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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傳聞例外(二版) 作者:張明偉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8/11/01 ISBN:9789575110147 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美國傳聞法治與對質條款之相關發展,指出在保障對質詰問權之規範目的下,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以是否有保障對質詰問權之必要為核心議題。由於在不涉及對質詰問權保障之情形中,本無排除審判外陳述之必要,因此,現行司法實務有關傳聞例外如何適用之主張,即有檢討之空間。而在分別探討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之法理基礎與適用疑義後,本書乃針對相關的實務爭議問題予以澄清,期能為司法實務提供具體的參考。 目錄 二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英美傳聞法則與對質條款的歷史考察 壹、前 言/1 貳、傳聞法則的規範意義/1 參、中世紀之發展/7 一、帶有控訴主義色彩的羅馬法/7 二、羅馬法之背離/10 三、兩造主義與控訴模式之再現/13 肆、對質條款與傳聞法則在近代之發展/15 一、序 論/15 二、十八世紀與十九世紀之傳聞法則/17 三、美國憲法第6修正案在馬踏斯案作成前之實踐/23 四、在對質條款下所發展之傳聞法則/25 伍、現代傳聞法則/32 一、序 論/32 二、美國法上之傳聞定義及其疑義/34 三、傳聞例外之確認/38 陸、結 論/40 第二章 傳聞法則之比較研究:以美國法為基礎 壹、導 論/41 貳、以直接審理為中心之舊刑事審判實務/42 參、以對質權保障為核心之傳聞法則/43 肆、與美國傳聞法則之比較分析/44 一、傳聞定義/45 二、傳聞例外/49 伍、結 論/79 第三章 試探傳聞例外之法理基礎──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為中心 壹、前 言/81 貳、以陳述任意性作為傳聞陳述證據能力基礎之法制與困境/84 一、實務見解之遞嬗/84 二、現行立法之困境/87 參、職權主義下傳聞陳述之證據能力/89 一、直接與言詞審理之傳統/90 二、審判結構之差異:陪審審判與證據法之關聯/92 三、法官之角色功能/95 四、審判制度之定位:發現真實與賽局/96 五、上訴制度之差異/98 六、實體刑法之規定/99 肆、美國傳聞法則之發展/101 一、傳聞法則在對質條款下之發展/101 二、證據能力之爭議/105 三、小 結/113 伍、我國傳聞例外之法理探討/114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英美傳聞法則之修正/115 二、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修正英美傳聞法則之疑義/121 三、我國傳聞法則與真實發現/122 四、職權主義模式之傳聞例外/140 陸、我國法制困境之分析檢討/145 一、實務困境之解構/145 二、實務疑義之釐清/148 柒、結 論/152 第四章 先前不一致陳述與傳聞例外 壹、前 言/157 貳、我國實務觀點/158 一、陳述之任意性要件/158 二、陳述之可信性要件/159 三、陳述之必要性要件/164 四、實質證據使用之目的/166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先前不一致陳述/168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定位/168 二、傳聞豁免與傳聞例外之比較分析/169 三、證據能力之要件/171 四、彈劾目的之例外/172 肆、以先前不一致陳述限制對質詰問權之檢討/174 一、先前不一致陳述之真實性基礎/174 二、拒絕證言前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176 三、對質詰問限制之層級化發展與法院說理義務之關聯性分析/179 四、舉證責任之分析/183 伍、結 論/185 第五章 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之傳聞法則適用 壹、前 言/187 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檢視/188 一、直接審理原則與言詞審理原則空洞化之立法背景/188 二、釋字第384號解釋之衝擊/191 三、全面排除警訊筆錄證據能力之疑義/195 參、美國法制下之傳聞法則/198 一、對質詰問權之保障與限制/198 二、證明性傳聞之判斷/201 三、間接證人與多重傳聞之證據能力/203 四、傳聞法則於組織犯罪案件審判中之適用/207 五、當事人同意放棄對質詰問權/210 肆、排除非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陳述證據能力之規範檢討/213 一、概 說/213 二、有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214 三、無保障對質詰問權必要之情形/221 四、間接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224 五、針對組織犯罪類型案件另訂傳聞法則之檢討/230 伍、結 論/239 第六章 傳聞例外與境外文書 壹、前 言/241 貳、我國實務立場/245 一、職權主義傳統觀點/245 二、以傳聞例外為中心之轉向/246 三、小 結/253 參、美國法制發展/255 一、憲法第4條之完全信賴與尊重條款/255 二、憲法第6修正案之對質條款/259 三、聯邦證據法/261 四、聯邦(刑事)法典/265 肆、比較分析/270 一、陳述不能/271 二、文書類型/274 三、取證程序/277 伍、結 論/283 第七章 論傳聞證據之同意 壹、前 言/287 貳、我國實務發展/289 一、明示同意/289 二、擬制同意/295 三、適用限制/298 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傳聞補遺法則/300 一、傳聞陳述之定義與範圍/300 二、補遺例外之必要性與真實性要件/303 三、事先通知/305 肆、美國證據異議制度/306 一、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基礎/306 二、原判決撤銷標準/309 伍、比較法分析檢討/310 一、審判模式與法院發現真實義務的差異分析/311 二、傳聞陳述範圍與作用之比較分析/316 三、我國實務見解之檢討/318 陸、結 論/341 第八章 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以釋字第582號解釋為中心 壹、前 言/343 貳、以對質詰問權保障為中心之釋字第582號解釋/346 一、共犯自白不屬證人供述之舊最高法院判例/346 二、肯認共犯自白應經對質詰問程序始具證據能力/347 三、質疑共犯自白證據地位與功能價值之協同意見書/349 四、釋字第582號解釋所衍生之疑義/355 參、共犯自白於美國證據法制之功能定位/356 一、聯邦證據規則有關共犯於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規定/356 二、共謀者陳述之證據能力要件/360 三、傳聞例外於共犯自白之適用限制/364 四、小 結/368 肆、共犯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能力疑義/369 一、被告之證人適格性/369 二、共犯自白於合併審判中之證據能力限制/373 三、共犯審判外不利他人自白於分離審判中之證據能力/376 伍、以補強證據擔保共犯自白之必要性檢討/384 一、以司法實務為基礎之立法/384 二、補強證據之規範目的探討/386 三、共犯自白欠缺補強必要性/389 陸、以傳聞法則檢驗共犯自白之證據能力/392 一、解釋標的之釐清:以共犯審判外不利己陳述之類型為對象/392 二、是否以陳述不能為前提之判斷標準/394 三、共犯自白補強證據要件之功能檢討/397 柒、結 論/400 附 錄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傳聞法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