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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理論與實務3/E 作者:邱錦添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 2017/10 ISBN:9789862559741 本書簡介 一、理論與實務並重   第一、二、三、四章為我國法規定及第九章為外國食品安全制度屬於理論外,第八章為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我國司法判決,避免坊間著作有理論無實務或有案例而無理論之不足。 二、借鏡國外立法,俾與國際法規接軌   第九章外國食品安全制度之介紹,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十一國之法制,為國際領航之食品立法,足供我國借鏡。 三、法律界與食品專業學者之合作   邱錦添為資深律師,曾任淡江大學等校教授二十餘年,深具理論與經驗;而李根永為美國奧勒岡大學食品科學博士,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並曾兼任所長,由法律界與食品界共同撰寫,應屬首見。 【完整介紹】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在2014年因假油等重大食安惡性事故爆發,全台民眾無不譁然。除了對無良廠商嚴加撻伐之外,眾人更是回頭檢視灣法制對食品監管究竟有何立法缺失,如何加以改進才能有效建構更為周延的食品安全保護機制。 為強調對食安管理之決心,台灣於2014年制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大幅提高罰鍰額度及提高刑度與罰金,並於2015年再修法建置符合國際規範之第三方認證制度,最高法院更於2016年就食安法第49條,在食品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健康均依食安法論處,予以統一見解,足見台灣對食品安全之監管與控制每年都有所進展。 有鑑於食品安全之重要性,與其於近年受到熱烈關注及討論的風氣,法律界學者與食品科學界學者遂戮力合作著成此書,廣泛蒐集各國之法規、論文、著作、重大食安案例,以及台灣經典司法判決評析,完成此理論與實務並重的食品安全專著,內容廣含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安全性評估、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食品查核與管制、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等等,其中更收錄有高達十一國的食品安全制度之概述與借鑑分析,加上作者憑藉多年經驗針對實務現狀所提出的反省與建議,全書內容豐富詳盡,食安重點無一不包,可說是近年最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制專書。 【必讀推薦】 1.書中內容以比較法觀點引入日本、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高達十一國之法制,盼借鏡各國立法,促台灣與國際法規接軌。 2.為能更貼近實務脈動,特詳加論述剖析各國重大食品事故與台灣司法判決,實務與理論皆不偏廢,讓讀者一次滿足。 【相關書籍】 1.食品安全的最後防線--刑事制裁/張麗卿 2.食品安全與國際貿易:貿易自由化與健康風險治理之平衡/倪貴榮 3.毒道之處:看不見的飲食危機!/姜至剛 4.兩岸當代重要衛生法議題研究/羅昌發.林彩瑜.楊培侃主編 5.全球風險社會刑法新議題--以食品及醫療為中心/張麗卿主編 【相關影音】 1.食品安全,無法無「添」! 2.專家治理與風險溝通-以食品安全規範為例 3.食品安全管理 4.食品安全與公眾參與 5.食品安全專家論壇 圖書目錄 邱 序 三版序 自 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立法沿革/1  第二節 立法目的/3  第三節 最新修法重點/4   一、民國103年2月5日修法重點/4   二、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法重點/5   三、民國104年2月4日修法重點/7   四、民國104年12月16日修法重點/9  第四節 主管機關/9   一、我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9   二、世界各國主管食品安全機構/11  第五節 名詞定義/12   一、食 品/12   二、特殊營養食品/12   三、食品添加物/12   四、食品器具/13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13   六、食品用洗潔劑/13   七、食品業者/13   八、標 示/14   九、營養標示/14   十、查 驗/14   十一、基因改造/14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與監督體制  第一節 概 述/17   一、風險評估之意義/17   二、風險評估之性質與作用/17  第二節 風險評估之項目與實施條件/19   一、國際法典委員會對風險評估包括的項目/19   二、進行風險評估所需要的條件/20  第三節 風險管理、風險溝通與風險評估之關係/20  第四節 風險評估與安全性評估之區別/22  第五節 我國風險評估之立法規定/22  第六節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專章/23   一、諮詢會之組成、風險評估之內涵、風險管理執行(第4條)/23   二、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建立、風險資訊揭露(第5條)/24   三、中毒事件之通報(第6條)/24  第七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分工與協調/24  第八節 國際風險評估機構/27   一、歐 盟/27   二、美 國/29   三、德 國/30   四、法 國/31   五、加拿大/32   六、日 本/33   七、香 港/35   八、中國大陸/36 第三章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第一節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39   一、業者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本法第7條)/39   二、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依據之規範(本法第8條)/41   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本法第9條)/45   四、分廠登記(本法第10條)/47   五、應置食品從業人員(本法第11條)/48   六、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本法第13條)/48   七、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管理(本法第14條)/49  第二節 食品衛生管理/49   一、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本法第15條)/49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等事項 (本法第15條之1)/51   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洗潔劑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 或使用之情形(本法第16條)/52   四、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 品質之標準(本法第17條)/52   五、應訂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 (本法第18條)/52   六、因應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訂定暫行標準(本法第19條)/53   七、屠宰衛生安全檢查(本法第20條)/53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 食品用洗潔劑之登記、許可及變更(本法第21條第1項)/54   九、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文件及展延之管理(本法第21條第2項)/55  第三節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56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等標示管理(本法第22條到28條)/56   二、食品與藥品之區別(本法第28條第2項)/63   三、食品廣告之管理(本法第28條第1項)/63   四、傳播業之管理(本法第29條)/64  第四節 食品召回制度:美國、日本、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64   一、食品召回制度基本內涵/64   二、外國食品召回制度/65 第四章 食品輸入、檢驗、查核與管制  第一節 食品輸入管理/73   一、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食品之查驗及申報產品資訊 (本法第30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