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上) (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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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集結作者三人長年積累之民事訴訟案件辦理心得,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三種訴訟類型,就「訴之聲明撰寫」、「請求權基礎」相關重要暨其他較不為人所知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期日、期間之起算點」等問題為體系性之歸納及整理,以司法實務見解為主,另佐以學說及作者個人看法,詳加敍述彙整成冊。希冀透過此書一窺民事訴訟法實務運作之諸多問題及司法實務見解變化之脈絡,以供實務界辦案之參考。
作者簡介
陳志雄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考試: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現職:
執業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兼副院長
經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考試院襄試、命題、閱卷、考題審查委員
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訴之聲明及法院判決主文
互動研習課程講座
司法院提存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法制班講座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法務局諮詢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標的價額及仲裁費爭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信瑩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
執業律師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法務部民法債編通則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經歷:
新竹、桃園、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裁判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
陳容正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律師高等考試及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兼庭長
經歷:
台北地方法院、金門高分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曾執業律師
四版序
本書於2017年9月律師節時初版,短短數月旋即售罄,其後二版、三版亦分別於2018年8月、2020年8月出書,其間實務裁判及法學著作雖不斷推陳出新,本書仍承蒙讀者厚愛,銷售一空,吾等三人由衷感謝各方讀者愛戴。長年辦理實務案件,深感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當事人為全力求勝,厚植攻擊、防禦方法,實務見解亦能與時俱進,故讀來趣味盎然而欲罷不能。乃就平日研讀及辦案所悉之法院裁判與法學著作再予更新,暨配合修法增訂相關內容,全面性地提供讀者各類最新資訊。本書內容若仍有不周而生錯漏,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續予支持。
本書四版之修訂,適逢陳志雄律師執業六十週年,六十年來不論工作或餘暇,閱讀實務裁判及學說見解加以融會貫通,已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一部,所以在若干公開場合,陳志雄律師總說若有來世,要【再讀法律、做律師、娶現在的太太】!陳信瑩、陳容正以及家中唯一未念法律的大姐陳明汝(國立臺灣大學動物科學技術學系特聘教授)有幸為其子女,深受父母養育及栽培之恩,謹以本書之再版表達棉薄之孝意!
本書之成,承陳瑩甄律師精心校勘,比對新增法院裁判案號、內容及本書引用之新修法條內容是否正確,並提供意見,備極辛勞,謹致最高謝忱。
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序
2023年8月
目錄
四版序 1
三版言 3
二版言 5
序 言 7
簡 目 9
目 錄 11
本書導讀:訴之聲明之意義及撰寫時應注意事項 001
第一單元:給付之訴 005
壹、給付之訴概說 006
貳、給付之訴訴訟類型 039
參、請求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
──兼論期日及期間之起算點 647
實務見解索引 741
壹、司法院解釋索引 742
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判例裁判索引 743
參、最高法院決議索引 759
肆、台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裁判索引 761
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索引 763
陸、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索引 766
柒、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索引 767
捌、智慧財產法院裁判索引 768
玖、行政函釋索引 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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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下) (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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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集結作者三人長年積累之民事訴訟案件辦理心得,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三種訴訟類型,就「訴之聲明撰寫」、「請求權基礎」相關重要暨其他較不為人所知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期日、期間之起算點」等問題為體系性之歸納及整理,以司法實務見解為主,另佐以學說及作者個人看法,詳加敍述彙整成冊。希冀透過此書一窺民事訴訟法實務運作之諸多問題及司法實務見解變化之脈絡,以供實務界辦案之參考。
作者簡介
陳志雄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考試: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現職:
執業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兼副院長
經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考試院襄試、命題、閱卷、考題審查委員
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訴之聲明及法院判決主文
互動研習課程講座
司法院提存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法制班講座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法務局諮詢委員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標的價額及仲裁費爭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信瑩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
執業律師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法務部民法債編通則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經歷:
新竹、桃園、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裁判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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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容正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律師高等考試及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兼庭長
經歷:
台北地方法院、金門高分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曾執業律師
四版序
本書於2017年9月律師節時初版,短短數月旋即售罄,其後二版、三版亦分別於2018年8月、2020年8月出書,其間實務裁判及法學著作雖不斷推陳出新,本書仍承蒙讀者厚愛,銷售一空,吾等三人由衷感謝各方讀者愛戴。長年辦理實務案件,深感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當事人為全力求勝,厚植攻擊、防禦方法,實務見解亦能與時俱進,故讀來趣味盎然而欲罷不能。乃就平日研讀及辦案所悉之法院裁判與法學著作再予更新,暨配合修法增訂相關內容,全面性地提供讀者各類最新資訊。本書內容若仍有不周而生錯漏,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續予支持。
本書四版之修訂,適逢陳志雄律師執業六十週年,六十年來不論工作或餘暇,閱讀實務裁判及學說見解加以融會貫通,已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一部,所以在若干公開場合,陳志雄律師總說若有來世,要【再讀法律、做律師、娶現在的太太】!陳信瑩、陳容正以及家中唯一未念法律的大姐陳明汝(國立臺灣大學動物科學技術學系特聘教授)有幸為其子女,深受父母養育及栽培之恩,謹以本書之再版表達棉薄之孝意!
本書之成,承陳瑩甄律師精心校勘,比對新增法院裁判案號、內容及本書引用之新修法條內容是否正確,並提供意見,備極辛勞,謹致最高謝忱。
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序
2023年8月
目錄
四版序 1
三版言 3
二版言 5
序 言 7
簡 目 9
目 錄 11
第二單元:確認之訴 001
壹、確認之訴概說 002
貳、確認之訴訴訟類型 021
第三單元:形成之訴 129
壹、形成之訴之意義 130
貳、應提起形成之訴或 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判別標準 131
參、應提起形成之訴之相關法條 135
肆、特別說明事項 139
伍、形成之訴訴之聲明案例 143
實務見解索引 705
壹、司法院解釋索引 706
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判例裁判索引 707
參、最高法院決議索引 724
肆、台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裁判索引 726
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索引 728
陸、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索引 730
柒、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索引 731
捌、行政函釋索引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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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論(下)(修訂版) (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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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書】
書名:民事訴訟法論(下)(修訂六版)
作者:陳計男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7/09/22
ISBN:9789571463230
內容簡介
本書係著者累積多年實務經驗,及任教於政治大學、高雄大學與東吳大學法律系所講授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之講義,加以整理補充修訂而成,主要目的在增進初學者之學習。本書對於民事訴訟法學之現代爭點、重要學說、外國立法趨向,與實務運用之重要解釋、判例、決議等事項,多收入討論或列於附註,俾有意深入研究者有方向可循。同時為便利讀者對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之理解,除循傳統方法以文字闡述民事訴訟法之基礎理論,並就現行法之缺失及實務上之問題提出個人意見外,亦兼用圖說剖析,且附相關重要行政規章,不但可供學生學習之用,更可供實務界人士參考。
此次修訂,對於近幾年來最高法院之裁判見解有所增補,以反映實務見解之趨勢;對於民國一O一年家事事件法之施行及一O二年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之刪除,本書於關聯部分如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調解與判決效力等規定,適度增補論述其與民事訴訟法之差異;對於民國一O四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督促程序時增訂債權人負有釋明義務、將確定之支付命令修正為無既判力並刪除支付命令之再審救濟規定等,本書亦配合新法加以增修論述,俾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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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解析法院裁判,是檢驗法律應用的試金石。近年來,臺灣法治發展進入新紀元,尤其是憲法訴訟的引進,及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的設置,這些變革無疑對法學研究走向,產生質量的連動變化。本書旨在挑選近年來最具影響力的刑事訴訟法裁判,依類別及公布順序逐一解析。期望透過本書的深入分析,在學術和實務層面提供更具價值的參考與啟示,讀者亦能對裁判發展全貌有更清晰的認識。
【目錄】
※A憲法法庭裁判
【A01】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之抗告權─111憲判3/1
【A02】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之抗告救濟權─111憲判7/11
【A03】司法警察(官)之身體檢查處分及其救濟─111憲判16/21
【A04】搜索律師事務所─112憲判9/33
【A05】對質詰問容許例外及歸責法則─112憲判12/47
【A06】法官曾參與先前裁判之自行迴避─112憲判14/61
【A07】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性─113憲判1/71
※B最高法院大法庭刑事裁判
【B01】第三人沒收程序─108台上大3594/87
【B02】無審判權之不受理判決─110台上大5557/101
【B03】通訊監察期中報告義務─110台上大2943/109
【B04】同一案件之一部上訴與有關係部分─112台上大991/123
※C最高法院其他刑事裁判
【C01】跟監、法律保留與門檻理論─102 台上3522/135
【C02】對質詰問之容許例外─103台上2182/147
【C03】證據禁止內涵─106台上1161/159
【C04】GPS案─106台上3788/171
【C05】Hibox案─106台非259/181
【C06】準備程序強制辯護─112台上2543/195
【C07】法治國聲音─107台上3084/209
【C08】「潛在被害人條款」的變通─108台上1725/223
【C09】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台上579/239
【C10】防禦法則與國外證人之視訊訊問─108台上3385/249
【C11】繼承型之單獨宣告沒收─108台抗1089、108台抗1579/259
【C12】沒收與第三審上訴案件之限制─108台抗1585/269
【C13】多數辯護未經全部辯護人到庭─103台上3755、109台上2555/279
【C14】犯罪挑唆之主客觀綜合說─109台上4604/291
【C15】通緝被告有無沒收程序參與權─109台抗1203/303
【C16】擴大利得沒收及其證明門檻─110台上2231、111台上4009/311
【C17】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類型─110台上3580、112台抗574/323
【C18】線民干預之國家性、干預性與立法授權─110台上3858/337
【C19】M化車─110台上4549/347
【C20】違法監聽毒果例外─110台上4646/361
【C21】犯罪競合型態變更與告知罪數變更義務─110台非230/375
【C22】證據使用禁止之權衡定性與平台定性─111台上5324/387
【C23】被告上訴後死亡之(單獨)宣告沒收─112台上631/399
【C24】緩刑、易刑一部上訴與可分性準則─111台上4579、112台上3367/409
【C25】科刑一部上訴之再審管轄法院─112台抗7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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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 (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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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系統性整理,加入新近實務見解,供實務運作的參考。
.從制度利用與程序審查,探求附民訴訟的特殊性。
.避免未恰當使用附民訴訟所造成突襲性權益受損情形發生。
犯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其起訴期間、請求對象、賠償範圍皆有特殊限制,不同於傳統民事訴訟,不僅一般民眾在利用上產生困惑,訴訟代理人或刑事辯護人也多僅初淺認識,受理案件的民刑事法官也常陷入「該如何處理」的窘境,加上被害人保護意識漸趨明確,增添附民訴訟之制度使用需求。本書先比較附民訴訟與傳統民事訴訟的程序利用異同,說明附民訴訟之特殊法理原則,再分別從附民訴訟的起訴審查、審理過程、判決結果,歸納整理目前實務見解,探照附民訴訟的使用誤區,俾供實務運作的參考與檢討。
【目錄】
四版序
自 序
壹、緒 論
一、立法原則/3
二、程序適用依據順位/9
三、法院審理附民訴訟的流程初略/12
四、被害人使用附民訴訟的利益與不利益/12
五、因犯罪而受損害的定義/35
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
一、起訴程式/41
二、起訴時期的限制與補正/64
三、常見問題/81
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一、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事項特殊性/98
二、未經明定而為實務所認亦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104
三、閱覽卷宗及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限制/110
四、特殊的兩造缺席判決/113
五、認定事實的附帶性/114
六、同時判決的原則與例外/115
七、不同時期起訴的附民程序差異/118
八、特殊的程序連動影響/125
九、當事人死亡的特殊處理/139
十、不得在附民訴訟請求回復的損害/150
十一、不需以附民訴訟回復的損害/185
十二、刑事繫屬地方專業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1
十三、刑事訴訟適用國民法官法之附民案件審理程序/225
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與移送
一、附民起訴不合法或有無理由/230
二、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或駁回裁定之移送/238
三、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附民審判而移送/259
四、法院僅應就附民訴訟為審判時之裁定移送/270
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移送限制與特殊情況/277
六、附民訴訟的判決與審級利益考量/287
伍、保全程序的利用
一、應包括定暫時狀態處分/297
二、應負釋明之責任相同/299
三、附民訴訟作為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適格/301
四、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的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轉換/303
五、保全程序之抗告/304
六、保全程序之實務問題/306
陸、合會詐欺的附民訴訟損害賠償範圍
一、合會成文化的舊慣變異/310
二、合會詐欺案件的附民訴訟回復損害範圍/319
三、探求損害計算程式/331
四、小 結/339
柒、附民訴訟受刑法修正發還條款的影響
一、適用發還條款的被害人/343
二、主體異同與權利行使限制/344
三、損害回復來源對象之異同/347
四、損害回復範圍之異同/348
五、適用程序之異同/356
捌、建議代結論
一、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為由的判決駁回時期限制/365
二、同時判決原則的修正/366
三、調整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368
四、移送體系的建構完整/370
五、對於刑事第二審法院審理或裁定移送附民事件的明確規範/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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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出題傾向
▶傳統學說考題:以傳統學說及已經成熟的議題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共同訴訟之類型、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理論及既判力之差異、重複起訴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上訴不可分原則等。
▷這類題目多屬定論,近年出現比例已大幅下降,考出來就等於在送分,是無論如何都要把握好的基本題哦!
▶實務見解考題:以特定的實務見解或比較著重實務運作慣例的程序事項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送達期間、上訴利益額之計算、判決確定時期之判斷等。
▷這類題目出題老師已鎖定某特定實務見解,回答上自然以了解並記憶該實務意見為主,準備上只須熟悉法條、實務的運作慣例,並利用肯、否兩說並列的方式作答即可,不一定要引出特定的實務字號哦!
▶邱派考題:以邱聯恭老師所創建的理論作為出題背景
▷這類題目要求考生在具體的事例中運用法尋求說、程序主體權、適時審判請求權、程序利益保護論等上位的法理基礎,甚至下位的訴訟標的相對論、爭點整理方法論等程序操作方式進行回答。
▷困難在於:邱老師所建構起的理論具有一貫性的關係,如果沒有對各個法理基礎的內容及所對應的事例有充分的記憶及理解的話,常常會出現文不對題或語意空泛的回答。
▷近年來關於「爭點整理」、「確定判決效力之擴張」、「判決效力擴張於繼受人之範圍」等考題都可認屬於此類。
▶新議題考題:學者基於已經成熟的通說,進一步深入探討而衍生出之題目,多半與出題老師專精的領域有關
▷例如:台大許士宦老師近來所著重的「確定判決(含既判力、執行力)效力之擴張」、「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繼受人之範圍」、「執行力客觀範圍之擴張」等議題。
▷又如:政大姜世明老師所一向著重與證據領域有關之舉證責任減輕、證明妨礙、表見證明等原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運作;調解、仲裁等紛爭外解決程序之適用等。
▷這些議題多半尚在發展中,所以出題重點會放在學理基礎觀念及老師獨門見解上。
✧架構編排
▷因應出題傾向,以「傳統學說」及「實務見解」為基礎骨幹
▷並以專題等方式補充「新議題」
▷在適當的範圍內,輔以或逕以「邱派理論」為論述
✧體例設計
▷程序定位 ▷本章綱要 ▷體系圖示
▷專題研究 ▷作者的話 ▷觀念補給站
▷隨文註釋 ▷實務解析 ▷範題精選
▷模擬試題 ▷邱說解析
✦改版重點
✧20版隆重獻聲──6大主題有聲導讀,讓你一飽耳福、民訴法喜充滿
▷基礎理論(訴訟架構及程序法理)
▷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
▷共同訴訟類型及處理
▷訴訟標的理論及訴權理論
▷當事人恆定及重複起訴禁止
▷舉證責任之分配
*實體書、有聲導讀一次滿足,即可升級為有聲書!
*只在「新學林官網」獨家販售!
✧新增113年度考題
▷113司律
▷113台大
▷113政大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
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3
㈠意義 3-163
㈡性質 3-163
㈢立法目的 3-164
㈣要件 3-164
㈤審理 3-166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8
㈠意義 3-168
㈡制度目的 3-168
㈢類型 3-169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70
㈠意義 3-170
㈡要件 3-170
㈢程序 3-172
㈣地位 3-172
㈤權限 3-173
㈥效力 3-174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7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7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9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㈠類型 3-183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3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5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
㈠意義 4-36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5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2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5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8
㈠移送 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型態 5-49
㈢審判方式 5-50
二、預備合併 5-51
㈠意義 5-51
㈡制度目的 5-51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70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70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3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3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6
㈠類型 5-76
㈡審理 5-78
㈢承認與否 5-78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8
㈣判決方式 6-40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40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40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2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5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8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4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4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4
㈥其餘規定 7-46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
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8
㈠意義 9-118
㈡功能 9-118
㈢類型 9-119
㈣程序 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2
㈠意義 9-122
㈡性質 9-122
㈢內涵 9-122
㈣法理基礎 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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