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實戰解題書 (8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簡介】
作者以刑事訴訟流程作為骨幹,將近十幾年律師、司法官與法研所的重要試題,重新過濾、整理,依其所涉之爭點,妥善放在訴訟流程中應出現之位置,透過解題建構起學習體系。此編排方式,除了讓讀者得以在最快的時間內掌握刑事訴訟法近年來所有重要爭點外,亦可增加考生對於刑事訴訟架構之熟稔程度,使讀者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高的投資報酬,充分掌握上榜的關鍵分數。
本次改版,因應修法將書中有關鑑定之考題全數舊題新解,並依往例收錄新近司律、法研所試題,其中辯護人筆記權、罪數變更告知義務、司法警察採尿處分、通訊監察期中報告義務、另案監聽、數位證據等議題,在112年司律、112年及113年法研所考試均有命題,應特別留意,並多加演練,以熟悉最新命題趨勢。
本書所收錄之考題,廣及於司法官、律師、法研所及作者自行設計的改編題,為市面上少數專屬於司律、法研所對象的刑事訴訟法解題書,內容兼具廣度與深度,體系清晰明瞭、邏輯一貫。書中的擬答不但完整且架構分明,皆為作者細心提點整理。由於考題的爭點會隨著實務與學說見解變遷而改變,作者均以最新修法、實務見解及學說主張作為答題依據,讓讀者在演練試題時也能接收最新資訊,有效提升讀者對於爭點的掌握程度。而礙於篇幅,有些解題的概念說明無法在擬答中完整呈現,作者另利用NOTE與筆者的話補充許多答題上的技巧及重要概念,幫助讀者厚植解題實力。而隨題所提示的相關實務與學說見解,也讓解題複習效果更事半功倍。
讀者除演練本書題解之外,可參 《刑事訴訟法研析(上)》及 《刑事訴訟法研析(下)》體系重點書一起研讀,鞏固刑訴完整體系的建構。
【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原理原則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
第二章 訴訟客體
第一節 案件單一性
第二節 案件同一性
第三章 偵查開始
第一節 偵查通論
第二節 偵查發動
第三節 被告地位的形成
第四節 辯護人
第四章 強制處分
第一節 強制處分總論
第二節 被告之訊問
第三節 羈押
第四節 臨檢、搜索、扣押
第五節 鑑定、勘驗、身體檢查
第六節 特殊類型的偵查方式
第五章 偵查終結
第一節 不起訴與緩起訴
第二節 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制
第六章 起訴
第一節 公訴
第二節 自訴
第七章 審判程序
第一節 法院
第二節 準備程序
第三節 通常審判程序
第四節 簡捷程序
第五節 裁判
第八章 證據
第一節 證據法導論
第二節 自白法則
第三節 傳聞法則與對質詰問權
第四節 證據排除法則
第五節 證據之調查
第九章 通常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則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
第三節 第三審程序
第十章 特別救濟程序
第一節 再審
第二節 非常上訴
第十一章 沒收
第一節 保全沒收程序
第二節 參與沒收程序
第十二章 多爭點題型
立即查看
【簡介】
本書網羅近十年律師、司法官、法研所、國考刑法等試題,另配合刑法修正,除逐題予以舊題新解,更加入作者自擬的題型。
在編排上,本書不採取傳統總則、分則體系編排,而是採取「法益」的編排方式,由個人法益(包含生命、財產)、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順序編排,將刑法總則打散於各章節當中,以方便考生更易綜合、全盤的瞭解,且於每一章節前面都會有簡單的基本概念講解及複習。
本書除在擬答之後補充最新、重要的實務見解,也在註腳處更新學者的文章,標明學者的看法,除了複習相關概念外,也能達到知新的效果,避免遭到突襲。另延伸閱讀學習,也可以按圖索驥,找出原典更深入的閱讀。本書適合以律師、司法官為考試目標,也適合其他想更深入加強刑法概念、測驗自己實力的高普考、司特三四等考生。另外,若想多練習基礎題型,可參考作者另著《刑法基礎篇解題書》一書;建議可再搭配《刑法爭點解讀》,透過爭點整理的方式,幫助讀者快速理解刑法的體系架構,在準備應試時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書特色如下:
一、精選試題
網羅近十年律師、司法官、法研所及國考刑法等試題,依「法益」的編排方式,分析考題趨勢,不僅掌握歷屆考題,同時複習觀念,是成功奪榜的致勝關鍵。
二、旭說從頭
本書針對重要概念,爬梳實務與學說爭議,陪讀者一起進入人生的戰場。
三、關鍵字搜尋
透過詳細分析題目「明示」、「暗示」的關鍵字,並與爭點作連結,讓考生一看到關鍵字,能立即反應出爭點。
四、實戰解析
針對考題解析命題趨勢,深入解析試題精隨,透過作者淺白易懂文字,讓讀者快速吸收並掌握答題技巧。
五、實務補給
許多考題皆由實務見解改編而來,本書蒐集憲法法庭裁判、最高法院重要決議、判例、值得參考價值裁判及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補充重要實務見解,提升應考實力。
六、叨叨旭旭
本書作者透過叮嚀,除傳授實例題答題技巧外,釐清易錯觀念,提醒讀者易錯及易混淆觀念,不要掉入陷阱。
七、有圖有真相
將易混淆及重要考點,以體系圖、心智圖、表格、流程圖等方式,將困難的刑法爭議,轉化成易懂圖表,考前快速複習不再煩惱。
【目錄】
第1編 刑法學習方法與解題說明
第1章 刑法學習方法
第一節 刑法總則-抽象概念的理解
第二節 刑法分則-具體爭點的整理
第2章 解題說明
第一節 審題及時間分配的重要
第二節 下標兩大方法
第三節 下標三大特定
第四節 善用關鍵字及罐頭文句
第五節 千萬別「漏」點
第3章 破解新制一百分題型
第一節 考選部評分重點說明
第二節 結語:以成為夠格的實務工作者為目標
第2編 個人法益犯罪
第1章 保護人格法益犯罪
第一節 生命身體之保護
第二節 侵害生命身體之危險犯
第三節 自由權之保護
第四節 社會活動主體之人的保護
第2章 保護財產法益犯罪
第一節 財產犯罪之區辨
第二節 個別財產法益保護
第三節 整體財產法益保護
第3編 社會法益犯罪
第1章 保護公共安全法益犯罪
第一節 公共平穩之保護
第二節 放火罪
第三節 往來安全之保護
第四節 公眾健康之保護
第2章 保護公共信用法益犯罪
第一節 作成名義真正文書之保護
第二節 內容真實文書之保護
第3章 保護善良風俗法益犯罪
第一節 性道德感情之保護
第二節 妨害家庭犯罪
第4章 電腦與網路安全機制信賴之保護
第4編 國家法益犯罪
第1章 保護國家權力作用法益犯罪
第一節 瀆職罪
第二節 妨害國家權力作用犯罪
第三節 司法權正當行使之保護
第5編 競合
第6編 沒收
第7編 刑法之效力
第1章 地的效力
第2章 時的效力
立即查看
5回破解身分法(含家事事件法)學霸筆記書 (1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簡介】
本書介紹
五回主題,30天衝刺
直擊考點,爭點濃縮
淺白解說,快速吸收
最新考題,精簡作答
身分法與家事事件法彙整,實體、程序一本書主義。
學說實務不一樣,筆者白話給你講。
寫題起頭難,手把手帶你看考點,擬答分量寫的完。
新見解都給你整理,大考當前4週救急。
作者簡歷
梁言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高考三級(法制類科)及格
【目錄】
初版序
本書使用方式
分回進度表
第一回 親屬通則、婚姻制度
考點1:身分法原理原則
題型透析1:112高考法制第1題
題型透析2:106高考戶政第2題
考點2:單純婚約、婚姻成立之積極、消極要件
題型透析1:109書記官四等第2題
題型透析2:107家事官第2題節錄、改編
題型透析3:106家事官第2題改編
題型透析4:108政大法研(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第1題
1234再來一次:112臺大法研(民法A)第3題
考點3:婚姻成立、解消之相應效力
題型透析1:112司律第2大題節錄
1234再來一次:103家事官第2題
1234再來一次:111臺大法研(民法A)第3題
題型透析2:111司律第2大題節錄
題型透析3:110司事官三等(法律事務組)第3題
題型透析4:105律師第3題節錄
1234再來一次:104律師第3題節錄
題型透析5:110北大法研(民法A)第4題改編
1234再來一次:108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1234再來一次:113政大法研(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第1題
第二回 父母子女親屬關係
考點1: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題型透析1:111司事官三等(法律事務組)第4題
題型透析2:108司律第2大題節錄
題型透析3:105司法官第3題
1234再來一次:111政大法研(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第1題
題型透析4:106家事官第3題
考點2:收養子女
題型透析1:107司法官第1大題節錄
題型透析2:103家事官第3題
考點3:父母之權利義務
題型透析1:106律師第2題節錄
題型透析2:105律師第3題改編
第三回 監護、扶養問題
考點1:未成年人監護
題型透析1:106律師第2題節錄
1234再來一次:105地特四等財稅行政第2題
題型透析2:103書記官三等第4題
考點2:特殊情形──成年人監護
考點3:扶養
題型透析1:102律師第3題
題型透析2:108地特三等戶政第3題
題型透析3:109臺大法研(民法A)第3題
1234再來一次:104升官等薦任戶政第3題
題型透析4:104普考財稅行政第2題改編
第四回 繼承、遺囑專章
考點1:繼承之發生與繼承人的確立
題型透析1:106家事官第1題
題型透析2:108司律第2大題
題型透析3:106司事官(法律事務組)第4題
題型透析4:106政大法研(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第1題
考點2:確立後之遺產繼承、分配
題型透析1:111司律第2大題節錄
題型透析2:104司法官第3題
題型透析3:107家事官第3題改編
題型透析4:103司法官第3題
考點3:遺產之清算、拋棄
題型透析1:107司事官三等(法律事務組)第4題
1234再來一次:105司事官三等(法律事務組)第4題
題型透析2:101律師第3題
1234再來一次:109政大法研(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第4題
題型透析3:104律師第3題節錄
考點4:遺囑之方式、內容、限制以及其他死後財產爭議
題型透析1:112司事官三等(法律事務組)第3題
題型透析2:109司事官三等(法律事務組)第4題
題型透析3:102高考法制第2題
1234再來一次:100律師第3題
題型透析4:107司法官第1大題節錄
1234再來一次:111臺大法研(民法B)第3題
題型透析5:110司律第2大題
題型透析6:112臺大法研(民法B)第3題
第五回 實體、程序法綜合題
考點1:家事事件法通則
題型透析1:106家事官第2題
題型透析2:102律師第5題
1234再來一次:112高考法制第1題
考點2:婚姻事件類型
題型透析1:104司法官第2題
題型透析2:103公證人第4題
考點3:認領、否認、收養子女類型
題型透析1:109司律第2大題
1234再來一次:105政大法研(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第3題
題型透析2:104律師第2題
題型透析3:104家事官第3題改編
考點4:請求扶養費類型
題型透析1:107律師第2大題
題型透析2:108高考法制第2題
考點5:家事事件法精選見解回顧
立即查看
2025實務最前線行政法 (5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簡介】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本書就能派上用場啦~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
【目錄】
.行政法總論.
1 法律保留原則
Q1 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內政部97年令)就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之解釋,是否增加戶籍法第21條所未規定之義務,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 ‧1-2
Q2 律師考試制度的改革及「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不予及格」(下稱「系爭400分門檻條款」)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1-3
Q3 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下稱105年3月11日令釋)發布:「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與第2項所定稀釋行為,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污染附近水體品質之行為。」於個案事實查明確有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行為時,是否即合致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構成要件,而屬情節重大?【113座談會提案7】 ‧1-3
2 明確性原則
Q1 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正之內容若不明確,得否據為未為改正續以裁罰之基礎? ‧1-5
Q2 交通部觀光局命八仙樂園全區停止營業處分,關於處分書主旨所載「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之內容及範圍,違反明確性? ‧1-5
3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Q1 行政法院對於下列爭議案件之審查密度? ‧1-7
Q2 如委員會之審議結論係出於不完足之資訊而作成,有無判斷出於恣意濫用之違法? ‧1-10
4 行政裁量
Q1 甲將違反區域計畫法之A地連同地上之鐵皮房屋出售並交付予乙,主管機關命拆除A地上之鐵皮房屋以恢復原狀時,應以何人為處分之對象?【110座談會提案4】 ‧1-12
5 平等原則
Q1 就警察考試規定體格合格標準,有無違反平等原則?【113憲判6】 ‧1-13
Q2 原確定判決送達日期為110年7月16日,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自確定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0年7月17日起算30日,再審原告於110年8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因當事人及
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為據?【111大2】‧1-13
Q3 就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 ( 得) 採取不同之處理方式, 有無違反平等原則?【113憲判7】 ‧1-14
Q4 釋字第760號解釋(下稱釋760)作成後,安排警察乙等(三等)特考及格、未具警大學歷之現職人員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訓練,使之取得任用為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資格」,是否已屬除去因考試訓練機構訓練上之不利差別待遇? ‧1-14
6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Q1 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下稱新法)關於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性平會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之解聘處分,是否溯及適用?【109大5裁】 ‧1-17
Q2 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111憲判14】 ‧1-18
Q3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12憲判3】 ‧1-18
7 信賴保護原則
Q1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12憲判3】 ‧1-21
8 正當法律程序
Q1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釋797】 ‧1-23
Q2 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執行取締,是否因該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上開100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行為時即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112大1裁】 ‧1-25
9 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Q1 公法上債權相互間、或公法債權與私法債權相互間,得否為抵銷?若得,行政訴訟被告欲以私法債權主張訴訟上抵銷,或提出以私法債權為訴訟外抵銷之抗辯,有無相關限制? ‧1-26
.行政處分.
1 行政處分之要件
Q1 以下爭議案件中之行政行為,其法律性質? ‧2-3
Q2 對多階段行政行為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2-5
Q3 公務員考績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被告?【107年9月決議】 ‧2-5
Q4 準備行為之爭議案例? ‧2-7
2 行政處分之附款
Q1 附款之救濟? ‧2-8
Q2 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未記載於書面行政處分中之切結書內容是否可認為是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規定之5款廢止授益處分之事由,是屬於列舉或例示規定?是否容許行政機關以受益人未履行準負擔為由廢止行政處分? ‧2-8
3 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與效力
Q1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受拘束之機關包括法院? ‧2-12
Q2 有關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此項規定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其2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111座談會提案7】 ‧2-12
Q3 主管機關廢止授益處分之決定,若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所定之2年除斥期間,是否屬重大明顯瑕疵而使該廢止處分無效? ‧2-13
Q4 典試委員洩漏試題,使考生A於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致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考試院於知悉後2年內,得否撤銷考生A該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考試及格證書? ‧2-13
Q5 行政處分之更正是否溯及於為原處分時發生效力?是否影響對原處分訴願之不變期間? ‧2-14
Q6 以言詞作成之普通個案行政處分(即排除一般處分),未為救濟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112大2裁】 ‧2-14
4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Q1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解釋? ‧2-15
5 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Q1 各別法律無明文消滅時效規定者,有無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適用?【109大4裁】 ‧2-17
Q2 人民有無依選舉相關規定,請求在戶籍所在區域為其個人因素,於性質上為管制封閉之場所例如矯正機關內(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收容人(含監獄受刑人)或因此牽涉要求同一戶籍區域之一般民眾進入該投票所投票,或以特殊方式供收容人行使投、開票之請求權? ‧2-18
.行政契約.
1 行政契約之定性
Q1 行政契約定性之爭議案例? ‧3-2
2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1 以下爭議案例,行政機關於行政契約中,得否併用行政處分? ‧3-5
Q2 教師解聘之有無溯及效力? ‧3-6
3 「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Q1 行政執行法第18條之擔保書係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所稱「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3-8
.行政命令.
1 法規命令
Q1 機關訂定之公共設施維護費規範,性質係法規命令者,如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效力為何? ‧4-2
2 行政規則
Q1 解釋性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影響其效力? ‧4-3
Q2 行政規則得否作為廢止人民授益處分之依據? ‧4-3
.行政罰.
1 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裁罰性之認定
Q1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為行政罰? ‧5-2
2 行政罰之法律原則
Q1 「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變更?【109座談會提案5】 ‧5-4
Q2 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即112年5月3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是否應以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之時,始得適用吊扣汽機車牌照之處罰?【113交上統2判】 ‧5-5
3 行政罰之責任
Q1 得否以人民不遵守行政規則,認其具有主觀可歸責性或可非難性?‧5-7
Q2 員警對酒後騎乘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甲執行路檢攔查,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下稱酒測),於告知甲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時,漏未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吊扣機車牌照2年部分,經甲表示拒絕接受酒測。試問:裁決機關得否對甲依系爭規定為吊扣機車牌照2年之處分?【113座談會提案3】 ‧5-8
4 處罰對象之認定─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處罰對象之認定? ‧5-9
Q2 甲將違反區域計畫法之A地連同地上之鐵皮房屋出售並交付予乙,主管機關可否以乙為A地之所有人,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對乙裁處罰鍰?【110座談會提案4】 ‧5-11
5 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
Q1 行政罰法第23條追徵沒入,有無行政罰法第18條之適用? ‧5-12
6 處罰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
Q1 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者之多次行為,其行為數之認定?【109大2裁】 ‧5-13
Q2 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逕予裁罰? ‧5-13
Q3 以下爭議案例,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5-14
7 數行為數罰
Q1 連續處罰之方式?【108年4月決議】 ‧5-17
Q2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以未經核准設置殯葬設施之人未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而按次連續處罰,是否須以其「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為前提? ‧5-18
Q3 行為人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後,仍有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之違規情事,應以「罰鍰處分送達時」或「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為基準,作為違規行為數切斷點? ‧5-19
Q4 當鋪業者違反當鋪業法第19條規定質當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同法第22條規定當舖業者須逐一登記每件收當物之行為數認定? ‧5-19
8 管轄機關
Q1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有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109大2裁】 ‧5-21
Q2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見解之解釋範圍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情形? ‧5-22
9 裁處程序
Q1 如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第17條至第22條)為扣押處分,或依行政罰法第36條為扣留處分,物之所有權人對於扣留或扣押處分不服,得否在行政機關作成實體決定前,單獨對扣留或扣押決定及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5-23
.行政執行.
1 移送行政執行前之行政行為
Q1 告戒之法律性質?【107年7月決議】 ‧6-2
Q2 人民就定有履行期間之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原處分機關在移送行政執行前,再以書面限期催告,該書面限期催告履行函之性質? ‧6-3
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Q1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得否為強制執行之客體?執行機關應如何執行? ‧6-4
Q1 土污法第43條第3項及第9項之規定所負連帶清償繳納費用責任,得否以間接強制之代履行方式進行執行?【110座談會提案2】 ‧6-4
3 行政執行之救濟
Q1 聲明異議後是否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107年4月決議】 ‧6-8
Q2 債務人異議之訴可否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提起?【107年10月決議】 ‧6-9
Q3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標的是否包括行政處分? ‧6-10
Q4 行政執行已否逾執行時效之爭議,其救濟途徑為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範圍? ‧6-10
.行政救濟.
1 行政救濟制度─以行政訴訟為中心
Q1 釋字第382號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釋784】 ‧7-4
Q2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釋785】 ‧7-5
Q3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乙等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9座談會提案7】‧7-7
Q4 教師不服年終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決定,及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申誡之決定,得否提行政訴訟?【108年3月決議】 ‧7-8
Q5 軍人因被記大過3次而遭撤職處分,若無法直接以各該記過處分為標的提起行政爭訟,則於後續之撤職處分訴訟中,法院得否一併審查各該記過決定之合法性? ‧7-9
Q6 地方自治團體若已聲請釋憲在案,得否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另循行政爭訟途徑? ‧7-10
Q7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111憲判11】 ‧7-11
Q8 現役軍人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為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以外懲罰種類之懲罰,得否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112座談會提案10】 ‧7-11
Q9 因直轄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事件所生的法律上爭議,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與否訴訟的規定? ‧7-12
2 審判權之認定
Q1 私立大學與其所聘僱之教師間之法律關係?行政法院對私立大學之停聘通知,有無審判權? ‧7-15
Q2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與國家賠償法第11條但書「附帶請求」之解釋?於何種情形下,當事人於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 ‧7-15
Q3 行政機關得否與人民合意將來發生爭議之審判權歸屬? ‧7-16
3 管轄權之認定
Q1 公務人員、教師平時考核受申誡之懲處,經復審程序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111座談會提案5】 ‧7-18
Q2 某公立高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有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其中規定「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十二、不遵守學生請假規則逾時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5條辦理,懲處規定如下:逾期4日內記警告1次,逾期4日至7日,記警告2次⋯⋯。」學生受警告1次之懲處,經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12座談會提案9】 ‧7-19
Q3 甲之住所地在A法院轄區,因不服乙裁決機關(機關所在地在B法院轄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之交通裁決,向A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交通裁決,且甲主張因此交通裁決受有損害,乃對乙合併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乙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0萬元。則A法院應如何處理?【113座談會提案11】 ‧7-19
Q4 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聲請假扣押,倘無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情形,則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應以一般行政訴訟聲請事件處置而適用普通審判籍規定(以原就被的原則),作為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此時是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以假扣押聲請債權金額決定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問題一)如有陳明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情形,則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為何?(問題二)【113座談會提案8】 ‧7-20
Q5 甲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生活扶助,經主管機關調查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事項後,核定符合該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下稱原核定),並通知甲。甲以其應符合低收入戶第一類資格之要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對原核定提出申復。主管機關重為審查後,仍認甲係具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而以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維持原核定。甲不服原處分而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1.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2.被告應作成核定原告生活扶助等級為低收入戶第一類資格之行政處分。則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應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行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12業務交流提案4】 ‧7-21
Q6 甲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0條之限制競爭行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調查屬實,乃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限期令甲事業停止違法(即限制競爭)行為之行政處分(原處分一);甲事業不服原處分一,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分案(下稱前案)。嗣於前案審理程序中,因甲事業屆期仍未依原處分一停止其違法行為,公平會遂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中罰鍰部分額度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裁處罰鍰100萬元,並再次限期令甲事業停止其違法行為(原處分二);甲事業不服原處分二,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下稱後案),高等行政法院認後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但書第2款之規定,分案由該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行庭)管轄。則先前甲事業提起之前案(即對原處分一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應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或由地行庭管轄?【112業務交流提案2】 ‧7-22
4 訴訟類型
Q1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低,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109大1裁】 ‧7-23
Q2 祭祀公業甲(管理人原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經徵收後,丙直轄市政府已核定其徵收補償費並通知甲(原管理人乙)領取,嗣核定公告確定,乙因故未依限領取,丙直轄市政府遂將該徵收補償費存入所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嗣乙死亡,祭祀公業甲選出管理人丁、戊、己3人,經備查有案,依規約該3位管理人均得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惟派下員大會針對上開徵收補償費另決議應由管理人丁、戊、己3人一同領取。因3人意見不合,丁自行持規約規定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向丙直轄市政府申請領取全部徵收補償費,經丙直轄市政府查知上開派下員大會決議而發函拒絕發給。管理人丁得代表祭祀公業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11座談會提案8】 ‧7-24
Q3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的負擔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地方自治團體何機關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7-25
Q4 於111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教師不服「公立大學」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又公立大學將教育部對此作成之核准決定轉知教師知悉,教師對該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行政處分,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110上19】 ‧7-26
Q5 承上,教師不服「公立大學以外之其他公立學校」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7-27
Q6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甲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經該機關調查後函知性騷擾行為不成立。甲不服經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仍被函知再申訴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甲究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112座談會提案2】 ‧7-27
Q7 某甲於民國109年11月間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某一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派員於109年12月間實地調查,並召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審查後,認甲不符合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要件,乙鄉公所未報請縣政府核定於110年1月間逕以公函駁回甲之申請。甲不服,提起訴願,經縣政府決定駁回後,以乙鄉公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乙鄉公所否准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問題2:若乙鄉公所否准函為行政處分,則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112座談會提案6】 ‧7-28
Q8 人民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7-29
Q9 民法第244條第1、2項規定所謂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的行為,是否僅限於私法上法律行為,或亦可包含公法上法律行為(例如與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而負擔債務)在內?在以行政處分為撤銷客體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外,應否承認另一種形成訴訟類型? ‧7-30
5 一般訴訟合法要件─主觀公權利、訴訟權能與保護規範理論
Q1 以下爭議案例,人民有無訴權? ‧7-32
Q2 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如何駁回其訴?【110座談會提案5】 ‧7-35
Q3 對於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行政法院如認人民並無據以請求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應以其起訴不備要件,裁定駁回?或起訴無理由,判決駁回?【112抗385】 ‧7-36
Q4 何種情形,可認提起行政爭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7-37
6 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甲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否准。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應就其申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嗣訴願機關做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未及2個月,原處分機關尚未重為處分,甲即起訴請求:「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申請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訴是否合法?【111座談會提案1】 ‧7-38
Q2 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籍)配偶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否,得否提起撤銷訴訟?【111憲判20】 ‧7-39
7 一般給付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一般給付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之區辨? ‧7-41
Q2 因國家機關不法行為所生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屬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定之「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7-41
8 確認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違反「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之法律效果? ‧7-42
Q2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之標的? ‧7-43
9 訴訟審理程序與裁判
Q1 行政法院如何審理與裁判系列 ‧7-44
Q2 課予義務訴訟系列 ‧7-47
Q3 實施行政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108業務交流提案5】 ‧7-48
Q4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在訴訟救濟程序中,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者,行政法院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點為何? ‧7-49
Q5 當事人前就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經法院以實體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後,復對同一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該處分無效訴訟」時,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或有包含關係?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所及,而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111抗56】 ‧7-50
Q6 學校委任其上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訴訟代理人,既非律師,亦非行政訴訟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定之所屬專任人員,得否為訴訟代理人?【109上1165】 ‧7-51
Q7 在何種情況下,法院並無不命再開言詞辯論之裁量空間? ‧7-52
10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Q1 提起撤銷、確認訴訟,得否併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7-55
11 訴訟法之其他制度─訴願
Q1 訴願管轄是否以層級管轄為必要? ‧7-56
Q2 訴願機關受理訴願後,苟在上訴人之訴願請求範圍內,再度不自行調查事實,實質作成決定,而僅空泛要求原處分機關作成處分,此際人民得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7-57
12 訴訟法之其他制度─參加制度
Q1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4項「視為參加」之解釋?【108座談會提案4】 ‧7-58
Q2 原審應命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而未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加,如不影響判決結果,法律審得否以此為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7-59
.國家賠償.
1 公務員之國賠責任
Q1 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8-2
Q2 怠於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8-5
Q3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111台上大1706裁】 ‧8-7
2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被告機關是否為設置管理機關? ‧8-9
Q2 以下爭議案例,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是否有欠缺? ‧8-10
Q3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8-13
3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Q1 得否以公務員為國賠訴訟之被告?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公務員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8-14
Q2 賠償義務機關與受求償機關均為國家之行政機關,受求償機關得否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8-15
4 賠償方法及範圍
Q1 國家機關負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得主張人民與有過失?【110台上大3017】 ‧8-16
5 消滅時效
Q1 國賠法第8條第1項前段「知有損害時」起2年消滅時效之起算?‧8-17
Q2 持續性侵害行為之國賠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 ‧8-17
Q3 國賠法第8條第1項後段「損害發生時」,於土地登記違法情形之認定? ‧8-18
Q4 請求權人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是否中斷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8-18
Q5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係採消滅主義或抗辯主義? ‧8-18
立即查看
理財實務(2024年版) (1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立即查看
信託原理與實務(2024年版) (1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立即查看
衍生性金融商品概論與實務(2024年版) (1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立即查看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實務與案例(2024年版) (1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簡介】
翻開台灣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史,2016年至2017年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分水嶺!2016年的二十年前 (即1996年),台灣領先亞洲各國,公布了亞洲第一部洗錢防制法。該法雖曾歷經多次修正,但修正重點都在調整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亦即洗錢犯罪能否成立之要件。強調後端洗錢犯罪之追查及起訴要件,而未重視前端的洗錢防制控制程序,造成因為沒有留存金流軌跡,難以獲得有效證據,無法將犯罪行為人定罪的結果,導致以洗錢犯罪起訴之案件,每年平均不到二十件。1996年至2016年的二十年中,台灣的洗錢防制領域風平浪靜,雖然法規未與國際接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40項建議未被落實,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相互評鑑結果未臻理想,所幸也沒發生太大波瀾;直至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於2016年因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缺失,遭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罰款1.8億美元,舉國譁然。痛定思痛,2016年至2018年是台灣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的立法與修法高峰期。2016年7月27日,資恐防制法公布施行,並於2018年11月7日修正。2016年12月28日,洗錢防制法大幅修訂,並於2017年6月28日施行,2018年11月7日又小幅修正。相關子法及各金融服務同業公會相關自律規範、注意事項範本及指引,也相繼出爐。各項法規修正幅度之大、施行日之緊迫、系統投資之巨大、人力需求之急,金融業前所未見。如今,台灣的洗錢防制相關法規與2016年以前的舊法相比,已經充分與國際接軌。2018年5月,台灣也首次公開發表國家洗錢及資恐險評估報告。同年11月,台灣亦順利完成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2017年至2018年也是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教育訓練重要的時期。由於法規要求,金融機構需要新增大量人員,包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營業單位督導主管,上述人員並須符合訓練或證照要求。因此,金管會認定機構相繼出版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參考書籍,並開始舉辦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我國投入洗錢防制且具備相關知能之專業人員大幅擴增,呼應了國際上在洗錢及資恐防制持續增強力道之發展趨勢。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乃全球金融業者責無旁貸的使命,是不可擋的趨勢。台灣現在於此領域終於與國際無太大差異,已具有良好的基礎。但是,這是一條沒有盡頭的漫漫長路,台灣起步較晚,有些法規及作業流程仍須繼續優化。本院因應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金融服務各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等相關法令規章之修正,特修訂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系列書籍,並增編相關內容。此叢書涵蓋的資訊範圍較廣,難免有疏漏或不符個別讀者期待之處,敬祈各界不吝惠賜指教,以供來日修訂參考。
【目錄】
第一章國際洗錢及資恐態樣與案例第二章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重要指引第三章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務 (銀行篇)第四章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務 (證券篇)第五章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務 (保險篇)第六章 我國實際洗錢態樣與案例第七章 歷屆試題解析
立即查看
土地開發實務作業手冊(2024年增修八版) 國土計畫、增額容積【一本專為土地開發從業人員所寫的專業工具書】 (8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簡介】
土地開發是建設公司的首要工作,其中尤以購地階段的篩選、調查、產品定位、規劃配置、投資評估與土地簽約等的土地開發核心作業,更是決定購地成本與案場去化的關鍵。
筆者將其從事土地開發卅年的工作心得整理成籍,提供我輩土開人參考,期望能成為得力的助手。同時作為以建設公司為主要業務的建築師、代書事務所、房屋銷售從業人員的專業工具書。
本書共計九講,每講以本文扼要陳述,再以附註詳加說明。且彙整上網途徑,讓讀者善加利用網路資源。並以查核表、附件輔助相關作業。最後提供大樓、透天實例詳加說明。全書重點整理如下:
● 本文九講:土開概論(1st)、四大(現地、地政、市調、法規)調查(2nd~5th)、開發構想與規劃配置、毛利評估(6th~8th)與土地簽約作業(9th)。
● 附註:針對各講作業細節以附註(共122條)詳加說明解讀。
● 附表:相關作業內容整理成表(共24附表),以方便快速核對套用。
● 附件:31項附件為各講內容輔助說明。
● 上網要徑:作業涉及的法規與網路服務,整理成網址與上網查詢要徑表,以方便使用者自行上網查詢核對,並配合法規變動迅速更替調整。
● 查核表:針對簽約作業提供check list,以免遺漏。
● 案例:大樓、透天各一案例,除配置圖外,且彙整其規劃面積、銷售面積與評估效益表為單一作業表(透天還加入售價擬議表),說明「最大可建面積」及「投資效益評估」,供我輩土開人、規劃者參考,以提高工作效益與作業精確度。
【目錄】
索引(附註、附表、附件)
第一講 土地開發概論
第一節 土地概說
一、土地的定義
二、土地的分類
第二節 土地開發的定義
一、宏觀的土地開發
二、建築業的土地開發
三、購地階段的土地開發
第三節 地開發經營方式
一、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取得土地開發權
第四節 土地資料處理
一、建立公司的土地仲介制度
二、土地資料處理原則
註
第二講 現地勘查作業
第一節 勘查的意義
一、可否立即開發
二、是否適合開發
三、比對記錄釐清
四、配合市調作業
第二節 勘查的項目
一、基地環境(基地本身)
二、周圍環境(基地←→鄰地、周遭小環境)
三、社區大環境:(基地←→生活影響圈)
第三節 勘查的作業程序
一、前置作業
二、現地作業
三、後續作業
註
第三講 地政調查作業
第一節 土地基本資料調查
一、地籍圖查核
二、土地登記謄本查核
第二節 地政作業調查
一、市地重劃
二、徵收
三、區段徵收
註
第四講 市場調查作業
第一節 市場調查的分類
一、通案調查
二、規劃案調查
三、銷售案調查
第二節 市場調查的作業程序
一、釐清調查目的
二、擬定執行步驟
註
第五講 法規調查作業
第一節 土地開發法規概論
第二節 法規規範要點
第一段 對土地的規範
一、禁建:那些情形下不能申請建照
二、限建:那些情形下不能立即申請建照
第二段 對建築的規範
一、用途管制
二、強度管制
三、他項規定
四、建築管理
第三節 法規查核程序
一、確定其「身分」
二、確定其「土地使用分區」
三、確定屬於哪一區
四、確定其適用的法規
第四節 法規查核工具
一、都市計劃圖集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都市計劃說明書圖
註
第六講 開發構想
第一節 推案時機
第二節 投資區位
第三節 產品定位
一、產品定位的因素
二、產品定位的程序
註
第七講 規劃配置作業
第一節 規劃配置的意義
第二節 規劃配置(排厝間)作業的程序
第一段 備齊基本資料
第二段 繪製配置圖
第三節 規劃配置(算坪數)作業的程序
第一段 法規基本用語
第二段 分類面積規定
第三段 算坪數作業
第四節 實例說明
一、大樓案例
二、透天案例
註
第八講 投資效益評估
第一節 收益
一、地面層
二、樓上層
三、地下層
四、車位
五、透天產品
第二節 成本
一、土地成本
二、營建成本
三、其他費用
四、總成本
第三節 毛利(毛利率)
一、毛利
二、毛利率
第四節 投資效益評估
一、成本推算法
二、收益還原法
第五節 實例說明
一、大樓案例
二、透天案例
註
第九講 土地簽約作業
第一節 簽約前把關作業要點
第二節 簽約時核對作業要點
第三節 簽約後追蹤作業要點
註
附件1-24(詳目見後頁『附件索引』)
土地開發相關法令網址與搜尋途徑彙整摘要表
■ 附註索引
第一講
註1-1:法規對土地的定義為何?
註1-2:區域計畫法如何定義「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
註1-3:何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第二講
註2-1:何謂「畸零地」? 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2-2:何謂「防火巷」?與「防火間隔」有何差別?
註2-3:何謂「現有巷道」?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2-4:何謂「私設道路」?「私設通路」? 「類似通路」?「基地內通路」?
註2-5:有哪些機構提供「航照圖」?
註2-6:「都計圖」除都市計畫圖冊外,還有哪些機構提供圖面?
註2-7:如何於「現況圖」上標注建築構造?
第三講
註3-1:地政查核作業與哪些地政機關有關?
註3-2:何為「土地登記」?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3:申請地籍「軟圖」有何作用?
註3-4:何謂「建築線」?何為「建築線指示(定)證明書圖」?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5:何為「道路截角」?
註3-6:新、舊式「土地登記謄本」有何區別?
註3-7:新式「土地登記謄本」(電腦報表式)的分類有何區別?
註3-8:「地目」、「等則」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9:「三七五租約」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10:何為「房地合一稅」?與以往的土地開發相關稅制有何差異?
註3-11:何為「建號」?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12:何謂「限制登記」?有哪幾類?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13:何為「申報地價」?與「公告地價」有何關係?
註3-14:何為「地價稅」?何為「累進地價總額」?如何預估地價稅?
註3-15:何為「申報現值」?與「公告現值」有何關係?
註3-16:「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二者有何關聯?何為「兩價合一」、「兩價分離」?
註3-17:「公告現值」與土地行情(「市價」)的關係為何
註3-18:何為「增值稅」?土地開發於購地階段應如何預估增值稅?
註3-19:所謂「一生一次」、「一屋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規定為何?
註3-20:何為「他項權利」?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21:何謂“暗的”他項權利?“暗的”債務?
註3-22:都市計畫擬訂後,執行實質建設的「開發方式」有哪幾種?
註3-23:辦理市地重劃、徵收、區段徵收的法源?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24:何謂「抵費地」?「抵價地」?二者有何區別?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25:何為「工程受益費」?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3-26:何為「優先承購權」?與產權有何關係?
第四講
註4-1:市場調查的定義為何?對土地開發有何意義?
註4-2:通案調查的範圍應如何界定?
註4-3:公司如何善用市場調查?
註4-4:何謂「SWOT」?
註4-5:市場調查的準確度應如何要求?對土地開發有何意義?
註4-6:市場調查除了基本資料的蒐集之外,市場調查人員平時應注意哪些資訊?
第五講
註5-1:國內現階段的國土計畫為何?區域計畫為何?
註5-2:本書所謂『法系』為何?法規的適用規定為何?
註5-3:都市計畫法第17條如何規範「禁建」、「限建」?
註5-4:何謂「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二者關係為何?
註5-5:都市計畫法第81、69條如何規範「禁建」?
註5-6:何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個案變更」?二者關係為何?
註5-7:都市計畫擬定的程序為何?民間得有何種反應管道?
註5-8:山坡地開發管制規定為何?
註5-9:其他法規的「禁建」規定為何?
註5-10:針對都市計畫法中限建規定,民眾依法得如何處理?
註5-11:法規中「用途管制」對土地開發的影響為何?
註5-12:何為「都市設計」,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5-13:非都市土地有關土地開發的法規,主要有哪些?
註5-14:有哪些「都市計畫圖」可供使用?
註5-15:何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開發應如何處理此證明?
註5-16:如何得知修法訊息?如何利用本書「法令網址與途徑彙整摘要表」配合調整?
第六講
註6-1:建築規畫的「樓層數」對土地開發的影響為何?
註6-2:何謂「高層建築」?與一般建築有何差異?從土地開發而言有何影響?
註6-3:何為「假設工程」?連續壁對土地開發的影響為何?
註6-4:請照方式與產權模式的關係為何?與土地開發又有何關係?
註6-5:一般“菜單”中房數比應注意事項為何?
第七講
註7-1:建築物開窗、設置陽台與地界的關係有何規定?
註7-2:何謂「標準層」平面圖?與「配置圖」的關係為何?此圖於規劃階段有何作用?
註7-3:(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面積的定義為何?
註7-4:建築技術規則中「建築面積」的定義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5:建築技術規則中「樓地板面積」的定義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6:建築技術規則中「總樓地板面積」的定義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7:何謂「附舊建照土地」?應如何處理此類土地?
註7-8:何謂「建照有效期限」?「延長建築期限」?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9:「附舊建照土地」於辦理設計變更有何應注意事項?
註7-10:何謂「基準樓地板面積」?「法定容積率」?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1:建築技術規則對「騎樓」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2:建築技術規則對「屋頂突出物」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3:建築技術規則對「地下層」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4:建築技術規則對「停車空間」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5:何謂『停車效坪(本書以Pa代之)』?如何預估?
註7-16:建築技術規則對「陽台」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7:建築技術規則對「梯廳」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8:建築技術規則對「地上機電」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19:建築技術規則對「樓梯」、「電梯」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0:建築技術規則對「花台、雨遮、屋簷」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1:建築技術規則對「開放空間」的規定為何?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2:何謂「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2':有何地方自訂的都更?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3:何謂「危老重建」?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4:何謂「容積移轉面積」?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5:何謂「TOD」?「增額容積」?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6:何謂「總量累計上限」?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7: 在尚無地下層平面圖的規劃階段,應如何將地下室面積拆算為公設、車位面積?
註7-28:每一停車位持分的建坪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7-29:可售坪數與成本建坪的關係為何?
註7-30:配置的形式有哪幾款?
註7-31:如何著手畫配置圖?
註7-32:法規可建面積於規劃階段得如何拿捏?
註7-33:何謂「容積坪(土地坪效)」?「可建強度」?「最大可建面積」?
註7-34:何謂『主體建築』?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第八講
註8-1:購地前投資效益評估作業,對於銷售單價如何分類?
註8-2:停車位持分面積與公設比的關係為何?
註8-3:透天的產品如何定價?
註8-4:影響透天產品定價的因素有哪些?
註8-5:透天於產品定位時,對「坪數級距」的定位較大樓有何不同?
註8-6:銷售坪與執照坪有何不同?其與可售面積與成本建坪的關係為何?
註8-7:營建成本中的營建造價與建造執照中的「造價」、稅務系統的「房屋現值」有何不同?
註8-8:何謂『基準造價』制度?如何配合評估作業概估造價?
註8-9:營建造價與發包的關係,如何影響其單價?
註8-10:營建費用的「間接成本」有哪些?
註8-11:何謂「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與土地開發有何關係?
註8-12:管銷費用與銷售方式的關連為何?
註8-13:總可售金額與營業稅有何關係?於精算時有何細節?
第九講
註9-1:一般主管機關核發的書類,「時效」規定為何?
註9-2:一般土地買賣涉及「路權」應如何處理?相關「切結書」內容應注意哪些重點?
註9-3:設計人、承造人的「權利拋棄」為何?
註9-4:地主要求土地「賣清」時,土地買賣契約書中應如何配合?
註9-5:何為「規費」?「印花稅」?土地買賣須繳哪些規費、印花稅?
註9-6:一般土地買賣契約書中,付款應分幾期?相關作業如何配合?
註9-7:一般土地買賣是否須付訂金?又該如何處理?
註9-8:公開發行公司買賣土地有何特殊規定?
註9-9:一般公司處分不動產有何規定?
註9-10:祭祀公業出售土地有何規定?
註9-11:土地買賣用印規定為何?
■ 附表索引
附表1-1:台灣地區土地使用分區體系表
附表1-2:宏觀的土地開發流程表
附表1-3:建築業的土地開發作業流程表
附表1-4:購地階段的土地開發作業流程表
附表1-5:土地資料摘要表
附表2-1:基地環境勘查項目表
附表3-1:地政調查作業與地政單位關係表
附表3-2: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徵收摘要比較表
附表3-3:不動產交易稅舊制vs.房地合一稅制比較
附表4-1:市場調查分類與調查內容表
附表5-1:土地開發相關法規系統摘要表
附表5-2:土地開發涉及禁、限建法規或相關開發限制規定彙整表
附表5-3:國土計畫法系法規暨作業預定進度表
附表5-4:山坡地開發管制摘要表
附表7-1:法規、建照、銷售與權狀面積關係表
附表7-1-1:建照工期表
附表7-2: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
附表7-3:【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59】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摘要表
附表7-4:【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33】樓梯、平台與梯級尺寸標準摘要表
附表7-5: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彙整摘要表
附表7-6:危老重建、簡易都更與都更比較摘要表
附表7-7: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彙整摘要表
附表9-1:土地開發作業常用的網路資源彙整與上網查詢要徑表
附表9-2:簽約前把關階段關鍵作業查核表
■ 附件索引
附件1:地籍圖謄本
附件2: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
附件3:土地登記謄本中他項權利案例
附件4:土地標示、所有權部中「限制登記」案例
附件5:謄本中異動索引與參考資訊示意案例
附件6:產權摘要圖
附件6-1:產權摘要表
附件7,7-1:上都計官網查基地所屬都計案計畫書示意圖(桃園市)
附件8:用途管制於不同層級法規的規定的案例
附件9:都市計畫地區轄下之都市計劃區
附件10:主要、細部計畫關係示意圖
附件1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附件12:分期分區(後期發展區-解除禁建)示意圖
附件12-1:分期分區(後期發展區-開發方式)示意圖
附件13:都市計畫說明書︰事業及財務計畫-無償撥用、捐地
附件14:都市計畫說明書︰事業及財務計畫-開發方式
附件15:以地號上網查都市計畫書 ︰附帶條件-限制開發時程
附件16:以門牌上網查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用途管制
附件17:上網(民航局)查飛航管制
附件17-1:上網(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飛航管制
附件18:配置圖(大樓案)
附件18-1:規劃、銷售面積及評估彙整表︰大樓案
附件19:配置圖(透天案)
附件19-1:規劃、銷售面積、售價擬議及評估彙整表︰透天案
附件20:建物測量成果圖
附件20-1:土地開發專業部落格之查法規單元
附件2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附件22:契約摘要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期款案例
附件22-1:無三七五租約證明
附件23:公開發行公司買賣不動產公告
附件24:土地簽約作業查核表
原價:
1200
售價:
1068
現省:
132元
立即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