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薏偉的家事事件法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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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薏偉
出版社
讀享
ISBN
9789574644629
版次
2
出版日期
2024/09
頁數
450
書籍開數、尺寸
18開

簡介

〔程序六大階段〕   如果讀者已經閱覽過《就是這本民事訴訟法體系+解題書》(到底要打書幾次),應該依稀可以記得民事訴訟程序的六大流程,沒看過的讀者也千萬不用擔心,透過此種「程序流程、階段」的理解,絕對會讓玄到不行的家事事件法,一下子變得極好理解。   本書章節即包括:請求前階段→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程序終結階段→起死回生階段。 〔統合處理〕   響應家事事件法這麼要求「統合處理」,本書不落人後,透過統合處理,來把相牽連的概念一起說明! 〔考試提醒〕   有些觀念,當大家順順的看過之後,常常會忽略其中的考點,這時候,透過「考試提醒」就可以迅速的把考點抓出來! 〔實際走一遍〕   大部分的考生想必從來沒有踏入過法院,更別說是親身經歷過一場家事事件法的洗禮(如果有受過此洗禮,請讓我行大禮致歉),所以透過「實際走一遍」,筆者會將值得參考的高等法院座談會案例、最高法院裁判案例事實整理出來,讓大家有如VR般的現場體驗! 〔試題演練〕   本書的試題囊括律師、司法官考試的第一試、第二試,且申論題型部分,更是從學校的期中、期末考,到司法特考的家事調查官考題,通通都不放過,絕對讓大家練題目練到不要不要的! ✦改版重點  除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定性的確立」、  「家事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之劃分」、  「親權事件上未成年子女意見陳述權之保障」,  還有許多豐富的最新實務、學說見解藏在書中!  趕快入手一探究竟吧~~~ ✦必買原因  家事事件法啊~  一個不想多花時間看、但不看心裡又會有點不安的科目。  為了平衡這個兩難,  最好的學習方式就是——  將你們已經熟透的民事訴訟法程序,  直接套用到家事事件法中!  如此一來,  不僅學會了家事事件法,  也同時複習了一遍民事訴訟法!  真是一箭雙雕、一石二鳥,  是您參考書單中必備的一本參考書喔~

目錄

1 請求前階段 壹 家事事件之定性 一、 前導概念──訴訟事件vs.非訟事件 1-3 二、 家事事件法之定性標準 1-7 ㈠ 家事訴訟事件 1-7 ㈡ 家事非訟事件 1-16 ㈢ 幾種爭議類型之定性 1-24 ㈣ 事件定性之區分實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 1-31 貳 調解程序 一、 家事訴訟事件 1-50 ㈠ 均行強制調解程序 1-50 ㈡ 調解程序之進行 1-50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51 ㈣ 第一審違反強制調解之效果 1-53 二、 家事非訟事件 1-54 ㈠ 區分強制調解與聲請調解 1-54 ㈡ 暫時處分之聲請 1-54 ㈢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1-54 ㈣ 調解之撤銷或變更 1-57 參 證據保全程序 肆 保全程序 一、 家事訴訟之保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1-64 ㈠ Step1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階段 1-64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64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64 二、 家事非訟之保全──暫時處分 1-66 ㈠ Step1 開啟暫時處分階段 1-66 ㈡ Step2 法院審理階段 1-69 ㈢ Step3 當事人救濟階段 1-70 2 請求合法要件審查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關於起訴合法程式 2-3 ㈠ 訴之聲明是否合法 2-3 ㈡ 裁判費 2-3 二、 關於當事人 2-3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4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5 ㈢ 程序監理人 2-6 三、 關於法院 2-10 ㈠ 國際管轄權 2-10 ㈡ 家事審判權 2-13 ㈢ 管轄權 2-17 四、 關於訴訟標的 2-33 ㈠ 家事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 2-33 ㈡ 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2-3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關於聲請合法程式 2-37 ㈠ 聲請聲明是否合法 2-37 ㈡ 裁判費 2-38 二、 關於關係人 2-38 ㈠ 程序能力之判斷 2-39 ㈡ 無程序能力之法定代理 2-42 ㈢ 程序監理人 2-42 三、 關於法院 2-46 ㈠ 國際管轄權 2-46 ㈡ 家事審判權 2-47 ㈢ 管轄權 2-47 四、 關於程序標的 2-52 ㈠ 職權事件 2-52 ㈡ 聲請事件 2-53 3 請求利益有無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主觀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 3-3 ㈠ 一般規定 3-3 ㈡ 特別規定 3-7 二、 客觀──權利保護必要 3-13 ㈠ 家事事件法明文規定者 3-13 ㈡ 家事事件法未規定 3-16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主觀聲請利益──關係人適格 3-30 二、 客觀聲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3-33 4 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審理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規定 4-4 ㈠ 原告死亡 4-4 ㈡ 被告死亡 4-5 ㈢ 當事人一方死亡 4-6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8 ㈠ 程序面要求 4-8 ㈡ 當事人面──適時提出主義 4-23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25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27 ㈠ 原、被告側 4-27 ㈡ 第三人側──第三人之程序參與 4-45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一般程序性規定 4-55 ㈠ 有承受程序之可能 4-55 ㈡ 無承受程序之可能 4-55 二、 爭點集中審理 4-57 ㈠ 程序面 4-57 ㈡ 關係人面 4-58 ㈢ 法院面──闡明義務(闡明權) 4-58 三、 紛爭集中審理 4-60 ㈠ 聲請人、相對人側 4-60 ㈡ 第三人側 4-66 5 程序終結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移付調解 5-3 ㈠ 移付調解之方式 5-3 ㈡ 調解之結果與後續發展 5-3 二、 和解 5-4 ㈠ 區分得處分、不得處分事項 5-4 ㈡ 對於和解成立之救濟 5-5 三、 訴之撤回 5-6 ㈠ 撤回起訴 5-6 ㈡ 視為撤回請求 5-6 四、 判決 5-6 ㈠ 主文 5-6 ㈡ 種類 5-7 ㈢ 效力 5-8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移付調解 5-19 二、 和解 5-19 ㈠ 得成立和解之家事非訟事件 5-19 ㈡ 救濟 5-19 三、 撤回聲請 5-20 四、 裁定 5-20 ㈠ 主文──聲明拘束性? 5-20 ㈡ 效力 5-28 6 起死回生階段 壹 家事訴訟事件 一、 再審 6-3 ㈠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台抗802裁) 6-3 ㈡ 學說見解之一 6-4 ㈢ 學說見解之二 6-5 二、 第三人撤銷之訴 6-6 ㈠ 一般規定 6-6 ㈡ 身分事件 6-7 貳 家事非訟事件 一、 聲請再審 6-9 二、 裁定之撤銷、變更 6-10 ㈠ 就關係人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㈡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 6-11 ㈢ 只限於「不生既判力」之裁定才有可變更性 6-11 附錄 歷屆試題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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