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民法精義:總則編 (2版)
作者: 陳連順
版次: 2
ISBN: 9789575118280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22/08
書籍開數、尺寸: 17x23x1.63
頁數: 352
內文印刷顏色: 單色
#法律
#民法
#考試用書
#專技(含司特)證照
定價: 480
售價: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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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邏輯學 系列名:漢邦管理顧問 ISBN13:9789574382439 出版社:漢邦管理顧問 作者:史芳銘 裝訂/頁數:軟精/464頁 規格:23cm*17cm*2.2cm (高/寬/厚) 出版日:2020/11/01 中國圖書分類:邏輯總論 內容簡介   人生無處不邏輯,邏輯思維是人們日常生活及工作中必備的能力之一,舉凡表達意見、判斷是非、分析利弊、解決問題、創新創意等都需要用到邏輯學。一般而言,一個邏輯能力強的人,其思維思緒極其活躍,凡事常能舉一反三,輕易地就能發現問題的核心,也常能很快地就提出問題解決方案並分析其可行性,而這些正是一個人的綜合軟實力。所以,學習和掌握邏輯學,對於提高個人思維水準、開發潛在智力、增強創新能力等都有著極為重要的實用價值與人生意義。   本書的內容極為精簡淺顯,在內容編排上循序漸進、結構完整,寫作上使用了大量的圖表,並輔以當前時事及通俗的實例,讀者們應可輕易地理解其中的精髓,因此,本書非常適合各行各業的人們研讀,是通識教育的一部分。一般來說,研讀本書將可得到以下三個益處:一、提升準確表達自我意見的能力;二、提升準確理解他人主張及掌控事實的能力;三、提升對知識和經驗的應用能力。綜合而言,就是增進自我邏輯思維的能力。   當我們學會了邏輯學,就能大大地增加我們正確推理的能力,不僅自己的思考、判斷、決策、吸收知識、創造知識的能力會增加,對於他人的錯誤推理或論點也能輕易地察覺(避免受騙),最終我們的智力、工作能力、創新能力也會有大大地進步。 目錄 推薦序 作者序 第1章 邏輯學概述 第2章 概念與詞項 第3章 判斷與命題 第4章 推 理 第5章 直言命題及其推理 第6章 複合命題及其推理 第7章 關係命題及其推理 第8章 模態命題及其推理 第9章 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 第10章 歸納推理與類比推理 第11章 論 證 第12章 謬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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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I (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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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為民法講義系列第一部曲,原名「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論述解決法律行為實例題所必要之基礎知識。近年來司法考試民法實例題無專以民總人、物為考點者,從民總實例題解決觀點,法律行為有關規定的學習至為關鍵。民總實例題多涉及買賣及所有權變動,探討法律行為是否無效、得撤銷或有其他不生效力的原因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及契約成立的基本認識為解決實例題不可或缺,本書在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概念有清楚的說明,第二章論述契約之成立,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限制」說明私法自治原則之界限,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討論契約拘束力發生之內在要求,第五章探討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概念及其效果。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自序   本書首發於2002年,列民法講義系列之首,同年,中國大陸法律出版社刊行簡體字版,迄今已逾二十年,2012年第二版以降,改列「契約法講義」系列。從初版到第四版,本書論述對象包括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章所有內容、債編通則第一章「契約之成立」及物權行為基礎概念。此次改版,最大的變動,是將原第五章「代理」搬遷到民法講義第五冊《債之涉他關係》第一章,本書也再度歸位為「民法講義」系列。原書代理之論述,涵蓋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章「代理」節、債編通則章債之發生節「代理權之授與」款,甚至各種之債經理權相關規定,移列《債之涉他關係》一書,彰顯代理制度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有其獨特性,並非民法總則之禁臠。   本書第四版曾對201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簡要的說明,並比較我國相關規定。2020年中國大陸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變動雖不多,但中國大陸近年來民法學發展一日千里,已非昔日阿蒙,單純法條比較,參考價值有限,中國大陸民法總則乃至於民法學說判例的發展狀況,有待他日再論。本書移除代理及中國大陸民總介紹後,篇幅更接近基礎教科書的規模,也許可稍減莘莘學子對民法總則的敬畏。   2005年德國學者Florian Faust撰寫的民法總則教科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Allgemeiner Teil,2023年第8版),既無權利主體(人、法人),亦無權利客體(物),更無我國民法總則教科書常見的民法緒論基礎理論之說明,與本書第四版以前之差異,僅在其對消滅時效有簡要說明,個人則在民法講義第三冊《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從履行請求之抗辯觀點論說消滅時效。契約成立,在德國民法為民總規定內容,成為民總教科書論述對象,理所當然,我國民法雖規定在債編通則,但從民總實例題解決之觀點,契約是否成立至為關鍵。事實上,民總實例題幾乎離不開契約是否成立、是否無效、得撤銷或有其他不生效力的原因,契約成立留待債編學習,為時已晚,抑有進者,民總考題多涉及買賣及所有權變動,對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若無基本認識,可謂寸步難行。民總實例題鮮少發生人、物等規定之爭議,近年來我國司法官考試民法試題亦無專以此為考點者,從實例題解決觀點,法律行為有關規定的學習至為重要,如果說民總法律行為之學習為民總實例題解決的全部,絕非言過其實。Faust撰寫該書的動機與素材選取的觀點,應與本書初始設定,不謀而合。因此,本書縱然改名為民法總則,不僅無引人錯誤之詐欺故意,從實例題解決的觀點,反而能彰顯法律行為之關鍵地位,引導初學者正確的學習方向。   本書更名《民法總則法律行為》,乃期許自己有朝一日,坊間一般民總教科書必有的民法基礎理論、法律解釋及適用、人、物、期日期間、權利之行使等議題,個人也能盡情揮灑。   本書的因緣與來龍去脈,已詳述於前版「緣起」,此心路歷程也許對本書閱讀與民法學習有幫助,特予保留。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王威翔同學協助本書之校對並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意。 陳自強 2023年9月24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自 序 I 緣 起 III 詳 目 XI 第一章 法律行為總論 1 I 法律行為之概念 1 一 法律行為之本質 1 二 抽象法律概念 5 三 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6 II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8 一 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8 二 物權行為之概念 11 三 物權行為之要件 16 III 意思表示的概念 33 一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34 二 意思表示的構成 42 三 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46 四 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48 第二章 契約之成立 63 I 要約 63 一 要約之認定 63 二 要約之拘束力 71 三 要約消滅 75 II 承諾與合意 80 一 契約成立概說 80 二 承諾的意思表示 85 三 意思實現 88 四 特殊情形 93 五 合意與不合意 109 III 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之約定 117 一 契約拘束力 117 二 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120 三 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122 第三章 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129 I 總說 129 一 契約原則 129 二 契約自由原則 134 三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139 II 締約強制 144 一 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144 二 直接締約強制 145 三 間接締約強制 146 III 契約方式規定 149 一 總說 149 二 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152 三 方式欠缺之效果 155 IV 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159 一 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160 二 違背公序良俗 167 三 定型化契約 176 第四章 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191 I 行為能力之欠缺 191 一 行為能力制度 192 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194 三 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202 II 虛偽表示 208 一 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208 二 通謀虛偽表示 210 三 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217 III 意思表示錯誤 225 一 總說 225 二 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232 三 錯誤撤銷之要件 239 四 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249 IV 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252 一 欠缺行為意思 252 二 欠缺效果意思 253 三 欠缺表示意思 253 四 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256 V 詐欺與脅迫 257 一 詐欺 258 二 脅迫 264 第五章 契約不生效力 267 I 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267 一 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267 二 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268 三 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279 四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280 II 條件及期限 291 一 條件總說 291 二 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303 三 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309 四 期限 313 III 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314 一 具體適用情形 315 二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323 三 法律行為無效之法律效果 331 IV 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336 一 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336 二 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342 三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344 事項索引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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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若想瞭解整部民法,必先詳細理解民法總則之脈絡及體系,為此,本書分為三個層次:首先,以目前主流教科書為基底,清楚說明民法總則條文、基本概念及名詞介紹;其次,提供簡明易懂的案例解析,以徹底扎實民法法學基礎;最後,全面整理各項與民法總則相關之爭點,包含經典及新近最高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裁判的法律論述及見解,以及整理歷年重要、經典的期刊文獻,以精簡文字傳達學者見解精髓,使讀者得以穿梭於實務與學理之間。 本次改版幅度不小,除追蹤相關文獻外,亦更新重要法院判決,讓讀者掌握近年法院論述方式,另增補重要議題,增加讀者的知識深度。此外,隨著單元的內容,增補更新相關考題的解說,尤其包含109年至113年轉考題目,期望讀者能輕易地將抽象知識與具體情況融合學習。 讀者除研讀本書之外,另建議搭配作者所著之《民法總則解題書》一起研讀,該書搜集歷年轉學考、高考、法研所等一切與民法總則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試題,每一道試題皆有引導式解題說明,不同於一般解題書簡單用幾行字直白說明本題在考什麼,藉由試題線索、情境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使讀者更容易連結至相關的法律條文、實務見解或學說期刊內容,有效培養並提升爭點意識與組織架構之考試力,達到複習、解題雙收的高CP值效果!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民法之規範功能與定位  第二節 法例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法人 第三章 權利客體 第四章 法律行為總論  第一節 概說:權利變動關係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法律行為之有效性  第一節 當事人之行為能力  第二節 法律行為內容之限制  第三節 健全意思表示 第六章 法律行為之附款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條件  第三節 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之意義  第二節 代理之要件  第三節 代理之法律效果  第四節 代理之消滅  第五節 無權代理 第八章 期日與期間  第一節 期日  第二節 期間 第九章 消滅時效  第一節 消滅時效之意義  第二節 消滅時效之期間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起算  第四節 消滅時效之中斷  第五節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第六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第十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節 權利行使之界限  第二節 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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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簡介   民法總則是學習民法的起手式,其所揭示的原則貫穿整部民法的經脈。本書採有別於體系書的寫法,用逐條釋義的方式來編纂,主要是讓讀者可具體掌握實體法之條文內容,並與體系書互為經緯地閱讀,另一方面,也方便實務工作者作為工具書,能快速查閱。選摘的內容,由淺入深,盼能兼顧廣度與深度,也在書中標示出難易,供讀者配合己身之需要研讀。 圖書目錄 作者序 凡 例 ‧前 導 民法總則之結構/1 ‧第一章 法 例/3 ‧第二章 權利主體(人)/23 1.自然人/25  1-1權利能力/26  1-2行為能力/38  1-3人格保護/46  1-4住所地/51 2.法人/55  2-1法人通則/57  2-2法人各論──社團法人/80  2-3法人各論──財團法人/96  2-4設立中的法人/103 ‧第三章 權利客體(物)/105 ‧第四章 法律行為/121 1.通則/127 2.行為能力/143 3.意思表示/159  3-1意思表示之瑕疵/163  3-2意思表示之生效、撤回、達到與解釋/198 4.條件與期限/208 5.代理/224 6.無效及撤銷/244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265 ‧第六章 消滅時效/275 1.消滅時效之期間與起算/278 2.消滅時效之障礙事由/285  2-1消滅時效之中斷/286  2-2消滅時效之不完成/297 3.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301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307 作者簡介 邱玟惠 現 職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台灣醫事法學會理事長 東吳大學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學 歷 臺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學士 日本國立筑波大學經營政策研究科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 台灣經濟研究院高級助理研究員 台灣醫事法學會秘書長、常務理事 東吳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序 文 作者序   專任於東吳大學法律系以來,就被指派民法總則的教學任務,筆者從教學中深刻體會,總則雖是學習民法的起手式,但所揭示的原則卻貫穿整部民法的經脈;要如何讓毫無物權法、債法甚至身分法概念的大一新生,能夠理解總則原理的適用而不生懼怕,輕鬆自然地入門民法,並不是容易的事。   回首10餘年前,承蒙東吳大學法律系聘任,就曾與當時同在東吳任教的吳志正老師一起發願,為學生們編寫一套民法的自學教材,來回報與法學相遇的緣分;十年磨劍,先後用同一體例完成了債編各論、民法物權、以及債編總論的逐條釋義,加上此書,算是兌現了當初的誓願。   逐條釋義系列以有別於體系書的寫法,用依序逐條的方式來編纂,並直接在法條文字上標註重點加以說明,主要是讓讀者可以從具體之實體法規定為基礎而與體系書互為經緯地閱讀學習,另一方面,也方便實務工作者作為工具書,能快速查閱。選摘的內容,由淺入深,盼能兼顧廣度與深度,也在書中標示出難易,供讀者配合己身之需要研讀。   此書的寫成,首先要感謝東吳大學的莘莘學子,讓筆者從教學的回饋中,修正教學的內容,並作為寫作的指南;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對逐條釋義系列一直以來的支持。走筆至此,不禁憶起筆者20餘年前就讀東吳法碩乙時民法學啟蒙的 姚瑞光與孫森焱先師,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盼學生在民法學的努力,沒辜負您們的期望。 邱玟惠 2023年8月 於東吳崇基樓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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