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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作者依據自己備考法研所及司法官、律師的應屆上榜成功經驗,深入分析司律二試自106年改制以來的100分題型,在此基礎上挑選尚未在近年考古題出現或重要的考點,搭配近年實務裁判及重要學說論著,再結合全真模擬練習題,以作為考前總複習用書為目標,編寫出本書,讓讀者能在短時間內事半功倍的學習。內容架構如下: 一、收錄大量實務見解 本書精選近20則近年裁判內容,以此為基礎劃分16個大主題(刑法、刑訴各半),並於內文收錄截至成書時已公布之113年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刑事大法庭裁定,其他與內文相關的裁判,以及憲法法庭判決,以利讀者掌握實務見解最新動向。 二、從實務見解看考點 歸納近年考古題尚未出現或曇花一現的新舊考點,方便讀者直擊未來出題機會較高的爭點。除了收錄實務見解,並依爭點繁雜度整理學說見解,以供完整熟悉,若有涉及解題的重要說明亦隨文一併呈現。 三、全真模擬 本書精選最新的法研所試題改編或自擬題,貼合司律二試題型出題方向,設計6回全真模擬練習題,供讀者熟悉所列的大小爭點及解題架構。 另建議搭配作者所著之《刑法解題書》一起研讀,能帶領讀者迅速掌握刑法重要爭點意識,快速提升答題技巧的實力! 【目錄】 PART 1 考前實務見解節錄 壹 刑法 一、構成要件 (一)客觀歸責理論&相當因果關係 (二)構成要件錯誤的認定 二、違法性 (一)正當防衛的發動要件 (二)刑法第24條的體系定位與強制性緊急避難 (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認定與法律效果 三、罪責 (一)原因自由行為的論罪結構 (二)不作為型原因自由行為 四、未遂犯 (一)著手的認定標準 (二)不能未遂「無危險」的判斷 五、多數人參與犯罪 (一)共同正犯的認定 (二)犯意變更與共同正犯逾越 六、財產犯罪 (一)準強盜的檢驗 (二)詐欺罪客觀構成要件解釋 七、侵害社會法益犯罪 (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區辨 (二)交通犯罪體系 (三)現行法第185條之4的適用疑義 (四)其他實務見解 八、侵害國家法益犯罪 (一)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認定 (二)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三)侮辱公務員罪 貳 刑事訴訟法 一、法官迴避 (一)迴避的傳統爭議 (二)迴避的其他爭議 二、訴訟客體&上訴不可分 (一)單一性/同一性 (二)上訴不可分 三、上訴第三審&沒收 (一)上訴第三審限制之基本爭議 (二)沒收(參與)程序之基本爭議 (三)第三人沒收&上訴第三審 四、再審目標之認定 (一)利益再審制度 (二)再審目標之選擇—109台抗大1221 (三)再審目標之解釋—112憲判2 五、證據取得&證據使用禁止判斷 (一)(新型態)強制處分取證之合法性審查—以「M化車」為例 (二)傳統強制處分爭點 六、證據能力概念、判斷體系 (一)證據能力概念&判斷體系 (二)自然關聯性之運用—數位證據之驗真 七、對質詰問之衡平補償 (一)對質詰問之衡平補償 (二)傳聞例外爭議速覽 八、其他應留意爭點 (一)被告之重要權利 (二)國民參審程序爭議 (三)鑑定 PART 2 全真模擬 第一回 第二回 第三回 第四回 第五回 第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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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透過簡潔的篇幅整理了律師司法官二試的重要爭點,包括傳統型的爭點,也包括了新近的爭點,並且附有相關的考題與擬答,讓同學可以在有限的時間之內掌握最多的考點,並且知道這些爭點在考題中會如何呈現,發揮事半功倍的讀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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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日本刑法典 2/E 作者:陳子平.謝煜偉.黃士軒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8/05 ISBN:9789578607477 本書簡介 日本刑法典的翻譯本,早期有「德、日刑法典」(1993年),然該譯本已年代久遠,所譯內容過於精簡,未能正確反映出日本現行刑法條文的全貌,此外尚有中國大陸翻譯的「日本刑法典」(1998年初版,2006年第2版),但刑法用語上有所落差,加上近十年來日本刑法典已有新增訂條文,因此本書(二版)是根據最新版本的「日本刑法典」(2018年4月)為內容,為使讀者能清楚瞭解其條文內涵,在搭配我國刑法用語的前提下,全面而忠實地將日本刑法典逐條進行翻譯。 以本書忠實而嚴謹的翻譯,且日文與中譯的對照編列,必能當作立法機關、司法實務以及學術研究、相關法學教育上之重要參考資料。 圖書目錄 出版序 邱太三 譯者二版序 陳子平 譯者序 陳子平 日本刑法典立法沿革 陳子平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第1條至第8條) 1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 14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 22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條之7) 23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 35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37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 40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 44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 45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 51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 53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 55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 56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 60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 61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 63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 65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 67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 72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 75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 77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 78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 85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 88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 91 第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 92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 94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 97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 99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 10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 111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 112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 115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 118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 120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 122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 123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 129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 130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 133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 139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 141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 144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 145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 147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 149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 150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 151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 159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 16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 164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 170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 174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 175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