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下)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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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下)(二版)
作者:沈建興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20/05/01
ISBN:9789575112806
內容簡介
本書係就強制執行法每一個條文逐項、逐款詳細解說,並蒐集十幾年來所有之法律問題,整理最新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提出本書見解。
為使讀者迅速掌握每一個法律問題,於詳目中已全部列出大綱,方便讀者全盤了解強制執行法之內容及查閱相關資料。
目錄
改版序
序 言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第45條至第122條之4)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第45條至第74條)
第四十五條:動產之執行方法/3
第四十六條:執行人員與協助機關/16
第四十七條:查封動產之方法/17
第四十八條:執行人員之查封權限/19
第五十條:查封動產之範圍/26
第五十條之一:無益執行之禁止/33
第五十一條:查封之效力/37
第五十二條:酌留生活必需物/61
第五十三條:禁止查封之動產/63
第五十四條: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71
第五十五條:查封時間之限制/74
第五十六條:重複查封之防止/76
第五十七條:拍賣期日之指定/79
第五十八條:查封之撤銷/81
第五十九條:查封物之保管方法/88
第五十九條之一:有價證券之代行權利或保全行為/98
第五十九條之二:天然孳息之拍賣/99
第六十條:動產之變賣/102
第六十條之一:有價證券之處理/105
第六十一條:拍賣之人員及場所/107
第六十二條:貴重物品之鑑定/109
第六十三條:拍賣期日通知當事人到場/110
第六十四條:拍賣之公告/113
第六十五條:公告之方法/116
第六十六條:拍賣之期日/118
第六十八條:拍賣物之交付/119
第六十八條之一:有價證券之執行代為背書或變更名義/121
第六十八條之二:拍定人未繳足價金之效果/123
第六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129
第七十條:拍賣動產之程序/135
第七十一條:拍賣物無人應買之處置/146
第七十二條:拍賣動產之限度/150
第七十三條:拍賣筆錄之製作/151
第七十四條:拍賣價金清償之順序/152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第75條至第113條)
第七十五條:不動產之執行方法/152
第七十六條:查封不動產之方法/185
第七十七條:查封筆錄之製作/192
第七十七條之一:執行法院為調查現況,得開啟門鎖/195
第七十八條:債務人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199
第七十九條:自治團體等之保管或管理/201
第八十條:不動產價格之鑑定/202
第八十條之一:拍賣不足清償優先權,債權人聲請指價拍賣/209
第八十一條:拍賣公告/224
第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離公告日之期間/255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拍賣之人員與場所/257
第八十四條:公告之方法/258
第八十五條:以投標方法拍賣/260
第八十六條:保證金之預納/262
第八十七條:投標方法及投標書內之記載/264
第八十八條:開標人員及其方式/287
第八十九條:未納保證金之效果/290
第九十條:出價相同之解決方法/295
第九十一條:流標之處置/296
第九十二條:第一次減價拍賣未能拍定時之處置/304
第九十三條:再行拍賣之期日/304
第九十四條:數債權人願承受不動產時之處置/305
第九十五條:強制管理及再行拍賣/308
第九十六條:拍賣不動產之限度/318
第九十七條:權利移轉證書之發給/321
第九十八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324
第九十九條:不動產之點交/329
第一百條:未拍賣動產之點交/348
第一百零一條:拒交書據之處置/351
第一百零二條:共有物拍賣之優先購買權/352
第一百零三條:強制管理/400
第一百零四條:強制管理對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效力/403
第一百零五條:選任管理人/404
第一百零六條:管理人之人數與職權行使之方法/405
第一百零七條:對管理人之指示監督/406
第一百零八條:管理人之撤退/406
第一百零九條:管理人之權限/407
第一百一十條:收益之清償順序/407
第一百一十一條:收支計算書之呈送及異議/410
第一百一十二條:強制管理之終結/410
第一百一十三條:不動產之執行準用動產執行/411
第四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第114條至第114條之4)
第一百一十四條:船舶之強制執行/414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船舶查封後之管理/419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船舶之拍賣及變賣/422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三:拍賣外國船舶及其優先抵押爭議之處理/425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四:航空器之強制執行/426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第115條至第122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427
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482
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二:第三人為提存、支付/495
第一百一十六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權利之執行/498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一:船舶、航空器權利執行之準用/511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於他種財產權之執行/511
第一百一十八條:扣押命令等之送達/524
第一百一十九條: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528
第一百二十條: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542
第一百二十一條:債務人拒交書據之處理/563
第一百二十二條:禁止執行之債權/564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第122條之1至第122條之4)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公法人之範圍/578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自動履行期限及逕向公庫執行/581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公用財產執行限制/583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四:國有財產法等限制規定之排除/585
第三章/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第123條至第126條)
第一百二十三條:交付動產之執行方法/589
第一百二十四條:交付不動產執行方法/605
第一百二十五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方法之準用/613
第一百二十六條:應交付之物為第三人占有時之執行方法/614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第127條至第131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621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未履行不可代替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625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未履行不作為義務之執行規定/636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有關機關協助執行/643
第一百三十條: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644
第一百三十一條:分割繼承財產之執行方法/655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第132條至第140條)
第一百三十二條: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675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執行處分之撤銷/723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自助行為債務人之管收/725
第一百三十三條:收取金錢及分配金額之提存/726
第一百三十四條:拍賣假扣押動產之權宜辦法/728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之方法/731
第一百三十六條:假扣押執行方法之準用規定/732
第一百三十七條:系爭物之管理/733
第一百三十八條:假處分裁定之送達/734
第一百三十九條:假處分裁定之揭示/735
第一百四十條:假處分執行方法之準用規定/735
第六章 附 則(第141條至第142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施行前已開始執行事件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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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溫婉又怎樣?崩潰媽媽一樣愛出暖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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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男孩,哪個媽媽沒有崩潰過?
「小孩在眾目睽睽下做出引人側目的事」;
「小孩態度頂撞、明知故犯」;
「小孩炸開屋子弄得一片混亂」;
「自己肚子餓、想睡覺」;「不爽老公」……,
上面哪一種最容易讓你斷線?
男生就一定只能很調皮?很激動?很白目嗎?
孩子氣質大不同!
媽媽和孩子並沒有「固定的樣式」!
為男孩量身訂做應對進退準則,每位媽媽都做得到。
從今天起,和自責與動輒得咎說掰掰!
只要認識情緒,大人和小孩崩潰後,隨時都能重新開始。
媽媽們不溫婉又怎樣?
一樣能跟孩子一起活得更有愛、更健康、更像自己!
[ 心理師媽媽與男孩的「共好5部曲」]
1. 看見互動:認識自己與孩子的樣子和配對,創造安全連結。
2. 看見性別:了解孩子氣質,拿掉有毒的性別規範,接納你的男孩。
3. 看見情緒:熟悉六大情緒與情緒調節,為男孩的情緒拉拉筋。
4. 看見自己:辨識七大依附需求,回應孩子同時也要照顧自己。
5. 看見溫度:在儀式中傳遞愛,讚頌男孩展現同理和柔軟的時刻。
[ 讀懂你的男孩,從他的反應中找到「情緒引導指標」 ]
★ 指標一:孩子情緒激動之前,我做了什麼或說了什麼?孩子接收到什麼?
★ 指標二:孩子現在已經斷線了嗎?
★ 指標三:孩子現在可以聽得到我說話嗎?
★ 指標四:孩子現在可以思考我在說什麼嗎?
★ 指標五:孩子現在有辦法試著控制或調整他的行為嗎?
★ 指標六:孩子在控制或調整他的行為時,需要我幫忙嗎?他想自己來嗎?
[ 為男孩調節情緒,和有毒的「性別規範」說NO! ]
★ 誰說痛跟害怕也不能哭、男生應該很強、不要表現出做不到的樣子?
★ 誰說不要跟別人談論你遇到的問題或真正的感受?
★ 誰說不要讓別人看出你正在苦惱或害怕?
★ 誰說沒有事情應該困擾到男生、女生才會不知所措或顯得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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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崩潰媽媽看過來,找到自我照顧的手感 ]
讓自己從斷線中恢復,再來處理孩子。
★ 崩潰可以只是起點,而不是結局
接受自己也在學著當媽媽,接受自己也是個不完美的平凡人,是你可以給自己的柔軟。
★ 我們先是自己,才是媽媽
媽媽也會有的七大心理需求:被了解/接納、被重視/在乎、被照顧/保護、被喜歡/愛、被感激/肯定、不被拋下/拒絕、有自主權/掌控感,斷線時刻是踩到了你哪個點?
★ 除了深呼吸和正念,你可以向孩子表達需求
讓孩子知道你是也是有感覺、有需要的。
★ 在可以的範圍內先照顧自己一下!
吃口東西、走遠一下、安靜不說話、讓旁人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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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趙淑珠 教授
馬偕兒童醫院 黃瑽寧 醫師
鏞鏞甫甫親子部落格 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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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書籍介紹
本書為作者《強制執行法考點破解》的姊妹作,以幫助讀者準備司法特考、民間公證人、關務特考等國家考試為目標,適合閱讀過《強制執行法考點破解》(或其他參考書、教科書)且已建立一定基礎的讀者,透過本書大量的考古題練習,達到最佳的實戰演練效果。特色如下:
一、前導說明,三段論法
先於「導論」中深入說明國考「申論題型」的作答架構—即「三段論法」,並輔以案例示範,讓讀者能夠先大致了解其操作方式。
二、重點速覽,高效複習
將試題依重要性較高的13項考點,分門別類、體系化編排於「6大主題」中,並於各考點設有「重點速覽」單元,濃縮提煉出各考點最精華的部分,讓讀者能以最短的時間迅速複習及回憶相關重點,再進行試題演練,以強化學習效果。
三、試題演練,熟能生巧
「考古題練習」絕對是戰勝國考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為此,本書大量收錄近20多年來強制執行法的重要國考試題(申論題型),且均附上詳盡之「考點分析」與「參考擬答」,讓讀者能夠透過練習檢視學習成效,並累積實戰經驗。此外,於擬答的各段落旁,作者亦標示其屬前述「三段論法」中的【「大前提」或「小前提」及「結論」(涵攝)】,以協助讀者在做題的過程中,清楚掌握並熟練「三段論法」的操作,以期讀者提升學習效率,輕鬆迎戰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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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突破傳統考試用書設計的框架,改以「考點」為核心,讓讀者能夠專注於「考試重點」的研讀與復習。各考點後面提供歷年精選題解,期待藉由「考點破解」與「試題演練」的結合,雙效合一,幫助讀者提升學習效率,輕鬆迎戰國家考試!
本次改版重點,主要是增補相關實務見解,以及113年的國考試題(包括司律、司法特考及關務特考等),並針對部分內容進行增修,力求提升本書的完整性與閱讀品質。本書特色如下:
一、一書兩用.一兼二顧
本書適用於司律一試、司法特考、民間公證人、關稅法務考試,無論是「選擇題」或「申論題」題型均有收錄,且都會有附上詳盡的考點分析與參考擬答,讓讀者能夠透過練習檢視學習成效,並累積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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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去蕪存菁,精選出考試重要性較高的13個考點,體系化編排於「導論」及「6大主題」中,既能幫助讀者迅速掌握考試重點,亦能建立體系架構,避免見樹不見林。
三、法條為本.輔以實務
強制執行法的學習,以「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為重,故本書編排上亦以法條為本,輔以重要實務見解,並適時穿插重要的學者意見,幫助讀者提升學習的深度與廣度。
【目錄】
導論 強制執行法概說
主題1 總論(一)-執行名義、執行主體、執行客體
考點1 執行名義
考點2 執行主體
考點3 執行客體
主題2 總論(二)-強制執行之進行與救濟
考點1 強制執行之進行
考點2 強制執行之救濟
主題3 各論(一)-金錢債權之執行
考點1 對於動產之執行
考點2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考點3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考點4 參與分配
主題4 各論(二)-非金錢債權之執行
考點1 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考點2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主題5 各論(三)-保全程序之執行
考點1 保全執行通則
考點2 假扣押及假處分之執行
主題6 特別篇-強制執行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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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書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四節 強制執行之主體及客體
第五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六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及擔保人責任
第七節 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
第二章 保全程序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假扣押
第三節 假處分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五節 擔保物之變換及返還
第三章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金錢債權之執行
第二節 查封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四節 定期拍賣
第五節 再行拍賣
第六節 拍定
第七節 分配之實施
第八節 點交
第九節 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四章 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查封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四節 拍賣或變賣
第五節 拍定
第五章 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其他財產之概念
第二節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三節 就債務人之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四節 第三人異議程序
第五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六章 非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
第三節 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
第四節 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節 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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