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與訴願理論實務之運用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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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沒告訴你的23件事:經濟公民必須知道的世界運作真相與因應之道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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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被譽為近年來經濟學界最激勵人心的思想家
◎已翻譯成37種語言,獨家收錄作者台灣版序言
經濟停滯,西方長期兜售的種種制度問題暴露,
揭開假象,停止沉迷於毫無節制的自由市場機制,
才能脫離錯誤政策的泥淖,不再讓人掌控我們的命運!
「我們無需具備高水準的專業知識,就能了解世界的真實運作方式,並且積極行使「經濟公民」的權利,以避免被其他人的錯誤決定所犧牲。」─張夏準
◎大家都說世界越開放機會越多,但為什麼我們看到的卻是工作更沒有保障?
◎明明財富一直增加、技術愈來愈進步,但是為什麼生活並沒有大幅改善?
◎富有的人,真的是因為他們更有能力嗎?富起來的國家真的是靠好制度嗎?
資本主義的陷阱無所不在,錯誤政策的代價已經無所遁形,
世界是不平等,但是經濟不是專家的事,我們並不是無能為力!
三十多年來,奉行自由市場理論的國家主張放鬆管制、價格機制決定一切等,造成富國經濟成長大幅放緩,開發中國家也受影響,最終導致金融風暴至今難以復甦。如今利率已經低到不可能再低,多數政府寅吃卯糧,我們還能繼續在搖搖欲墜的基礎上往前走?
劍橋大學發展經濟學家張夏準,以長年對市場和經濟發展的研究為基礎,帶領讀者認識自由市場機制掩蓋下的殘酷真相,從開發中國家的角度出發,思考後進市場更好的發展之道。
當下全球大環境低迷,如果我們希望執政者採取正確的行動方針,就必須先理解世界經濟的真實運作方式,積極行使經濟公民權。
自由市場意識形態導致政策失靈,但我們可以讓資本主義變得更好!
◎讓人們擁有翻身的機會:福利國家與良好經濟可以共存。設計良好的福利政策鼓勵大家在職場上勇於冒險,樂於接受改變,有助於推動經濟成長。
◎拒絕虛幻的穩定:過分關注通貨膨脹,卻忽略無法充分就業和經濟成長疲軟的問題。貿易自由化摧毀很多正式工作,人們失去保障,更沒有安全感。
◎更重視「製造業」:多數高價值服務都仰賴製造業,例如金融和技術諮詢,若沉迷新科技卻忽略製造業,會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
各界熱烈推薦
《金融時報》《時代雜誌》《展望》《衛報》《獨立報》等
瞿宛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李華驎|《公司的品格》作者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
本書挑戰全世界一般人對於資本主義的看法。作者以新穎的問答方式著手,選擇了二十三個有趣的且貼近平常人的問題來切入,應能有效地顛覆我們的舊思維,幫助我們檢討既有體制並進行反思。─ 瞿宛文,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低收入者發現餅又開始變大時,由於資產價格的快速上升,自己吃到的餅並沒有變大,反而變小了,因而開始反對政府,這從美國近年來快速興起的社會主義者(或自稱的進步主義者),或全球各地都陸續出現打著反建制派而獲取執政權的庶民總統,都可見一般……當全球再次因為疫情,面臨著資本市場,甚至是整體經濟市場的大挑戰,各國政府也不意外祭出更大的救援方案的當下,再次閱讀張教授的著作或許可以給大家不同的思維。─ 李華驎,《公司的品格》作者
這一本書不只適合發展中國家,更適合已開發國家,因為這些國家的公民很可能接受經濟學的時間更久,更需要重新思考,並且換個角度來看世界,而台灣正在朝已開發國家的路上前進,這樣的思考和觀點,正是我們現在最需要的。我們不能只知道新自由主義的觀點,但你還知道多少呢?─ 林立青,《做工的人》作者
思考鞭辟入裡、擲地有聲!─《時代雜誌》
這是數十年來對美國號稱的資本主義數一數二嚴厲的批判,但這本書並不特別屬於自由派或左派,因此剛好符合美國對經濟批評的迫切需求:即激進又跨越黨派。書中有不少看法會得罪共和黨(美國人沒有致富的內在權利)和民主黨(移民讓當地勞工更窮),但也有許多觀念會讓兩黨讀來滿意,有助於尋找真正的答案。這本書的理論基礎紮實,但絕對不是寫給理論家看。因此,這本書適合的讀者群,必須明白美國正被資本主義本質與其運作原理的迷思所囿,而破除這些迷思正是本書的頭號任務。─《赫芬頓郵報》
作者的論據引人入勝,旨在呼籲全球化時代必須抱持更審慎與憐憫的心態,這一點確實難以駁倒。─《金融時報》
市面上針對經濟危機而寫的書,都沒有這一本書來得趣味橫生又平易近人。─ 唐.哈森,獨立媒體AlterNet前執行總監
我在過去四十年來從事新聞工作,在密蘇里新聞學院培訓過數千位記者,寫過評論和書籍,其中包含大量的經濟政策和商業行為。真希望我還是個菜鳥時,就可以買到這本書,當美國人被灌輸放任企業的教條主義時,我就能夠更加警覺。─ 史蒂芬‧溫伯格,密蘇里新聞學教授
本書徹底揭穿資本主義的神話。─《衛報》
提出現代經濟思想的啟發性原理及其錯誤之處,敦促我們採取行動以完全重建世界經濟。─《出版人周刊》
打破迷思,文筆優美。─ 英國《獨立報》
生動,易讀,且具有挑釁意味之作。─ 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
若想真正了解資本主義,並且希望它真正起作用的人,這本書將具有無價的價值。─ 英國《觀察家報》【目錄】
台灣版作者序 找出台灣特色的資本主義,讓成功模式持續進步下去
推薦序 在世界大變局之際反思資本主義 瞿宛文
推薦序 你只知道新自由主義嗎? 林立青
推薦序 反思資本主義,理論再合理,終究抵不過現實 李華驎
閱讀本書的七種方法
前 言 看清世界運作的真相,才能捍衛自己的權益
第1件事 根本沒有自由市場這回事
第2件事 經營公司不該以老闆的利益為優先
第3件事 大多數富裕國家中的人,薪酬都超過應有的水準
第4件事 洗衣機改變世界的程度遠大於網路
第5件事 如果你把人性想得最壞,就會得到最壞的人性
第6件事 更高的總體經濟穩定度並未讓世界經濟更穩定
第7件事 奉行自由市場政策鮮少讓貧國致富
第8件事 資本有國籍性
第9件事 我們並沒有生活在後工業時代
第10件事 美國的生活水準並不是世界最高的
第11件事 非洲並不是天生注定要低度開發的
第12件事 政府能夠挑選出致勝王牌
第13件事 讓富人擁有更多財富,並不會讓其他人更有錢
第14件事 美國企業高階主管的薪酬過高
第15件事 窮國人民比富國人民更具創業精神
第16件事 我們沒有聰明到可以放任市場
第17件事 更多教育並不會讓國家更富裕
第18件事 對通用汽車有益的事情,未必對國家有利
第19件事 儘管共產主義瓦解,但我們還是生活在計畫經濟之中
第20件事 機會平等不見得公平
第21件事 大政府讓人們更樂於接受改變
第22件事 金融市場應該較為低效,而非追求更高效率
第23件事 良好的經濟政策無須優秀的經濟學家
結 論 如何重建世界經濟?
後 記 迫使所有人面對現實,並且要求領導人做出正確的事
致 謝
譯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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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和你聊一聊:哈佛商業評論高人氣作者告訴你受用一生的6個溝通策略,成長心態╳勇於談判╳被質疑的勇氣一次到位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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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為什麼有些人給意見,對方就是願意聽、變得更上進?
你說話這麼客氣了,他卻還是聽不進去,甚至經常被句點、被拒絕,
就連表現優異的員工,也會因為你的一句話變得不想上班?
微軟、亞馬遜等高績效團隊溝通教練,累積30多年實務經驗,
結合數十個經典行為心理實驗,告訴你6個萬能對話策略。
★想要培養具有成長心態的團隊、孩子或自己?這本書都可以幫助你!
★企業主管、人資、老師、家長、醫師、顧問、業務、房仲、理專、客服、面試必讀
如何用簡單句子,就點出重點、達到效果?
如何讓批評指教,也能像是在讚美?
如何補視角缺陷,從細節看出一個人的情緒?
本書提供最實用案例,幫助你最高難度對話這樣聊。
給讚美、提意見、下評語,是主管與部屬之間很重要的相處方式。
回饋技巧用得好,不只幫別人,也是幫自己,但要是回饋無效,等於在燒公司的錢!
有許多人雖然升上主管,卻非常畏懼被高層質疑、給部屬意見,也有許多人,每天都需要發揮影響力,卻沒有一套有效溝通的方法?
不只教導企業人士,也是大學教授、政府官員指定溝通教練的休斯頓,在這本書中,提出一套包含6個溝通策略的聰明回饋法,幫助你建立一生受用的三觀︰成長心智、勇於談判、被質疑的勇氣,不必嚴厲、不必萬事通、不必口若懸河,只要掌握6個萬能對話策略,再也沒有難談的事。
只是多說幾句,對方就聽出你的善意;
只是多問幾句,對方就願意聽從建議!
‧肯定優點,對團隊貢獻更需公開表揚︰觀察對方最渴望被認可的事。
‧多問少說,引導對方想出解決方案︰傾聽的人才是握有話語權的人。
‧用SCARF模型,降低威脅︰人人都需地位感、確定性、自主性、好關係、公平。
‧承認你有偏見,用超強激勵來彌補︰「我對你要求比較高,因為我知道你做得到」
‧溝通要及時,意外負評最傷︰先讚美,再批評,但壞消息不要留到最後說。
‧觀察的事實與內心的小劇場要區分︰主角不是你,而是對方。
你想說的話,如何成為他能收下的話?
10大對話避雷指南,不可不知!
你要如何告訴某人,他沒有達成你對他的期待,或是他的簡報亂七八糟、花太多時間在錯的目標上,講完之後,卻又不至於讓他心情沮喪?一句話能毀了一切,也能改變一個人的命運。如何避免開口就說錯話︰
‧職場好難?因為員工更多時候看到的是黑暗面,認為主管對他們的惡意多於善意。
‧直奔主題或開門見山說出你的建議,通常只會製造新問題。
‧批判型傾聽有助你晉升主管,但要成為高績效主管,須學會關係型傾聽。
‧不要問「為什麼要那樣做」,會引發警戒,要問「你有什麼看法」,建立心理安全感。
‧不要說「你太敏感了」,要說「我也有同感」,否定對方感受,等於否定他本人。
‧不要隨便說「我了解」,一旦對方發現你心不在焉,你說再多都無效。
‧不要在指導後告知壞消息,會讓人感覺遭背叛,後悔不該跟你交心說真話。
‧不要只做個傳遞壞消息的信使,要成為他人生命中的天使。
‧超過80%的主管表示經常讚賞員工,但只有20%不到的員工表示經常得到主管的讚賞。
‧每個人都想被肯定,當結果很糟,不要假讚美,要真心感謝他付出的努力。
讀完這本書,你將有機會成為不一樣的人,甚至改變別人的命運。
名人推薦
李君婷 專案管理顧問、李森斌 王品副董事長、姚詩豪 大人學共同創辦人
洪雪珍 斜槓教練、洪仲清 臨床心理師、陳煥庭 企業教練、楊琮熙 人資主管UP學站長
盧世安 人資小週末創辦人、謝文憲 企業講師/作家/主持人、謝瑞珊 職場顧問江湖人稱S姊
「我甚至認為不只在職場,就算用在親子關係、家庭與朋友關係等,讀者都可以從中找到適合自己的溝通方法。」—專案管理與目標績效管理專職講師╱顧問李君婷
「為什麼有人就算說了好話,卻讓人不舒服,而有人就算對部屬很直接指出哪裡不好,卻讓被批評的人心悅誠服?作者用簡單的原則,搭配實例,告訴我們其中訣竅。」—王品副董事長李森斌
「特別推薦給人資工作者,以及所有需要執行員工績效面談的主管們。這本書對於回饋對話的心態建立與實作指引,不僅可以為你解壓,還可以讓你贏得同仁的信任與承諾。」—人資小週末社群創辦人盧世安
「這是一本關於溝通與回饋很到位的工具書。」—職場顧問江湖人稱S姊謝瑞珊
【目錄】
推薦序
讓人聽得進建議,做得出成績 李君婷
我們都想好好聊一聊 李森斌
溝通很難,但不溝通,你的工作會更難 盧世安
30分鐘的對話,用29.5分鐘傾聽、觀察與回饋 謝瑞珊
前言 如何說真話,不傷人又有用
第一部 突破四大溝通認知
01如何活用三種回饋:賞識、指導與評量
02 站在人這邊,而非事情那邊
03 明確表達善意,把建議融入關心裡
04 用心傾聽的人,才是真正掌控對話的人
第二部 表達賞識的最佳方法與時機
05 肯定優點,個人的團隊優勢更需表揚
第三部 三大指導訣竅,讓彼此都獲益的對話
06 多問少說,認真傾聽引導出新解方
07 運用SCARF模型,把威脅降到最低
08 承認你有偏見,用超強激勵來彌補
第四部 兩大評量策略,壞消息更需要好好說
09 溝通要及時,意料之外的負評最傷
10 觀察的事實與內心的小劇場要區分
結語 關鍵時刻,如何聰明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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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實務最前線刑法X刑訴 (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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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目錄】
.刑法總則─刑事論罪.
1 從舊從輕原則
Q1 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之時機?
Q2 行為後始有法規競合情形而應適用特別法之規定,是否屬法律變更?
2 刑法效力
Q1 在中國或港澳地區犯罪,是否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3 立法解釋
Q1 身分公務員的認定標準為何?
Q2 公營事業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是否屬授權公務員?
Q3 金融機構代收稅款人員所蓋印之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屬公文書?
Q4 重傷的認定標準及時點為何?
Q5 心理健康之傷害是否重大的認定標準?
4 構成要件與犯罪類型
Q1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及適性犯之分野?
Q2 客觀處罰條件與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之分野?
Q3 犯罪故意與犯罪動機之分野?
5 不純正不作為犯
Q1 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前提成立要件為何?
Q2 保證人地位之來源?
Q3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要件釋疑?
6 未遂犯
Q1 未遂犯之著手判斷標準?
Q2 如何判斷不能未遂中的無危險?
Q3 中止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分野與適用?
7 過失犯
Q1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釋疑?
Q2 何謂超越承擔過失?
8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Q1 依法令之行為之適用要件釋疑?
Q2 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究係於何時開始?
Q3 發生挑唆防衛之情況時,行為人之防衛順序為何?
Q4 緊急危難情狀下之雙重性犯罪評價釋疑?
9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Q1 阻卻構成要件同意與阻卻違法承諾之分野?
Q2 憲法基本權衝突之價值衡量結果,得否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10 不法意識
Q1 不法意識之概念?
Q2 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如何影響不法意識?
11 原因自由行為
Q1 原因自由行為之類型?
Q2 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要件?
12 錯誤
Q1 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
Q2 事實錯誤與禁止錯誤之分野?
Q3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錯誤,係屬事實錯誤抑或禁止錯誤?
13 共同正犯
Q1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Q2 預備犯是否得成立共同正犯?
Q3 犯罪參與者所為與原先之犯意聯絡內容不同,是否即屬共同正犯之逾越?
Q4 著手後之共同正犯應如何脫離?
14 幫助犯
Q1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
Q2 幫助犯之因果關係如何判斷?
15 競合論
Q1 競合判斷體系之審查流程?
16 法條競合及想像競合
Q1 法條競合的分野與內涵?
Q2 法條競合中應如何選擇最妥適且充分評價之刑法條文予以論罪?
Q3 一行為同時該當數項刑法分則之加重其刑規定,應如何競合論罪?
17 實質競合
Q1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之釋疑?
Q2 數罪併罰之各罪該當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者,審判中得否定應執行刑?
Q3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在何種情形下構成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
.刑法總則─刑事制裁.
1 刑罰
Q1 死刑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2 累犯
Q1 累犯加重規定,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Q2 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規定,有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Q3 累犯更定其刑規定,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Q4 不符合刑法第59條之累犯個案,始得援引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3 自首
Q1 犯罪未發覺前得為自首,關於犯罪是否發覺之認定?
Q2 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未經發覺者,是否仍得適用自首規定?
Q3 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之釋疑?
4緩刑
Q1 刑法第74條第1項所稱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係指為何?
Q2 行刑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曾故意犯罪,得否類推適用緩刑規定?
5假釋
Q1 受假釋人因故意更犯罪而一律撤銷其假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Q2 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已執行期間內,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Q3 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5年,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6時效
Q1 適用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之犯人不明案件,所為調查仍係行使追訴權?
Q2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日為何?
Q3 法院變更起訴法條是否影響追訴權時效之起算?
Q4 行刑權時效之期間、停止原因及消滅,可否目的性擴張其適用範疇?
7保安處分
Q1 性犯罪者之強制治療期間,有無違反法律明確原則及比例原則?
Q2 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制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Q3 因精障而成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如已受刑罰宣告,即無再施以監護之必要?
.刑法總則─沒收.
1沒收論
Q1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有違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等原則?
Q2 沒收之基本思維?
Q3 沒收之執行時效可否中斷或停止?
2共同正犯沒收
Q1 數人共同犯罪時,對於違禁物、犯罪物應如何諭知沒收?
Q2 數人共同犯罪時,對於犯罪所得應如何諭知沒收?
Q3 對於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共同正犯,得否諭知沒收或追徵?
3第三人沒收
Q1 第三人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之判斷準據?
Q2 第三人沒收犯罪所得之前提要件?
4供犯罪所用之物
Q1 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應如何解釋?
5犯罪所得
Q1 犯罪所得歸屬於何人,應如何認定?
Q2 犯罪行為人與第三人間就犯罪所得沒收之競合,應如何為處理?
Q3 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
Q4 犯罪所得之孳息得否沒收?
6利得沒收封鎖效果
Q1 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之解釋?
Q2 被害人如放棄民事求償權,應否宣告沒收?
Q3 犯罪行為人若僅對於部分被害人為賠付,應否宣告沒收?
Q4 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僅部分受償時,應否諭知沒收?
7估算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Q1 就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為估算認定者,前提要件為何?
8過苛調節條款
Q1 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得否適用過苛調節條款?
9第三人對沒收標的存有權利
Q1 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應如何為解釋?
.刑法分則─國家法益.
1賄賂罪
Q1 賄賂罪之職務上行為,應如何認定?
Q2 立法委員之職務上行為?
Q3 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之職務上行為?
Q4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為關說,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
Q5 貪污行為人繳回全部所得賄賂,但未繳交不正利益,應否減輕其刑?
Q6 賄賂罪之對價關係,應如何認定?
2圖利罪
Q1 司法警察是否因轄區不同、勤務不同,即影響主管事務之認定?
Q2 圖利罪之不法利益內涵為何?
Q3 公務員故意不予查報違章建築之行為,是否存有圖利罪之不法利益?
3妨害公務罪
Q1 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Q2 刑法第140條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4妨害投票罪
Q1 投票行賄罪之成立要件?
Q2 候選人於競選期間所提出之競選政見,何情形會構成投票行
賄罪? ‧2-13
Q3 議員當選人行賄後因故不予宣誓就職,是否成立投票行賄罪?
Q4 以家戶作為投票賄賂之對象,是否影響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成立?
Q5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6 因支持親屬競選而虛遷戶籍,得否阻卻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5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Q1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2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共同正犯概念及競合關係?
6誣告罪
Q1 普通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區別?
Q2 誣告罪主觀犯意之判斷依據?
.刑法分則─社會法益.
1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1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所稱之他法,概念為何?
Q2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與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法條適用?
2交通事故逃逸罪
Q1 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保護法益?
Q2 交通事故逃逸罪中所稱之逃逸,概念為何?
3偽造有價證券、文書、特種文書、署押罪
Q1 在本票上簽署非戶籍登記之姓名,是否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Q2 刑法上所稱之文書,要件為何?
Q3 獲得他人授權處理事務,於其死亡後得否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Q4 特種文書之本質及認定標準?
Q5 刑法上署押之定義
4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Q1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公文書解釋?
Q2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變造公文書罪之分野?
Q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之區辨?
Q4 合法繼承人以不實資料辦理繼承登記者,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略誘罪
Q1 父母之一方私自攜其未成年子女離去共同居住處所,是否成立略誘罪?
6賭博罪
Q1 私人住宅是否屬於賭博罪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Q2 包庇賭博罪之要件釋疑?
.刑法分則─個人法益.
1妨害幼童發育罪
Q1 妨害幼童發育罪之凌虐定義?
Q2 妨害幼童發育罪之加重結果犯成立要件?
2遺棄罪
Q1 傷害致死罪與遺棄致死罪之分野?
Q2 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成罪釋疑?
3強制性交罪
Q1 性自主權之內涵?
Q2 強制性交罪中有關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如何解釋?
Q3 對未滿14歲男女為強制性交之加重處罰,是否包含剛滿14歲之男女?
Q4 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5 強制性交罪之著手時點認定?
4強制猥褻罪
Q1 強制猥褻行為是否以觸碰被害人身體為必要?
Q2 醫生利用觸診遂行猥褻行為,是否屬於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Q3 強制猥褻罪與突襲觸摸罪之分野?
5強制罪
Q1 強制罪之違法性審查要素?
6妨害秘密罪
Q1 妨害秘密罪章中關於秘密之要件?
Q2 駕駛汽車於公共道路上,是否屬於無故竊錄罪之非公開活動?
Q3 使用GPS追蹤器蒐集車輛移動之信息,是否侵害駕駛人之隱私權?
Q4 使用GPS追蹤器蒐集車輛信息,是否屬於無故竊錄罪之竊錄行為?
Q5 無故竊錄罪中所稱之無故,概念為何?
Q6 洩漏工商秘密罪中所稱之工商秘密,概念為何?
7妨害名譽罪
Q1 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及侮辱行為意涵?
Q2 公然侮辱罪之審查流程?
Q3 誹謗罪之免責條件釋疑?
Q4 行為自我負責原理在誹謗罪中之運用?
8妨害信用罪
Q1 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9竊佔罪
Q1 竊佔罪中所稱之竊佔,概念為何?
10詐欺罪
Q1 詐欺取財罪中所稱之交付,概念為何?
Q2 騙取他人簽附條件買賣契約並交付標的物,該當詐欺取財/得利罪?
Q3 被害人未確實查證詐術之真實性,是否仍得論以詐欺取財罪?
Q4 被害人就受騙取之財物具有法律上權利,是否仍得論以詐欺取財罪?
Q5 詐欺罪之犯罪行為流程,如何影響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Q6 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罪,其對象應否限於不特定多數之公眾?
11背信罪
Q1 背信罪中有關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應如何判斷?
12妨害電腦使用罪
Q1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有關無故之解釋?
Q2 因調查配偶有無外遇而涉犯破壞電磁紀錄罪,是否屬非無故?
Q3 破壞電磁紀錄罪中所稱之取得,應如何解釋?
Q4 妨害公務機關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5 公立學校是否屬於妨害公務機關電腦使用罪所規範之公務機關?
.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與訴訟主體.
1土地管轄
Q1 利用網際網路遂行犯罪之案件,管轄法院是否限於實際行為地?
2牽連管轄
Q1 具備相同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其合併審理之依據及適用限制?
Q2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應否受當事人主觀意見之拘束?
3迴避
Q1 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之法官,於其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否自行迴避?
Q2 曾參與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其再審案件中應否自行迴避?
Q3 審判中曾依職權發動或作成強制處分之法官,應否自行迴避?
Q4 迴避制度中關於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如何認定?
4送達
Q1 指定送達代收人之要件及送達效力之認定?
Q2 補充送達關於同居人之解釋?
5遲誤期間之聲請回復原狀
Q1 告訴人未請求上訴而檢察官遲誤上訴期間,得否聲請回復原狀?
Q2 信賴法院錯誤記載之較長抗告期間致抗告逾期,得否聲請回復原狀?
Q3 關於遲誤不變期間之回復原狀制度,管轄法院及審理流程為何?
6被告
Q1 被告放棄強制辯護依賴權之前提要件?
Q2 被告得否聲請法院轉拷交付警詢、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內容?
Q3 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得否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交付卷證影本?
Q4 被告於訴訟期間受輔助宣告,須否經輔助人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7辯護人
Q1 刑事訴訟程序中有關辯護人之權限及其限制?
Q2 被告應否接受律師辯護活動所產生一切有利或不利之法律效果?
Q3 法院得否審查辯護人實質上有無善盡其適當有效之辯護?
Q4 辯護人收受開庭通知後,得否以他案件衝庭為由請求改訂庭期?
8輔佐人
Q1 輔佐人之地位及其權限?
.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
1拘提羈押
Q1 拘提被告之執行方式?
Q2 預防性羈押之審查要件?
Q3 看守所人員監視第三人接見羈押中被告所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Q4 法院為管轄競合之不受理判決是否屬當然撤銷羈押之事由?
2攔停
Q1 警察攔停交通工具時,得以檢視、搜查之範圍?
3搜索
Q1 搜索地點並非受搜索人住所之有令狀搜索,是否屬於合法搜索?
Q2 無令狀搜索之類型及其要件?
Q3 附帶搜索之實施與否,係該當現行犯之前提要件?
Q4 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競合時之法律適用及程序遵守?
Q5 逕行搜索之內涵及其適法性界線?
Q6 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後未依法陳報法院,所扣得之物有無證據能力?
Q7 同意搜索及撤回同意搜索之要件?
Q8 執行搜索時在何種條件下,得不於執行前出示搜索票予受搜索人?
Q9 夜間搜索或扣押之容許要件解釋?
4扣押
Q1 律師與潛在犯罪嫌疑人間之溝通紀錄及所生之文件資料得否搜索、扣押?
Q2 扣押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其是否有證據能力之判斷準據?
Q3 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應如何操作權衡法則以定其證據能力?
Q4 偵查機關應適用何種程序扣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
Q5 被告自願提出已存在之通信紀錄,是否須向法院聲請核發令狀?
Q6 關於保全扣押裁定之程序性事項,是否須經嚴格證明程序為審查?
Q7 扣押之贓物已無留存必要而應發還者,被害人是否須為發還之請求?
Q8 另案扣押之合法性釋疑?
Q9 司法警察勘察犯罪現場時,發現的另案證據得否予以扣押?
5採驗
Q1 強制採驗與同意採驗之法規依據及其要件?
Q2 司法警察對拘捕被告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踐行何種正當法律程序?
Q3 交通警員在何種條件下,得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
6 GPS追蹤器偵查
Q1 偵查機關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是否屬於合法的強制偵查?
7通訊監察
Q1 合法監聽所側錄之被告自白,於證據法上之定性及其證據能力?
Q2 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及其衍生證據,是否得適用權衡法則?
Q3 執行機關違反期中報告義務者,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是否有證據能力?
Q4 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及其衍生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5 依通訊監察書取得監察對象之共犯對話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6 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如未陳報法院審查,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證據.
1嚴格證明法則
Q1 證據能力之要件內涵及其證明方法?
Q2 證據之同一性有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調查審認?
Q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別?
2數位證據
Q1 法院得否以替代證據取代原始證據為調查?
Q2 數位證據之複製品得否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Q3 不同種類之數位證據下,其證據能力有無判斷應否受傳聞法則之檢驗?
3彈劾證據
Q1 彈劾證據之內涵?
Q2 被告之自白得否以彈劾證據削弱其證明力?
4訊問被告
Q1 罪名告知義務所稱之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係指為何?
Q2 罪名變更之界限及其告知義務內涵為何?
Q3 檢察官第一次訊問被告已踐行告知義務、但其後漏未踐行者,是否違法?
Q4 司法警察未踐行緘默權之告知義務,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5自白法則
Q1 自白與其他不利陳述之差異?
Q2 自白與指訴之差異?
Q3 被告行使緘默或拒絕陳述之舉,可否評價為默示自白?
Q4 禁止不正方法取得自白規範中所稱之利誘,應如何解釋?
Q5 被告自白是否具備任意性之判斷?
Q6 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如何遮斷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
Q7 被告對自白任意性有爭執時,應由被告或偵查機關負舉證責任?
6補強證據
Q1 被告自白與共犯他白,是否均須有補強證據?
Q2 補強證據之適格性及補強範圍?
Q3 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一致,得否作為彼此陳述之補強證據?
Q4 同一共犯之數自白所述內容一致,是否須有補強證據?
Q5 對於不同的犯罪類型,何者須有補強證據?
Q6 被告自白的犯罪事實中,何種內容須有補強證據?
Q7 被害人指述所需補強證據之適格性?
Q8 測謊鑑定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
7對質詰問權
Q1 被告聲請對質而法院不命為對質者,程序有無違法?
Q2 被告未對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在何種情況下得例外採納其證言?
Q3 就同一證人所為的證言,共同被告間是否均享有反對詰問權?
Q4 法院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採取隔離措施,是否即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8傳聞法則
Q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何種陳述,才屬於傳聞證據?
Q2 審判外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否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Q3 我國警詢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4 他國警詢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5 被害人滯留國外而無法傳喚時,其警詢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6 證交所之監視報告、行為人或被害人之備忘紀錄是否屬於特信性文書?
Q7 被告已明示同意之傳聞證據,得否追復爭執而撤回其同意?
Q8 被告就傳聞證據表示無意見,可否認屬默示同意得作為證據?
9證人
Q1 未以傳票傳喚證人,是否影響其證述之證據能力?
Q2 司法警察於同一處所詢問數證人時,須否隔離而各別單獨詢問?
Q3 證人之供述如不具備任意性,是否影響其證據能力?
Q4 法官對不得命具結之證人疏未告以應據實陳述,是否影響其證據能力?
Q5 幼童證言前後不一致時,可否直接認定欠缺證據價值?
10拒絕證言權
Q1 未明確告知證人享有拒絕證言權,是否影響證人的具結效力?
Q2 未告知證人享有拒絕證言權,被告得否主張其證言無證據能力?
Q3 證人是否得以偽證罪主張應享有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
Q4 證人享有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中,何謂家長、家屬關係?
Q5 證人得否以其陳述恐受刑事處罰為由,概括拒絕回答一切問題?
Q6 關於醫師秘匿特權中,應秘密之事項為何?
Q7 病患就自身的醫療資訊隱私事項,得否主張拒絕證言?
Q8 藥師應秘密之事項並非源自其藥事服務,是否仍得主張藥師秘匿特權?
Q9 委任人允許律師就其秘密事項為證述,律師是否仍得拒絕證言?
Q10 主詰問受告知享有拒絕證言權仍為證述,反詰問得否拒絕證言?
Q11 偵查中受告知享有拒絕證言權仍為證述,審判中得否拒絕證言?
11鑑定及通譯、勘驗
Q1 尚待鑑定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是否即無庸舉證?
Q2 鑑定所需資料之蒐集,是否應受訴訟法上相關證據法則之拘束?
Q3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所得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刑事證據?
Q4 通譯未具結者,是否影響其傳譯對象陳述之證據能力?
Q5 學者專家之法律上意見,有無拘束法院之效力?
Q6 現場照片是否應經法院勘驗,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12私人不法取證
Q1 私人錄音取證就不相關部分予以剪接後之內容,得否作為證據資料使用?
Q2 私人違法錄音錄影所取得之內容,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13舉證責任
Q1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負舉證責任各自為何?
Q2 被告行為時是否存在阻卻責任事由,應由何者負舉證責任?
Q3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應由何者負舉證責任?
Q4 搜扣所得證據之原始狀態同一性如發生爭執,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14證據調查
Q1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及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前提要件?
Q2 被告強迫證人出庭為有利供述,法院得否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Q3 法院得依職權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釋疑?
.刑事訴訟法─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
1偵查
Q1 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而為拘捕之依據,是否須具備證據能力?
Q2 隱密型偵查之類型及其適法性?
2告訴
Q1 調解不成立之同時聲請檢察官偵查,才得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Q2 法院將起訴罪名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後,被害人得否補正其告訴?
Q3 非告訴權人於偵查中提告而審判時才取得告訴權,其告訴是否合法?
Q4 告訴代理人逾越告訴期間後才補正委任書狀,其告訴是否合法?
3再議與交付審判
Q1 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被撤銷後,原檢察署檢察官復提起公訴是否違法?
Q2 交付審判中告訴人之律師欲檢閱偵查卷證,應由檢察官為准駁?
4犯罪事實
Q1 檢察官僅對幫助犯提起公訴,起訴書是否應記載正犯之犯罪事實?
Q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有錯誤,法院得否自行予以更正?
Q3 法院未踐行訊問被告犯罪事實之程序,得否據此提起第三審上訴?
5追加起訴
Q1 檢察官追加起訴之限制要件為何? ‧3-104
Q2 檢察官逕向非其對應之法院追加起訴,其瑕疵於何種情形下應認已治癒?
6單一案件與同一案件
Q1 同一案件經先後起訴而繫屬於數法院者,應如何裁判及救濟?
Q2 數行為以一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一部無罪,他部應否裁判?
7審判
Q1 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可否就待證事實存否或法律見解適時公開心證?
Q2 審判長得否就性質相同之數證據,一次性調查並予當事人一併陳述意見?
Q3 被告受不當誘導訊問而未適時聲明異議,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8裁判
Q1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何種判決?
Q2 法院如認有免訴之情形,得否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Q3 案件是否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應以起訴時為斷?
Q4 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者,應諭知何種判決?
Q5 數罪併罰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法院得否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Q6 檢察官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後受刑人死亡者,法院應否更為裁定?
Q7 刑事判決之正本送達後,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範圍及其界限?
Q8 不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卻誤以裁定為更正,其上訴期間應如何計算?
9自訴
Q1 行為人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善意執票人得否提起自訴?
Q2 非法人團體得否作為刑事案件之自訴人?
.刑事訴訟法─通常與特別救濟程序.
1上訴利益
Q1 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是否應具備上訴利益?
2上訴不可分
Q1 對刑訴法第348條施行前已繫屬之案件提起上訴,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Q2 上訴理由僅就原判決之一部敘述並指摘違法,法院得否逕認屬一部上訴?
Q3 檢察官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
Q4 僅被告明示只就判決之刑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
Q5 上訴人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提起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刑法第59條?
Q6 上訴人明示僅就緩刑部分提起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宣告刑或應執行刑?
Q7 上訴人明示僅就數罪併罰之法律適用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犯罪事實?
3上訴具體理由
Q1 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之內涵及界限?
Q2 原審辯護人是否有為被告撰寫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之權責?
Q3 第一審辯護人未協助提出上訴具體理由,法院得否駁回其上訴?
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Q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涵,以及其與罪刑相當原則之關係?
Q2 第二審法院排除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前提?
Q3 檢察官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是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Q4 數罪併罰如需再次定應執行刑,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Q5 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5一造缺席判決
Q1 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否逕為一造缺席判決?
Q2 在COVID-19三級警戒期間,第二審法院得否逕為一造缺席判決?
6輕微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Q1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微案件應如何判斷?
Q2 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罪名屬輕微案件者,得例外上訴第三審之情形?
Q3 第二審更審後才初次改判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罪,得否例外上訴第三審?
Q4 第二審初次判決輕微案件有罪,檢察官得否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
Q5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影響輕微案件之認定者,該案件得否上訴第三審?
7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Q1 第二審判決未糾正第一審法院之訴訟行為瑕疵,得否上訴第三審?
Q2 法院已曉諭聲請調查證據但檢察官不為聲請者,得否上訴第三審?
Q3 法院未依被告請求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否上訴第三審?
Q4 就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第二審判決維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無嚴格法律審之適用?
Q5 違背依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在嚴格法律審下屬判決違背判例?
8第二審及第三審程序
Q1 第一審違法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判決,第二審應否將其發回第一審?
Q2 第三審之審判期日被告未到庭者,法院得否進行審判?
9協商程序之救濟
Q1 依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之科刑判決如未提起上訴者,應於何時確定?
Q2 依協商程序所為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
10抗告
Q1 辯護人得否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抗告?
Q2 檢察官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時筆記之處分,辯護人得否聲明不服?
Q3 再審代理人得否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提起抗告?
Q4 再審聲請人欲委任代理人提起抗告,抗告代理人應否具備律師資格?
Q5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一律不得抗告?
Q6 上級檢察署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裁判,得否提起上訴或抗告?
Q7 抗告應敘述之理由是否須具體?
11再審
Q1 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之有罪判決,得否聲請再審?
Q2 受判決人得否為其利益,僅就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聲請再審?
Q3 再審事由中新事實、新證據之內涵?
Q4 再審理由中,新事證與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適用上區別?
Q5 證人於判決確定後翻供,其新供述是否屬再審事由中之新事證?
Q6 再審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自行委託鑑定,是否屬再審事由中之新事證?
Q7 經法院認定無再審理由之事證,得否再與其他新事證合併後聲請再審?
Q8 再審理由之新事證中,何謂應受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Q9 第二審法院因一部上訴而僅為實體科刑之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聲請再審應以何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Q10 聲請再審之案件,於何種情形下毋庸開啟徵詢程序?
Q11 再審聲請程序中,法院應否及如何踐行證據調查?
Q12 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法院得否逕自駁回再審聲請?
12非常上訴
Q1 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適法與否,應如何認定?
Q2 開始再審之裁定得否作為非常上訴之客體?
Q3 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者,是否採行卷證併送制度?
Q4 第二審法院因一部上訴而僅為實體科刑之判決確定後,非常上訴之撤銷及改判範圍是否包括罪名?
.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與執行.
1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Q1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開啟,是否有控訴原則之適用?
Q2 第三人如何參與沒收程序及其權利行使範圍為何?
Q3 法院於沒收特別程序中如何踐行對第三人聽審請求權之保障?
Q4 法院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案件應如何為判決?
Q5 輕微案件之第二審判決諭知沒收第三人財產部分,得否上訴第三審?
Q6 第二審維持第一審不予沒收之判決者,有無嚴格法律審之適用?
Q7 上訴人就本案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死亡者,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沒收判決?
Q8 法院對於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審理流程?
Q9 法院對於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內容?
2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Q1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之概述?
Q2 犯罪行為人死亡後,就其犯罪所得應如何向繼承人宣告沒收?
Q3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否踐行實質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
3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處分之聲明異議
Q1 檢察官在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裁量前,是否應親自訊問聽取受刑人之意見?
Q2 檢察官所為沒收物發還之執行指揮處分,何人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Q3 受刑人對檢察官不行使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應由何法院為管轄法院?
Q4 法院就受刑人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Q5 第二審就被害人對檢察官發還沒收物之執行指揮處分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否抗告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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