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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規之理論與實務 ISBN13:9789865220686 出版社:五南圖書出版 作者:高鳳仙 裝訂/頁數:平裝/344頁 規格:17cm*23cm (高/寬) 版次:5 出版日:2020/08/10 中國圖書分類:各國刑法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在於析論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家庭暴力相關法規之規範內容與具體適用,參酌外國相關法規及其實務運作,務求理論與實務兼顧,一方面使讀者明瞭我國家暴法規之立法精神與規範內容,在具體案例中加以妥善適用,另一方面探討我國之法規不足與執法缺失,尋求國人共同努力目標及改善方針。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法運動與修法內容 第二章 論家庭暴力之定義 第三章 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分析研究 第四章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刑事保護令解析 第五章 兒童及少年虐待之法律保護解析 第六章 從具體案例看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 第七章 諮商與調解在家庭暴力事件之法律界限 第八章 論美國法院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處 第九章 家庭暴力整體防治網絡之建立 附錄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 附錄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附錄四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附錄五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附錄六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附錄七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附錄八 家庭暴力防治法102年2月4日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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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僧人心態》《執行長日記》《也許你該找人聊聊》暢銷作者盛讚 ★ 研究愛情逾50年,分析超過40,000對伴侶 ★ 爭執「最初3分鐘」,就能預估「6年後的伴侶關係」,準確率高達90% 好感情,是吵出來的! 全球頂尖婚姻專家 高特曼夫婦 聯手呈獻 所有長期穩定關係伴侶 必備的衝突解決指南 ◤陳永儀 / 國際心理專家 專文推薦:「吵架」其實就是一種溝通 ◤齊聲推薦 ( 依姓氏筆劃排序 ) High媽。心理師 / EFT情緒取向伴侶治療國際認證心理師 雪力(夏瑄澧) / YouTube《雪力的心理學筆記》頻道主持人 陳永儀 / 國際心理專家 劉軒 / 正向心理學專家 【國外暢銷佳績/得獎紀錄】 ★ 亞馬遜書店編輯選評最佳圖書 ★ 蟬聯《紐約時報》暢銷榜 ★ 橫掃英、美書市排行榜、Goodreads累積超過4,000則高分好評 ★ 前作《讓愛情長久的八場約會》暢銷全球,廣獲國內外專家推薦 【內容簡介】 用對方法, 每場爭吵都可以增進兩人感情。 從碗盤沒洗、垃圾沒丟, 到床事不合、感情不忠, 你和另一半,是否也經常陷入爭執, 很快被負面情緒淹沒,最後不歡而散? 其實,爭吵對健康的親密關係至關重要, 只是很少伴侶知道:如何用對的方式爭吵。 高特曼夫婦提出三大衝突風格, 幫助伴侶理解彼此天生的溝通模式: 迴避型—盡量不與對方發生衝突 驗證型—理性且直接地解決問題 火爆型—情緒激動地與對方爭執 他們也提供五大秘訣,幫助伴侶重回正軌: 1. 好的開始:避免言語攻擊,防止衝突升級。 2. 緩解對立:將另一半視為夥伴,而非敵人。 3. 瞭解需求:探索彼此的期望,以建立連結。 4. 適時妥協:相互讓步,達成雙贏局面。 5. 正視問題:開誠佈公,減少誤解與怨懟。 良性爭執的關鍵在於, 對伴侶敞開心扉,接納彼此的感受,並積極表達自己的需求。 透過這本書的扎實理論、豐富案例和具體方法, 你和另一半將在未來的無數爭吵中,更深入彼此內心,建立更緊密的關係。 【本書特色】 ★ 享譽全球的婚姻權威 高特曼博士夫婦 最新力作 ★ 超過50年的科學研究彙整 ★ 實用溝通技巧,易讀易懂易操作 【目錄】 推薦序 「吵架」其實就是一種溝通——國際心理專家 陳永儀 作者序 我們到底在吵什麼? Part 1 關係深化前,都免不了爭吵 為什麼要爭吵 為什麼會這樣吵 為了什麼而吵 Part 2 愛情要長久,這樣吵比較好 不再互相投擲炸彈 緩和彼此高漲情緒 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盡量避免正面對峙 別讓問題擱置太久 結語:好好爭吵 附錄:好好爭吵的快速指南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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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是作者第四本的宗教法學專論,也是國內第一本以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為主題的學術專論,內容含括:同性婚姻憲法保障基礎、同性伴侶與宗教自由下的文化衝突與國家義務、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宗教團體法人化、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內湖保護區慈濟案及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等法制爭議,使本書成為面對現今台灣社會在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激烈討論的重要參考書,本書內容足以提供政府及公部門參考,也成為宗教團體處理國家管制問題的最佳工具書。 .重新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理念,思索宗教自由與同性平權的共存之道 「在憲法保障下,人是自由的。只要不造成他人的傷害,國家應該盡所有義務,去促進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國家透過法律所建構的制度(民法上的婚姻規定),不應該因為人民的性別或其它因素,而限制人民的自我實現。…或許有人會擔心:如果民法規定包含了同性婚姻,會讓同性戀更自由開展。但人本來就是自由的,少數非主流人民的自由開展,有必要因為多數主流人民的擔心,且真的只是擔心,而失去自由嗎?這是我們要的憲法嗎?」 同性平權的議題,在經歷過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之後,似乎得到了沉澱,也許大多數人認為,所有該思考的問題點,都已經被深刻的考慮過了,但許育典教授的這本書,以「自我實現權」的憲法保障與多元文化國價值的維護為思考核心,重新提出的思考路徑,也許將讓讀者在閱讀後會有一種柳暗花明的喜悅感。 以自我實現作為核心的憲法論述,使同性平權不再只是「平等權」保障問題,更提供同性戀者一種得以主張基本權防禦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的憲法保障基礎,且以自我實現作為核心論述不僅僅是單面向的思考,其更能凸顯出與宗教自由保障的「異」與解決彼此衝突的「同」,保障彼此價值包容並立的多元文化國理念,也許正是解決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衝突的有效解方。 當然,這本書,是作者投入宗教法學而思索的宗教法專論之一,本書的主要目的,除了希望從宗教自由探討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在台灣的憲法問題,同時也討論近年來台灣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一些爭議,如宗教團體自治與辦理寺廟登記等國家管制宗教議題。另外,本書的視角不僅僅只是本國法律的專論,從宗教教義的探索與比較法的比較,也是閱讀本書可以得到的收穫,期待讀者能親自閱讀本書,細細品味本書的獨到之處。 【目錄】 為德不卒的釋字第748號解釋 當憲法成為宗教時──代序 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自我實現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 壹、前 言/9 貳、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12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特徵/18 肆、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作為基本權的建構/23 伍、美國判決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實踐/41 陸、結 論/47 ‧第三章 同性伴侶議題風潮下的宗教自由:論基本權衝突與國家義務 壹、前 言/49 貳、新宗教戰爭的現況:以台灣及美國為例/53 參、同性伴侶議題牽涉的基本權利及第三人侵害/65 肆、文化衝突下的國家協調義務/74 伍、結 論/79 ‧第四章 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 壹、前 言/81 貳、法學探討宗教見解的必要性/84 參、台灣主流宗教對於同志族群的教義見解/90 肆、宗教抗辯的憲法結構與利益衡量/100 伍、結 論/111 ‧第五章 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的憲法衝突:以台南神學院為例 壹、前 言/113 貳、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涉及的憲法權利/115 參、宗教性院校的特性與類型化/122 肆、台南神學院拒絕入學案的合憲性分析/136 伍、結 論/143 ‧第六章 宗教團體自治與宗教團體法草案 壹、前 言/145 貳、宗教團體的意義與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146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法制現況和問題/157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互動/172 伍、結 論/185 ‧第七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探討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的調和 壹、前 言/187 貳、舊版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立法背景和所涉及的問題/188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196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相關問題檢討/204 伍、結 論/213 ‧第八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檢討宗教團體法人化:以宗教團體自治為核心 壹、前 言/215 貳、宗教團體法人化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定/216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224 肆、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與檢討/235 伍、結 論/242 ‧第九章 宗教團體自治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爭議 壹、前 言/245 貳、「辦理寺廟登記須知」所涉及的問題/246 參、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249 肆、「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的問題檢討/259 伍、結 論/263 附錄──內政部民政司「辦理寺廟登記須知」/264 ‧第十章 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國家管制問題:內湖保護區慈濟開發案的反思 壹、前 言/275 貳、本案相關事實/276 參、國家管制與宗教團體自治/278 肆、本案反思/291 伍、結 論/293 ‧第十一章 結論與建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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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將以作者的碩士論文「兩岸夫妻財產分配之研究—以法院裁量權應用之比較為中心」為延伸,以解析案例的方式,帶入臺灣及大陸的法律規範,並比較兩者間之異同。在編著的過程中,顧及一般民眾常認為法律文字艱澀難懂,故特別設計活潑的案例,並結合兩岸實務見解,嘗試以淺顯易懂的講解方式,增進讀者閱讀的意願,希望讀者看完本書後,可以將冷冰冰的兩岸法律文字,深化變成自身的法律知識,在遇到兩岸婚姻、家事及繼承的問題時,不再求助無門,可以有方向地解決目前所遇到的困境,進而獲得幸福圓滿的結果。 【目錄】 第一部/ 步入婚姻 01/ 雙方的訂婚取消或解除時,可以請求對方返還聘禮或是請求賠償嗎?1 02/ 婚前給付聘金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能請求對方返還聘金彩禮嗎?7 03/ 兩岸對結婚年齡的限制有何不同?當事人違反結婚的法定要件時,效力又有什麼差異呢?14 04/ 兩岸對於未為結婚登記的「事實上婚姻」效力規定,有何不同?21 05/ 婚姻如有「錯誤登記」情形,兩岸法院處理的方式,有無不同?28 06/ 兩岸法律對於「重婚」的定義,規定有無不同之處?35 07/ 兩岸關於「禁婚親」的規定,與前妻離婚後,可否再與其女兒結婚呢?45 第二部/ 維繫婚姻 08/ 兩岸夫妻間,事先就婚姻訂定「忠誠協議」,效力有無不同?51 09/ 兩岸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無不同?59 10/ 兩岸對於子女稱姓及改名的規定有無不同?66 11/ 兩岸子女身分確認(婚生推定、認領及準正)的規定有無不同?76 12/ 兩岸婚生否認訴訟制度及時效的規定有無不同?85 13/ 兩岸監護人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有無不同?94 第三部/ 婚姻的結束 14/ 兩岸裁判離婚事由及除斥期間的規定有無不同?102 15/ 大陸對軍人婚姻及懷孕婦女之保護,有無不同?112 16/ 大陸離婚冷靜期及再次起訴離婚的限制有無不同?120 17/ 涉對岸之重婚,兩岸是如何處理的呢?129 18/ 兩岸對於有責配偶離婚請求權的規定有無不同?138 19/ 離婚時,兩岸就夫妻財產分割的範圍規定有無不同?149 20/ 兩岸就夫妻間簽署的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159 21/ 兩岸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時,有哪些裁量標準?169 22/ 兩岸法院在處理夫妻剩餘財產時,有哪些裁量標準?㈡179 23/ 臺灣的「贍養費」與大陸「經濟上幫助」有什麼差異呢?188 24/ 兩岸對於「經濟補償」規定有無不同?197 25/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的財產分割協議,於離婚時有效嗎?206 第四部/ 收養 26/ 兩岸對於「收養」的規定有無不同?214 27/ 於兩岸修法、立法前,未辦理收養程序的收養關係是否有效?225 28/ 養父母死亡後,兩岸對於養子女可否終止收養關係之規定,有無不同?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