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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開講:民法總則 系列名:各類考試適用 ISBN13:9789864818235 出版社:保成文化 作者:廖毅 裝訂/頁數:平裝/602頁 規格:23cm*17cm*2.5cm (高/寬/厚) 版次:6 出版日:2021/11/01 中國圖書分類:民法總則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之考生   使用功效   掌握重點,突破學習盲點,直搗試題核心!   改版差異   1.部分內容修正   2.新增試題 本書特色   「民法總則」,絕在哪裡?   ◎學習效果,讓您狂按讚!   本書專為想充分掌握及深刻記憶民法總則重點,並能融會貫通完整概念的學生及考生所精心打造。透過本書的有效學習,讓您實力勝人一籌,一次準備,萬試OK。   ◎獨門暗器,讓您全HOLD住!   收錄最新及重要的法律學說、實務見解及期刊論文,讓您不僅學得深還學得廣,並網羅所有命題類型及考點,讓考試不再有遭突襲之憾。   ◎試題盲梗,讓您輕鬆破!   用最容易理解的陳述方式解說艱澀的法律爭點,將「霧煞煞」的試題釐清脈絡,明確掌握作答技巧及思考方向,並提供最精確的擬答,讓您練就以有限的作答時間,直搗試題核心的真功夫。 目錄 第一章 緒論/001 本章要學習民法之適用範圍、請求權基礎的概說、財產法各編的立法特色與衝突、無權處分的基本問題等,很多民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民法的適用範圍/001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的概說/008 第三節 財產法各編的立法特色與衝突/025 第四節 無權處分的基本問題/027 第五節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債各)與債務不履行責任(債總)的關係/039 第六節 民法總則之規範內容與結構分析/045 第七節 民法總則是財產法總則/049 第二章 權利/057 本章要學習權利的意義與分類。權利主要之分類有三:依內容區分、依作用區分與依效力所及的範圍區分。此為民法總則重點之一,須特別注意由此衍生的諸多問題,因為甚多民法總則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權利的意義/057 第二節 權利的分類/058 第一項 依權利的內容來區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058 第一款 區分標準/058 第二款 區分實益/058 第三款 財產權/058 第四款 非財產權(絕對權、支配權)/059 第二項 依權利的作用來區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082 第一款 支配權/082 第二款 請求權/084 第三款 形成權/098 第四款 抗辯權/145 第三項 依權利效力所及的範圍來區分(絕對權與相對權)/170 第一款 基本概念/170 第二款 債權物權化/物權債權化/172 第三章 權利主體/217 權利主體是「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須注意各自能力的相關概念。惟特別是「法人」,其條文雖多,但僅須重視不可不知的條文即可,其他條文可以斟酌略過(基於投資報酬率的考量)。 第一節 自然人/217 第一項 權利能力/217 第二項 意思能力/227 第三項 行為能力/228 第四項 責任能力/240 第二節 法人/242 第一項 意義/242 第二項 種類/242 第三項 法人的登記/250 第四項 法人的能力/252 第一款 權利能力/252 第二款 行為能力/253 第三款 責任能力/255 第四章 物/259 物權的客體是「物」,但並非所有之權利客體皆是「物」。本章須注意物的立法主義、物的次分類(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此外,尚須注意房屋與土地的關係及處分的概念,如此一來即可對於「物」的相關考題有所掌握。 第一節 物的意義/259 第二節 物的立法主義/260 第三節 物的成分/264 第四節 物的次分類-動產與不動產/266 第五節 定著物與土地的關係/280 第一項 使用定著物,一定要使用土地/280 第二項 定著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281 第六節 物的次分類-主物與從物/293 第七節 處分的概念/295 第八節 原物與孳息/298 第五章 權利變動概說/303 權利變動須藉由「法律事實」。本章即在介紹「法律事實」之分類,單獨命題的機會雖屬不高,但與其他概念混合出題的情形,仍不時可見。 第六章 法律行為的基本概念/309 本章在介紹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不同、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比較。特別是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比較,有諸多不同,此經常為命題焦點之所在,考生一定要注意! 第一節 概說/309 第二節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310 第一項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意義/310 第二項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之比較/312 第三項 處分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334 第七章 法律行為的要件/343 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要件,即為法律行為的要件,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其內容及衍生出的概念與爭點,毫無疑義地,為民法總則最大命題焦點,特別是「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與「代理」,於每年的國家考試幾乎未曾缺席過,考生一定要熟讀,才能永保安康、試試如意喔! 第一節 體系表/343 第二節 前提問題/344 第三節 一般成立要件/346 第一項 當事人/346 第二項 標的/346 第三項 意思表示/347 第四節 特別成立要件/355 第一項 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355 第二項 要式行為的要式/356 第一款 基本概念/356 第二款 方式的類型/357 第三款 修正前之民法第760條「應以書面為之」的意義/357 第四款 債編新法新增第166條之1/361 第三項 要物行為的要物/366 第一款 要物要件究竟為要物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或特別生效要件?/366 第二款 /標的物的交付認為是要物行為的唯一態樣?/367 第三款 要物契約的流弊/367 第四款 預約與本約的區別/368 第五款 舊民法第407條的爭議問題/373 第六款 「一般契約效力理論」/375 第七款 舊民法第408條的爭議問題/379 第八款 債編新法刪除舊民法第407條/381 第九款 債編新法對於舊民法第408條的修正/383 第五節 一般生效要件/387 第一項 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387 第二項 標的要可能、確定、適法、妥當/400 第一款 可能/400 第二款 確定/402 第三款 適法/402 第四款 妥當/411 第三項 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433 第一款 意思表示不健全而有瑕疵的類型/433 第二款 意思表示錯誤/433 第三款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相關問題/465 第四款 消極信託與借名登記/490 第五款 詐欺與脅迫/504 第六節 特別生效要件-代理權的存在/525 第一項 代理的意義/525 第二項 代理的種類/525 第三項 代理的立法體例/527 第四項 代理權的範圍與限制/528 第五項 有權代理/無權代理之要件/543 第六項 代理權授與行為/549 第七項 無權代理/558 第一款 無權代理的種類/558 第二款 表見代理/559 第三款 狹義無權代理/570 第四款 民法第110條之無權代理人責任/581 附錄 相關條文修正對照表/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