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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適用對象 想要短時間內快速掌握刑法重點及考題趨勢者 使用功效 使讀者快速了解刑法之內容,並藉由書中的題目熟悉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新增試題,文字修正 書籍特色 1.收錄選擇及申論題型,能快速熟悉考題方向及解題技巧 2.統整重要實務見解及必看條文,可在短時間內掌握刑法重點 【目錄】 第一編 刑法總則/001 第一章 刑法基本原則與概念/003 第一節 犯罪之分類/003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009 第三節 時之效力/016 第四節 地之效力/019 第五節 外國裁判之效力/027 第六節 刑法定義/028 第二章 構成要件/036 第三章 違法性/041 第一節 正當防衛/044 第二節 緊急避難與義務衝突/055 第三節 依法令之行為/061 第四章 罪責、其他可罰條件/069 第一節 罪責/069 第二節 其他可罰條件/076 第五章 故意(兼論錯誤理論)/079 第一節 客體錯誤/081 第二節 打擊錯誤/085 第三節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090 第四節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097 第五節 禁止錯誤/099 第六節 其他錯誤問題/102 第六章 犯罪行為階段(未遂犯)/104 第一節 不能未遂/109 第二節 中止犯/114 第七章 犯罪之參與型態(正、共犯)/127 第一節 基本概念/127 第二節 必要共犯/131 第三節 共同正犯/132 第四節 教唆犯與幫助犯/142 第八章 過失犯(含加重結果犯)/154 第一節 過失犯/154 第二節 加重結果犯/164 第九章 不純正不作為犯/182 第十章 競合論/189 第一節 連續犯之適用問題/195 第二節 投票行賄罪之罪數計算/197 第三節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之區分/198 第四節 結合犯/203 第十一章 刑罰論/205 第一節 刑罰種類/205 第二節 易刑處分/210 第三節 時 效/214 第四節 累犯與自首/218 第五節 緩刑與假釋/225 第六節 保安處分/233 第十二章 沒收/239 第二編 刑法分則/245 第一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247 第一節 瀆職罪/247 第二節 妨害公務罪、妨害秩序罪/260 第三節 脫逃罪/276 第四節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偽證及誣告罪/285 第二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302 第一節 放火罪/302 第二節 其他公共危險罪/309 第三節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之犯罪/343 第四節 其他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371 第三章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379 第一節 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379 第二節 妨害自由罪章/393 第三節 侵害性自主法益之犯罪/404 第四節 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414 第四章 侵害非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財產犯罪)/436 第一節 竊盜罪、搶奪罪/436 第二節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453 第三節 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471 第四節 重利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毀損罪/491 第五章 電腦犯罪/500 附錄 一 刑法選擇題必看條文統整/513 二 重要實務見解統整/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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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檢察官依法行事,竟會成為罪人? 我們的社會,究竟生了什麼病? 這是一本寫來改變社會的書,因為一切再不改變,也許就來不及了 披露檢察官、警察、媒體最真實的面貌 ★是什麼樣的體系,讓一個懷抱熱血的檢察官,選擇出走? ★是什麼樣的問題,讓警察疲於追求績效,不惜違法? ★是什麼樣的問題,讓媒體成為官方與個人形象的宣傳管道? 說到檢察官,你第一個想到的是什麼? 是「奶嘴檢察官」、「恐龍法官」、「司法不公」,還是判決總是「脫離現實」、不符民意,老是引來輿論撻伐? 然而在群情激憤、擁護眾人認定的「正義」之前,我們該深思的,是以片面資訊做出判斷真的好嗎?我們對這些問題的了解,真的足夠嗎? 檢察官的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他們因執掌職務的複雜、多面相而不容易為外人了解,總是顯得神祕。 有部分人以為檢察官是一群不問世事,成天坐在辦公桌前用筆辦案的文書柯南,但真實的檢察官要做得遠遠不只如此,他們要寫起訴書、要判斷證據是否可信、擬定偵查計畫、指揮警察辦案、檢視屍體、上法庭……他們是所有案件的守門員,是在司法程序中,最了解前因後果、參與最深的一群人。透過他們,我們得以了解一個案件的始末;透過他們,我們得以看到司法實務最晦暗、迫切的結構性問題。 《扭曲的正義》作者吳忻穎,是一位前檢察官。在本該實現刑事正義的檢察體系中磨滅了希望,最後失望出走。她回望過去任檢察官的實際經驗與觀察,深刻剖析了檢察體系、警察體系、媒體的重大問題,有系統地暴露三方之間如何往來、影響視聽。 她大膽寫出了司法與警察體系內、外亂象,暴露我們的社會其實正面臨極其嚴重的法治問題,而這影響了每一個人。全書內容分三部分: •第一部 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 對外,檢察官要面對濫用司法、癱瘓地檢署的民眾;對內,則要忍受資源長期不足、過勞,以及畸形的升官文化。為了增加結案數、往上爬、上新聞曝光,竟有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任由記者取得偵查不公開資料、容忍警察違法情事,且覺得這一切都是為了維持「良好關係」,很正常。 我們的檢察體系,竟是如此搖搖欲墜。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高層為鞏固民意、做形象、做政績,設立諸多額外要達到的績效標準,壓迫著基層員警,使得多數人疲於奔命,部分人則為了交出漂亮的數字、達標、要功 獎而選擇性辦案,甚至無中生有「製造」假案件、向檢察官騙取拘票與搜索票。 犧牲合法程序與警察尊嚴,換取治安「良好」的統計數字和一支支嘉獎、超標的達成率,這一切,值得嗎? •第三部 媒體幻象 細說媒體如何為了點閱率、為求獨家,犧牲「第四權」的自尊,不惜報導錯誤、偏頗,在案情未明朗前繪聲繪影指涉真相,煽動輿論錯誤判斷,甚至為了維護與檢警的關係,成為檢警官方或特定個人事業鋪路的宣傳管道。 在資訊速食、不問查核與事實,人人都彷彿鍵盤法官的年代裡,我們看到的「真相」真的是真相嗎? 在檢察體系、警察體系、媒體三方的相互運作中,不知不覺中,我們支持、叫好的,也許已經成了「魔鬼」。 檢警、媒體的混亂,反映的是整個社會對正義的扭曲想像。身在其中的我們,可曾注意?當中的錯誤與誤解,又有多深? 【目錄】 推薦序1 墮落者的翻轉 李茂生 推薦序2 扭曲的正義──浮沉於體制與人性 王皇玉 各界推薦 序 我已經不是檢察官了 手機二十四小時待命的三年又九個月 決意出走 未完成的課題 •檢察官執掌概說 •圖解(一) 檢察體系與警察體系關係圖 •圖解(二) 檢察官的工作 第一部 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 第一章 真實的檢察官(一):邊過勞邊追求理想的低CP職業 值班時薪不如一個雞腿便當 通宵達旦的地檢署 離島檢察官的「生活」 檢察官的CP值 第二章 真實的檢察官(二):要錢沒錢,要人沒人 廉價的成本,精緻的期待 地檢署很窮,真的很窮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第三章 真實的檢察官(三):屍體腐敗的氣味是法定的使命 相驗 溫柔的堅定 退潮後,他的故事 你是怎麼被海潮帶回來的? 填補空白的人生 民意+民代=關說? 伸進司法的民意之手 外國駐臺辦事處代表親臨相驗現場 就是要俗又大碗 第四章 來去地檢署亂鬧 檢察官,幫我要債! 檢察官,我的車呢? 告天告地,告檢察官 地檢署他家後院 司法VIP傳奇 VIP(一)──熱愛上地檢署訓話的老師 VIP(二)──我博士捏,急急如律令! VIP(三)──預知未來的犯罪 VIP(四)──超自然力量的信徒 無法可治 第五章 要升官,首先要忘記信念 人人都該升主任? 服侍警政高官與媒體 升官圖 黑函、暗箭齊發的宮鬥大戲 升官上位的人 高層就是愛作秀 「人」才是根本 第二部 崩潰中的警察體系 第六章 群鴿亂舞 鴿就是鴿,不要叫我進化 歪鴿是怎麼歪的? 第七章 偉大的專案,盛大的績效 到底是在做專案還是集點換贈品? 專案造出來的孩子──「騙票」 「騙票」是什麼? 斬手專案「騙票」三大招 盛產「騙票」的轄區 我辦過的「騙票」 第八章 和諧又美好的檢警關係 什麼是檢警關係? 是誰扭曲了檢警關係? 不要再說「誰挺誰,誰一定要挺誰」 「小鴿」的第一張搜索票 我們真的那麼絕望嗎? 第三部 媒體幻象 第九章 失控的第四權 曲解現實的洪荒之力 包著虛假糖衣的毒 第十章 跨越倫理界線 來去自如的司法記者 偵查不公開是什麼? 我們習以為常的偵查大公開 媒體大秀場(一)──帥哥、美女,真吸睛 媒體大秀場(二)──冒險衝鋒、按讚換嘉獎 尾聲 當正義被扭曲時,我們能做什麼? 後記 未完成的作業,由他者來補足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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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專為警察特考打造,以法條結構安排警察特考、警大警佐班與移民特考的近年考題(101年迄今),讓讀者讀完每一章後能夠「打鐵趁熱」,立即掌握考試重點、加深印象。 書中的題目解析除了以刑事訴訟法的法條、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解題外,並參考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是準備警察特考不可或缺的必備武器。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參考書目 3 Chapter1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壹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1-3 一 發現真實1-3 二 人權保障1-3 三 法和平性1-3 貳 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1-3 一 無罪推定原則1-3 二 彈劾主義與糾問主義1-4 三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1-4 四 當事人對等原則1-5 五 直接審理主義1-5 六 言詞審理主義1-5 七 公開審理主義1-5 參 刑事訴訟之效力範圍1-6 一 人之效力1-6 二 事之效力1-6 三 地之效力1-7 四 時之效力1-7 肆 客觀性義務 1-7 伍 相關考題 1-8 Chapter2訴訟客體 壹 訴訟客體數之計算2-3 貳 案件單一性2-3 一 定義2-3 二 如何認定2-3 三 效力2-3 參 案件同一性2-4 一 定義2-4 二 認定標準2-4 三 效力2-5 肆 相關考題2-5 Chapter3刑事訴訟程序之參與者 壹 法院3-3 一 管轄3-3 二 迴避3-6 貳 當事人3-9 一 檢察官3-9 二 自訴人3-10 三 被告3-10 參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3-10 一 辯護人3-10 二 輔佐人3-18 三 代理人3-18 肆 犯罪被害人3-19 一 民國108年12月10日刑事訴訟法修法新增之「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3-19 二 其他犯罪被害人於刑事訴訟法中相關之權利3-24 伍 相關考題3-26 Chapter4訴訟關係、訴訟條件與訴訟行為 壹 訴訟關係4-3 一 訴訟關係之意義4-3 二 訴訟關係發生之原因4-3 三 訴訟關係之消滅4-3 貳 訴訟條件4-4 一 訴訟條件之意義4-4 二 訴訟條件之分類4-4 參 訴訟行為4-5 一 訴訟行為之意義4-5 二 訴訟行為之方式4-5 三 訴訟行為之時間4-11 肆 相關考題4-12 Chapter5強制處分 壹 強制處分之決定機關5-3 一 「法官保留」5-3 二 各強制處分之立法模式5-3 貳 傳喚5-4 一 定義5-4 二 決定機關5-4 三 傳喚之對象5-4 四 傳喚被告之程式5-4 五 效力5-5 參 通知5-5 一 定義5-5 二 決定機關5-5 三 通知之對象5-5 四 通知犯罪嫌疑人之程序5-5 五 通知之效力5-5 肆 拘提與逮捕5-6 一 拘提5-6 二 逮捕5-8 三 緊急拘捕5-9 四 執行拘捕之程序5-10 五 拘捕執行後之處置5-11 伍 訊問及詢問5-14 一 訊問被告5-14 二 證人及鑑定人之訊問5-16 陸 限制出境、出海5-16 一 定義5-16 二 限制出境、出海之決定機關5-16 三 限制出境、出海之種類與要件5-17 四 限制出境、出海之程式5-17 五 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5-18 六 撤銷限制出境、出海5-19 七 限制出境、出海之救濟程序5-21 柒 羈押5-21 一 定義5-21 二 羈押之機關5-21 三 羈押之要件5-22 四 羈押之聲請5-25 五 羈押之審查5-27 六 羈押之執行5-29 七 羈押之期間5-30 八 羈押之撤銷5-32 九 羈押之停止5-33 十 再執行羈押5-36 十一 有關羈押各項處分之裁定或命令機關5-37 十二 羈押之救濟5-38 捌 搜索與扣押5-39 一 搜索5-39 二 扣押5-44 三 搜索及扣押之共通程序5-49 玖 鑑定留置與身體檢查處分5-50 一 鑑定留置5-50 二 身體檢查處分5-52 拾 通訊監察與通訊紀錄之調取5-54 一 通訊監察5-55 二 通訊紀錄、網路流量紀錄之調取5-62 拾壹 特殊強制處分5-64 一 特殊強制處分之種類5-64 二 特殊強制處分之程序5-69 三 通知受調查人5-71 四 調查所得資料之保存、使用、銷燬5-72 五 得實施調查之人5-73 六 救濟5-73 七 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5-74 拾貳 其他偵查方式5-74 一 誘捕偵查5-74 二 指認5-75 三 測謊5-76 四 取得通訊軟體之紀錄或訊息5-77 拾參 相關考題5-79 Chapter6證據 壹 證據總論6-3 一 證據之基本原則6-3 二 證據之基本概念6-3 三 證據之分類6-5 貳 證據能力6-6 一 自白法則6-6 二 證據排除法則6-8 三 關聯性法則6-11 四 意見法則6-11 五 傳聞法則6-11 六 私人不法取證6-16 參 舉證責任6-16 一 舉證責任6-16 二 起訴審查6-17 肆 證據調查程序6-18 一 調查證據之概念6-18 二 調查證據之方法6-20 伍 證人6-25 一 證人之定義6-25 二 證人之義務6-25 三 訊問證人之程序6-30 四 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6-31 陸 鑑定及通譯6-31 一 鑑定之意義6-31 二 鑑定人之資格6-32 三 鑑定人之選任6-32 四 鑑定人之義務6-33 五 在場權6-33 六 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6-33 七 機關鑑定6-34 八 拒卻鑑定人6-34 九 鑑定人之增加或變更6-34 十 鑑定證人6-34 十一 通譯6-35 柒 勘驗6-35 一 定義6-35 二 勘驗之處分6-35 三 勘驗之程序6-35 四 相驗6-36 捌 證據保全6-37 一 證據保全之定義6-37 二 偵查中證據保全6-37 三 審判中之證據保全6-39 玖 相關考題6-40 Chapter7裁判 壹 裁判之定義7-3 貳 裁判之種類7-3 一 判決與裁定7-3 二 終局裁判與中間裁判7-4 三 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7-4 參 裁判之成立7-5 一 意思之決定(內部要件)7-5 二 決定之表示(外部要件)7-5 肆 裁判之諭知7-6 一 宣示7-6 二 送達7-6 伍 裁判之效力7-6 一 拘束力7-6 二 確定力7-7 陸 其他相關法條7-7 一 宣示裁判之方法7-7 二 裁判書之製作7-8 三 裁判正本之送達7-8 Chapter8偵查 壹 偵查之機關8-3 一 偵查主體8-3 二 偵查輔助機關8-3 貳 偵查之開始8-5 一 告訴8-5 二 請求8-11 三 告發8-12 四 自首8-12 參 偵查之進行8-13 一 偵查不公開原則8-13 二 傳訊被告之限制8-14 三 訊問被告之場所8-14 四 請相關機關報告8-14 五 訊問證人之程序8-14 六 訊問被害人之程序8-14 七 得命在場之人輔助8-15 肆 偵查之終結8-15 一 偵查終結之定義8-15 二 起訴8-15 三 不起訴8-15 四 緩起訴8-18 五 終結偵查之限制8-20 六 再議8-20 七 准許提起自訴8-22 八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8-23 九 無效之不起訴處分8-25 十 停止偵查8-26 伍 相關考題8-27 Chapter9公訴 壹 公訴之提起9-3 一 起訴之方式9-3 二 起訴書之程式9-3 三 卷證併送制度9-3 貳 公訴之追加9-4 參 公訴之效力9-4 一 起訴對人之效力(主觀之效力)9-4 二 起訴對事之效力(客觀之效力)9-5 肆 公訴之撤回9-6 一 撤回起訴之要件9-6 二 撤回之時期9-7 三 撤回起訴之程式9-7 四 撤回起訴之效力9-7 五 撤回之效果9-7 伍 相關考題9-7 Chapter10自訴 壹 自訴權人10-3 一 犯罪被害人10-3 二 被害人之親屬10-3 貳 自訴案件不可分10-3 一 原則10-3 二 例外10-3 參 自訴之提起10-3 一 強制律師代理10-3 二 自訴程序10-5 三 自訴期間10-5 四 自訴之追加10-5 五 自訴之效力10-5 肆 自訴之限制10-6 一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10-6 二 對於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之限制10-6 三 公訴優先原則10-6 四 撤回自訴後不得再行自訴10-7 五 對裁定駁回自訴後不得再行自訴10-7 六 對少年不得自訴10-7 伍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10-7 一 承受訴訟10-7 二 擔當訴訟10-8 陸 自訴之撤回10-8 一 撤回自訴之要件10-8 二 撤回自訴之程式10-9 三 撤回自訴之效力10-9 四 撤回自訴之效果10-9 柒 自訴之審判10-9 一 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0-9 二 起訴審查程序10-9 三 審判期日之程序10-10 四 審判停止10-10 五 自訴案件之裁判10-11 六 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處理10-11 七 準用之規定10-11 八 檢察官之上訴權10-11 九 自訴人撤回上訴之限制10-11 捌 自訴之反訴10-12 一 定義10-12 二 要件10-12 三 反訴之提起及審理10-12 四 自訴之撤回對於反訴無影響10-12 玖 相關考題10-13 Chapter11審判程序 壹 通常審判程序11-3 一 準備程序11-3 二 審判期日11-5 三 判決11-11 貳 簡式審判程序11-16 一 立法目的11-16 二 要件11-16 三 簡式審判之程序11-17 四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書之製作11-17 五 簡式審判程序之轉換11-17 參 簡易審判程序11-18 一 要件11-18 二 程序之開啟11-18 三 審理11-19 四 處刑範圍11-19 五 簡易判決處刑之認罪協商11-19 六 簡易判決書11-20 七 立即處分11-21 八 對簡易判決之救濟11-21 肆 協商程序11-21 一 要件11-21 二 程序之開啟11-22 三 協商期間11-22 四 撤銷與撤回協商11-22 五 協商判決之審理11-23 六 協商程序之審理結果11-23 七 裁判書之製作與送達11-24 八 協商過程中陳述之效力11-24 九 協商程序之救濟11-24 伍 相關考題11-25 Chapter12上訴程序 壹 上訴通則12-3 一 上訴權人12-3 二 上訴之範圍12-4 三 上訴之程式12-4 四 上訴權之喪失12-5 貳 第二審上訴12-6 一 審級構造12-6 二 原審法院之處理12-7 三 第二審法院之審判12-8 參 第三審上訴12-12 一 審級構造12-12 二 限制上訴第三審之案件12-12 三 上訴理由12-14 四 上訴程式12-15 五 原審法院之處理12-15 六 第三審法院之審判12-16 肆 刑事金字塔訴訟制度架構之修法草案要點12-19 一 採行分流制刑事訴訟程序12-19 二 強化第一審事實審之功能12-19 三 第二審採事後審兼續審制12-19 四 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12-20 五 強化被告辯護倚賴權之保障12-20 伍 相關考題12-21 Chapter13抗告程序 壹 抗告13-3 一 抗告權人13-3 二 抗告之事由13-3 三 抗告期間13-4 四 抗告程序13-4 五 原審法院之處理13-4 六 抗告之效力13-4 七 抗告法院之處理13-5 貳 再抗告13-6 一 原則不得再抗告13-6 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不得再抗告13-6 參 準抗告13-6 一 準抗告之事由13-6 二 聲請準抗告之期間13-7 三 宣告不得作為證據13-7 四 準抗告之效力13-7 五 所屬法院之處理13-7 六 對所屬法院裁定之救濟13-7 肆 相關考題13-8 Chapter14特別救濟程序 壹 再審14-3 一 再審之意義14-3 二 再審之對象14-3 三 再審之事由14-3 四 聲請再審權人14-5 五 聲請再審之程序14-6 六 聲請再審之期間14-8 七 聲請再審之效力14-8 八 聲請再審之撤回14-8 九 再審之裁判14-9 貳 非常上訴14-10 一 非常上訴之意義14-10 二 非常上訴之對象14-11 三 非常上訴之事由14-11 四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14-12 五 非常上訴之審理14-12 六 非常上訴之判決14-13 七 非常上訴之效力14-13 參 相關考題14-14 Chapter15沒收特別程序 壹 第三人沒收程序15-3 一 立法理由15-3 二 第三人聲請參加15-3 三 法院依職權命第三人參加15-3 四 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之財產15-4 五 裁定「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之程序15-4 六 法院之審理程序15-5 七 法院之判決15-7 八 上訴15-7 九 聲請撤銷沒收之確定判決15-8 貳 單獨宣告沒收15-9 一 立法目的15-9 二 聲請程序15-10 三 裁定結果15-10 四 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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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國文地基:藉由經典古文培養實力,從零開始也不害怕! 通任督二脈:重點觀念深入淺出,國學常識歸納總整。 練百步穿楊:分類測驗自我檢測,不練到精熟不肯罷休。 九大單元,按部就班─ ‧以單元一經典古文二十篇為開端,基本的原文與翻譯並佐以心智圖 ,在文前閱讀預習架構,亦可於文後複習加強印象。 ‧單元二文學流變以朝代順序編排來帶入文學史的學習,按部就班地搞清楚前後脈絡,而非點狀散漫的零星記憶。經過主題一和二的學習後,就會如倒吃甘蔗般漸入佳境。 ‧而單元三~單元九則傾向背誦即可拿分,難度不高;書中架構以表格式及條列式彙整編排,一目了然,背誦好上手。 自我檢測表,掌握進度─ ‧在每個主題都附上自我檢測表,複習完依據自身狀況做評估,並且設定補救時間,就可以輕鬆掌握讀書進度。 【目錄】 ●目錄: 單元一 經典古文二十篇 NO.1 大同與小康‧孔子 NO.2 漁父‧屈原 NO.3 勸學‧荀子 NO.4 諫逐客書‧李斯 NO.5 出師表‧諸葛亮 NO.6 典論論文‧曹丕 NO.7 蘭亭集序‧王羲之 NO.8 桃花源記‧陶淵明 NO.9 與陳伯之書‧丘遲 NO.10 諫太宗十思疏‧魏徵 NO.11 師說‧韓愈 NO.12 虯髯客傳‧杜光庭 NO.13 岳陽樓記‧范仲淹 NO.14 醉翁亭記‧歐陽修 NO.15 赤壁賦‧蘇軾 NO.16 原君‧黃宗羲 NO.17 廉恥‧顧炎武 NO.18 北投硫穴記‧郁永河 NO.19 左忠毅公軼事‧方苞 NO.20 臺灣通史序‧連橫 單元二 文學流變 NO.1 散文篇 NO.2 韻文篇 NO.3 小說篇 單元三 諸子百家 NO.1 諸子百家思想 單元四 詞語應用 NO.1 基礎詞性 NO.2 詞性活用 NO.3 特殊動詞用法、偏義複詞 單元五 語文常識 NO.1 季節 NO.2 地支與生肖 NO.3 年齡總結 單元六 人物判別 NO.1 重要人物典故 NO.2 作家重要字號 單元七 應用文 NO.1 書信類 NO.2 柬帖類 NO.3 題辭類 單元八 修辭 NO.1 修辭應用 單元九 成語俗諺 NO.1 成語分類 NO.2 成語限定用法 NO.3 俗語釋義 附錄 110~112年警專歷屆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