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暨執行費等之計徵標準 (3版)
作者: 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版次: 3
ISBN: 9789865265007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24/09
書籍開數、尺寸: 18開
頁數: 490
#法律
#民事訴訟法
定價: 620
售價: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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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或核定,除決定當事人繳納裁判費之數額外,並為決定適用小額、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之重要依據,亦為計算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金額或價額及第三審上訴利益,而決定應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可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對訴訟程序進行及當事人權益,可謂影響重大,但一般教科書及學術著作,均甚少詳細論述。本書為國內首部針對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仲裁程序、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及調解等費用相關問題,編著之專書。編著者將歷年司法實務見解作有系統之整理,並引用部分學者之著作及表示部分編著者之見解,彙整成冊,以供實務及學界之參考。 【目錄】 三版序 i 二版序 iii 序 言 v 例 言 vii 壹、概說 1 一、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之意義 1 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學說─「經濟的數額說」及「規範的數額說」 2 三、「訴訟標的價額」與「訴訟標的物價額」之區別 3 四、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與上訴利益(上訴利益額)之關係 6 五、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實益 19 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機關 20 七、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23 八、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26 九、憲法訴訟採無償主義,不徵收裁判費,故無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問題 29 貳、非財產權訴訟 31 一、區分財產權訴訟與非財產權訴訟之實益 31 二、非財產權訴訟之決定標準及實例 32 參、財產權訴訟 45 一、一般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 45 二、特殊訴訟型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 93 三、特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 159 肆、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 213 一、第一審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之計徵 213 二、第一審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之徵收數額 216 三、第二、三審裁判費之計徵 231 四、再審裁判費之計徵 241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裁判費之計徵 245 六、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之徵收數額 247 七、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數額 248 八、調解聲請費之計徵 252 九、視為起訴者裁判費之徵收 253 伍、執行費之計算及徵收 255 一、執行費之計徵 255 二、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雖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但如各債務人應連帶負擔金額不同時,其執行費用之負擔,不得超過依其應負連帶債務(執行標的)金額計徵之數額 262 三、應否再徵收執行費之爭議案例 262 四、就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權之債權人參與分配時,究應按其「債權金額」或按其「所受分配金額(實際分配所得金額)」扣繳執行費 272 五、參與分配、併案執行、另案執行之執行費,得否列為優先分配 274 六、假處分之執行費及其他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因假處分執行標的物被拍賣,得否自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282 七、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於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之不同財產為執行,他債權人僅對債務人之一處財產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債權人於另一處財產執行之鑑價費用,可否列入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之案件優先受償 283 八、債權人先以主請求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聲請假執行。嗣於全案判決確定後,另以主請求遷讓房屋部分,聲請合併執行。此時,應否再繳納執行費,或就原繳執行費再為找補即可 285 九、債權人甲已取得債權憑證。惟甲又就同一債權聲請假扣押,並繳納執行費執行假扣押完畢。嗣經另一債權人乙調假扣押卷執行,甲執上開債權憑證聲請併案執行,可否聲請退還重複繳納之執行費 286 陸、非訟事件聲請費(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 287 柒、宣告破產、公司重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費(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 291 捌、提存費之徵收數額 295 玖、仲裁費用及調解費之計算及繳納 297 拾、政府採購申訴審議費及調解費之計算及繳納 301 拾壹、行政訴訟費及行政執行費之計算及徵收 305 一、依訴願法所提起之訴願,不徵收規費或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願程序之必要費用 305 二、行政訴訟按件徵收定額裁判費 305 三、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為之者,不徵收執行費,由行政法院為之者,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徵收執行費 310 四、行政執行及民事執行競合時,應否徵收執行費 316 拾貳、裁判費之免徵 317 一、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不徵收裁判費 317 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 317 三、公益法人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所提不作為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者。但如被告受敗訴判決確定者,則不得免徵裁判費用 324 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者 324 五、被告主張抵銷之請求而未提起反訴者 325 六、依本法第395條第2項、第531條第2項所為聲明者 325 七、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該法院民事庭者 326 八、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法院審判者 344 九、消費者保護官或保護團體,訴請法院停止或禁止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者 349 十、被害人或得聲請保護令之人,就保護令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者 350 十一、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者 350 拾參、裁判費(或訴訟費、執行費)之暫免徵收(繳納)、減徵 351 一、因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徵收者 351 二、依法律規定,當然暫免徵收(繳納)裁判費(或訴訟費)、執行費,無須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 366 三、裁判費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定金額暫免徵收者 371 四、訴訟標的價額超過一定價額,依法律規定免徵裁判費者 375 拾肆、裁判費之退還 377 一、因撤回起訴、上訴或抗告而退還者 377 二、因撤回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而退還者 383 三、因和解成立而退還者 383 四、因調解、移付調解成立,或撤回調解之聲請而退還者 383 五、因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調解而退還者 387 六、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退還者 388 七、聲請退還費用之期間為除斥期間,逾期即不得聲請退還 391 八、撤回本法第77條之19第2、4、5項所列之聲請,不得聲請退還 392 九、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撤回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抗告者,不得聲請退還 393 十、撤回依非訟事件法所為聲請或抗告者,不得聲請退還 394 拾伍、仲裁費及調解費之退還 397 一、因撤回仲裁之聲請而退還者 397 二、因他方不同意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撤回調解之聲請或對方撤回調解之同意者,均不得請求退還 398 三、和解或調解成立者,均不得聲請退還 398 拾陸、政府採購申訴審議費及調解費之退還 401 一、因撤回申訴而退還者 401 二、因撤回調解之申請或視為調解不成立而退還者 401 三、調解成立者不得申請退還 402 拾柒、行政訴訟裁判費之退還 403 拾捌、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 405 一、因民事訴訟事件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 405 二、審判權不同之法院(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互為移送所生訴訟費用差額之補繳或退還 407 拾玖、溢收執行費之退還 409 貳拾、溢收仲裁費用之退還 411 貳壹、溢收行政訴訟裁判費及必要費用之退還 413 貳貳、訴訟費用(裁判費除外)之範圍 415 一、本法第77條之23所規定之費用 415 二、當事人於期日受命到場之費用 416 三、依本法第77條之25規定及當事人於第三審選任律師之酬金 417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34條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扶助事件依法律規定應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423 貳參、裁判費之加徵(調高) 425 貳肆、訴訟費用額之確定 429 一、訴訟未經裁判終結者 429 二、訴訟經裁判終結者 430 三、依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晚近實務見解,對於全體當事人須合一確定 432 貳伍、結語 435 附錄一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第二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修正(增訂)條文(即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27) 437 附錄二 (舊)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至第四百零七條有關計算標的價額之條文 445 附錄三 民事訴訟費用法(30年制定) 447 附錄四 民事訴訟費用法(57年修正,92年廢止) 457 附錄五 訴訟費用規則 463 索 引 467 壹、司法院解釋索引 468 貳、最高法院判例裁判索引 470 參、最高法院決議索引 477 肆、台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裁判索引 479 伍、台灣各法院法律座談會索引 480 陸、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索引 484 柒、行政函釋索引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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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司律第一試-民事訴訟法定江山-經典試題演練(含家事事件法) (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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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適用對象 欲報考司法官、律師之考生 改版差異 新增113年試題 使用功效 透過題目帶出各考點,快速連結,掌握重點,讓民事訴訟法一試測驗題也可以拿高分 本書特色 選擇題滴水不漏, 考前迅速取得民事訴訟法保險分 二試大科更能寬心準備 ‧收錄歷年來「全部的」司法官律師第一試的民事訴訟法選擇題。 (99年預試到113年司律一試) ‧打散每一年的題目,一題一題整理在各個章節之中,題題附詳解,讓同學透過多次練習快速掌握考試重點。 【目錄】 本書使用守則/前001 Chapter1 基本理論/001 第一節 民事訴訟之概觀/003 第二節 民事訴訟之基本理念/01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019 第一節 法院/021 壹、民事審判權/021 貳、管轄權(§1~§31)/025 參、迴避(§32~§39)/039 第二節 當事人/040 壹、當事人之概念/040 貳、當事人能力(§40)/041 參、當事人適格(§41~§44-4)/045 肆、訴訟能力(§45~§46)/054 伍、辯論能力(§208)/057 陸、當事人之代理(§47~§52、§68~§75)/057 Chapter3 訴訟之開始/063 第一節 訴訟之提起及訴訟類型(§244~§252)/065 壹、訴之三要素/065 貳、應表明於訴狀之事項/079 第二節 本案審判之對象/081 壹、訴訟標的之表明、特定/081 貳、訴訟要件論(§249)/084 第三節 訴訟開始之效力/092 壹、重複起訴之禁止(§253)/092 貳、當事人恆定主義(§254)/096 第四節 費用論(§77-1~§115)/108 Chapter 4 訴訟之進行/117 第一節 送達(§123~§153-1)/119 第二節 期日及期間(§154~§167)/121 第三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168~§191)/122 Chapter 5 複雜訴訟型態及訴訟繫屬告知/127 第一節 客觀合併(§248)/129 第二節 主觀合併(§53~§57)/136 第三節 訴之變更追加 (§255~§258、§261、§446Ⅰ)/142 第四節 反訴(§259~§261、§446Ⅱ)/151 第五節 干預訴訟(主參加訴訟)/156 第六節 訴訟參加(§58~§64)/159 第七節 訴訟告知及職權通知(§65~§67-1)/164 Chapter 6 訴訟之審理/171 第一節 審理原則/173 壹、法院與當事人之任務分配/173 第二節 爭點整理(§265~§276)/185 第三節 證據調查(§277~§376-2)/202 壹、舉證責任(§277)與事實認定(§222)/202 貳、事證蒐集手段之擴充/226 Chapter 7 訴訟之終結/241 第一節 依當事人意思之終結/243 壹、訴之撤回(§262~§264)/243 貳、訴訟上和解(§377~§380-1)/247 參、請求之捨棄及認諾(§384~§384-1)/250 肆、調解(§403~§426)/250 第二節 法院之終局裁判(§381~§402)/261 壹、判決之種類/261 貳、判決之確定/265 參、確定判決之效力/265 肆、爭點效/272 伍、執行力/273 陸、一部請求、餘額請求/274 Chapter 8 聲明不服及事後救濟/277 第一節 一般聲明不服制度/279 壹、第二審程序(§437~§463)/279 貳、第三審程序(§464~§481)/303 參、抗告程序(§482~§495-1)/318 第二節 特別聲明不服制度/324 壹、再審之訴(§496~§507)/324 貳、變更判決之訴(§397)/338 參、第三人撤銷之訴(§507-1~§507-5)/339 Chapter 9 簡易與小額訴訟程序/343 第一節 簡易訴訟程序(§427~§436-7)/345 第二節 小額訴訟程序(§436-8~§436-32)/355 Chapter 10 督促程序/367 Chapter 11 保全程序/375 第一節 假扣押程序(§522~§531)/377 第二節 假處分程序(§532~§536)/381 第三節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538~§538-4)/384 Chapter 12 家事事件法/389 第一節 家事事件之定性與管轄/391 第二節 家事程序之基本原則/393 第三節 家事調解程序(家事§23~§36)/399 第四節 家事訴訟程序(家事§37~§73)/402 第五節 家事非訟程序(家事§74~§185)/417 第六節 家事執行程序(家事§186~§195)/422

原價: 480 售價: 408 現省: 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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