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保險法規 1998 <三民>
作者: 陳俊郎
ISBN: 9789571419398
出版社: 三民
定價: 300
售價: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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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法規重點整理 系列名:高考‧三等特考‧升等升資考試 ISBN13:9786263342637 出版社:高點文化 作者:王貞智;李慧虹 裝訂/頁數:平裝/688頁 規格:23cm*17cm*2.7cm (高/寬/厚) 版次:27 出版日:2022/10/11 中國圖書分類:金融法規 內容簡介 為使讀者明瞭金融保險法規之完整架構及掌握考試趨勢,本書特分別將銀行法及保險法予以綜合研析,並將相關重要行政命令納入說明,使讀者掌握金融主管當局之重要措施。另鑑於以往試題範圍亦涵蓋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本書亦將上述相關金融法律之精華重點納入,使讀者能夠全盤性地瞭解,免於填鴨式背誦法條之苦,與坊間之金融保險法規書籍迥異。內容架構如下: 一、金融法令重點彙編 1.第一編「銀行法(令)綜合研析」: 共計九章,第一章概論,包括我國金融體系、銀行種類及其特質;第二章為銀行負債面,說明銀行各種資金來源及有關之規範;第三章為銀行資產面,說明銀行資金運用之相關規定;第四章為銀行經營制度、營業行為及風險管理之相關規範;第五章說明銀行設立、變更登記、停業、解散等有關程序性規定;第六章至第九章依序說明有關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之業務、經營業務規範。 2.第二編「保險法」: 針對保險法規考試所編寫,並根據民國110年05月26日最新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精心撰寫而成,相關之保險法規亦是最新、最詳實,絕對是坊間最具參考價值之考試用書,分為保險契約法及保險業法兩部分做介紹:保險契約法為考試重點,故歸納整理十二章,依其章節研讀,就可完全掌握考試重點;保險業法屬保險業監管,納入近年增修條文。本編將保險法重新編寫,以利考生瞭解、記誦。 3.第三編至第八編「其他重要金融法規」: 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法、信託業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扼要介紹。 二、金融相關法規收錄 本書蒐錄相關十項金融法律最新法規,方便考生旁徵博引及查閱,發揮最大效用。 目錄 第壹部分 金融法規  第一編 銀行法(令)綜合研析 第1章 概 論 第2章 銀行之負債面(資金來源) 第3章 銀行之資產面(放款、投資及其他授信) 第4章 銀行之經營制度、營業行為及風險管理 第5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登記、停業、解散 第6章 商業銀行 第7章 專業銀行 第8章 信託投資公司 第9章 外國銀行  第二編 保險法 第1章 保險契約之基本概念 第2章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第3章 保險利益 第4章 保險費 第5章 保險單 第6章 保險契約之各種效力 第7章 損害填補原則之應用 第8章 危險之確定與控制 第9章 保險人之義務 第10章 要保人之義務 第11章 保險事故 第12章 保險業之監管  第三編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編 證券交易法  第五編 信託法  第六編 信託業法  第七編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八編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貳部分 相關法規 附錄 歷屆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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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貳、保險約款之訂入契約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參、保險約款之解釋 題型 2-2-3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94司法官第4題】 肆、保險約款之效力 題型 2-2-4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94律師第4題】 題型 2-2-5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106台大丙、辛組第3題】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7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8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題型 3-2-1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第1、2小題】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壹、概說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96律師第4題】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題型 4-1-2 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11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返還【104台大丙組第4題】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Try again 【109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貳、違反效果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92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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