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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為民法講義系列第一部曲,原名「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論述解決法律行為實例題所必要之基礎知識。近年來司法考試民法實例題無專以民總人、物為考點者,從民總實例題解決觀點,法律行為有關規定的學習至為關鍵。民總實例題多涉及買賣及所有權變動,探討法律行為是否無效、得撤銷或有其他不生效力的原因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及契約成立的基本認識為解決實例題不可或缺,本書在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概念有清楚的說明,第二章論述契約之成立,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限制」說明私法自治原則之界限,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討論契約拘束力發生之內在要求,第五章探討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概念及其效果。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自序 本書首發於2002年,列民法講義系列之首,同年,中國大陸法律出版社刊行簡體字版,迄今已逾二十年,2012年第二版以降,改列「契約法講義」系列。從初版到第四版,本書論述對象包括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章所有內容、債編通則第一章「契約之成立」及物權行為基礎概念。此次改版,最大的變動,是將原第五章「代理」搬遷到民法講義第五冊《債之涉他關係》第一章,本書也再度歸位為「民法講義」系列。原書代理之論述,涵蓋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章「代理」節、債編通則章債之發生節「代理權之授與」款,甚至各種之債經理權相關規定,移列《債之涉他關係》一書,彰顯代理制度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有其獨特性,並非民法總則之禁臠。 本書第四版曾對201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簡要的說明,並比較我國相關規定。2020年中國大陸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變動雖不多,但中國大陸近年來民法學發展一日千里,已非昔日阿蒙,單純法條比較,參考價值有限,中國大陸民法總則乃至於民法學說判例的發展狀況,有待他日再論。本書移除代理及中國大陸民總介紹後,篇幅更接近基礎教科書的規模,也許可稍減莘莘學子對民法總則的敬畏。 2005年德國學者Florian Faust撰寫的民法總則教科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Allgemeiner Teil,2023年第8版),既無權利主體(人、法人),亦無權利客體(物),更無我國民法總則教科書常見的民法緒論基礎理論之說明,與本書第四版以前之差異,僅在其對消滅時效有簡要說明,個人則在民法講義第三冊《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從履行請求之抗辯觀點論說消滅時效。契約成立,在德國民法為民總規定內容,成為民總教科書論述對象,理所當然,我國民法雖規定在債編通則,但從民總實例題解決之觀點,契約是否成立至為關鍵。事實上,民總實例題幾乎離不開契約是否成立、是否無效、得撤銷或有其他不生效力的原因,契約成立留待債編學習,為時已晚,抑有進者,民總考題多涉及買賣及所有權變動,對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若無基本認識,可謂寸步難行。民總實例題鮮少發生人、物等規定之爭議,近年來我國司法官考試民法試題亦無專以此為考點者,從實例題解決觀點,法律行為有關規定的學習至為重要,如果說民總法律行為之學習為民總實例題解決的全部,絕非言過其實。Faust撰寫該書的動機與素材選取的觀點,應與本書初始設定,不謀而合。因此,本書縱然改名為民法總則,不僅無引人錯誤之詐欺故意,從實例題解決的觀點,反而能彰顯法律行為之關鍵地位,引導初學者正確的學習方向。 本書更名《民法總則法律行為》,乃期許自己有朝一日,坊間一般民總教科書必有的民法基礎理論、法律解釋及適用、人、物、期日期間、權利之行使等議題,個人也能盡情揮灑。 本書的因緣與來龍去脈,已詳述於前版「緣起」,此心路歷程也許對本書閱讀與民法學習有幫助,特予保留。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王威翔同學協助本書之校對並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意。 陳自強 2023年9月24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自 序 I 緣 起 III 詳 目 XI 第一章 法律行為總論 1 I 法律行為之概念 1 一 法律行為之本質 1 二 抽象法律概念 5 三 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6 II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8 一 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8 二 物權行為之概念 11 三 物權行為之要件 16 III 意思表示的概念 33 一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34 二 意思表示的構成 42 三 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46 四 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48 第二章 契約之成立 63 I 要約 63 一 要約之認定 63 二 要約之拘束力 71 三 要約消滅 75 II 承諾與合意 80 一 契約成立概說 80 二 承諾的意思表示 85 三 意思實現 88 四 特殊情形 93 五 合意與不合意 109 III 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之約定 117 一 契約拘束力 117 二 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120 三 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122 第三章 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129 I 總說 129 一 契約原則 129 二 契約自由原則 134 三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139 II 締約強制 144 一 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144 二 直接締約強制 145 三 間接締約強制 146 III 契約方式規定 149 一 總說 149 二 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152 三 方式欠缺之效果 155 IV 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159 一 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160 二 違背公序良俗 167 三 定型化契約 176 第四章 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191 I 行為能力之欠缺 191 一 行為能力制度 192 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194 三 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202 II 虛偽表示 208 一 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208 二 通謀虛偽表示 210 三 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217 III 意思表示錯誤 225 一 總說 225 二 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232 三 錯誤撤銷之要件 239 四 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249 IV 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252 一 欠缺行為意思 252 二 欠缺效果意思 253 三 欠缺表示意思 253 四 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256 V 詐欺與脅迫 257 一 詐欺 258 二 脅迫 264 第五章 契約不生效力 267 I 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267 一 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267 二 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268 三 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279 四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280 II 條件及期限 291 一 條件總說 291 二 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303 三 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309 四 期限 313 III 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314 一 具體適用情形 315 二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323 三 法律行為無效之法律效果 331 IV 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336 一 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336 二 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342 三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344 事項索引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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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上個世紀Otto Mayer建構的近代行政法釋義學,無非以公法與私法之區分、行政處分、內部法與外部法區分及雙邊法律關係作為四大支柱。隨著時代演變,行政任務的多元、全球化的需求以及來自鄰接學科(例如行政學或社會學)的對話邀約,行政法學建構的方法已漸有調整與變革的呼籲。 事實上,行政法學方法論上的調整,從Walter Jellinek、Hans Peters以至Ernst Forsthoff,在上個世紀中即已陸續展開。這些嚴苛的學理挑戰使得行政法學的傳統體系呈現不斷鬆動的現象,時至這個世紀,迄未停歇。本書所搜錄的十七篇論文係作者對於傳統行政法學釋義內涵的回顧與反省,與行政法學方法論或體系議論的核心對應,主要集中於行政行為理論以及行政法法律關係理論的討論。 作者簡介 程明修 現職: 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特聘教授 學歷: 德國敏斯特(Münster)大學法學博士(Dr. jur.) 德國敏斯特(Münster)大學法學碩士(LL. M.) 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肄業 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第三版序言 2005年2月本書初版發行前,臺灣高速鐵路700T型列車以時速20~30公里的速度,於高雄燕巢機廠至高鐵臺南(沙崙)站間進行首次試車。於今,高鐵早以最高營運時速300公里(系統設計速度為350公里)奔馳縱貫臺灣西境。交通運營模式的飛快改變,已成全新典範。對照典章,臺灣行政法學總論二十年來,發展變革卻仍顯頓足不前;此究非以各論領域之鵬飛成就而論,毋寧是對既有體系之回饋反省而言。例如本書指出「雙階理論」之內在困境,隨著理論之恣意運用而愈見糾結。在沒有法律設定之前提下,行政法律關係竟可由司法解釋者隨意切割;孵生行政行為(行政處分)提供法律關係相對人救濟之思維,也與雙階理論提出之際,主要針對第三人權利救濟之需求目的差之千里,更是一種無視現行行政訴訟類型多樣化之不智之舉。即便在法定之雙階救濟制度下,甚至蛇足地發展出所謂「修正雙階」之說,恍若雙階理論是解決公私法區分困局的另一帖靈丹神藥。實際上,法律關係之公私法屬性判斷,不會因為人為擬制成雙階或多階段即有得解。行政法學總論中存在的行為形式選擇自由與法律關係公私法屬性判斷之矛盾,究竟是排斥競合關係,或者是可以進行體系調和,似仍未被正視。再者,行政處分要素中之「對外直接法效性」與「權利影響性」或「影響重大性」之曖昧關係,依然是導致行政處分相對化之主要根源。最後,「行政受託人/行政助手」與「權限/任務」之對稱關係,是否依然如此緊密,建構行政受託人體系之權限理論是否有必要再予檢視,凡此總論之體系難題似仍未被妥善面對。值此三版付梓之際,略綴數語以為感。 本版之成,幸有陳仲妮博士、李長曄助理教授、林宇軒助理教授與李欣儒博士候選人之助,無任感荷。陳長文律師之封面設計,亦容申謝悃。 程明修 1.9.2023臺北 目錄 城 序 I 陳 序 V 第三版序言 IX 自 序 XI 一、行政法釋義學 1 二、行政私法 21 三、雙階理論之虛擬與實際 35 四、行政法上之意思表示、法律行為與行政處分 67 五、行政機關函覆拒絕人民申請或舉發案件之法律性質──評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475號裁定 117 六、行政處分之明確性 139 七、行政契約標的理論 151 八、公立學校教師聘約之法律性質 161 九、非型式化之行政行為──以經濟行政中之自我限制協定為例 177 十、公私協力之行政行為 187 十一、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以公私協力行為為例 213 十二、具有外部效力之行政規則──以專利商標審查基準為例 257 十三、德國行政法學上「法律關係論」之發展──以公務員法律關係為例 287 十四、針對地方自治「內部法律關係」與「外部法律關係」監督措施之行政訴訟 309 十五、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之法律地位 329 十六、「根據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之國家賠償責任? 339 十七、凱爾森純粹法學與行政法學之發展 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