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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德國民法:建構本土理論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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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永健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
9786263694484
版次
1
出版日期
2026/06
頁數
280

簡介

本書以霍菲爾德(Wesley Hohfeld)的分析法理學工具,重新審視私法學中法律人習以為常的根本概念:債、物、占有、抵押、買賣、侵權責任、不當得利、損害賠價,並提出顛覆性的見解。本書提出私法的三條軸線理論,以此建構新的概念體系。這個新的內部視角,凸顯了傳統民法學說難以解釋,甚至自相矛盾之處。傳統學說對於租賃定性(債權物權化)左支右絀,又梳理不清信託受益權的性質;而權利質的客體並非有體物,又進一步挑戰傳統的物權概念。本書使用霍菲爾德分析框架,使用四組八個精準的概念,指出繼受自德國的民法概念體系謬誤之處,並展現新概念體系的樣貌。本書不只有「破」,更有「立」。在民法將滿百年之際,想用簡單、清晰、概念不矛盾的新體系理解私法關係的讀者,可以在本書找到答案。 聯合推薦 王鵬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張永健手持霍菲爾德的分析利刃,切開「權利」概念的層層糾纏,對百年來繼受自德國的私法概念體系展開毫不留情的剖析:從債物二分、租賃定性到信託受益權的本質,舊體系的矛盾逐一現形。本書拆解傳統民法學的概念天堂,大破大立,以三條軸線理論,為私法關係提供清晰一貫的新座標。私法學的典範轉移,於焉開啟! 黃詩淳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作為老同學,我被這本書徹底震撼!永健用霍菲爾德分析法理學,大膽挑戰傳統「物債二分」體系,將定限物權重新定義為「對N-1個人發生效力的契約」。書中關於「原生與次生義務」的思維模型發人深省,完美實現了他想為法律人減輕「認知負擔」的體貼初衷。這是一部兼具高度與溫度的學術革命之作

目錄

作者簡介 自序 第一章 導論 壹、霍菲爾德的法律關係分析體系/4 一、四組相伴的法律關係/5 二、對世/11 三、本書的結構考量/15 四、權利的譜系/16 貳、概念經濟/18 參、核心功能論與複雜法律體系的模組理論/25 肆、本書論點鳥瞰/29 第二章 物 壹、物權法新概念體系/35 貳、界定物上關係/39 一、意定物上關係相對於意定契約關係之兩個核心特徵/40 二、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43 三、物上關係一定以物為中介?/45 四、物權作為一束權利?/48 五、意定物上關係修正法定物上關係/50 六、與國家、鄰居間的特殊法定物上關係/51 參、德國物權概念體系難以自圓其說/52 一、物權不是人與物間的關係/53 二、「權」的定義與分類,概念不清/60 肆、物上關係網絡中的四種類型/66 伍、附錄/67 第三章 債 壹、財產法領域的相互關連/75 一、原生義務與次生義務的區別/76 二、原生、次生概念與既有概念的異同/80 三、侵權責任作為次生義務/81 四、不當得利:有時原生、有時次生/84 五、由原生、次生區分,論部門法分界/85 貳、重新檢討債的體系/88 一、傳統的物債二分之說,不能成立/89 二、債、債權、請求權:疊床架屋/91 三、《中國民法典》下的概念重構/97 四、《民法》下的改造/100 參、以三條軸線區分物上關係與契約關係/101 一、法定不作為義務對象、條件、期限/102 二、排他程度高低/110 三、法律關係的中介類型/112 四、以三條軸線證立物債二分?/112 第四章 租賃 壹、租賃在大陸法系多為準物上關係/120 貳、租賃在英美法系原則上為典型物上關係/124 第五章 占有 壹、各國占有保護請求權設計/129 一、第A1種/130 二、第A2種/134 三、第A3種/137 四、第A4種/138 五、複合類型/139 貳、占有權不是典型絕對權、也非典型相對權/140 參、絕對VS相對所有權?/141 肆、附錄:為何要保護占有?/143 一、三種占有保護理論/144 二、有權占有之類型/148 三、誰在利用占有保護請求權?/149 第六章 信託 壹、何謂所有權?何謂特別財產?何謂財益關係?/154 貳、信託受益權作為定限準財益權/159 一、準財益權/161 二、定限財益權/164 第七章 抵押 壹、不動產抵押/169 一、對世/169 二、排他/171 三、追及性並非獨立判斷要素/172 四、從屬性並非物上關係的判準/172 貳、動產抵押/174 一、對世與登記問題/174 二、排他/175 三、追及性並非獨立判斷要素/178 第八章 買賣 壹、法條定義問題與其解決方案/182 一、所有權買賣;標的物不帶有定限物權/183 二、所有權買賣;標的物帶有定限物權/184 三、定限物權買賣/185 四、權利買賣/186 貳、買賣的兩個維度/187 參、延伸/190 一、設定定限物權/190 二、賣出一半物之所有權/192 三、租賃、使用借貸/192 第九章 損害賠償 壹、什麼是公因式?/198 一、損害賠償之債的多重概念混淆/199 二、提出公因式:過與不及/205 貳、極度不精確的損害賠償概念/207 一、應區別損害賠償之「目標」與「手段」/207 二、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一詞多義/210 參、債法的損害賠償/211 一、契約法與侵權法的損害賠償「具體目標」與達成方式不同/211 二、債法總則,還是契約法總則?/215 肆、民事救濟的一般理論/218 一、剔除無必要的損害賠償概念/218 二、救濟手段的優先順序/219 三、契約法的救濟規定公因式?/220 四、債物合流後的損害賠償、救濟/220 五、達成具體目標的不同渠道/222 伍、附錄:損害賠償手段的社科法學思考/224 第十章 結論:私法的三條軸線/227 參考文獻 一、中文/233 二、外文部分/248 (一)英文部分/248 (二)德文部分/261 (三)日文部分/261 索引/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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