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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特色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113年1月1日施行。本法基於「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而制定。「醫療事故關懷」,係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就病方及家屬情緒與損害,盼經由關懷小組與專業人員之關懷、協助及時紓解。「醫療爭議調解」,採強制調解程序;包含民事事件、刑事告訴與非告訴乃論案件,均委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程序,為我國調解新制。「醫療事故預防」,係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藉由病安通報、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於醫療機構內部建立除錯學習、不責難的觀念,預防相同問題重複發生,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編者基於本法全文之立法意旨,彙整相關法制規定、學理及實務見解,按「逐條釋義」體例,體系化編撰而成;輔以實例解說,鉅細靡遺詳解各項法律概念;淺顯易懂,為本法之教學與醫療爭議調解實務之良伴。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節 立法目的(§1) 1  第二節 主管機關(§2) 7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 7   第二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3  第三節 用詞定義(§3) 16   第一款 醫療事故 16   第二款 醫療爭議 19   第三款 醫事機構 20   第四款 醫療機構 21   第五款 當事人 22  第四節 受託法人與其任務(§4) 30   第一款 受託法人 30    第一目 醫事專業諮詢 32    第二目 醫療爭議評析 42    第三目 證據排除原則 51   第二款 業務財務報告及受檢義務(§5) 54 第二章 醫療事故關懷 56  第一節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6) 56   第一款 關懷小組之組成、任務與應遵行事項 56   第二款 醫療機構主動提供資訊及協助義務 66   第三款 溝通陳述不得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之原則(§7) 100    第一目 醫療錯誤揭露 100    第二目 證據排除原則 102  第二節 醫療機構對醫療爭議員工之保護義務(§8) 110  第三節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9) 116  第四節 醫事機構提供病歷及同意書之義務(§10) 119  第五節 中央主管機關之任務(§11) 126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129  第一節 醫療爭議調解會 129   第一款 調解會之組成(§12) 129    第一目 醫療爭議調解法制 129    第二目 調解會成員、資格與聘任 134   第二款 申請調解與調解會管轄(§13) 144    第一目 調解之申請 144    第二目 調解會之管轄 153  第二節 醫療爭議調解程序 157   第一款 處理時限與逾期效果(§14) 157   第二款 強制調解程序 162    第一目 民事事件之調解(§15) 162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62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167    第二目 刑事案件之調解(§16) 170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70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提出告訴 188   第三款 限期通知、參加調解與併案調解(§17) 191   第四款 調解程序不公開原則(§18) 202   第五款 當事人到場調解義務 209    第一目 當事人應親自或委託到場調解(§19) 209    第二目 醫療機構不當干預或處置之禁止 218    第三目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效果(§20) 220   第六款 病歷調閱權與第三方專業意見與評析(§21) 224    第一目 病歷調閱權 224    第二目 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227    第三目 醫療爭議評析 229  第三節 調解委員 233   第一款 職權行使、權利與義務(§22) 233    第一目 調解態度與勸導 233    第二目 警察權 240    第三目 不當調解手段之禁止 248   第二款 證據排除原則(§23) 250   第三款 迴避(§24) 255    第一目 自行迴避 255    第二目 申請迴避 261  第四節 調解程序之終結 265   第一款 調解不成立(§25) 265    第一目 調解程序之開始與終結 265    第二目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268    第三目 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 269   第二款 調解之成立 271    第一目 調解書應載明事項(§26) 271    第二目 調解書及卷證移付與管轄法院核定(§27) 278    第三目 調解成立之法律效力(§28) 308   第三款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29) 316    第一目 一事不再理 316    第二目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18    第三目 續行訴訟程序 331   第四款 免付費原則(§30) 335   第五款 裁判費之退還(§31) 336   第六款 調解案件之通報(§32) 337 第四章 醫療事故預防 341  第一節 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與通報(§33) 341  第二節 重大醫療事故原因及改善方案之通報(§34) 347  第三節 醫療事故之調查與報告(§35) 354   第一款 專案小組之組織與運作 354   第二款 專案調查報告之證據能力 360  第四節 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36) 361  第五節 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37) 367 第五章 罰則 368  第一節 罰則概說 368  第二節 罰則類型 372   第一款 罰則一(§38) 372   第二款 罰則二(§39) 376   第三款 罰則三(§40) 382   第四款 罰則四(§41) 384   第五款 罰則五(§42) 391 第六章 附則 393  第一節 不溯既往(§43) 393  第二節 施行細則(§44) 394  第三節 施行日(§45) 395 附錄一: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396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40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407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411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 415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 417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421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422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 424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427 附錄二: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理由 429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立法說明 44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48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53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立法說明 458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立法說明 460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66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立法說明 468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立法說明 471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74 參考文獻: 一、專  書 477 二、期刊論文 478 關鍵字索引 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