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
ISBN13:9789575116071
出版社:元照
作者: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裝訂/頁數:平裝/344頁
規格:23cm*17cm*1.5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21/10/01
中國圖書分類:繼承法I
內容簡介
俗語說:「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個人畢生努力之財產,不能隨其死亡帶離世界。國家為處置人民死亡後之財產關係,特規定民法繼承編,以解決該權利義務之歸屬。為此,本書以論述民法繼承編為目的,分為兩大部分:序論與本論。於序論中闡明民法繼承權與繼承財產之特色,共分五章,依次為繼承之根據、繼承之意義及分類、繼承法之編訂、繼承法之性質與繼承權。在本論中,依民法繼承編之體系,共分為三章,首先為遺產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由何人為其繼承人;其次為遺產之繼承,闡述繼承人繼承財產之方法,與繼承所生之權利與義務;最後為遺囑,乃為尊重被繼承人處置個人財產之自由意思而設,並應優先法定繼承。
本書為三代傳承之著作,由大戴(炎輝)、中戴(東雄)及小戴(瑀如)所共同撰述。各代有不同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環境,而呈現立法與修法之進展。本書之主要特色有二:其一,繼承法在於解決被繼承人之財產如何由繼承人繼承,而以財產法之規定易發生牴觸。於發生牴觸時,應如何優先適用,有深人檢討。其二,理論之探討,需要實務之配合,方能融會貫通,為此本書另以「繼承法實例解說」予以搭配,以期讀者能融會貫通,而有條理的解決因繼承所生之法律疑難。
目錄
自 序/戴炎煇
繼承編修訂版自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年修訂版自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編 序 論】
第一章 繼承之根據/3
第二章 繼承之意義及分類/7
第三章 繼承法之編訂/13
第四章 繼承法之性質/29
第五章 繼承權/31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37
第一節 繼承之開始/37
第二節 繼承人之資格、種類及順序/40
第一款 繼承人之資格/40
第二款 繼承人之種類及順序/43
第三節 各種繼承人/48
第四節 代位繼承/58
第五節 應繼分/67
第六節 繼承權之喪失/72
第一款 繼承權喪失制度之沿革/72
第二款 繼承喪失之意義、事由及效力/76
第七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84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107
第一節 繼承之效力/107
第一款 繼承之標的物/107
第二款 繼承之費用/112
第三款 遺產受酌給權/113
第四款 共同繼承/120
第二節 概括繼承之有限責任/130
第一款 總 說/130
第二款 民國19年限定繼承之主要內容/138
第三款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法定限定繼承)之特色/141
第四款 遺產之清算/157
第五款 強制無限責任繼承與任意無限責任繼承/171
第六款 過渡條款之溯及適用/175
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77
第一款 繼承遺產之分割/177
第四節 繼承之拋棄/199
第一款 總 說/199
第二款 拋棄繼承之效力/211
第五節 無人承認繼承/221
第一款 總 說/221
第二款 繼承財產之管理及清算/224
第三款 繼承人之搜索及賸餘財產之歸屬/231
第三章 遺 囑/235
第一節 總 論/235
第一款 遺囑制度之沿革及存在理由/235
第二款 遺囑之意義及內容/239
第三款 遺囑能力/240
第二節 遺囑之方式/243
第一款 總 論/243
第二款 普通方式之遺囑/244
第三款 特別方式之遺囑/252
第四款 見證人之資格/256
第三節 遺囑之撤回/258
第一款 總 說/258
第二款 遺囑撤回之方法/260
第三款 遺囑撤回之效力/263
第四節 遺囑之執行/266
第一款 遺囑之提示與開視/266
第二款 遺囑執行人/268
第五節 遺囑之效力/275
第六節 遺 贈/278
第一款 總 說/278
第二款 遺贈之效力/280
第三款 遺贈之承認及拋棄/285
第七節 特留分/288
第一款 總 說/288
第二款 特留分之意義及拋棄/291
第三款 特留分權利人及其數額/293
第四款 特留分之算定/294
第五款 特留分之扣減/297
主要參考書/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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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論(上) 2/E 2022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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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論(上)
書號 : 5EB19
編/著者 : 劉春堂
出版社 : 新學林
出版日期 : 2022-07-31
ISBN/ISSN : 4711366090111
版別 : 2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560頁
民法債編各論(中)
書號 : 5EB23
編/著者 : 劉春堂
出版社 : 新學林
出版日期 : 2023-01-31
ISBN/ISSN : 4711366090166
書系 : 入門教科書
版別 : 2版
裝幀 : 平裝 18開 560頁
民法債編各論(下)
書號 : 5EB28
編/著者 : 劉春堂
出版社 : 新學林
出版日期 : 2022-03-31
ISBN/ISSN : 4711366090012
版別 : 修訂版4刷
裝幀 : 平裝 18開 464頁
上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二章 買 賣 5
第一節 總 說 5
第二節 買賣之效力 27
第三節 特種買賣 121
第三章 互 易 183
第四章 交互計算 189
第五章 贈 與 207
第一節 總 說 207
第二節 贈與之效力 212
第三節 贈與之撤銷 221
第四節 特種贈與 227
第六章 租 賃 239
第一節 總 說 239
第二節 租賃之效力 257
第三節 租賃之變更 323
第四節 租賃之消滅 375
第五節 特種租賃 387
第七章 借 貸 451
第一節 使用借貸 451
第二節 消費借貸 475
參考書目 531
中目錄
第八章 僱傭
第一節 總說 1
第二節 僱傭之效力 5
第三節 僱傭之消滅 16
第九章 承攬
第一節 總說 21
第二節 承攬之效力 32
第三節 承攬之消滅 109
第十章 出版
第一節 總說 115
第二節 出版之效力 121
第三節 出版之消滅 138
第十一章 委任
第一節 總說 141
第二節 委任之效力 158
第三節 委任之消滅 196
第十二章 經理人及代辦商
第一節 總說 211
第二節 經理人 213
第三節 代辦商 241
第十三章 居間
第一節 總說 257
第二節 居間之效力 265
第三節 居間之消滅 280
第十四章 行紀
第一節 總說 281
第二節 行紀之效力 287
第三節 行紀之消滅 314
第十五章 寄託
第一節 總說 315
第二節 寄託之效力 325
第三節 寄託之消滅 347
第四節 特殊寄託 350
第十六章 倉庫
第一節 總說 381
第二節 倉庫契約之效力 389
第三節 倉庫關係之消滅 413
第十七章 運送
第一節 總說 415
第二節 物品運送 421
第三節 旅客運送 486
第十八章 承攬運送
第一節 總說 499
第二節 承攬運送之效力 505
第三節 承攬運送關係之消滅 522
參考書目 523
下目錄
修訂版序言
自序
第十九章 旅遊
第一節 旅遊營業人及旅遊契約 2
第二節 旅遊契約之成立 8
第三節 旅遊契約之性質及特性 11
第四節 旅遊契約之效力 15
第五節 旅遊之消滅 38
第二十章 合夥
第一節 總說 41
第二節 合夥之效力 48
第三節 合夥人之退夥及入夥 80
第四節 合夥之消滅 92
第二十一章 隱名合夥
第一節 總說 101
第二節 隱名合夥之效力 108
第三節 隱名合夥之消滅 117
第二十二章 合會
第一節 總說 123
第二節 合會之成立、性質及其類似概念 142
第三節 合會之效力 150
第四節 合會之變更 167
第五節 合會之倒會 184
第六節 合會之消滅 190
第二十三章 指示證券
第一節 總說 193
第二節 指示證券之發行 202
第三節 指示證券之讓與 217
第四節 指示證券之承擔 224
第五節 指示證券之給付 228
第六節 指示證券之消滅 237
第二十四章 無記名證券
第一節 總說 241
第二節 無記名證券之發行 244
第三節 無記名證券之流通 252
第四節 無記名證券之給付 258
第五節 無記名證券喪失之救濟 268
第六節 無記名證券之消滅 281
第二十五章 終身定期金
第一節 總說 283
第二節 終身定期金之效力 295
第三節 終身定期金之消滅 299
第二十六章 和解
第一節 總說 307
第二節 和解之效力 318
第三節 和解之消滅 326
第二十七章 保證
第一節 總說 331
第二節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345
第三節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365
第四節 保證之消滅 377
第五節 特殊保證 388
第六節 銀行法關於保證之特殊規定 399
第二十八章 人事保證
第一節 總說 409
第二節 人事保證之成立及特性 414
第三節 人事保證之效力 416
第四節 人事保證之消滅 425
參考書目 431
後記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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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論 (下) 2022 <新學林>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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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論(下)
ISBN13:4711366090012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劉春堂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2.5cm (高/寬/厚)
版次:修訂版 4刷
出版日:2022/03/01
中國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其所規範者,實質上係各種契約之債,可謂係抽象契約或法律行為之具體化,屬於契約法各論,本書即以此為論述對象。
由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不僅條文多,內容錯綜複雜,且為理論及適用之經緯,在在與吾人之實際生活有密切關聯。故本書在敘述上,除介紹一般理論外,主要在闡釋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區別並比較各種契約之特性及適用範圍,說明其體系位置及法律效果,此外,亦引用較多之判例或解釋,以促進理論與實務的交流。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自序
我國民法債編,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第二章「各種之債」(自第三百四十五條至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係就各種典型的債之關係而為規定,計分二十七節,共四五六條,由二十七種契約及二種單獨行為(證券之發行)所組成。由此可知,我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其所規範者,實質上係各種契約之債,可謂係抽象契約或法律行為之具體化,屬於契約法各論,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各論」或「債編各論」,本書即以此為論述對象。
由於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不僅條文多,內容錯綜複雜,且為理論及適用之經緯,在在與吾人之實際生活有密切關聯。故本書在敘述上,除介紹一般理論外,主要在闡釋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區別並比較各種契約之特性及適用範圍,說明其體系位置及法律效果,此外,亦引用較多之判例或解釋,以促進理論與實務的交流。由於本書所詮釋者,係以我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之規定為主,因而採用通稱,名為「民法債編各論」,計分為上、中、下冊,先後刊行,上冊係以財產性契約為論述對象;中冊係以勞務性契約為論述對象;下冊則以其他類型契約及證券之發行為論述對象。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又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為學養及時間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最後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而促使我持續不斷從事民法的學習及研究者,除了個人之興趣及使命感外,則為課堂上認真上課的同學,因此我也要感謝他們。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方國輝博士校閱本書初稿,林亞齡小姐協助整理並擔任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使本書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併此致謝。
劉春堂 謹誌
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目錄
修訂版序言
自序
第十九章 旅遊
第一節 旅遊營業人及旅遊契約 2
第二節 旅遊契約之成立 8
第三節 旅遊契約之性質及特性 11
第四節 旅遊契約之效力 15
第五節 旅遊之消滅 38
第二十章 合夥
第一節 總說 41
第二節 合夥之效力 48
第三節 合夥人之退夥及入夥 80
第四節 合夥之消滅 92
第二十一章 隱名合夥
第一節 總說 101
第二節 隱名合夥之效力 108
第三節 隱名合夥之消滅 117
第二十二章 合會
第一節 總說 123
第二節 合會之成立、性質及其類似概念 142
第三節 合會之效力 150
第四節 合會之變更 167
第五節 合會之倒會 184
第六節 合會之消滅 190
第二十三章 指示證券
第一節 總說 193
第二節 指示證券之發行 202
第三節 指示證券之讓與 217
第四節 指示證券之承擔 224
第五節 指示證券之給付 228
第六節 指示證券之消滅 237
第二十四章 無記名證券
第一節 總說 241
第二節 無記名證券之發行 244
第三節 無記名證券之流通 252
第四節 無記名證券之給付 258
第五節 無記名證券喪失之救濟 268
第六節 無記名證券之消滅 281
第二十五章 終身定期金
第一節 總說 283
第二節 終身定期金之效力 295
第三節 終身定期金之消滅 299
第二十六章 和解
第一節 總說 307
第二節 和解之效力 318
第三節 和解之消滅 326
第二十七章 保證
第一節 總說 331
第二節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345
第三節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365
第四節 保證之消滅 377
第五節 特殊保證 388
第六節 銀行法關於保證之特殊規定 399
第二十八章 人事保證
第一節 總說 409
第二節 人事保證之成立及特性 414
第三節 人事保證之效力 416
第四節 人事保證之消滅 425
參考書目 431
後記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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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簡介
在法學教育中,案例式的教學法為使法學理論與實務運作得以結合之重要方式。而就一般教科書而言,多以學說之理論為主,甚少能以實例演練,解決具體之法律疑難。有鑑於此,本書乃以案例方式,配合三戴合著之「親屬法」教科書,深入淺出說明學理如何運用,以加強法律在推理上之思考能力為重點。本書共分八章,即第一章:親屬;第二章:婚約;第三章:結婚要件及其效力:第四章:夫妻財產制;第五章:離婚;第六章:父母子女之關係;第七章:收養;第八章:扶養與監護。每章以五至六個實例題,分為事實關係、法律問題、討論重點、問題解說與問題結論,依次加以說明。每一實例題並附以「標題」,以收畫龍點睛之效。本書內容係從德、瑞、日立法例之觀點、學者不同之主張及法院實務之見解,以法條規定為核心,如何一步一步依邏輯推理之方法,解決法律之疑難。
圖書目錄
民國七十九年出版序/戴東雄
民國九十六年增訂版序/戴東雄
民國一一二年修訂版序/戴瑀如
作者簡介
第一章 親 屬
例題1 血親之概念/3
例題2 姻親之概念/9
例題3 血親之親等計算及其效力/14
例題4 姻親之親等計算及其效力/21
第二章 婚 約
例題5 婚約撤銷及其損害賠償/33
例題6 婚約解除及其損害賠償/42
例題7 無理由解除婚約(違反婚約)之過失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54
例題8 婚約解除與違背婚約之過失認定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差異性/64
第三章 結婚要件及其效力
例題9 未達結婚年齡之人與未成年人之結婚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結婚/75
例題10 違反結婚實質要件之詐欺與脅迫之效力/85
例題11 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之禁婚/95
例題12 民法第983條禁止結婚之親屬範圍/105
作者簡介
戴東雄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系系主任(72~78年)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79~84年)
第六屆司法院大法官(84~93年)
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級十字勛章(94年)
法務部民法親屬繼承編修改委員會召集人(85年~)
戴瑀如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德國梅茵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110年~)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委員(111年~)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110年~)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108年~)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常任委員(107年~)
台灣家事法學會理事(107年~)
序 文
民國一一二年修訂版序
一、本書由家父於民國71年著作出版,開啟我國身分法以案例方式分析討論的先河。嗣面臨民法親屬編數次修正,曾於民國92年增修再版至今。其後因家父公務繁忙,而未能與時俱進。思及本書於理解親屬法理論與將之連結實務之重要性,遂接手後續修訂工作,期能承先啟後,將民法親屬編之內容與脈絡透過本書完整呈現。
二、民法親屬編所規範者為身分關係,其中最核心者為夫妻、親子關係,亦因婚姻家庭結構的變遷,使得彼此間之權利義務有所更動,而使法規範受到影響,在民法親屬編自民國20年制定以來,歷經多次的重大修正,惟所發生的法律疑義,卻因為身分關係的特殊性,甚至連結到繼承紛爭,有時必須了解昔日的規範方能解決。故本書在修訂時,尤為留意在適用新舊法所產生的不同情形,以利讀者充分掌握身分法的特殊性。
三、在法學教育中,案例式教學法為使法學理論與實務運作得以結合之重要方式。一般教科書中多以學說理論為主,甚少能以實例演練解決具體法律疑難。有鑑於此,本書乃以案例方式,配合三戴合著「親屬法」教科書,深入淺出說明學理如何運用,以加強法律在推理上之思考能力為重點。
四、本書共分八章,包括親屬、婚約、結婚要件及其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父母子女之關係、收養、扶養與監護。每章以五至六個實例題,分為事實關係、法律問題、討論重點、問題解說與問題結論,依次加以說明。本書內容係從外國立法例之觀點、學者不同之主張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法條規定為核心,依邏輯推理之方法,解決法律疑難。
五、本書校稿承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陳奕亨、陳昱蘋通力協助,編排與出版則有賴元照出版公司編輯部鼎力完成,特此致謝。
戴瑀如 謹識
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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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法講義
系列名:大學用書
ISBN13:9789575116965
出版社:元照
作者:林秀雄
裝訂/頁數:平裝/432頁
規格:23cm*17cm*2cm (高/寬/厚)
版次:7
出版日:2022/03/01
中國圖書分類:親屬法
內容簡介
本書依條文之編排順序,將民法親屬編之相關問題予以體系化的介紹。為使讀者能夠容易掌握爭點,乃將學說加以詳述,並將實務見解列於註中,以便參照。書中之個人見解,大多為作者長期思考下之結晶,整體上呈現作者一貫之法解釋學方法論。
二〇二一年民法修正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九七三條、第九八〇條、第一〇四九條、第一〇七七條、第一〇九一條、第一一二七條及第一一二八條等規定,同時刪除民法第九八一條與第九九〇條等規定。此等修正之條文,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版為配合上述條文之修正或刪除,乃就相關部分予以修訂。
目錄
改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親屬法之基本構造/1
第一項 親屬關係法── 親屬法之特色/1
第二項 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法──民法之共通點/1
第三項 婚姻法與親子法編排順序之邏輯分析/2
第二節 親屬法之特殊性/9
第一項 倫理道德性/9
第二項 傳統習俗性/9
第三項 弱者保護性/10
第三節 身分行為之特殊性/12
第一項 要式性/12
第二項 不得代理/13
第三項 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13
第四項 身分行為之能力/13
第五項 身分行為之撤銷/14
第四節 親屬法之立法沿革/15
第一項 親屬法之制定/15
第二項 親屬法之修正/18
第二章 通 則
第一節 總 說/27
第二節 親屬之範圍及種類/28
第一項 親屬之範圍/28
第二項 親屬之種類/30
第三節 親系、輩分及親等/33
第一項 親 系/33
第二項 輩 分/34
第三項 親 等/35
第四節 身分關係之發生與消滅/36
第一項 身分關係之發生/36
第二項 身分關係之消滅/37
第三章 結 婚
第一節 婚 約/41
第一項 總 說/41
第二項 婚約之法定要件/42
第三項 婚約之效力/46
第四項 婚約之消滅/47
第五項 損害賠償/54
第六項 婚約贈與物之返還/59
第七項 短期消滅時效/61
第二節 結婚之要件/62
第一項 結婚之實質要件/62
第二項 結婚之形式要件/77
第三節 婚姻之無效與撤銷/86
第一項 婚姻之無效/86
第二項 婚姻之撤銷/92
第三項 損害賠償及離婚有關規定之準用/98
第四項 重婚例外有效時之處理/100
第四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3
第一項 總 說/103
第二項 夫妻之稱姓/103
第三項 同居義務之履行/106
第四項 婚姻住所之決定/112
第五項 日常家務之代理/113
第六項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與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117
第七項 貞操義務/120
第五節 夫妻財產制/121
第一項 通常的法定財產制/122
第二項 非常的法定財產制/145
第三項 約定財產制/149
第四章 離 婚
第一節 婚姻關係之消滅/161
第二節 兩願離婚/164
第一項 總 說/164
第二項 兩願離婚之要件/165
第三項 法院之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171
第三節 判決離婚/175
第一項 總 說/175
第二項 離婚原因/176
第三項 不得請求離婚之情形/191
第四節 離婚之效力/196
第一項 身分上之效力/196
第二項 財產上之效力/205
第五章 自然血緣親子關係之發生
第一節 婚生子女/215
第一項 婚生子女之定義/215
第二項 受胎期間之推定/216
第三項 婚生推定/217
第四項 婚生否認/219
第二節 非婚生子女/230
第一項 總 說/230
第二項 任意認領/232
第三項 強制認領/243
第四項 認領之效力/249
第五項 準 正/253
第六章 收 養
第一節 總 說/257
第二節 收養之成立/259
第一項 收養之實質要件/259
第二項 收養之形式要件/271
第三項 收養之無效及撤銷/274
第四項 收養之效力/280
第三節 收養之終止/286
第一項 合意終止/286
第二項 宣告終止/291
第三項 死後終止/295
第四項 終止收養之無效與撤銷/300
第五項 終止收養之效力/301
第七章 父母子女間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子女之稱姓/305
第一項 總 說/305
第二項 婚生子女之稱姓/305
第三項 非婚生子女之稱姓/309
第四項 養子女之稱姓/311
第二節 親 權/314
第一項 總 說/314
第二項 行親權之人與服親權之人/316
第三項 親權之內容/317
第四項 親權之行使/329
第五項 親權之停止/333
第八章 監護與輔助
第一節 總 說/337
第二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339
第一項 開始監護之原因/339
第二項 監護人之確定/341
第三項 監護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348
第四項 監護人之職務/349
第五項 監護關係之終止/355
第三節 成年人之監護/358
第一項 開始監護之原因/358
第二項 監護人之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358
第三項 監護人之辭任與消極資格/360
第四項 囑託登記/360
第五項 監護人之職務/361
第六項 監護關係之終止/362
第四節 輔 助/363
第一項 開始輔助之原因/363
第二項 輔助人之確定與輔助職務相關規定之準用/364
第三項 輔助關係之終止/364
第五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365
第一項 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365
第二項 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365
第三項 監護人之選定、另行選定或改定/366
第四項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與終止/368
第五項 報酬及排除代為處分限制之約定/369
第六項 監護相關規定之準用/370
第九章 扶 養
第一節 總 說/371
第一項 扶養制度產生之背景/371
第二項 扶養義務之二大類型/371
第二節 扶養關係發生之要件/373
第一項 須有一定之親屬、家屬或配偶關係/373
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人須有受扶養之必要/376
第三項 扶養義務人須有扶養能力/379
第四項 由法院裁判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380
第三節 扶養之順序/382
第一項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382
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383
第四節 扶養之程度與方法及其變更/384
第一項 扶養之程度/384
第二項 扶養之方法/384
第三項 扶養程度與方法之變更/386
第十章 家與親屬會議
第一節 家/387
第一項 總 說/387
第二項 民法上之家/389
第三項 家之構成員/390
第四項 家務之管理/393
第五項 家屬之分離/395
第二節 親屬會議/398
第一項 總 說/398
第二項 親屬會議之召集/399
第三項 親屬會議之組成/401
第四項 親屬會議會員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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