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刑法與刑訴之交錯適用
作者: 林鈺雄
ISBN: 9789860147865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08/07
#法律
#刑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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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緊急危難情狀下之雙重性犯罪評價釋疑? 9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Q1 阻卻構成要件同意與阻卻違法承諾之分野? Q2 憲法基本權衝突之價值衡量結果,得否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10 不法意識 Q1 不法意識之概念? Q2 填補空白刑法之行政規章或命令,如何影響不法意識? 11 原因自由行為 Q1 原因自由行為之類型? Q2 原因自由行為之適用要件? 12 錯誤 Q1 等價客體錯誤的法律效果? Q2 事實錯誤與禁止錯誤之分野? Q3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錯誤,係屬事實錯誤抑或禁止錯誤? 13 共同正犯 Q1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Q2 預備犯是否得成立共同正犯? Q3 著手後之共同正犯應如何脫離? 14 幫助犯 Q1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 Q2 幫助犯之因果關係如何判斷? 15 競合論 Q1 競合判斷體系之審查流程? 16 法條競合 Q1 法條競合的分野與內涵? Q2 法條競合中應如何選擇最妥適且充分評價之刑法條文予以論罪? 17 實質競合 Q1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之釋疑? Q2 數罪併罰之各罪該當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者,審判中得否定應執行刑? Q3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在何種情形下構成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 .刑法總則─刑事制裁 1 累犯 Q1 累犯加重規定,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Q2 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規定,有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Q3 累犯更定其刑規定,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Q4 不符合刑法第59條之累犯個案,始得援引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2 自首 Q1 犯罪未發覺前得為自首,關於犯罪是否發覺之認定? Q2 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未經發覺者,是否仍得適用自首規定? 3 緩刑 Q1 刑法第74條第1項所稱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係指為何? Q2 行刑權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曾故意犯罪,得否類推適用緩刑規定? 4 假釋 Q1 受假釋人因故意更犯罪而一律撤銷其假釋,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Q2 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已執行期間內,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Q3 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5年,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5 時效 Q1 適用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之犯人不明案件,所為調查仍係行使追訴權? Q2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日為何? Q3 法院變更起訴法條是否影響追訴權時效之起算? Q4 行刑權時效之期間、停止原因及消滅,可否目的性擴張其適用範疇? 6保安處分 Q1 性犯罪者之強制治療期間,有無違反法律明確原則及比例原則? Q2 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制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Q3 因精障而成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如已受刑罰宣告,即無再施以監護之必要? .刑法總則─沒收 1沒收論 Q1 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有違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等原則? Q2 沒收之基本思維? Q3 沒收之執行時效可否中斷或停止? 2共同正犯沒收 Q1 數人共同犯罪時,對於違禁物、犯罪物應如何諭知沒收? Q2 數人共同犯罪時,對於犯罪所得應如何諭知沒收? Q3 對於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共同正犯,得否諭知沒收或追徵? 3第三人沒收 Q1 第三人沒收之前提要件? 4供犯罪所用之物 Q1 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應如何解釋? 5犯罪所得 Q1 犯罪所得歸屬於何人,應如何認定? Q2 犯罪行為人與第三人間就犯罪所得沒收之競合,應如何為處理? Q3 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 Q4 犯罪所得之孳息得否沒收? 6利得沒收封鎖效果 Q1 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之解釋? Q2 被害人如放棄民事求償權,應否宣告沒收? Q3 犯罪行為人若僅對於部分被害人為賠付,應否宣告沒收? Q4 被害人之民事求償權僅部分受償時,應否諭知沒收? 7估算認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Q1 就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為估算認定者,前提要件為何? 8過苛調節條款 Q1 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得否適用過苛調節條款? 9第三人對沒收標的存有權利 Q1 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應如何為解釋? .刑法分則─國家法益 1賄賂罪 Q1 賄賂罪之職務上行為,應如何認定? Q2 立法委員之職務上行為? Q3 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之職務上行為? Q4 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為關說,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 Q5 貪污行為人繳回全部所得賄賂,但未繳交不正利益,應否減輕其刑? Q6 賄賂罪之對價關係,應如何認定? 2圖利罪 Q1 司法警察是否因轄區不同、勤務不同,即影響主管事務之認定? Q2 圖利罪之不法利益內涵為何? Q3 公務員故意不予查報違章建築之行為,是否存有圖利罪之不法利益? 3妨害投票罪 Q1 投票行賄罪之成立要件? Q2 候選人於競選期間所提出之競選政見,何情形會構成投票行賄罪? Q3 議員當選人行賄後因故不予宣誓就職,是否成立投票行賄罪? Q4 以家戶作為投票賄賂之對象,是否影響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成立? Q5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6 因支持親屬競選而虛遷戶籍,得否阻卻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 4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Q1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2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共同正犯概念及競合關係? 5誣告罪 Q1 普通誣告罪與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區別? Q2 誣告罪主觀犯意之判斷依據? .刑法分則─社會法益 1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1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中所稱之他法,概念為何? Q2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與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法條適用? 2交通事故逃逸罪 Q1 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保護法益? Q2 交通事故逃逸罪中所稱之逃逸,概念為何? 3偽造有價證券、文書、特種文書、署押罪 Q1 在本票上簽署非戶籍登記之姓名,是否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Q2 刑法上所稱之文書,要件為何? Q3 獲得他人授權處理事務,於其死亡後得否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Q4 特種文書之本質及認定標準? Q5 刑法上署押之定義 4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Q1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公文書解釋? Q2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變造公文書罪之分野? Q3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中,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之區辨? Q4 合法繼承人以不實資料辦理繼承登記者,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略誘罪 Q1 父母之一方私自攜其未成年子女離去共同居住處所,是否成立略誘罪? 6賭博罪 Q1 私人住宅是否屬於賭博罪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Q2 包庇賭博罪之要件釋疑? .刑法分則─個人法益 1妨害幼童發育罪 Q1 妨害幼童發育罪之凌虐定義? Q2 妨害幼童發育罪之加重結果犯成立要件? 2遺棄罪 Q1 傷害致死罪與遺棄致死罪之分野? Q2 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成罪釋疑? 3強制性交罪 Q1 性自主權之內涵? Q2 強制性交罪中有關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如何解釋? Q3 對未滿14歲男女為強制性交之加重處罰,是否包含剛滿14歲之男女? Q4 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5 強制性交罪之著手時點認定? 4強制猥褻罪 Q1 強制猥褻行為是否以觸碰被害人身體為必要? Q2 醫生利用觸診遂行猥褻行為,是否屬於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Q3 強制猥褻罪與突襲觸摸罪之分野? 5強制罪 Q1 強制罪之違法性審查要素? 6妨害秘密罪 Q1 妨害秘密罪章中關於秘密之要件? Q2 駕駛汽車於公共道路上,是否屬於無故竊錄罪之非公開活動? Q3 使用GPS追蹤器蒐集車輛移動之信息,是否侵害駕駛人之隱私權? Q4 使用GPS追蹤器蒐集車輛信息,是否屬於無故竊錄罪之竊錄行為? Q5 無故竊錄罪中所稱之無故,概念為何? Q6 洩漏工商秘密罪中所稱之工商秘密,概念為何? 7妨害名譽罪 Q1 公然侮辱罪之保護法益及侮辱行為意涵? Q2 公然侮辱罪之審查流程? Q3 誹謗罪之免責條件釋疑? Q4 行為自我負責原理在誹謗罪中之運用? 8妨害信用罪 Q1 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9竊佔罪 Q1 竊佔罪中所稱之竊佔,概念為何? 10詐欺罪 Q1 詐欺取財罪中所稱之交付,概念為何? Q2 騙取他人簽附條件買賣契約並交付標的物,該當詐欺取財/得利罪? Q3 被害人未確實查證詐術之真實性,是否仍得論以詐欺取財罪? Q4 被害人就受騙取之財物具有法律上權利,是否仍得論以詐欺取財罪? Q5 詐欺罪之犯罪行為流程,如何影響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Q6 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罪,其對象應否限於不特定多數之公眾? 11背信罪 Q1 背信罪中有關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應如何判斷? 12妨害電腦使用罪 Q1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有關無故之解釋? Q2 因調查配偶有無外遇而涉犯破壞電磁紀錄罪,是否屬非無故? Q3 破壞電磁紀錄罪中所稱之取得,應如何解釋? Q4 妨害公務機關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釋疑? Q5 公立學校是否屬於妨害公務機關電腦使用罪所規範之公務機關? .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與訴訟主體 1土地管轄 Q1 利用網際網路遂行犯罪之案件,管轄法院是否限於實際行為地? 2牽連管轄 Q1 具備相同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其合併審理之依據及適用限制? Q2 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與否,應否受當事人主觀意見之拘束? 3迴避 Q1 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之法官,於其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否自行迴避? Q2 曾參與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其再審案件中應否自行迴避? Q3 審判中曾依職權發動或作成強制處分之法官,應否自行迴避? Q4 迴避制度中關於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如何認定? 4送達 Q1 指定送達代收人之要件及送達效力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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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另案扣押之合法性釋疑? Q9 司法警察勘察犯罪現場時,發現的另案證據得否予以扣押? 5採驗 Q1 強制採驗與同意採驗之法規依據及其要件? Q2 司法警察對拘捕被告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踐行何種正當法律程序? Q3 交通警員在何種條件下,得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 6 GPS追蹤器偵查 Q1 偵查機關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是否屬於合法的強制偵查? 7通訊監察 Q1 合法監聽所側錄之被告自白,於證據法上之定性及其證據能力? Q2 違法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及其衍生證據,是否得適用權衡法則? Q3 執行機關違反期中報告義務者,監聽所取得之內容是否有證據能力? Q4 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及其衍生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5 依通訊監察書取得監察對象之共犯對話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6 另案監聽所取得之內容如未陳報法院審查,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證據 1嚴格證明法則 Q1 證據能力之要件內涵及其證明方法? Q2 證據之同一性有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調查審認? Q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別? 2數位證據 Q1 法院得否以替代證據取代原始證據為調查? Q2 數位證據之複製品得否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Q3 不同種類之數位證據下,其證據能力有無判斷應否受傳聞法則之檢驗? 3彈劾證據 Q1 彈劾證據之內涵? Q2 被告之自白得否以彈劾證據削弱其證明力? 4訊問被告 Q1 罪名告知義務所稱之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係指為何? Q2 罪名變更之界限及其告知義務內涵為何? Q3 檢察官第一次訊問被告已踐行告知義務、但其後漏未踐行者,是否違法? Q4 司法警察未踐行緘默權之告知義務,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5自白法則 Q1 自白與其他不利陳述之差異? Q2 自白與指訴之差異? Q3 被告行使緘默或拒絕陳述之舉,可否評價為默示自白? Q4 禁止不正方法取得自白規範中所稱之利誘,應如何解釋? Q5 被告自白是否具備任意性之判斷? Q6 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如何遮斷非任意性自白之繼續效力? Q7 被告對自白任意性有爭執時,應由被告或偵查機關負舉證責任? 6補強證據 Q1 被告自白與共犯他白,是否均須有補強證據? Q2 補強證據之適格性及補強範圍? Q3 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一致,得否作為彼此陳述之補強證據? Q4 同一共犯之數自白所述內容一致,是否須有補強證據? Q5 對於不同的犯罪類型,何者須有補強證據? Q6 被告自白的犯罪事實中,何種內容須有補強證據? Q7 被害人指述所需補強證據之適格性? Q8 測謊鑑定是否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 7對質詰問權 Q1 被告聲請對質而法院不命為對質者,程序有無違法? Q2 被告未對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在何種情況下得例外採納其證言? Q3 就同一證人所為的證言,共同被告間是否均享有反對詰問權? 8傳聞法則 Q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何種陳述,才屬於傳聞證據? Q2 審判外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否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Q3 我國警詢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4 他國警詢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5 被害人滯留國外而無法傳喚時,其警詢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Q6 證交所之監視報告、行為人或被害人之備忘紀錄是否屬於特信性文書? Q7 被告已明示同意之傳聞證據,得否追復爭執而撤回其同意? Q8 被告就傳聞證據表示無意見,可否認屬默示同意得作為證據? 9證人 Q1 未以傳票傳喚證人,是否影響其證述之證據能力? Q2 司法警察於同一處所詢問數證人時,須否隔離而各別單獨詢問? Q3 證人之供述如不具備任意性,是否影響其證據能力? Q4 法官對不得命具結之證人疏未告以應據實陳述,是否影響其證據能力? Q5 幼童證言前後不一致時,可否直接認定欠缺證據價值? 10拒絕證言權 Q1 未明確告知證人享有拒絕證言權,是否影響證人的具結效力? Q2 未告知證人享有拒絕證言權,被告得否主張其證言無證據能力? Q3 證人是否得以偽證罪主張應享有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 Q4 證人享有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中,何謂家長、家屬關係? Q5 證人得否以其陳述恐受刑事處罰為由,概括拒絕回答一切問題? Q6 關於醫師秘匿特權中,應秘密之事項為何? Q7 病患就自身的醫療資訊隱私事項,得否主張拒絕證言? Q8 藥師應秘密之事項並非源自其藥事服務,是否仍得主張藥師秘匿特權? Q9 委任人允許律師就其秘密事項為證述,律師是否仍得拒絕證言? Q10 主詰問受告知享有拒絕證言權仍為證述,反詰問得否拒絕證言? Q11 偵查中受告知享有拒絕證言權仍為證述,審判中得否拒絕證言? 11鑑定及通譯 Q1 尚待鑑定之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是否即無庸舉證? Q2 鑑定所需資料之蒐集,是否應受訴訟法上相關證據法則之拘束? Q3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檢查所得之鑑定報告,得否作為刑事證據? Q4 通譯未具結者,是否影響其傳譯對象陳述之證據能力? 12私人不法取證 Q1 私人違法錄音錄影所取得之內容,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13舉證責任 Q1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負舉證責任各自為何? Q2 被告行為時是否存在阻卻責任事由,應由何者負舉證責任? Q3 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應由何者負舉證責任? Q4 搜扣所得證據之原始狀態同一性如發生爭執,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14證據調查 Q1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及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前提要件? Q2 被告強迫證人出庭為有利供述,法院得否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Q3 法院得依職權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釋疑? .刑事訴訟法─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 1偵查 Q1 偵查機關知有犯罪嫌疑而為拘捕之依據,是否須具備證據能力? Q2 隱密型偵查之類型及其適法性? 2告訴 Q1 調解不成立之同時聲請檢察官偵查,才得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Q2 法院將起訴罪名變更為告訴乃論之罪後,被害人得否補正其告訴? Q3 非告訴權人於偵查中提告而審判時才取得告訴權,其告訴是否合法? Q4 告訴代理人逾越告訴期間後才補正委任書狀,其告訴是否合法? 3再議與交付審判 Q1 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被撤銷後,原檢察署檢察官復提起公訴是否違法? Q2 交付審判中告訴人之律師欲檢閱偵查卷證,應由檢察官為准駁? 4犯罪事實 Q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有錯誤,法院得否自行予以更正? Q2 法院未踐行訊問被告犯罪事實之程序,得否據此提起第三審上訴? 5追加起訴 Q1 檢察官追加起訴之限制要件為何? 6單一案件與同一案件 Q1 同一案件經先後起訴而繫屬於數法院者,應如何裁判及救濟? Q2 數行為以一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一部無罪,他部應否裁判? 7審判 Q1 法院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可否就待證事實存否或法律見解適時公開心證? Q2 審判長得否就性質相同之數證據,一次性調查並予當事人一併陳述意見? Q3 被告受不當誘導訊問而未適時聲明異議,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8裁判 Q1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何種判決? Q2 法院如認有免訴之情形,得否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Q3 案件是否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應以起訴時為斷? Q4 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罪而無我國刑法之適用者,應諭知何種判決? Q5 數罪併罰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法院得否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Q6 檢察官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後受刑人死亡者,法院應否更為裁定? Q7 刑事判決之正本送達後,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範圍及其界限? Q8 不得以裁定更正之事項卻誤以裁定為更正,其上訴期間應如何計算? 9自訴 Q1 行為人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以行使,善意執票人得否提起自訴? Q2 非法人團體得否作為刑事案件之自訴人? .刑事訴訟法─通常與特別救濟程序 1上訴利益 Q1 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是否應具備上訴利益? 2上訴不可分 Q1 對刑訴法第348條施行前已繫屬之案件提起上訴,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Q2 上訴理由僅就原判決之一部敘述並指摘違法,法院得否逕認屬一部上訴? Q3 檢察官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 Q4 上訴人明示僅就緩刑部分提起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主刑或刑法第59條? Q5 上訴人明示僅就緩刑部分提起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宣告刑或應執行刑? Q6 上訴人明示僅就數罪併罰之法律適用一部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犯罪事實? 3上訴具體理由 Q1 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之內涵及界限 Q2 原審辯護人是否有為被告撰寫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之權責? Q3 第一審辯護人未協助提出上訴具體理由,法院得否駁回其上訴? 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Q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涵,以及其與罪刑相當原則之關係? Q2 第二審法院排除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前提? Q3 檢察官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是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Q4 數罪併罰如需再次定應執行刑,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Q5 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5一造缺席判決 Q1 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否逕為一造缺席判決? Q2 在COVID-19三級警戒期間,第二審法院得否逕為一造缺席判決? 6輕微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 Q1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微案件應如何判斷? Q2 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罪名屬輕微案件者,得例外上訴第三審之情? Q3 第二審更審後才初次改判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罪,得否例外上訴第三審? Q4 第二審初次判決輕微案件有罪,檢察官得否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 Q5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影響輕微案件之認定者,該案件得否上訴第三審? 7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Q1 第二審判決未糾正第一審法院之訴訟行為瑕疵,得否上訴第三審? Q2 法院已曉諭聲請調查證據但檢察官不為聲請者,得否上訴第三審? Q3 法院未依被告請求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否上訴第三審? Q4 就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第二審判決維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無嚴格法律審之適用? Q5 違背依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在嚴格法律審下屬判決違背判例? 8第三審程序 Q1 第三審之審判期日被告未到庭者,法院得否進行審判? 9協商程序之救濟 Q1 依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之科刑判決如未提起上訴者,應於何時確定? Q2 依協商程序所為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 10抗告 Q1 辯護人得否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抗告? Q2 檢察官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時筆記之處分,辯護人得否聲明不服? Q3 再審代理人得否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提起抗告? Q4 再審聲請人欲委任代理人提起抗告,抗告代理人應否具備律師資格? Q5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一律不得抗告? Q6 上級檢察署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裁判,得否提起上訴或抗告? Q7 抗告應敘述之理由是否須具體? 11再審 Q1 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之有罪判決,得否聲請再審? Q2 受判決人得否為其利益,僅就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事實聲請再審? Q3 再審事由中新事實、新證據之內涵? Q4 再審理由中,新事證與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適用上區別? Q5 證人於判決確定後翻供,其新供述是否屬再審事由中之新事證? Q6 再審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自行委託鑑定,是否屬再審事由中之新事證? Q7 經法院認定無再審理由之事證,得否再與其他新事證合併後聲請再審? Q8 再審理由之新事證中,何謂應受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 Q9 第二審法院因一部上訴而僅為實體科刑之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聲請再審應以何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Q10 聲請再審之案件,於何種情形下毋庸開啟徵詢程序? Q11 再審聲請程序中,法院應否及如何踐行證據調查? Q12 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法院得否逕自駁回再審聲請? 12非常上訴 Q1 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適法與否,應如何認定? Q2 開始再審之裁定得否作為非常上訴之客體? Q3 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者,是否採行卷證併送制度? Q4 第二審法院因一部上訴而僅為實體科刑之判決確定後,非常上訴之撤銷及改判範圍是否包括罪名? .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與執行 1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Q1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開啟,是否有控訴原則之適用? Q2 第三人如何參與沒收程序及其權利行使範圍為何? Q3 法院於沒收特別程序中如何踐行對第三人聽審請求權之保障? Q4 法院就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案件應如何為判決? Q5 輕微案件之第二審判決諭知沒收第三人財產部分,得否上訴第三審? Q6 第二審維持第一審不予沒收之判決者,有無嚴格法律審之適用? Q7 上訴人就本案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死亡者,效力是否及於第三人沒收判決? Q8 法院對於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審理流程? Q9 法院對於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內容? 2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Q1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之概述? Q2 犯罪行為人死亡後,就其犯罪所得應如何向繼承人宣告沒收? Q3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否踐行實質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 3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處分之聲明異議 Q1 檢察官所為沒收物發還之執行指揮處分,何人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Q2 受刑人對檢察官不行使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應由何法院為管轄法院? Q3 法院就受刑人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有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Q4 第二審就被害人對檢察官發還沒收物之執行指揮處分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否抗告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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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應民意?關於犯罪與刑罰 (1版)

如何回應民意?關於犯罪與刑罰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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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隨著社會多元、網路的盛行,資訊的接收快速,加上網路的匿名性,使得社會大眾更勇於表達自己的想法。身為現代社會的公民,對於社會事件的思考,如果不具備基本的專業素養,易牽引個人思路,加上民主政府基於選票的考量,也會受到網民的影響,長期下來,將不利於社會發展。Kinzig教授身為犯罪學者與刑事法學者,希望藉由淺顯的概念與社會大眾對話。本書適合不具備犯罪學與刑事法專業的讀者閱讀,作者試圖以實際的案例帶入基本理論,讓讀者能重新思考,跳出原有的生活經驗,進而理性思考刑事政策。此外,本書分為十二章,可以看出,Kinzig教授的寫作功力,內容環環相扣,吸引讀書想一章一章看下去。然而,本書對於從事犯罪學與刑事法學專業人士,也是重要的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Jörg Kinzig教授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為當代德國最重要的犯罪學者兼刑法學者。現任德國杜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2011年迄今)。2023年1月起擔任德語區犯罪學學會會長(德國、瑞士、奧地利)。 專長為:刑法、刑事訴訟法、犯罪學、少年刑法和刑事制裁,並參與多本德國刑法註釋書撰寫工作。 譯者簡介 馬躍中教授 學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現任: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主任兼所長。 台灣藥物濫用防治學會理事長。 著作: 1.經濟刑法:全球化的犯罪抗制,三版,元照,2021年9月。 2.刑事制裁:犯罪後之刑法回應,新學林,2019年2月。 作者序   《如何回應民意?關於犯罪與刑罰》這本小冊子於2020年於德國出版,出版後受到讀者的喜愛,一年後即再度再版。本書所講授的是讓社會大眾感到極大興趣的刑法與犯罪學問題,本人寫作的主要受眾是非法律專業人士以及社會大眾。   本人非常高興本書由我很敬重的學術伙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系主任馬躍中教授將本書翻成中文。馬教授早年在本人任教的杜賓根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過去幾年杜賓根大學犯罪研究所與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有著密切的學術交流。我希望雙方研究所,一直保持學術研究的伙伴關係。   我希望所有的讀者都能夠因為閱讀本書得到滿滿的收獲,同時也能對犯罪學以及刑法領域有興趣並獲得啟發。 2023年3月於杜賓根 約格・金齊格 教授 導讀 馬躍中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系主任)   初次認識到約格・金齊格教授是在2006年,當時我還是杜賓根大學法學院的博士生,為了準備刑法實例演習的考試(當時為畢業門檻之一),旁聽了一門大學部開設的課程:「刑法分則:財產法篇」。當時深受其上課魅力所吸引,一直以為金齊格教授是專攻刑法釋義學。一直到2012年接任杜賓根大學犯罪研究所所長,進一步拜讀其大作,才知道他是犯罪學與刑事法學「二刀流」的教授,金齊格教授不但受邀撰寫刑法註釋書,在法釋義學上具有一定地位;同時,也是德國當代最重要的犯罪學者之一。當讀者閱讀完本書之後,應該可以得到進一步的認識。   金齊格教授當初撰寫《如何回應民意?關於犯罪與刑罰》這本「薄書」之目的,是希望以淺顯易懂的用語以及共同的生活經驗,使讀者易與作者產生共鳴,進而對犯罪學和刑法學產生興趣;另一個層面,作者希望能引導社會大眾有正確的法治概念與現代公民應有的理性思維。一個進步的社會,不只是生活的富足,現代公民也必須具備獨立思考與理性的思辨能力。 針對社會爭議事件   這本書雖然號稱法普或科普,在翻譯的過程中仍可以看出金齊格教授深厚的犯罪學與刑事法學的功力。本書共有十二章,看似可以各自獨立,但又環環相扣,最後一章又會回應本書的主題:如何回應民意?也就是刑事政策是否要符合民眾主流意見。金齊格教授雖然提出德國現今熱門刑事政策熱點,並加以批判,然而許多社會爭議事件與我國現狀不謀而合,本書第一章提及德國民眾普遍認為,刑事法院判決過輕,猶如我們近年來對於法官冠以「恐龍法官」以及稱監獄有如「養生館」般的環境;第五章的犯罪恐懼,也可以對應到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2022年台灣民眾對司法與犯罪防制滿意度之調查研究」,應該是全國對於犯罪被害調查最完整、調查時間最長的實證研究。從我國所做的實證研究可以發現被害人對犯罪的主觀感受與實際上客觀的被害情況,常常存有很大的落差。我們可以從德國的統計數據看到,對於被害恐懼,女性(約32%)大於男性(約11%),然而實際上的被害人男性占了6成。   第七章對於無期徒刑的批評,依照德國的規定,無期徒刑15年就可以獲得假釋,德國民眾因而普遍認為,這些罪犯很快就會放出來,同樣的現象也發生在台灣,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人,在監獄中執行達到一定的條件,是可以啟動刑法所定執行刑罰配套措施中的「假釋制度」。無期徒刑假釋的要件,規定在刑法第77條第1項,在1997年以前,無期徒刑最少要執行10年才能假釋,1997年至2005年,這個門檻改為15年(累犯20年),2005年以後,門檻是25年。在2005年以後所判的無期徒刑,目前還沒有到假釋的門檻,而之前所判的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平均要執行多久才會假釋呢?依據法務部於2017年7月所公布的統計,2007年至2016年假釋出獄無期徒刑受刑人的平均執行時間為13.9年。而依據於2018年底公布的統計數據:2008年至2018年平均為14.6年。第九章也有討論現行量刑上的問題,司法院於2023年2月全面啟用AI量刑資訊系統,希望透過資訊力量的協助,整理大量裁判資料,並即時更新,提供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查詢類似案件的量刑趨勢,讓量刑更公正透明。然而,也引起上述量刑系統是否會侵害法官的審判獨立之爭議,因為量刑牽涉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事項,建立一套量刑規則是否會與審判獨立相衝突?來到了第十章:監獄系統的改革。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所言:「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與德國監獄行刑之再社會化目的相同。德國監獄行刑之目的相較於台灣,更能體現人性尊嚴的實踐:平均每位收容人為六平方米的空間、允許收容人有條件下接觸電腦和對外通訊,希望在重返社會後不會與外界有落差。然而,這種種的一切,可能看在台灣人的眼裡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尤其是現行外役監制度,除了有逃脫事件,甚至引發殺警事件,外役監獄在人選的挑選上,也呈現了爭議,例如2023年7月爆發夜店殺警案之受刑人於外役監服刑。外役監原來的立意本是為了受刑人能提早適應社會,然而在媒體的渲染下,社會大眾開始質疑外役監制度的存在,甚至要求重刑犯能關好關滿。如果我國監獄刑事政策,完全媒體導向,民粹主義下的政策思考,受刑人能夠達到社會復歸的目的嗎? 重大的刑事政策   近年來,我們面臨的重大刑事政策,第三章提及性犯罪的改革、第六章罰金刑的改革、第八章針對精神障礙、性侵犯可否永遠關起來:在此作者舉了一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歷史上服刑最久的囚犯:Neumann,被關押超過59年,1962年1月13日因謀殺入獄,一直到2021年3月獄釋。當然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原則上,依德國法,判處無期徒刑之人可以在服刑滿15年獲得假釋的機會,也提到2010年58位被判處無期徒刑之人,有50人出獄3年內沒有再犯;其他8人至今僅有6人因為輕罪判處罰金刑,同時對照我國在討論監護處分、刑後強制治療等問題,都有找到相關的對策,尤其是在大法官第799號、第812號解釋文針對刑罰與保安處分須遵守所謂的「明顯區隔原則」,在本章都有詳細的論述。第六章也回應了作者對於死刑存廢的態度,提出二點反對死刑存置的理由:無法達到嚇阻效果以及可能的誤判風險。 討論未討論以及尚未重視的犯罪學議題   當然,本書也提出了現今我國未討論或尚未重視的犯罪學議題。第二章提出:犯罪為何不易被衡量?介紹了基本的犯罪統計。正確以及科學的犯罪統計,在我國仍是有待開發的新興領域,有待犯罪學者、刑事法學者、統計學者以及偵查實務工作者共同合作,以科學的方法加以蒐集、分析以及運用;第四章討論了外來移入人口的犯罪問題,隨著我國少子化以及勞動力不足,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2022年9月底止,移工在台人數為712,169人,其中,行蹤不明移工在台累計762,107人,未來大量引用外籍勞工或所謂不斷增加的「新住民」已經是不可以擋下的趨勢。也許我們也要開始思考,如何面臨外來移入人口的犯罪問題。 作者在最後一章提及德國司法機關雖然有較高的社會信任,但隨著社會發展與科技進步,而偵查審判人員不足下,如何維持偵查及審判品質,面臨極大的挑戰,尤其是在重大犯罪發生後,高漲的民意,要求立即追究責任,政客為了選票更進一步地壓制司法採取嚴厲的手段,此時我們應該思考:回應民意,應該是採取溫和的刑事政策與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 本書的出版感謝新學林出版社的協助,以及中正大學法研所許晴妃同學在文字上的校對與檢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參與「保安處分專題研究」的研究生,本書的德文原文,作為上課的讀本,與同學的討論過程中,也使得本書在翻譯上,更能貼近作者的想法與文句的原意。希望藉由本書能提高我國公民在探討公共政策的議題,能夠理性思考,具有思辨能力,而不是受到網路媒體的帶風向,共同監督政府。   本書除了適合一般非專業人士閱讀,也適合研究犯罪學與刑事制裁的專業人士閱讀,每一章的內容,都可以作更深入的研究。如果對於一些專有名詞或內容要再進一步瞭解,建議可以搭配本人撰寫,由新學林出版社出版的《刑事制裁:犯罪後之刑法回應》作為進階閱讀。最後,有關於本書的書名,若以直譯似乎為:「仍要以人民名義?」(Noch im Namen des Volkes?),恐怕無法使讀者完全理解,斟酌再三,以「如何回應民意?」較為貼切。當然,本文翻譯的過程中,可能的謬誤所在多有,還望方家予以指正,未來再版可一併修正。 馬躍中 2023年7月30日於台中書房 目錄 作者序 I 本書導讀 III 第一章 對刑事司法系統的普遍不安 1 第二章 為什麼犯罪不太容易衡量 9 第三章 德國的性與犯罪 17 第四章 又是外國人 23 第五章 森林之夜—或對犯罪的恐懼 31 第六章 除了罰金刑與自由刑,還有其它何種選項? 39 第七章 判處無期徒刑!「反正他很快就會重獲自由!」 45 第八章 保安監禁:把他們永遠關起來! 51 第九章 「友善司法」的量刑與譴責 57 第十章 在陰影下:判決的執行 65 第十一章 誰會想到被害人? 71 第十二章 一切都會沒事? 同時當作是資產負債表 79 附錄:參考資料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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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0法則 刑法 試在‧必刑:分則篇-國考各類科.實務工作者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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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80/20法則-刑法 試在‧必刑-分則篇》   學說無際、實務無涯,無法兼顧只好天天埋頭書海四處亂撞的你厭煩了嗎?   「與其求取面面俱到,不如針對重點突破」   本系列特別向在補教界面授超過3000小時以上的師資群們邀稿,依循80/20黃金法則以及一本書主義,為國考考生量身打造   —使20%的投入轉為80%的產出、以20%的努力得到80%的收穫。   你的生命,不該浪費在多餘的事物上。   結合「讀本」與「解題」兩大主軸協助讀者建立基本概念與架構,再透過簡單好記的字眼貫串理論呈現在讀者面前,   佐以柳震老師的解析與整理,讓刑法功力快速增長,幫助讀者在20%的心力投資下,獲得80%的高回報率。   新保成 80/20法則-刑法 試在‧必刑-分則篇 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伊谷老師推薦│從扁平、枯燥及無聊的國考參考書界鑽出頭的好著作。   │李星老師推薦│將新穎、刁鑽的實務判決連「案例」帶「見解」化為考題,儼然已成為近年刑法國考不可忽略的趨勢。而作為「80/20」法則系列之催生者與祭酒的柳震老師,可說是市場上最先觀測到此趨勢並提出對策的先行者。這兩本作品收錄了極為豐富的實務見解,並透過「讀解合一」與「解題SOP」進行解構與重組,讓雜亂無章的實務見解能收束、整合為考試有辦法寫出來的作答體系。甚至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這兩本作品都可作為絕佳的工具書,持續發揮驚人的效用。   │蕭雄老師推薦│讓柳震用淺白的論述帶你瞭解刑法基礎理論。   │蘇試老師推薦│給你滿滿的愛+實務見解!   適用對象   1 欲報考國考各類科之考生。   2 欲對刑法加以研究之考生。   3.實務工作者。   使用功效   結合「讀本」與「解題」兩大主軸協助讀者建立基本概念與架構後,再透過簡單好記的字眼貫串許多理論呈現在讀者面前,佐以柳震老師的解析與整理,讓讀者可立即快速擁有刑法的基石。   幫助讀者在20%的心力投資下,獲得80%的高回報率。   改版差異   1.新增實務見解   2.依照113年修法修訂內容   書籍特色   ‧實務見解全面蒐集   本書搜尋近萬則實務見解(上從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決議、判例、具參考價值判決至高等法院座談會、判決,甚至精選各地方法院之重要判決,此外還附帶搜索司法院與法務部見解),整理關於各條文可能涉及的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各位讀者對我國實務見解有一定之認識。   ‧學說見解重點直擊   本書顛覆一般參考書作法─將學說全盤整理,反而以有系統的將可能出現之學說考點,尤其應對司法官、律師新型態考法,以重點式寫作呈現在各位讀者眼前,使考生對於相關考點有一定解題思維。   ‧修法時事重新編輯   本書統整最新修法資訊,並針對一些重大時事考點,搜尋該實務之判決整理重點,以解析方式讓讀者擁有面對此隱藏性考題,快速直攻命題核心之技能。   ‧國考試題一覽無遺   本書精選網羅截至113年10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八大國家考試類科   1.司律研究所   2.司法特考及調查局三四等   3.警察特考三四等   4.高普地特(行政類、法制法律廉政)   5.身心障礙特考   6.公務員升等及原住民特考   7.國軍轉任及國防法務官   8.鐵路特考、海巡、移民 【目錄】 第一章 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一)/001 第一節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001 壹、殺人罪/001 貳、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006 參、義憤殺人罪/009 肆、生母殺嬰罪/012 伍、加工自殺罪/013 陸、過失致死罪/017 柒、墮胎罪/020 捌、遺棄罪/023 第二節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040 壹、傷害罪/040 貳、重傷罪/042 參、聚眾鬥毆罪/046 肆、傳染花柳病罪/046 伍、妨害幼童發育罪/050 第二章 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二)/061 第一節 妨害自由法益之犯罪/061 壹、妨害自由法益特別規定之條文介紹/061 貳、強制罪/065 參、私行拘禁罪/071 肆、恐嚇危安罪/081 伍、侵入住居罪/087 陸、違法搜索罪/094 第二節 妨害性自主法益之犯罪/096 壹、強制性交罪/097 貳、加重強制性交罪/109 參、強制猥褻罪/127 肆、乘機性交、猥褻罪/148 伍、強制性交之加重結果犯、結合犯/153 陸、與幼年人性交、猥褻罪/156 柒、權勢性交罪與詐術性交罪/162 第三節 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169 壹、公然侮辱罪/169 貳、誹謗罪/180 參、侮辱誹謗死者罪、妨害信用罪/206 第四節 妨害秘密之犯罪/207 壹、妨害文書秘密罪/207 貳、竊視竊聽竊錄罪/209 參、洩漏業務上知悉持有秘密罪/226 肆、其他洩密條文/227 第五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227 第三章 非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233 第一節 財產犯罪之概說/233 第二節 侵害個別財產法益犯罪/233 壹、竊盜罪/233 貳、加重竊盜罪/257 參、竊盜準動產/285 肆、搶奪罪、加重搶奪罪/288 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強盜結合犯/295 陸、準強盜罪/303 柒、侵占罪、公益業務侵占罪/326 捌、毀損罪/341 第三節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犯罪/355 壹、普通詐欺罪/355 貳、電子詐欺罪/396 參、背信罪/432 肆、重利罪、加重重利罪/437 伍、恐嚇取財罪/446 陸、擄人勒贖罪/449 柒、贓物罪/455 第四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467 第一節 公共危險犯罪/467 壹、放火與失火罪/467 貳、放火相關罪章/478 參、公共道路安全破壞之犯罪/481 肆、不能安全駕駛罪與肇事逃逸罪/495 伍、其他公共危險重點條文介紹/565 第二節 侵害公共信用犯罪/576 壹、文書之概念/576 貳、偽造貨幣罪/581 參、偽造有價證券罪/586 肆、偽造變造支付用磁卡電磁紀錄物罪、本罪章實質預備犯/595 伍、偽造文書罪/599 陸、偽造變造公文書/619 柒、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622 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629 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636 拾、業務登載不實罪/653 拾壹、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655 拾貳、偽造盜用(公)印章印文署押罪/656 拾參、偽造文書罪章之沒收/658 拾肆、準文書/661 拾伍、行使與偽造變造文書罪之競合問題/667 第三節 侵害善良風俗犯罪/674 壹、血親性交罪/674 貳、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675 參、公然猥褻罪/680 肆、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684 伍、重婚罪/696 陸、和誘略誘罪/697 柒、妨害農工商罪/702 捌、賭博罪/704 第五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713 第一節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714 壹、公務員賄賂罪/714 貳、圖利罪/745 參、枉法裁判罪/752 肆、濫權追訴處罰罪/752 伍、凌虐人犯罪/755 陸、違法徵收罪、抑留剋扣罪/756 柒、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758 捌、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759 玖、不純正瀆職罪/766 第二節 妨害公務執行/769 壹、妨害公務罪/769 貳、妨害考試罪/776 參、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777 肆、侵害封印查封標示罪/779 伍、侮辱公務員罪、藐視國會罪/780 第三節 妨害投票罪/786 壹、投票受賄罪/786 貳、投票行賄罪/789 參、妨害投票正確罪/790 第四節 妨害秩序罪/801 壹、聚眾不解散罪/801 貳、聚眾強暴脅迫罪/804 參、恐嚇公眾罪/811 肆、煽惑犯罪或違抗法令罪/812 伍、參與犯罪結社罪/813 陸、挑唆包攬訴訟罪/813 柒、僭行公務員職權罪/814 捌、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815 第五節 脫逃罪/817 壹、脫逃罪性質/817 貳、脫逃罪/817 參、縱放或便利脫逃罪/820 肆、公務員縱放或便利逃脫罪/821 第六節 妨害司法權公正行使罪章/825 壹、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825 貳、湮滅刑事證據罪/829 參、本罪章免責事由/835 肆、偽證罪/838 伍、誣告罪/848 第六章 電腦犯罪專論/861 壹、入侵電腦罪/861 貳、無故取得及毀損電腦罪/863 參、電腦干擾罪/866 肆、製作毀損性電腦程式罪/867 伍、其他/867

原價: 820 售價: 697 現省: 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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