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價: 400
售價: 380
庫存: 庫存: 3
LINE US! 詢問這本書 團購優惠、書籍資訊 等

付款方式: 超商取貨付款
信用卡
線上轉帳
物流方式: 超商取貨
宅配
門市自取

詳細資訊

刑法各論(二):人格法益篇 系列名:邢事法教科書系列 ISBN13:9789862957431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許澤天 裝訂/頁數:平裝/317頁 規格:23cm*17cm*2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17/09/01 中國圖書分類:刑法分則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以當代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重新詮釋我國刑法各罪規定與相關學說實務見解,並援用大量精彩實例辯證概念差異與各罪適用關係,每一個罪名都先切入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再就不法構成要件個別要素作細緻的論述,以進行合目的體系的價值論證,相信能為讀者帶來更好的學習效果與思考樂趣。 本書不但適合當配合上課學習與準備考試的教材,對於實務工作者或想要深入研究人格犯罪議題的人士來說,本書亦能發揮適當的指引功能。要特別推薦的是,醫療刑法的核心內容就在人格法益犯罪,本書對此有相當深入的討論。 本書是針對人格法益的第二冊,筆者將盡可能地早日出版公共法益的第三冊。 作者簡介 許澤天 臺灣宜蘭人 現職: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法組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比較法學組學士 序言 今年司法界的盛事,莫過於喧嚷數月之久的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偶爾瀏覽相關新聞,常讓心情起伏許久,耽誤不少寶貴的寫作時光。以一個法學教育者的眼光來看,這場會議漏未討論的重要主題,就是作為改革基礎的知識。與我國法學習的對象德國相比,我國學界對諸多法律問題的述理明顯不足且常見凌亂,法律教學缺乏一定的章法,幾由各個授課老師自行其是;國家考試選拔人才標準不夠客觀;面臨層出不窮的個案,實務經常只能套用往例處理,或者見招拆招,難依法律價值進行合乎目的體系的論證,以致無法達到應有的法律適用可預測程度。不只實務與法學教育必須進行知識反省,作為司法品質源頭的立法,亦與法學知識密切相關,兩者間有著共榮共枯的關係。這部1935年在中國大陸公布的刑法,推測係由當時的國內法學鴻儒與國外顧問合作完成,縱有些許瑕疵,尚還呈現一定專家立法的水準,奠定往後刑法釋義學的發展基礎。其後在當局假藉各種動員戡亂名義主導下產生的「特別刑法」,罪刑失衡,概念體系混亂,成為學界在教學與研究的棄兒,勉強產生的實務解釋,亦是治絲益棼。近二十年來制定的與本書有關條文,如遺棄罪不罰事由(§294-1)、肇事逃逸罪(§185-4)、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等等條文,雖有呼應當代社會需求,卻有不少思慮欠周之處,以致出現不少無解難題。 為求豐富法律教學與研究素材,並供實務辦案參考,筆者在今年二月財產法益篇問世後,不敢稍加懈怠,全力撰寫已投入多時的本書,以盡法學教育者的司改責任。但因學植未深,縱已耗盡心神,亦只能暫先完成人格法益篇,內容極具挑戰的公共法益篇,就留待第三冊處理,以讓緊繃的研究生活稍獲喘息,並避免倉促成章的瑕疵。事實上,人格法益犯罪已是刑法學習的重心,諸多議題(如安樂死、墮胎、醫療說明義務、隱私權、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早已成為民法與公法共同關切的對象,再經筆者詳細討論敘述,內容已足夠單獨發行。 本書的出版,衷心地感謝康士坦茨大學Andreas Popp教授的協助,使筆者得以在暑假中靜心地完成相關工作。成大法律所學生翁英琇、陳家誼、鄭惟容與張櫻馨醫師的校對與閱讀意見,新學林出版社李啟琳先生協助編排出版,同在康士坦茨作客的柯格鐘教授的鼓勵,妻子與岳母對幼子的照顧,無一不是本書完成的重要幫助,在此一併致謝。回想自己求學過程,黃常仁老師多年前在東吳大學課堂的教導,促使筆者走向研究刑法的路;前年逕自參加老師在高雄大學的最後一堂課,眼見其專注的授課神情與充分準備,未提一句課外話語,數十年如一日的教學態度,更讓已為老師的筆者敬佩不已,引為典範。 書稿初成,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讀者在閱讀之際,不吝提供相關批評與指教(tzetien@mail.ncku.edu.tw),以讓本書有成長的契機。 許澤天 2017年9月於德國康士坦茨 目錄 第一章 殺人與墮胎/1 第一節 普通殺人罪 4 第二節 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罪 17 第三節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 42 第四節 過失致死罪 61 第五節 墮胎罪 68 第二章 遺棄與肇事逃逸/81 第一節 遺棄罪 83 第二節 肇事逃逸罪 101 第三章 傷害身體/115 第一節 普通傷害罪 117 第二節 傷害致死罪 139 第三節 重傷罪 144 第四節 聚眾鬥毆罪 155 第五節 傳染花柳病罪 164 第四章 妨害自由與性自主/169 第一節 強制罪 171 第二節 私行拘禁罪 194 第三節 恐嚇個人罪 206 第四節 侵入住居罪 213 第五節 非法搜索罪 224 第六節 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227 第五章 妨害名譽與信用/247 第一節 公然侮辱罪 249 第二節 誹謗罪 263 第三節 妨害信用罪 278 第六章 妨害秘密/281 第一節 妨害文件秘密罪 283 第二節 入侵電腦罪 290 第三節 窺視竊聽竊錄罪 296 第四節 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