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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由 LINUX 架設 INTERNET SERVER
作者: 林明郎
ISBN: 9789579625234
出版社: 新月
定價: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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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價: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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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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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為引入民間資金與專業效率、推動公共建設的重要制度架構。惟促參案件通常履約期長、投資金額高,並涉及用地取得、融資安排、工程履約管理與長期營運風險配置等多重法律與行政判斷,制度規範與契約實務之落差,往往成為爭議真正發生的位置。   本書以促參法條文體系為主軸,結合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函釋,整理促參案件各階段常見法律問題,專題中更把「投資契約」內的權利金、工期計算、不可抗力、情事變更、契約終止及強制接管、資產移轉等常見爭議議題,透過詳細案例解析,呈現司法實務的裁量思維,帶領讀者「看透」促參案件爭議背後的制度結構與風險。 【目錄】 .第一章 總則/1 一、促參法概述/2  1.立法目的/2  2.促參案的生命週期/9  3.促參法的架構/12  4.法律適用之優先順序/13 二、公共建設/15  1.公共建設及服務/16  2.重大公共建設/36 三、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51 四、民間機構/58 五、主辦機關/60 六、主管機關及職掌/63 七、參與方式/65 八、政府有償促參案之預算/73 九、投資契約/75 .第二章 用地取得及開發/79 一、用地取得/80  1.公有土地取得方式/86  2.私有土地取得方式/91 二、用地開發/104 .第三章 融資及租稅優惠/111 一、促參案件的資金取得/112  1.自償能力/112  2.資金取得/114 二、促參案件的租稅減免/126 .第四章 申請及審核/143 一、政府規劃/146  1.預評估作業/146  2.可行性評估、公聽會/149  3.先期規劃/162  4.公告徵求民間參與/165  5.民間機構申請/170  6.甄審會及評審/175  7.議約及簽約/181 二、民間自行規劃/184  1.規劃構想書/186  2.政策公告徵求可行性評估/187  3.初審/189  4.公開徵求、投資計畫書及審核/191 三、異議、申訴/192 四、排除政府採購法/197 五、履約爭議處理/199  1.協調/202  2.履約爭議調解/203  3.仲裁/206  4.訴訟/208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209 一、營運費率/210 二、政府要求減價優惠的限制與補貼/221 三、民間機構處分之限制/226 四、營運績效評定、優先定約/238 五、缺失、違約之處理/248 六、重大情事之處理/253  1.重大情事/255  2.定期改善/257  3.暫時接管、介入/260  4.中止興建或營運/262  5.終止契約/264  6.其他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266  7.緊急情況停止興建或營運/268  8.強制接管/271 七、期限屆滿後之移轉、歸還/278  1.移轉營運資產或營運權/278  2.資產總檢查/284 .第六章 附則/287 專 題 投資契約及爭議案例/295 一、投資契約概說/296 二、權利金/301 三、工期及逾期違約金/315 四、不可抗力情事/325 五、除外情事/339 六、情事變更/359 七、終止契約/375 八、契約屆滿前之移轉/390 九、強制接管/403

原價: 500 售價: 475 現省: 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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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看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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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與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依據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在法律上乃成為獨立之物,自須有一定之規範決定其所有權之歸屬。此等規範,依據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所示,乃係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首先乃在揭示,若在原物上具備所有權、用益物權或善意占有等法律關係,乃至基於債權收取權之授與者,則有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可能性。同時,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又再進一步規範上開基於不同原因所發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其間之優先次序。鑑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對於天然孳息之收取權,除民法第766條外,並無如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設有一般規定,從而,本書乃在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規定之基礎上,檢視我國民法上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目錄】 序言 I 摘要及關鍵詞 XIII 第一章 天然孳息及其收取權 1  壹、天然孳息之定義 1   一、民法第69條第1項所定之天然孳息 1   二、德國民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之天然孳息 3  貳、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6   一、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意義 6   二、我國民法上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7   三、德國民法上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規定之理論體系 8 第二章 德國民法物權編有關天然收取權之一般規定 13  壹、德國民法第953條之規定 13   一、概說 13   二、權利繼續原則 14   三、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16    (一)重要成分 16    (二)非重要成分 17   四、原物為無主物 18  貳、德國民法第954條之規定 18  參、德國民法第955條之規定 24   一、德國民法第955條第1項 25    (一)善意有權自主占有人 25    (二)善意無權自主占有人 28   二、德國民法第955條第2項 30    (一)善意有權他主占有人 30      1. 後次序之用益物權人 31      2. 超出用益物權所涵蓋之內容及範圍之天然孳息 31      3. 小結 32    (二)善意無權他主占有人 33   三、在天然孳息收取權歸屬之決定上,德國民法第955條第2項     優先於其第1項 35   四、德國民法第955條第3項 37   五、原物上之擔保物權 38  肆、德國民法第956條之規定 40   一、概說 40   二、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授與 41    (一)授權行為之性質 41    (二)授權之主體 42    (三)授權之內容 44      1. 得授權收取之客體 44      2. 授權收取之範圍 44    (四)被授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或其他成分所有權之要件 45      1. 被授權人同時受讓原物之占有 46      2. 被授權人未同時受讓原物之占有 48      3. 小結 50    (五)債權的收取權之相對性 51   三、授權的意思表示之撤回 53    (一)基本原則 53    (二)無撤回可能性之情形 54      1. 授權人基於作為基礎之債權契約有授權之義務 54      2. 被授權人自授權人處受讓原物之占有 54   四、限制或廢止債權的收取權之特約 56  伍、德國民法第957條之規定 56   一、概說 56   二、依據德國民法第957條之規定取得債權的收取權之要件 58    (一)無權利之授權人須占有原物 58    (二)被授權人須為善意 61    (三)授權人須有有效之授權的意思表示 62   三、被授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或其他成分所有權之要件 62   四、授權的意思表示之撤回 63   五、限制或廢止債權的收取權之特約 63  陸、德國民法第910條及其第911條等規定 63   一、德國民法第910條之規定 64    (一)權利人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上之用益物權人 64    (二)限於逾越地界之枝根 65    (三)若屬越界之樹枝者,尚須鄰地占有人逾相當       期限仍不自行刈除,始足當之 66    (四)須越界之枝根妨害土地之利用 67    (五)小結 67   二、德國民法第911條之規定 67  柒、中間結論 69   一、概說 69   二、德國民法第953條所定之權利繼續原則 70   三、所有權以外,天然孳息收取權之發生原因     ─權利繼續原則之中斷 71    (一)物權的收取權 71      1. 基於用益物權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71      2. 德國民法第955條所定之善意占有人 72      3. 德國民法第910條及其第911條 76    (二)債權的收取權 77      1. 德國民法第956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77      2. 德國民法第957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81 第三章 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 相關規定之檢討 83  壹、概說 83  貳、所有權作為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基礎 85  參、用益物權作為所有權以外另一物權的 收取權之發生原因 86  肆、善意無權占有 88   一、概說 88   二、民法第952條之規範意旨 89   三、民法第952條乃在擴張德國民法第955條之理念 91   四、同屬以占有作為法律基礎者,直接占有乃優先於間接占有 93   五、動產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對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94   六、小結 95  伍、基於相鄰關係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97   一、民法第797條 97    (一)概說 97    (二)民法第797條之要件 98      1. 限於逾越地界之枝根 98      2. 鄰地之利用人逾相當期限仍不自行刈除 98      3. 須越界之枝根妨害土地之利用 99   二、民法第798條 100    (一)概說 100    (二)民法第798條所定「屬於鄰地所有人」一語之意義 100    (三)民法第798條與民法第791條第1項結合       第800條之1等規定間之關係 101    (四)小結 102   三、民法第790條第2款 102   四、小結 102  陸、我國民法上之債權的收取權 103   一、基本原則 103   二、債權收取權之相對性 104   三、授權意思表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 107   四、債權的收取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所有權之要件 109   五、小結 111  柒、天然孳息以外其他原物之成分 112   一、原物之非重要成分 113   二、原物之重要成分 114    (一)取回權 114    (二)共有物現實分割 114    (三)第三人有取回權以及共有物現實分割以外之       其他情形 114   三、小結 115  捌、中間結論 116   一、所有權乃係作為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基礎 116   二、用益物權作為所有權以外另一物權的收取權之發生     原因 117   三、善意無權占有 118    (一)基本原則 118    (二)直接占有優先於間接占有 119    (三)動產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對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19   四、我國民法上之債權的收取權 120   五、天然孳息以外其他原物之成分 121   六、基於相鄰關係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22   七、民法上其他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122 第四章 結論 125  壹、天然孳息之定義 125  貳、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意義 126  參、德國民法物權編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 126   一、概說 126   二、德國民法第953條所定之權利繼續原則 126   三、所有權以外天然孳息收取權之發生原因─權利繼續原則之中斷 127    (一)物權的收取權 128      1. 基於用益物權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28      2. 德國民法第955條所定之善意占有人 128      3. 德國民法第910條及其第911條 130    (二)債權的收取權 131      1. 德國民法第956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131      2. 德國民法第957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134  肆、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 相關規定之檢討 136   一、概說 136   二、物權的收取權 136    (一)所有權乃係作為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基礎 136    (二)用益物權作為所有權以外另一物權的收取權之發生原因 137   三、善意無權占有 137    (一)基本原則 137    (二)直接占有優先於間接占有 138    (三)動產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對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39   四、債權的收取權 139    (一)概說 139    (二)債權收取權之相對性 140    (三)債權契約與授權意思表示之一體性 141    (四)債權的收取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所有權之要件 141   五、天然孳息以外其他原物之成分 142   六、基於相鄰關係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43   七、民法上其他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143  伍、民法第70條第1項以及德國民法第101條第1款等規定    在天然孳息收取上之意義 144 參考文獻表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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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法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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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法 ISBN13:9789869941532 出版社:元照 作者:陳錦芳-主編;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林哲安;邱煌傑-著 裝訂/頁數:平裝/542頁 規格:21cm*15cm*2.9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23/01/01 中文圖書分類:政府會計 內容簡介 在處理政府採購案件的時候,除機關與廠商間的契約爭議外,雙方也經常因為違反採購法規定而衍生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此外,攸關廠商生殺的「停權」或沒收「押標金」,更是時不時令雙方對簿公堂。本書精選法院判決以及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分析政府採購法相關爭議,另外搭配本所日前出版「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工程採購篇」、「技術服務篇」的及「財物勞務篇」三本書,期待讀者可以全方面看透政府採購自始至終的整個過程中的風險,從中瞭解如何保障權益,也避免誤觸罰則。對於投身為政府採購的機關或廠商人員,本書都是不應該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 1 一、政府採購法概述/2 1.立法宗旨/2 2.政府採購法的架構 /4 3.辦理政府採購的原則/6 二、採購法的適用範圍 /10 1.採購性質與分類 /10 2.不適用採購法的情形 /12 3.規範對象 /16 三、主管機關及職掌 /19 四、工程價格資料庫 /22 五、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24 六、採購規模與監辦 / 27 1.採購規模及金額 /28 2.採購監辦 /30 3.各規模採購的作業特質 /37 4.禁止規避法律分批採購 /39 七、機關人員迴避 /41 八、請託或關說的處理 /42 九、外國廠商參與 /46 1.外國廠商 /46 2.大陸地區廠商的適用 / 49 .第二章 招標 /51 一、招標方式 /53 1.公開招標 /54 2.選擇性招標 /56 3.限制性招標 /62 4.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 /81 二、統包辦理招標 /83 三、共同投標 /85 四、規格與資格訂定/87 1.技術規格 /87 2.廠商資格 /93 五、招標與投標 /101 1.招標公告 /101 2.等標期 /102 3.招標文件 /105 4.廠商投標文件 /106 5.招標資訊保密 /108 6.允許替代方案 /109 7.委託專案管理 /110 8.洽辦與代辦 /114 9.廠商請求釋疑 /115 10.分段開標 /117 六、押標金及保證金120 1.押標金的繳納 /121 2.押標金的發還 /127 3.押標金的不予發還 /130 4.不予發還押標金的數額 /142 5.追繳押標金的時效爭議 / 145 6.追繳押標金與行政執行 / 150 7.保證金 /156 七、國內廠商優先措施 /158 .第三章 決標 /163 一、開標與審標 /164 1.訂定底價及時機 /164 2.投標廠商家數 /170 3.全案不予開標決標 /173 4.個別廠商不予開標決標 /178 5.審查投標文件 /186 二、決標原則 /187 1.最低標 /188 2.評分及格最低標 /195 3.最有利標 /196 三、複數決標 /200 四、協商措施 /205 五、不正利益終止解除及扣除權 /209 1.適用的條件 /211 2.扣除金額的計算 / 211 3.性質與救濟途徑 /214 4.與採購契約的關聯 /216 5.行使期間 /220 六、廠商逾期視同放棄 /223 七、決標公告及資料 /224 .第四章 履約管理 /227 一、採購契約範本 /229 1.契約範本與定型化契約 /229 2.契約原則 /236 3.採購程序對於契約效力的影響 /242 二、轉包與分包 /245 三、查驗及施工查核 /254 1.查驗 /255 2.施工查核 /255 四、工程職業安全衛生 /262 .第五章 驗收 /267 一、驗收程序 /268 1.驗收方式及流程 /268 2.驗收紀錄 /272 3.缺失限期改善及部分先行使用 / 273 4.減價收受 /273 5.結算驗收證明書 / 274 二、估驗及驗收付款 /278 .第六章 爭議處理 /283 一、爭議救濟途徑 /84 二、多元爭議處理方式 /287 1.異議及申訴 /289 2.履約爭議調解 /316 3.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328 4.爭議處理小組 /329 5.公共建設諮詢小組 /329 .第七章 罰則 /343 一、使其他廠商違反本意投標(圍標) /345 1.強制圍標罪 /347 2.詐術圍標罪 /350 3.合意圍標罪 /359 4.借牌圍標罪 /362 二、違法限制圖利罪(綁標) /368 三、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 /373 四、強制決定罪 /377 五、強制洩密罪 /380 六、廠商之罰金 /381 七、機關辦理採購人員的罰則 /385 1.辦理採購人員 /385 2.洩漏秘密 /391 3.圖利廠商 /396 4.利益迴避 /405 .第八章 附則 /409 一、共同供應契約 /410 二、採購電子化 /416 三、評選委員會 / 417 四、採購人員資格限制 /419 五、政策保障 /421 1.環境保護 /421 2.中小企業扶助 /423 3.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保障 /424 六、甄選投資廠商 /432 七、採購進度查核及財物讓與 /438 八、停權制度 /440 1.停權制度槪述 /441 2.停權決定的法律性質 /443 九、停權事由及停權期間 /445 1.容許借牌投標 /446 2.借牌或冒名投標 /451 3.減省工料 /452 4.提出虛僞不實文件 /457 5.停業處分期間參加投標 /461 6.犯採購法刑事之罪 /461 7.無正當理由不訂約 /471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474 9.不履行保固責任 / 476 10.延誤履約期限 /478 11.違法轉包 /481 12.可歸責廠商解除或終止契約 /482 13.破產廠商參加投標 /483 14.不當歧視 /483 15.賄賂或交付不正利益 /485 十、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 /489 十一、機關停權處理方式 /491 1.停權處理流程/491 2.停權對象/499 3.同時構成數款停權情形時之處理/501 4.裁處權時效及起算 /505 十二、廠商停權救濟程序 /511 十三、軍事、特別及駐外採購程序/517 十四、採購文件的保存/523 十五、採購稽核 /526 十六、採購人員倫理/537

原價: 650 售價: 618 現省: 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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