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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簡介 刑法理論的艱澀,向來是刑法學習者的共同障礙,為減少初學者這方面的困難,本書以簡明的文字敘述,配合圖解與表格,對刑法基礎理論,除作深入淺出的介紹外,並輔以司法實務見解作為印證,可協助學習者建立良好的刑法基礎。 此外有鑑於國家考試常以實例題型態出題,本書的刑法實例題研習,可引導學習如何將抽象條文運用於具體案例之適用及判斷。故本書不僅適合初學者用於刑法入門,亦適合有志參加相關考試者用於考前準備。 圖書目錄 【刑法總則】 第壹編 刑法基本概念/1 第一章 序論—刑法在說什麼/1 第一節 刑法的結構/1 第二節 犯罪論簡介/2 第三節 犯罪與刑罰/6 第四節 刑法理論的發展/11 第二章 法例(刑1~11)/13 第一節 罪刑法定主義的起源(刑1)/13 第二節 罪刑法定主義與其衍生原則(刑1)/14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刑2~9、11)/17 第一節 刑法時之效力(刑2)/17 第二節 刑法地之效力(刑3~9)/21 第三節 刑法人之效力(刑6、7)/24 第四節 法權獨立原則(刑9)/26 第五節 刑法的外延效力(刑11)/26 第四章 刑法之解釋(刑10)/27 第一節 解釋方法/27 第二節 刑法用語解釋(立法解釋)(刑10)/29 第貳編 犯罪論/35 第一章 犯罪概念/35 第一節 犯罪的意義/35 第二節 犯罪的主體與客體(刑18~20)/39 第三節 犯罪的分類/41 第四節 犯罪階層理論(犯罪成立要件)/48 第二章 犯罪行為(刑15、17)/53 第一節 行為的意義/53 第二節 行為的理論/55 第三節 行為的分類(刑15)/56 第四節 因果關係(刑15、17)/60 第三章 犯罪構成要件/69 第一節 意義/69 第二節 構成要件的種類/70 第三節 構成要件要素/72 第四節 客觀構成要件/74 第五節 主觀構成要件(刑12~14)/75 第四章 違法性(刑21~24)/89 第一節 意義/89 第二節 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90 第三節 阻卻違法事由(刑21~24)/93 第四節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107 第五章 有責性(刑12~14、18~20) /110 第一節 有責性的概念/110 第二節 責任能力(刑18~20)/113 第三節 違法性認識/118 第四節 期待可能性/119 第五節 不法與罪責以外的可罰性條件/121 第六章 錯誤(刑16) /122 第一節 構成要件錯誤/122 第二節 包攝錯誤/128 第三節 違法性錯誤(刑16)/128 第七章 犯罪的型態(刑25~27) /131 第一節 犯罪的階段/131 第二節 未遂犯的概念(刑25~27) /132 第三節 障礙未遂(未遂犯)(刑25)/136 第四節 中止未遂(中止犯)(刑27) /137 第五節 不能未遂(不能犯)(刑26) /141 第八章 正犯與共犯(刑28~31) /144 第一節 正犯的概念/145 第二節 共犯的概念(刑28)/150 第三節 教唆犯(刑29) /160 第四節 幫助犯(刑30) /165 第五節 特殊的共犯型態/168 第六節 共犯與身分(刑31)/170 第九章 犯罪之競合(刑50~55)/172 第一節 一罪與數罪/172 第二節 刑法上的一罪(刑55)/176 第三節 刑法上的數罪 — 數罪併罰(刑50~54)/183 第參編 刑罰論/187 第一章 刑罰的概念/187 第二章 刑罰的種類(刑32~34、36~40) /188 第一節 主刑與從刑(刑32)/188 第二節 刑罰之種類(刑33~34、36~40)/189 第三章 刑罰的適用(刑35、47~49、57~72)/196 第一節 概說/196 第二節 刑罰輕重與酌量(刑35、57~58)/198 第三節 刑罰之加重、減輕及免除(刑47~49、59~63)/199 第四節 刑罰加重、減輕之方法(刑64~72)/206 第四章 刑罰的執行與變通(刑41~44、74~79)/208 第一節 刑罰之執行/208 第二節 刑罰之易科(刑41~44)/211 第三節 刑罰之變通(刑74~79)/218 第五章 刑罰權的消滅(刑80~85)/229 第一節 概說/229 第二節 時效(刑80~85)/229 第三節 赦免/233 第肆編 沒收與保安處分(刑38~40之2;86~99)/234 第一章 沒收(刑38~40之2)/234 第一節 意義/234 第二節 沒收之範圍、替代及限制(刑38~38之2)/234 第三節 沒收之效力(刑38之3)/238 第四節 沒收之執行(刑40;40之2)/238 第二章 保安處分(86~99) /240 【刑法分則】 第壹編 刑法分則基本概念/245 第貳編 刑法分則條文簡釋/249 第一章 內亂罪/249 第二章 外患罪/251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255 第四章 瀆職罪/256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268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27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276 第八章 脫逃罪/282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285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286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290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306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309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312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313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320 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328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332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336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338 第二十章 鴉片罪/340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343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346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350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355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357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359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366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370 第二十八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373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377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381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388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390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397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400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401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403 第參編 刑法分則實例題研習/408 作者簡介 劉振鯤 現 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 歷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序 文 鄭序 市面上號稱為刑法概要的教科書不少,但真算是刑法概要教科書幾乎沒有,因為其產生的方式,不外二種:將現成的一般刑法教科書,拿起剪刀東剪斷一塊,西剪掉一段,剪到剩原有字數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另一種是:把刑法條文加些「連接詞」,改為「文章形式」出現──再附加一些名為「說明」,但根本說了等於沒說的東西。前者,就像把大衣的袖子和下擺剪掉,就要給人當夏衣穿,後者,就像看不到牛肉的牛肉口味泡麵。 其實,只要同時教過刑法和刑法概要的人,都知道後者比前者難教許多,因為後者的授課對象和講授方法,和上法律系的必修課,完全不一樣;再加上欠缺自始針對刑法概要課程所編寫的教材,學生覺得枯燥無味,老師也上得有氣無力。 振鯤兄不僅教學經驗豐富,又兼具使命感,摒除將刑法概要教科書當成附屬產品或替代物的思維,為非法律系科班學生,原創刑法概要教科書,日以繼夜,不眠不休,而完成「圖解刑法入門」一書。 本人有幸於該書付梓前,先睹原稿:文筆活潑,淺出深入;理論與實務併重,研究知識與準備考試兼得。往後修習和教授刑法概要課程者,何其幸運! 另值得一提,雖該書為非法律系科班學生而編寫,但對於必修刑法的法律系學生來說,本書卻也是較諸一般刑法教科書更適合用來打底入門的教科書,鄭重推薦之。 鄭逸哲 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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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通識刑法-基礎入門十六講 作者:柯耀程 出版商:元照 出版日期:2007-09-01 ISBN:9789574147502 內容簡介 DESCRIPTION 「通識刑法」一書,顧名思義就是為大專共同科通識課程所設計的一本概論的書。在通識課程中介紹法律的課程,都僅止於法學概論,這樣的課程設計,似乎無法滿足高等教育的法治觀念,因此,通識刑法一書,乃針對法律個別學門的刑法,所做簡要卻具有系統性的介紹。現代社會犯罪問題層出不窮,甚至連高級知識份子,對於犯罪的法律基礎規範,大都一知半解。本書乃從規範犯罪的法律基礎規範,從基本概念著手,以淺顯的案例作為概念理解的引導,是一本相當適合非法律系學生研習的書籍。_x000D_ 本書從刑法概念談起,共分為十六講,體系性的結構,從成為犯罪判斷的對象,到如何判斷犯罪,犯罪的型態,介紹刑事責任的概念,以及合法與違法行為的分析,將屬於犯罪判斷的範圍,都做一番簡要卻完整的介紹,應有助於刑法基礎概念的建構,也能幫助對於犯罪法律關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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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程序法入門 ISBN13:9789575114398 出版社:元照 作者:三井誠;酒卷匡 譯者:陳運財;許家源 裝訂/頁數:平裝/440頁 規格:21cm*15cm*2cm (高/寬/厚) 出版日:2021/01/01 中國圖書分類:刑法 內容簡介 本原文書已針對2016年日本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修法部分,進行增補說明。全書是按偵查、起訴、審判、上訴等刑事程序的流程,以平易簡潔的筆調,同時大量使用實務書狀描繪日本刑事程序的運作,可使讀者綜覽日本刑事訴訟程序的全貌。本書不僅是提供一般讀者想要入門日本刑事程序法的導引,同時亦可作為法律人研究日本刑事訴訟制度及運作的重要參考書籍。尤其是,台灣已預定自2023年起正式施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本書介紹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下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及當事人進行的法制及運作經驗,更足為台灣實施國民法官審判制度的借鏡。 目錄 寄語中文譯書的出版 譯者序 凡例 第一章起訴前(偵查)程序 Ⅰ何謂偵查/1 1.刑事案件/1 2.偵查的概要/4 3.偵查機關/5 4.犯罪的認知、查獲數/7 5.偵查的開端/9 6.檢察官的偵查/14 Ⅱ偵查的方法與實施/20 1.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區別/20 2.偵訊(詢問及訊問)/24 Ⅲ嫌疑人的逮捕/28 1.何謂逮捕/28 2.逮捕的要件及程序/31 3.逮捕後的程序/39 Ⅳ羈押/43 1.何謂羈押/43 2.羈押的要件/44 3.羈押的裁判與聲明不服/46 4.羈押的通知與羈押理由的開示/47 5.羈押的處所與期間/49 6.羈押的撤銷與停止執行/53 Ⅴ搜索、扣押、勘驗/57 1.所謂搜索、扣押、勘驗/57 2.基於令狀的情形──令狀主義/57 3.身體檢查/61 4.令狀的執行/63 5.未依據令狀的情形/65 Ⅵ其他偵查手段/67 1.依令狀的通訊監察/67 2.附隨於囑託鑑定的強制處分/70 3.訊問證人之聲請/72 4.電磁紀錄的取得與保全/73 5.協議合意制度(協助蒐集證據等與起訴協議)/77 Ⅶ犯罪嫌疑人之防禦/79 1.辯護人的選任/80 2.犯罪嫌疑人國選辯護制度的導入/83 3.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及偵訊/87 4.接見交通權/90 5.其他/95 第二章提起公訴 Ⅰ提起公訴之程序/97 1.案件之處理/97 2.提起公訴(起訴)/98 3.不起訴處分/102 4.不起訴處分之救濟制度/105 5.管轄/112 Ⅱ提起公訴之方式/114 1.提起公訴之方式/114 2.起訴書之記載事項/115 3.起訴時應提出之書狀/121 4.起訴狀一本(證據不提出)主義/121 5.一罪之一部起訴/123 6.提起公訴之效力/123 7.公訴時效/124 8.公訴之撤回/128 第三章審判程序 Ⅰ為進行審判之準備活動/131 1.辯護人之選任與指定審判期日/131 2.準備審判及證據開示/137 3.被告出庭之確保/157 Ⅱ審判期日之程序/160 1.審判庭之組成/160 2.開審程序/167 3.簡式審判程序/169 4.證據調查程序/171 5.論告、求刑,最終辯論,審判終結/196 6.判決之宣示/198 7.審判期日之其他程序/199 8.迅速之裁判/211 Ⅲ裁判員參加審判程序/222 1.裁判員制度的基本架構/223 2.選任裁判員/227 3.裁判員參加審判之程序/229 4.裁判員參加審判之實施狀況/234 第四章證據法 Ⅰ何謂證據法/237 Ⅱ傳聞法則/246 1.傳聞法則之意義/246 2.傳聞法則之例外/248 3.任意性之調查/257 4.同意書面與合意書面/258 5.爭執證明力之證據(彈劾證據)/259 6.照片、錄音帶等/260 Ⅲ自白/263 1.自白之證據能力/264 2.自白之證明力/267 Ⅳ違法蒐集證據之排除/270 第五章審判之裁判 Ⅰ何謂裁判/275 1.裁判的種類/275 2.裁判的成立過程/276 3.裁判內部的成立、外部的成立/279 4.裁判書/279 Ⅱ實體裁判/281 1.有罪判決/281 2.無罪判決/285 3.實體裁判之確定及其效力/286 Ⅲ形式裁判/288 第六章上訴 Ⅰ控訴(第二審上訴)/291 1.第二審上訴程序/292 2.第二審之結構/296 3.第二審上訴理由/298 4.第二審法院之審理/300 5.第二審之裁判/302 Ⅱ上告(第三審上訴)/306 1.意義與實情/306 2.聲請上告的程序及上告審的審理/308 3.上告審之裁判/309 4.訂正判決之聲請及聲明異議/311 Ⅲ抗告/311 Ⅳ準抗告/313 Ⅴ對高等法院所為裁定之聲明異議/315 第七章確定後之救濟程序 Ⅰ再審/317 Ⅱ非常上訴/321 第八章特別程序 Ⅰ簡易處刑程序/323 Ⅱ即決裁判程序/327 Ⅲ少年事件之特別程序/329 Ⅳ附隨程序/335 第九章由書狀觀察刑事程序/339 名詞索引/399 判例索引/409 刑事程序流程圖/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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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最高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判例 ◆刑事庭會議決議 ◆相關大法官解釋 ◆具參考價值裁判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 駱克博覽判解函釋、學者論著,蒐集最新(99年後為主)判決見解,從中精粹最具考試重要性部分,省卻各位於茫茫見解中的摸索時間。 此次改版補充諸多學說見解、新增近年熱門出題章節,更整理101年迄今實務上極具重要性的「具參考價值裁判」,除徹底掌握最新學說及實務脈動外,再輔以經典試題,模擬實際考試臨場感。本書期能一網打盡最新裁判、傳統實務以及學說見解,並於實例題中操作演練爭議問題,兼顧抽象見解及具體應用。 【目錄】 CHAPTER1侵害生命身體犯罪 UNIT1殺人罪(一)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 ◆胎兒獨立存活說、分娩開始說、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獨立呼吸說、心跳終止說、呼吸停止說、腦死說 UNIT2殺人罪(二)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718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17號判決 ◆殺人故意、下手情形、用力輕重、砍向部位手段、所執兇器、致傷結果、雙方關係、行為後情狀 UNIT3墮胎罪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判決 ◆墮胎、法定代理人、人工流產同意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UNIT4傷害罪(一) 院解字第3711號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9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65號判決 ◆生理機能障礙說、身體完全性侵害說、折衷說 UNIT5傷害罪(二)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 ◆治療行為、治療行為非傷害說(治療行為非該當傷害罪構成要件說)、治療行為傷害說(治療行為該當傷害罪構成要件說)、醫學適應性、醫療技術正當性、充分說明與同意(告知後同意)、說明原則(醫師之說明義務)、同意原則(患者之自我決定權) UNIT6重傷罪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460號判例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697號判例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4號判例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680號判例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47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62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087號判決 ◆重傷害、重大不治或難治、重傷害之未必故意 UNIT7聚眾鬥毆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判例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24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判決 ◆聚眾鬥毆、參與鬥毆、下手實施 CHAPTER2侵害自由犯罪 UNIT1強制罪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03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判決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094號函 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75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359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853號判例 ◆開放性構成要件、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手段與目的間之可非難性 UNIT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罪)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701號判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4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23號判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676號判決 ◆潛在的行動自由、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強暴脅迫當然之結果 UNIT3恐嚇罪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68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55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23號判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969號判決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3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669號函 ◆免於恐懼自由、私生活的平穩、法的安全感、惡害通知、在外揚言加害、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兼具危險犯與實害犯說、具體危險說 UNIT4侵入住居罪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05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9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63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判決 ◆居住權說、平穩(安寧)說、自由說、顯在衝突、潛在衝突、監督關係、無故 UNIT5違法搜索罪 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號判例(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57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有搜索權限之人 CHAPTER3妨害性自主罪 UNIT1強制性交罪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判決 ◆未滿7歲之人、違反意願 UNIT2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64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度 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24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判決 ◆二人以上皆既遂、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UNIT3強制性交、猥褻罪 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70號判決 ◆強制猥褻、性騷擾、違反意願、強制手段不必要說、嚴格強制手段說、低度強制手段說 UNIT4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判決 ◆對幼年人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補充關係 CHAPTER4妨害名譽罪 UNIT1公然侮辱罪 院字第2179號解釋 院字第2033號解釋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 ◆公然、侮辱、外在名譽(社會名譽)、感情名譽(主觀名譽)、不特定或多數人、共見共聞 UNIT2誹謗罪 釋字第509號解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98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290號判決 ◆誹謗、事實陳述、真實惡意原則、能證明其為真實 CHAPTER5竊盜罪 UNIT1竊盜罪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73號判例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判決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 ◆所有權及持有均保護說、持有說、所有權說(本權說) UNIT2竊盜罪既遂時點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36號判例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40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69號判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840號判決 ◆接觸說、移去說、隱匿說、掌握說、權力支配、破壞建立持有關係 UNIT3加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 最高法院7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23號判決 ◆攜帶兇器、器械、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行兇意圖 UNIT4加重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2454號判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240號判例 最高法院7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70號判決 ◆結夥、共謀共同正犯、無責任能力人 CHAPTER6搶奪及強盜罪 UNIT1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之差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34號判例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53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71號判決 ◆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然掠取、當場侵害自由意志說、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說 UNIT2強盜罪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023號判例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 ◆至使不能抗拒、喪失意思自由、一般人、通常人 UNIT3準強盜罪 釋字第630號解釋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772號判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0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50號判決 ◆難以抗拒、不能抗拒、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湮滅罪證 UNIT4強盜結合罪 最高法院85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6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288號判決 ◆犯意聯絡關係、結合關係、結合故意 CHAPTER7詐欺罪 UNIT1普通詐欺罪—不作為詐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 ◆不作為、保證人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告知義務、犯意先行型、食宿先行型 UNIT2普通詐欺罪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 ◆詐欺、著手、未遂、施用詐術、陷於錯誤 UNIT3普通詐欺罪—財產損害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 ◆個別財產損害說、整體財產損害說、純法律財產概念、純 經濟財產概念、法律及經濟折衷的財產概念 UNIT4加重詐欺罪(一)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24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3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93號判決 ◆詐騙集團、車手、人頭帳戶 UNIT5加重詐欺罪(二)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4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2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47號判決 ◆虛構事實、恐嚇取財、詐欺取財、三人以上、集團詐欺 UNIT6機器詐欺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取得來源說、處分權人主觀意思說、設備使用規則說、詐欺近似說、不正方法 CHAPTER8背信與侵占罪 UNIT1侵占罪與竊盜罪之區隔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378號判例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1號判例 ◆侵占、竊盜、持有支配關係 UNIT2普通侵占罪—基於不法原因持有他人之物而加以侵占,是否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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