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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開講:民法物權(擔保物權章) 系列名:各類考試適用 ISBN13:9786263236523 出版社:保成文化 作者:廖毅 裝訂/頁數:平裝/380頁 規格:23cm*17cm*1.7cm (高/寬/厚) 版次:11 出版日:2023/03/01 中文圖書分類:物權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欲深入了解擔保物權法內容,提升擔保物權法實力者均可適用。 使用功效 1.迅速掌握重要學說及實務見解 2.快速得知擔保物權法修正之內容與意旨 3.增強解題能力,全面提升擔保物權法實力 改版差異 新增新試題,並全書小幅修訂 本書特色 本書為國內唯一專門針對擔保物權法修正所編寫的考試用書,特別針對擔保物權法修正後之命題趨勢所編撰而成。 蒐集最新的期刊文獻,囊括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讓讀者在考試時不會有遭突襲之憾。並以淺顯的文字,闡述最艱澀的法律爭點,讓讀者得以快速得知擔保物權法修正之內容與意旨。使讀者在應付考試之餘,尚能全面提升擔保物權法的實力,輕鬆取得高分之鑰。 目錄 前言 物權編新法之修正要點/前001 物權編施行法新法(配合擔保物權部分) 之修正要點/前005 第一章 擔保物權的特性/001 第二章 抵押權/003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003 第一項 普通抵押權的意義/003 第二項 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005 第三項 普通抵押權的特性/012 第一款 從屬性/012 第一目 發生上從屬∕成立上從屬/012 第二目 移轉上從屬/017 第三目 消滅上從屬/017 第二款 不可分性/019 第三款 物上代位性∕代物擔保性/023 第四項 普通抵押權之效力/039 第一款 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039 第二款 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046 第三款 抵押人的權利/061 第一目 得設定後順位之抵押權/061 第二目 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063 第三目 得設定用益物權,但不得影響已存在之抵押權/064 第四款 抵押權人之權利/085 第一目 抵押權之次序權/085 第二目 抵押權之處分/097 第三目 抵押權之保護/098 第五項 抵押權的實行/108 第六項 併付拍賣/123 第七項 房屋與土地的關係/139 第一款 定著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140 第二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典給他人/156 第三款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房屋出租給他人/164 第八項 內部求償權與清償承受權─實務相關見解的綜合評釋/164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201 第一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意義/201 第二項 (物權編修正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無違反物權法定主義?/217 第三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性/220 第四項 擔保債權範圍/222 第一款 前言/222 第二款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否定!/222 第三款 擔保債權之資格/230 第一目 債權人標準/230 第二目 債務人標準/230 第三目 債權範圍標準/230 第五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變更/235 第一款 依當事人合意之變更/235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變更/236 第二目 債務人之變更/238 第三目 確定期日之變更/239 第四目 最高限額之變更/242 第二款 確定前當事人之變更/242 第一目 擔保債權或債務之特定繼受/242 第二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當事人與債務人之概括繼受/245 第六項 確定前之讓與及次序變更/252 第七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256 第一款 「確定」的意義/256 第二款 「確定」的原因/256 第一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2/256 第二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1/265 第三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5/265 第四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7/267 第五目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0(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267 第三款 「確定」的性質/269 第四款 「確定」的效果/270 第八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實行/282 第九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準共有/285 第十項 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準用/287 第十一項 物權編新法第88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的適用問題/290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292 第三章 質 權/297 第一節 動產質權/297 第一項 動產質權的意義/297 第二項 動產質權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其成立及存續要件/298 第三項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300 第四項 動產質權的特性/301 第五項 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303 第六項 質權人的義務/305 第七項 質權人的權利/305 第八項 動產質權之實行/313 第九項 最高限額質權/314 第十項 營業質權/316 第二節 權利質權/322 第一項 權利質權的基本概念/322 第二項 債權質權/325 第三項 有價證券質權/341 第四章 留置權/351 第一節 概說/351 第二節 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351 第三節 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355 第四節 留置權的特性/358 第五節 費用性擔保物權之特別優先次序/359 第六節 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365 第七節 留置權的實行/367 第八節 留置權的消滅/370 第九節 其他留置權之準用/371 第五章 讓與擔保/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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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還在為保險法煩惱嗎? 專為想要參加律師、司法官、高考、法研所、保險所的學(考)生量身打造,如果你不是上述之一,只是想要迅速掌握保險法的重點,也絕對不能夠錯過此書,本書讓讀者在應付考試之餘,全面提昇保險法的實力。 還在害怕一進考場就遭到突襲嗎? 內容羅列蒐集最新期刊論文、各家學說以及實務見解,以最淺顯的文字,闡述最艱澀的法律爭點,讓讀者再也不須擔心近年命題趨勢之重點無法掌握,在考場下筆絕對行雲流水、言之有物、層次分明,在考場上再也不用擔心被保險法攻其不備,任何題型更是攻無不克,迅速攻占審題老師的心,高分自然手到擒來。 單念保險法一科就入場考試足夠嗎? 準備考試的學生都知道,保險法牽涉領域廣泛,本書不只對保險法有深入淺出、抽絲剝繭的講解,更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民法綜合說明,準備考試全方位,不遺漏任何高分機會! 適用對象 1.想要參加律師、司法官、高考、法研所、保險所的學(考)生。 2.想要迅速掌握保險法重點的學(考)生。 3.想要全面提昇保險法的實力的學(考)生。 改版差異 依最新法規修正內容、新增試題、實務見解、案例及解析 使用功效 1.深入淺出,量身打造,學習保險法的最佳書籍。 2.解題技巧更精進、答題更快速。 3.針對保險法一網打盡,更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民法綜合說明。 【目錄】 第一章 總論及保險的概念/001 ◎本章要學習保險法之規範內容及法律適用,亦須瞭解危險與保險的特徵,是保險法的基礎概念,有些保險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保險法的法律適用/001 第二節 保險法的編制體例/020 第三節 保險的概念/023 第四節 危險的五大特徵/023 第五節 保險的六大特徵/076 第六節 保險的定義/080 第二章 保險契約的概念/081 ◎本章要學習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契約的性質,諸如雙務契約、有償契約、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射倖契約、最大善意契約、對人契約、繼續性契約與附合契約等。須特別注意由此衍生的諸多問題,因為甚多保險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保險契約的意義/081 第二節 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081 第三節 保險契約的性質/082 第三章 保險利益/133 ◎保險利益,長久以來有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爭議,也是命題焦點之所在,特別是人身保險利益的內涵為何、保險利益存在的對象與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點等。讀者對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觀點皆須有所瞭解,以避免考試時遭到突襲。 第一節 意義/133 第二節 性質/133 第三節 存在目的(功能)(作用)/133 第四節 保險利益之學說發展(江朝國老師)/138 第五節 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141 第六節 保險利益的分類/143 第七節 財產上保險利益/144 第八節 人身上之保險利益(§16)/176 第九節 保險利益的存在對象/183 第十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186 第十一節 如何判斷考題是英美/大陸法系考題/189 第十二節 所有權人保險利益與抵押權人保險利益的競合/191 第四章 保險契約的分類/197 ◎保險契約有各種的分類方式,諸如依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來區分、依保險契約的保護內容為區分、依保險利益之性質來區分與依保險標的之價值是否先予確定來區分等。熟讀本章,將對於保險契約的類型有深入的瞭解。 第一節 依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來區分/197 第二節 依保險契約的保護內容為區分/198 第三節 依保險利益之性質來區分/199 第四節 依保險標的之價值是否先予確定來區分/200 第五章 保險契約之主體(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209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有保險人與要保人,關係人有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輔助人有代理人、經紀人與業務員。研讀本章,須特別注意各該主體的特質及其相關規定。 第一節 當事人/209 第二節 關係人/210 第三節 輔助人/248 第六章 保險契約的要件/263 ◎保險契約是法律行為之一,故其亦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的要求,本章之目的即在於建立整個保險契約的基本架構。 第七章 保險契約的控制/265 ◎保險法的「強制規定」有「相對強制規定」與「絕對強制規定」之分,其間的區別,是本章重點之所在。 第八章 保險契約的效力/275 ◎保險契約的效力,主要係針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四大義務作說明-「保險費給付義務」、「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義務(主要係指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本章是保險法最重要之命題焦點之一,讀者絕對要好好把握。 第一節 保險費給付義務/275 第二節 據實說明義務(告知義務)/306 第三節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373 第四節 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義務/388 第九章 複保險/403 ◎複保險之目的在防止以化整為零的方法以達超額保險的目的,除須注意其要件外,尚須注意惡意複保險與善意複保險的不同。另外,釋字第576號解釋已明確解釋人身保險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附錄:醫療費用保險與複保險的關連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民事判決評釋/436 第十章 保險人的代位權/443 ◎「保險人的代位權」係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53I參照),但因為本法僅就其構成要件有做較完整的規定,至於其法律效果則多未有明確規定,故引發甚多爭議,此亦係命題焦點之所在。 第十一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501 ◎近來亦常出現牽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考題。研讀本章,須特別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別於任意責任險的獨特設計,其偏離責任保險基本原理(即「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賠償;有責任,其責任保險賠償額度,亦以被保險人損害賠償範圍為依歸」)之理由何在,是否妥當。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具體條文而言,甚多情形是與「責任保險」脫離,而近於「傷害保險」,若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是游移於「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間的「法律幽靈」,似不為過。 第一節 責任保險的發展(劉宗榮老師)/501 第二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內容/502 第十二章 保險法其他實務與理論上之重要議題/603 ◎本章係就保險法其他實務與理論上之重要議題予以解析,其屬較難歸類於保險法傳統上之哪一考試章節,故合併於本章說明。諸如「保險金不是一種賠償金」、「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與「自負共保條款/扣減式自負額」、「要保人終止權、解約金與強制執行」、「責任保險人應否負擔保險責任,其決定基準可分為『事故發生基礎』及『索賠基礎』兩種」與「投資型保險」等,亦屬保險法新興的重要考點,亦須請讀者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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