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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食品衛生安全與法規(第二版) 作者:談國雄 出版社:藝軒 出版日期:2011/05/00 ISBN:9789576169649 內容簡介 近年來常發生許多食品衛生事件,例如:大陸陽澄湖大閘蟹含有硝基呋喃、養殖魚含有孔雀綠、美國生菜含有O157:H7型大腸桿菌、美國牛肉進口及黑心素食食品(食品摻偽)等,以及於今年(100年5月24日)發生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乳化劑)中,違法添加塑化劑(DEHP)之事件,突顯出食品衛生問題層出不窮,幾乎每隔 一段時間就爆發一件重大之食品衛生事件,此次塑化劑事件其影響的嚴重性並不亞於先前發生之三聚氫胺 (毒奶粉)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不禁讓民眾恐慌,也顯示出可能仍存在著許多未浮現的食品衛生問題。未來 希望能藉由政府、食品業者、專家學者及消費者的力量共同努力,將食品衛生的問題降至最低甚至不再發 生。本書之編寫除提供參加各項國家考試之考生使用外,也可做為食品從業人員與一般民眾對食品衛生安全與法規有興趣者之專業參考書籍,期盼這本書的出版能對大家有所助益。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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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3/E 作者:邱錦添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 2017/10 ISBN:9789862559741 本書簡介 一、理論與實務並重 第一、二、三、四章為我國法規定及第九章為外國食品安全制度屬於理論外,第八章為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避免坊間著作有理論無實務或有案例而無理論之不足。 二、借鏡國外立法,俾與國際法規接軌 第九章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介紹,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十一國之法制,為國際領航之食品立法,足供我國借鏡。 三、法律界與食品專業學者之合作 邱錦添為資深律師,曾任淡江大學等校教授二十餘年,深具理論與經驗;而李根永為美國奧勒岡大學食品科學博士,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並曾兼任所長,由法律界與食品界共同撰寫,應屬首見。 【完整介紹】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2014年因假油等重大食安惡性事故爆發,全台民眾無不譁然。除了對無良廠商嚴加撻伐之外,眾人更是回頭檢視灣法制對食品監管究竟有何立法缺失,如何加以改進才能有效建構更為周延的食品安全保護機制。 為強調對食安管理之決心,台灣於2014年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大幅提高罰鍰額度及提高刑度與罰金,並於2015年再修法建置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方認證制度,最高法院更於2016年就食安法第49條,在食品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健康均依食安法論處,予以統一見解,足見台灣對食品安全之監管與控制每年都有所進展。 有鑑於食品安全之重要性,與其於近年受到熱烈關注及討論的風氣,法律界學者與食品科學界學者遂戮力合作著成此書,廣泛蒐集各國之法規、論文、著作、重大食安案例,以及台灣經典司法判決評析,完成此理論與實務並重的食品安全專著,內容廣含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安全性評估、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食品查核與管制、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等等,其中更收錄有高達十一國的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與借鑑分析,加上作者憑藉多年經驗針對實務現狀所提出的反省與建議,全書內容豐富詳盡,食安重點無一不包,可說是近年最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制專書。 【必讀推薦】 1.書中內容以比較法觀點引入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高達十一國之法制,盼借鏡各國立法,促台灣與國際法規接軌。 2.為能更貼近實務脈動,特詳加論述剖析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台灣司法判決,實務與理論皆不偏廢,讓讀者一次滿足。 【相關書籍】 1.食品安全的最後防線--刑事制裁/張麗卿 2.食品安全與國際貿易:貿易自由化與健康風險治理之平衡/倪貴榮 3.毒道之處:看不見的飲食危機!/姜至剛 4.兩岸當代重要衛生法議題研究/羅昌發.林彩瑜.楊培侃主編 5.全球風險社會刑法新議題--以食品及醫療為中心/張麗卿主編 【相關影音】 1.食品安全,無法無「添」! 2.專家治理與風險溝通-以食品安全規範為例 3.食品安全管理 4.食品安全與公眾參與 5.食品安全專家論壇 圖書目錄 邱 序 三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立法沿革/1 第二節 立法目的/3 第三節 最新修法重點/4 一、民國103年2月5日修法重點/4 二、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法重點/5 三、民國104年2月4日修法重點/7 四、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法重點/9 第四節 主管機關/9 一、我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9 二、世界各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11 第五節 名詞定義/12 一、食 品/12 二、特殊營養食品/12 三、食品添加物/12 四、食品器具/13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13 六、食品用洗潔劑/13 七、食品業者/13 八、標 示/14 九、營養標示/14 十、查 驗/14 十一、基因改造/1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 第一節 概 述/17 一、風險評估之意義/17 二、風險評估之性質與作用/17 第二節 風險評估之項目與實施條件/19 一、國際法典委員會對風險評估包括的項目/19 二、進行風險評估所需要的條件/20 第三節 風險管理、風險溝通與風險評估之關係/20 第四節 風險評估與安全性評估之區別/22 第五節 我國風險評估之立法規定/22 第六節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23 一、諮詢會之組成、風險評估之內涵、風險管理執行(第4條)/23 二、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建立、風險資訊揭露(第5條)/24 三、中毒事件之通報(第6條)/24 第七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24 第八節 國際風險評估機構/27 一、歐 盟/27 二、美 國/29 三、德 國/30 四、法 國/31 五、加拿大/32 六、日 本/33 七、香 港/35 八、中國大陸/36 第三章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第一節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39 一、業者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本法第7條)/39 二、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依據之規範(本法第8條)/41 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本法第9條)/45 四、分廠登記(本法第10條)/47 五、應置食品從業人員(本法第11條)/48 六、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本法第13條)/48 七、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管理(本法第14條)/49 第二節 食品衛生管理/49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本法第15條)/49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等事項 (本法第15條之1)/51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洗潔劑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 或使用之情形(本法第16條)/52 四、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 品質之標準(本法第17條)/52 五、應訂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 (本法第18條)/52 六、因應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訂定暫行標準(本法第19條)/53 七、屠宰衛生安全檢查(本法第20條)/53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 食品用洗潔劑之登記、許可及變更(本法第21條第1項)/54 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文件及展延之管理(本法第21條第2項)/55 第三節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56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等標示管理(本法第22條到28條)/56 二、食品與藥品之區別(本法第28條第2項)/63 三、食品廣告之管理(本法第28條第1項)/63 四、傳播業之管理(本法第29條)/64 第四節 食品召回制度: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64 一、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內涵/64 二、外國食品召回制度/65 第四章 食品輸入、檢驗、查核與管制 第一節 食品輸入管理/73 一、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之查驗及申報產品資訊 (本法第30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