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適用對象 需要考行政法之考生 改版差異 全新 使用功效 將行政法編成口訣,記憶行政法不在困難 本書特色 國內首本將行政法的相關重點法條、釋字、憲判、決議、判例編寫成口訣的專業書籍,全面助您突破行政法學習的難關! 1、首本將行政法相關重點法條與釋字,憲判,決議,判例都全部編成口訣的參考書。 2、「不說無謂廢話,給我精華口訣」本書俱備超過1000條可以直接套用的高質量口訣。 3、不只給魚還給釣竿,書中傳授最直覺化的萬用諧音口訣自編公式,讓考生在其他考科也能如法炮製。 4、完整收錄111年憲判1號至113年憲判8號共48案的憲判字口訣。 5、完整收錄常考重點決議、判決、裁定之精華與口訣。 6、「一理通、萬理徹」透過口訣掌握較難的行政法,就能輕鬆應對其他考科。 【目錄】 前言 「執簡馭繁,歸納精華;取精用弘,變化演繹。」/前言 1 01 為什麼透過口訣來準備法科考試有獨到優勢?/1 第一節 得行政法者得天下/5 第二節 記憶方法論對國考生的重要性/13 02 「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是記憶法的黃金比例原則 /19 第一節 如何將數字轉換成口訣/22 第二節 數字與中文諧音的轉換公式/25 03 如何將口訣應用在行政法考試/35 第一節 分類指標的重要性/39 第二節 有效準備國考的心態與心法/48 第三節 想要「好記性」之前,要先明白「遺忘」也有用途/49 第四節 常考法源 / 法條 / 實務 / 多數決議 / 題型 / 題目一起串聯背誦才有效率/50 04 「準備考試」是一門應用「80/20 法則」的實用科學/51 第一節 為什麼國家考試考過的題型會「一考再考」?/53 第二節 從行政法歷屆考古題來歸納分析考試常考的重點與趨勢/55 第三節 行政法是一門以「行政處分」為中心向四周延伸擴散的學問/71 第四節 最容易與行政處分搞混的事實行為/77 05 從歷屆考古題統計歸納常考的「題型」/83 第一節 「一葉知秋」從選擇題出題趨勢找出常考的法條 / 憲判 / 釋字/216 第二節 近年容易成為出題來源的較新釋字與新憲判字/232 第三節 考生可善加利用藏頭詩口訣來一口氣背下多條憲判字號內容/233 06 行政法常考之重點法條內容與助記口訣/253 07 行政程序法以外之其他常考法條整理/299 第一節 訴願法重點法條與口訣/301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常考重點法條與口訣/311 第三節 行政罰法重點法條與口訣/327 第四節 行政執行法重點法條與口訣/334 第五節 一目了然之申論題常考重點法條關鍵字口訣表/369 08 畫龍點睛 鑑往知來/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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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本書就能派上用場啦~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 【目錄】 .行政法總論. 1 法律保留原則 Q1 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內政部97年令)就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之解釋,是否增加戶籍法第21條所未規定之義務,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 ‧1-2 Q2 律師考試制度的改革及「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不予及格」(下稱「系爭400分門檻條款」)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1-3 Q3 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下稱105年3月11日令釋)發布:「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與第2項所定稀釋行為,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污染附近水體品質之行為。」於個案事實查明確有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繞流排放行為時,是否即合致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之構成要件,而屬情節重大?【113座談會提案7】 ‧1-3 2 明確性原則 Q1 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正之內容若不明確,得否據為未為改正續以裁罰之基礎? ‧1-5 Q2 交通部觀光局命八仙樂園全區停止營業處分,關於處分書主旨所載「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之內容及範圍,違反明確性? ‧1-5 3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Q1 行政法院對於下列爭議案件之審查密度? ‧1-7 Q2 如委員會之審議結論係出於不完足之資訊而作成,有無判斷出於恣意濫用之違法? ‧1-10 4 行政裁量 Q1 甲將違反區域計畫法之A地連同地上之鐵皮房屋出售並交付予乙,主管機關命拆除A地上之鐵皮房屋以恢復原狀時,應以何人為處分之對象?【110座談會提案4】 ‧1-12 5 平等原則 Q1 就警察考試規定體格合格標準,有無違反平等原則?【113憲判6】 ‧1-13 Q2 原確定判決送達日期為110年7月16日,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自確定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0年7月17日起算30日,再審原告於110年8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因當事人及 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為據?【111大2】‧1-13 Q3 就合格代理教師與中小學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 ( 得) 採取不同之處理方式, 有無違反平等原則?【113憲判7】 ‧1-14 Q4 釋字第760號解釋(下稱釋760)作成後,安排警察乙等(三等)特考及格、未具警大學歷之現職人員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訓練,使之取得任用為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之「資格」,是否已屬除去因考試訓練機構訓練上之不利差別待遇? ‧1-14 6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Q1 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下稱新法)關於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性平會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之解聘處分,是否溯及適用?【109大5裁】 ‧1-17 Q2 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111憲判14】 ‧1-18 Q3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12憲判3】 ‧1-18 7 信賴保護原則 Q1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112憲判3】 ‧1-21 8 正當法律程序 Q1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釋797】 ‧1-23 Q2 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執行取締,是否因該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上開100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行為時即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112大1裁】 ‧1-25 9 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Q1 公法上債權相互間、或公法債權與私法債權相互間,得否為抵銷?若得,行政訴訟被告欲以私法債權主張訴訟上抵銷,或提出以私法債權為訴訟外抵銷之抗辯,有無相關限制? ‧1-26 .行政處分. 1 行政處分之要件 Q1 以下爭議案件中之行政行為,其法律性質? ‧2-3 Q2 對多階段行政行為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2-5 Q3 公務員考績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被告?【107年9月決議】 ‧2-5 Q4 準備行為之爭議案例? ‧2-7 2 行政處分之附款 Q1 附款之救濟? ‧2-8 Q2 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未記載於書面行政處分中之切結書內容是否可認為是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規定之5款廢止授益處分之事由,是屬於列舉或例示規定?是否容許行政機關以受益人未履行準負擔為由廢止行政處分? ‧2-8 3 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與效力 Q1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受拘束之機關包括法院? ‧2-12 Q2 有關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此項規定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其2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111座談會提案7】 ‧2-12 Q3 主管機關廢止授益處分之決定,若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所定之2年除斥期間,是否屬重大明顯瑕疵而使該廢止處分無效? ‧2-13 Q4 典試委員洩漏試題,使考生A於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致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考試院於知悉後2年內,得否撤銷考生A該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考試及格證書? ‧2-13 Q5 行政處分之更正是否溯及於為原處分時發生效力?是否影響對原處分訴願之不變期間? ‧2-14 Q6 以言詞作成之普通個案行政處分(即排除一般處分),未為救濟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112大2裁】 ‧2-14 4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Q1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解釋? ‧2-15 5 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Q1 各別法律無明文消滅時效規定者,有無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適用?【109大4裁】 ‧2-17 Q2 人民有無依選舉相關規定,請求在戶籍所在區域為其個人因素,於性質上為管制封閉之場所例如矯正機關內(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收容人(含監獄受刑人)或因此牽涉要求同一戶籍區域之一般民眾進入該投票所投票,或以特殊方式供收容人行使投、開票之請求權? ‧2-18 .行政契約. 1 行政契約之定性 Q1 行政契約定性之爭議案例? ‧3-2 2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1 以下爭議案例,行政機關於行政契約中,得否併用行政處分? ‧3-5 Q2 教師解聘之有無溯及效力? ‧3-6 3 「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Q1 行政執行法第18條之擔保書係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所稱「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3-8 .行政命令. 1 法規命令 Q1 機關訂定之公共設施維護費規範,性質係法規命令者,如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效力為何? ‧4-2 2 行政規則 Q1 解釋性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影響其效力? ‧4-3 Q2 行政規則得否作為廢止人民授益處分之依據? ‧4-3 .行政罰. 1 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裁罰性之認定 Q1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為行政罰? ‧5-2 2 行政罰之法律原則 Q1 「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變更?【109座談會提案5】 ‧5-4 Q2 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即112年5月3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汽機車所有人吊扣其車輛牌照時,是否應以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之時,始得適用吊扣汽機車牌照之處罰?【113交上統2判】 ‧5-5 3 行政罰之責任 Q1 得否以人民不遵守行政規則,認其具有主觀可歸責性或可非難性?‧5-7 Q2 員警對酒後騎乘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甲執行路檢攔查,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下稱酒測),於告知甲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時,漏未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吊扣機車牌照2年部分,經甲表示拒絕接受酒測。試問:裁決機關得否對甲依系爭規定為吊扣機車牌照2年之處分?【113座談會提案3】 ‧5-8 4 處罰對象之認定─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處罰對象之認定? ‧5-9 Q2 甲將違反區域計畫法之A地連同地上之鐵皮房屋出售並交付予乙,主管機關可否以乙為A地之所有人,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對乙裁處罰鍰?【110座談會提案4】 ‧5-11 5 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 Q1 行政罰法第23條追徵沒入,有無行政罰法第18條之適用? ‧5-12 6 處罰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 Q1 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者之多次行為,其行為數之認定?【109大2裁】 ‧5-13 Q2 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逕予裁罰? ‧5-13 Q3 以下爭議案例,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5-14 7 數行為數罰 Q1 連續處罰之方式?【108年4月決議】 ‧5-17 Q2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以未經核准設置殯葬設施之人未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而按次連續處罰,是否須以其「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為前提? ‧5-18 Q3 行為人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後,仍有排放廢水不符放流水標準之違規情事,應以「罰鍰處分送達時」或「限期改善之期限屆至」為基準,作為違規行為數切斷點? ‧5-19 Q4 當鋪業者違反當鋪業法第19條規定質當不得預扣利息及費用、同法第22條規定當舖業者須逐一登記每件收當物之行為數認定? ‧5-19 8 管轄機關 Q1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有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109大2裁】 ‧5-21 Q2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見解之解釋範圍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情形? ‧5-22 9 裁處程序 Q1 如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第17條至第22條)為扣押處分,或依行政罰法第36條為扣留處分,物之所有權人對於扣留或扣押處分不服,得否在行政機關作成實體決定前,單獨對扣留或扣押決定及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5-23 .行政執行. 1 移送行政執行前之行政行為 Q1 告戒之法律性質?【107年7月決議】 ‧6-2 Q2 人民就定有履行期間之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原處分機關在移送行政執行前,再以書面限期催告,該書面限期催告履行函之性質? ‧6-3 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Q1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得否為強制執行之客體?執行機關應如何執行? ‧6-4 Q1 土污法第43條第3項及第9項之規定所負連帶清償繳納費用責任,得否以間接強制之代履行方式進行執行?【110座談會提案2】 ‧6-4 3 行政執行之救濟 Q1 聲明異議後是否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107年4月決議】 ‧6-8 Q2 債務人異議之訴可否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提起?【107年10月決議】 ‧6-9 Q3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標的是否包括行政處分? ‧6-10 Q4 行政執行已否逾執行時效之爭議,其救濟途徑為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範圍? ‧6-10 .行政救濟. 1 行政救濟制度─以行政訴訟為中心 Q1 釋字第382號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釋784】 ‧7-4 Q2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釋785】 ‧7-5 Q3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乙等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9座談會提案7】‧7-7 Q4 教師不服年終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決定,及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申誡之決定,得否提行政訴訟?【108年3月決議】 ‧7-8 Q5 軍人因被記大過3次而遭撤職處分,若無法直接以各該記過處分為標的提起行政爭訟,則於後續之撤職處分訴訟中,法院得否一併審查各該記過決定之合法性? ‧7-9 Q6 地方自治團體若已聲請釋憲在案,得否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另循行政爭訟途徑? ‧7-10 Q7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111憲判11】 ‧7-11 Q8 現役軍人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為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以外懲罰種類之懲罰,得否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112座談會提案10】 ‧7-11 Q9 因直轄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事件所生的法律上爭議,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與否訴訟的規定? ‧7-12 2 審判權之認定 Q1 私立大學與其所聘僱之教師間之法律關係?行政法院對私立大學之停聘通知,有無審判權? ‧7-15 Q2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與國家賠償法第11條但書「附帶請求」之解釋?於何種情形下,當事人於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 ‧7-15 Q3 行政機關得否與人民合意將來發生爭議之審判權歸屬? ‧7-16 3 管轄權之認定 Q1 公務人員、教師平時考核受申誡之懲處,經復審程序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111座談會提案5】 ‧7-18 Q2 某公立高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有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其中規定「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十二、不遵守學生請假規則逾時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5條辦理,懲處規定如下:逾期4日內記警告1次,逾期4日至7日,記警告2次⋯⋯。」學生受警告1次之懲處,經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112座談會提案9】 ‧7-19 Q3 甲之住所地在A法院轄區,因不服乙裁決機關(機關所在地在B法院轄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之交通裁決,向A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交通裁決,且甲主張因此交通裁決受有損害,乃對乙合併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乙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0萬元。則A法院應如何處理?【113座談會提案11】 ‧7-19 Q4 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聲請假扣押,倘無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情形,則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應以一般行政訴訟聲請事件處置而適用普通審判籍規定(以原就被的原則),作為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此時是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以假扣押聲請債權金額決定由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問題一)如有陳明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情形,則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為何?(問題二)【113座談會提案8】 ‧7-20 Q5 甲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生活扶助,經主管機關調查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事項後,核定符合該縣市當年度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下稱原核定),並通知甲。甲以其應符合低收入戶第一類資格之要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對原核定提出申復。主管機關重為審查後,仍認甲係具低收入戶第三類資格而以行政處分(下稱原處分)維持原核定。甲不服原處分而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1.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2.被告應作成核定原告生活扶助等級為低收入戶第一類資格之行政處分。則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應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行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112業務交流提案4】 ‧7-21 Q6 甲事業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0條之限制競爭行為,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調查屬實,乃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作成限期令甲事業停止違法(即限制競爭)行為之行政處分(原處分一);甲事業不服原處分一,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分案(下稱前案)。嗣於前案審理程序中,因甲事業屆期仍未依原處分一停止其違法行為,公平會遂依公平法第40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中罰鍰部分額度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裁處罰鍰100萬元,並再次限期令甲事業停止其違法行為(原處分二);甲事業不服原處分二,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下稱後案),高等行政法院認後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但書第2款之規定,分案由該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地行庭)管轄。則先前甲事業提起之前案(即對原處分一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應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或由地行庭管轄?【112業務交流提案2】 ‧7-22 4 訴訟類型 Q1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低,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109大1裁】 ‧7-23 Q2 祭祀公業甲(管理人原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經徵收後,丙直轄市政府已核定其徵收補償費並通知甲(原管理人乙)領取,嗣核定公告確定,乙因故未依限領取,丙直轄市政府遂將該徵收補償費存入所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嗣乙死亡,祭祀公業甲選出管理人丁、戊、己3人,經備查有案,依規約該3位管理人均得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惟派下員大會針對上開徵收補償費另決議應由管理人丁、戊、己3人一同領取。因3人意見不合,丁自行持規約規定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向丙直轄市政府申請領取全部徵收補償費,經丙直轄市政府查知上開派下員大會決議而發函拒絕發給。管理人丁得代表祭祀公業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11座談會提案8】 ‧7-24 Q3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的負擔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地方自治團體何機關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7-25 Q4 於111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教師不服「公立大學」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又公立大學將教育部對此作成之核准決定轉知教師知悉,教師對該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行政處分,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110上19】 ‧7-26 Q5 承上,教師不服「公立大學以外之其他公立學校」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7-27 Q6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甲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經該機關調查後函知性騷擾行為不成立。甲不服經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仍被函知再申訴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甲究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112座談會提案2】 ‧7-27 Q7 某甲於民國109年11月間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某一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派員於109年12月間實地調查,並召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審查後,認甲不符合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要件,乙鄉公所未報請縣政府核定於110年1月間逕以公函駁回甲之申請。甲不服,提起訴願,經縣政府決定駁回後,以乙鄉公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乙鄉公所否准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問題2:若乙鄉公所否准函為行政處分,則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112座談會提案6】 ‧7-28 Q8 人民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7-29 Q9 民法第244條第1、2項規定所謂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的行為,是否僅限於私法上法律行為,或亦可包含公法上法律行為(例如與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而負擔債務)在內?在以行政處分為撤銷客體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外,應否承認另一種形成訴訟類型? ‧7-30 5 一般訴訟合法要件─主觀公權利、訴訟權能與保護規範理論 Q1 以下爭議案例,人民有無訴權? ‧7-32 Q2 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如何駁回其訴?【110座談會提案5】 ‧7-35 Q3 對於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行政法院如認人民並無據以請求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應以其起訴不備要件,裁定駁回?或起訴無理由,判決駁回?【112抗385】 ‧7-36 Q4 何種情形,可認提起行政爭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7-37 6 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甲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否准。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應就其申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嗣訴願機關做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未及2個月,原處分機關尚未重為處分,甲即起訴請求:「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申請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訴是否合法?【111座談會提案1】 ‧7-38 Q2 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籍)配偶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否,得否提起撤銷訴訟?【111憲判20】 ‧7-39 7 一般給付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一般給付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之區辨? ‧7-41 Q2 因國家機關不法行為所生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屬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定之「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7-41 8 確認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違反「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之法律效果? ‧7-42 Q2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之標的? ‧7-43 9 訴訟審理程序與裁判 Q1 行政法院如何審理與裁判系列 ‧7-44 Q2 課予義務訴訟系列 ‧7-47 Q3 實施行政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108業務交流提案5】 ‧7-48 Q4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在訴訟救濟程序中,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者,行政法院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點為何? ‧7-49 Q5 當事人前就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經法院以實體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後,復對同一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該處分無效訴訟」時,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或有包含關係?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所及,而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111抗56】 ‧7-50 Q6 學校委任其上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訴訟代理人,既非律師,亦非行政訴訟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定之所屬專任人員,得否為訴訟代理人?【109上1165】 ‧7-51 Q7 在何種情況下,法院並無不命再開言詞辯論之裁量空間? ‧7-52 10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Q1 提起撤銷、確認訴訟,得否併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7-55 11 訴訟法之其他制度─訴願 Q1 訴願管轄是否以層級管轄為必要? ‧7-56 Q2 訴願機關受理訴願後,苟在上訴人之訴願請求範圍內,再度不自行調查事實,實質作成決定,而僅空泛要求原處分機關作成處分,此際人民得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7-57 12 訴訟法之其他制度─參加制度 Q1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4項「視為參加」之解釋?【108座談會提案4】 ‧7-58 Q2 原審應命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而未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加,如不影響判決結果,法律審得否以此為理由,而廢棄原判決? ‧7-59 .國家賠償. 1 公務員之國賠責任 Q1 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8-2 Q2 怠於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8-5 Q3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111台上大1706裁】 ‧8-7 2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被告機關是否為設置管理機關? ‧8-9 Q2 以下爭議案例,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是否有欠缺? ‧8-10 Q3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8-13 3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Q1 得否以公務員為國賠訴訟之被告?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公務員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8-14 Q2 賠償義務機關與受求償機關均為國家之行政機關,受求償機關得否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8-15 4 賠償方法及範圍 Q1 國家機關負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得主張人民與有過失?【110台上大3017】 ‧8-16 5 消滅時效 Q1 國賠法第8條第1項前段「知有損害時」起2年消滅時效之起算?‧8-17 Q2 持續性侵害行為之國賠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 ‧8-17 Q3 國賠法第8條第1項後段「損害發生時」,於土地登記違法情形之認定? ‧8-18 Q4 請求權人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是否中斷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8-18 Q5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係採消滅主義或抗辯主義?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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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內容為兼具「體系」與「爭點」的參考書,適合作為打底之用,因此對於憲法較不熟悉、或是在看解題書之前,可以以這本書作為基礎入門,一方面能建立完整架構、活學活用,二方面能夠熟悉所有重要與常考的爭點,掌握高分上榜關鍵。本次改版增補許多實務見解及學術文章,其中增補最多的部分,就是國會改革修法的相關爭議。作者幫同學們整理分析國會改革法案爭議的相關實務及學說重點,使同學們能迅速掌握國會改革修法的相關憲法考點。 承如前述,本書最大的特色即是在於將「體系」與「爭點」結合,因此除了將憲法內容分為「憲法總論」、「基本權」、「權力分立」與「憲法訴訟」等四編外,每編中更是依照主題細分為不同章節,而每個章節都有以下三部分: 章前爭點體系架構圖 每章節開頭都有該章的體系架構,並標示哪些區塊有重要爭點,各章重點一目瞭然,學習成效事半功倍。 爭點解說 完整收錄所有最新、經典爭點,並針對每個爭點,以淺白的文字詳細說明其問題緣起、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學說見解等。 指標範題印證理論 每章章末都附有該章的指標精選試題,並輔以答題關鍵,以利讀者練習分析考題爭點,並充分掌握出題趨勢。 另建議搭配作者所著之 《憲法解題書》,書中收錄歷年來國考、法研所的最新與重要試題,用來檢驗學習的效果,確認是否真能看出考題爭點、並將所學的憲法知識轉化為考卷上的文字。 【目錄】 第一編 憲法總論 第一章 憲法的基本價值決定 第二章 憲法解釋、憲法變遷與憲政慣例 第三章 基本國策 第二編 基本權 第一章 基本權總論 第二章 基本權限制之違憲審查架構 第三章 平等權 第四章 人身自由 第五章 居住遷徙自由 第六章 (廣義)言論自由 第七章 宗教自由 第八章 社會權總論與生存權 第九章 工作權 第十章 財產權 第十一章 訴訟權 第十二章 參政權 第十三章 未列舉權 第十四章 人民之憲法義務 第三編 權力分立 第一章 權力分立總論 第二章 我國政府體制 第三章 總統 第四章 行政院 第五章 立法院 第六章 司法院 第七章 考試院與監察院 第八章 地方自治 第四編 憲法訴訟 第一章 違憲審查制度導論 第二章 聲請釋憲程序 第三章 審查程序之進行 第四章 裁判的類型與效力 第五章 違憲審查之抗多數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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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之所以命名為8週破解,是考量到法學科目需要反覆閱讀複習才能熟悉爭點,因此,希望讀者在此科的複習階段,能在每週持續複習民事訴訟法,以保有對此科的熟悉。 本書【定位上】較趨近於【解題書】之性質,原因在於,本書既為複習性質,於複習階段最重要的就是看大量的題目檢視爭點的熟悉度!讀者在前階段,會念很多爭點,各爭點又有非常多不同的實務和學說見解,但考試時間有限,應如何將【各種見解最精簡的呈現於擬答中】即為複習階段最迫切的,故本書於收錄之考題中儘量提及【答題技巧和重點】,亦儘量【點出常犯錯誤】,讓讀者能在複習階段達成上述目的。 近來司律考試常涉及民事實體與程序的混合題,本書循此出題趨勢,於第8週總複習章節【新增民事實體及程序之混合題】,供讀者練習,且一併附上【完整擬答】及仿照司律給予【評分要點】,藉此熟悉混合題型。 另外,本書希望讓讀者在複習階段能全方位複習,於第8週總複習章節【新增全範圍練習的單元】。意思就是,在這單元裡面的題目類型是隨機的,所有民事訴訟法的考點都有可能出現。理由在於,解題書所收錄的題目,多半是按章節編排而出現,讀者在練習時可能會有預斷,大略能夠依該章節看出爭點,故本書希望【在此單元裡面隨機收錄題目,讓讀者在練習時能夠全面檢視自己對民事訴訟法的熟悉度。】 本書參考最新法研及國考題目【最新收錄至112司律、113法研及112公職】之命題趨勢,節錄最具考試重要性的章節及該章節最具重要性的爭點,讓讀者在複習階段,能以本書檢驗自己是否已掌握考試上之重要爭點及近期考試趨勢。本書亦於各爭點上盡力幫讀者整理最新實務看法及參考價值裁判,以利讀者掌握最新實務脈動。 本書特色如下: (一)模擬試卷演練:將民訴重要章節劃分成8週,每週的最一開始即是模擬考題(包含考古題、改編題及自編題),讓讀者能以練習題目的方式熟悉各章節的爭點,也能督促自己每週至少都要模擬一次國考民訴的考卷,讓自己保持寫題目的手感,每週的題目也會一併附上擬答供讀者觀摩學習或批判思考。 (二)考點直擊:練習完模擬試題後,本書參考近期研究所考試及國考題目,分析未來出題趨勢,介紹該章節的重要爭點,並整理學說及實務之看法,於實務見解之部分,盡力於每個爭點上幫讀者整理最新實務看法及參考價值裁判,使讀者掌握最新實務脈動。 (三)考題直擊站:介紹完爭點後,附上考古題使讀者知悉該爭點如何包裝成題目,亦一併附上擬答供讀者於作答上參考。 【目錄】 四版序 初版序 本書使用方式 分週進度表 第一週 共同訴訟類型及爭議 ◎戰略目標 代位訴訟相關爭議(105臺大) ◎考點直擊 考點1:代位訴訟其餘爭議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北大、112東吳、112三等關稅法務及109地特三等 考點2: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點3:得否併列合夥團體及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被告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0政大 考點4: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退夥人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2公證人 考點5:公同共有債權行使之類型化處理 考題直擊站:111政大 考點6: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因繼承標的物所生之債權,性質為何?繼承人應如何行使? 考題直擊站:105法律座談會 考題直擊站:110三等司法事務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112司律(節錄) 考點7: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強制追加原告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地特三等 考題直擊站:105司法官(節錄) 考點8:分別共有債權之行使 考題直擊站:103律師(節錄) 考點9:主張共通原則與證據共通原則 考題直擊站:92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林玠鋒老師期末考考題(節錄) 考點10:管理委員會之訴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輔大 考題直擊站:108三等行政執行官 考點11:連帶債務與連帶保證之訴 考題直擊站:108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112司律 考題直擊站:112輔大 考題直擊站:113台大(節錄) 考點12: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訴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4律師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5北大 考點13:袋地通行權之訴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 考點14:分割共有物之訴 考題直擊站:105律師 考題直擊站:101律師(節錄) 考點15: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考題直擊站:110公證人 考題直擊站:108成大(節錄) 第二週 複雜訴訟型態 ◎戰略目標 反訴合一確定之解釋、二審當事人追加、參加效(改編自107臺大、108政大) ◎考點直擊 考點1:參加人逾時參加之參加效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書記官 考點2:當事人變更追加 考題直擊站:108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 考題直擊站:姜世明老師書上案例 考點3:主觀預備合併兼論二審追加備位被告 考題直擊站: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112三等司法事務官(節錄) 考點4:預備合併上訴之審理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北大 考題直擊站:107三等關稅法務 考題直擊站:110四等書記官 考題直擊站:112四等書記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102東吳 考點5:訴之聲明表示方式常見錯誤與法院闡明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政大 考題直擊站:110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東吳、110司律 考點6:客觀訴之變更追加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105律師(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司法官 考點7:侵權行為與一部請求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100東吳(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北大 考題直擊站:112國防法務官(節錄) 考點8:最低額聲明結合小額訴訟程序 考題直擊站:112臺大 考點9:主參加訴訟與訴訟參加之區辨 考題直擊站:107律師(節錄) 考點10:重複起訴禁止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9政大 考點11: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關稅法務 考點12:意定訴訟擔當之團體訴訟 考題直擊站:99政大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地特法制 考點13: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考題直擊站:106律師 考題直擊站:109輔大 第三週 爭點整理與訴訟審理 ◎戰略目標 爭點整理、二審始提出抵銷抗辯、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改編自110臺大;筆者自擬) ◎考點直擊 考點1:第447條更新權之相關爭議 考點2:爭點整理 考題直擊站:110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8臺大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1臺大(節錄) 考點3:準備程序失權效之進階題型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 考點4:爭點簡化協議相關爭議 考題直擊站:109臺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高考三級法制(節錄) 考點5:契約定性與訴訟標的之關係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臺大 考題直擊站:109臺大(節錄) 考點6:侵權行為與訴訟標的之關係 考題直擊站:106司法官(節錄) 考點7:違約金及與有過失之審理 考題直擊站:109輔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臺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10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13政大 考點8:時效抗辯之闡明及職務上已知 考題直擊站:107政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輔大 考題直擊站:112國防法務官(節錄) 第四週 證據(Ⅰ) ◎戰略目標 醫療舉證責任之分配、仲裁鑑定契約(改編自108司律、105臺大沈冠伶老師下學期期末考) ◎考點直擊 考點1:仲裁鑑定契約 考題直擊站:102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臺大法研(節錄) 考點2:債務不履行中可歸責及物之瑕疵擔保之舉證責任 考題直擊站:107高考二級法制 考點3:證明預斷禁止原則 考題直擊站:102司法官(節錄) 考點4:醫療訴訟中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 考點5:公害事件之舉證責任 考點6:票據之舉證責任 考題直擊站:104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3三等行政執行官 考題直擊站:筆者自擬 考點7:私人違法取證 考題直擊站:108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北大 考題直擊站:111高考三級法制(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節錄) 考點8:不當得利與所有物返還之舉證責任 考題直擊站:106輔大法研(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法研(節錄) 考題直擊站:109高考二級法制(節錄) 考題直擊站:113政大(節錄) 第五週 證據(Ⅱ) ◎戰略目標 事案解明義務、過失證明妨礙、文書提出義務(筆者自擬) ◎考點直擊 考點1:證明妨礙 考題直擊站:108高考三級法制 考題直擊站:106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點2:摸索證明 考題直擊站:100政大 考題直擊站:105政大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 考點3:民事訴訟之證明度 考題直擊站:111政大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點4:法院不依職權傳喚證人作證是否違法? 考題直擊站:105律師(節錄) 考題直擊站:106政大 考點5:違反真實之自認 考題直擊站:107政大法研 考題直擊站:106高考三級法制 考點6:年代久遠、財力不平等是否得以舉證責任減輕? 考題直擊站:108政大(節錄) 第六週 抵銷爭議與上訴審 ◎戰略目標 上訴利益、抵銷抗辯之既判力、抵銷抗辯與重複起訴禁止(改編自106司法官、96律師) ◎考點直擊 考點1:反對抵銷 考題直擊站:109司律(節錄) 考點2:抵銷抗辯之既判力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三等關稅法務 考點3: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與裁判費徵收 考題直擊站:113北大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高考財稅法務 考點4:形成權之遮斷效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6臺大 考題直擊站:102臺大 考點5:訴訟上抵銷與訴訟外抵銷之性質與法律效果 考題直擊站:105司法官 考點6:同時履行抗辯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反訴之區辨 考點7:僅原告就對待給付部分上訴於二審,移審範圍及審判範圍為何? 考題直擊站:100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05司法官(節錄) 考點8:僅原告就對待給付部分上訴於三審,若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應如何處理?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前判例 考點9:上訴人得否於更審程序擴張上訴聲明? 考題直擊站:108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92律師 第七週 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及執行力擴張 ◎戰略目標 爭點整理、當事人恆定及判決效力擴張(改編自105臺大) ◎考點直擊 考點1:新當事人恆定主義概述 考點2: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原告側移轉 考題直擊站:104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0高考三級財稅法務(節錄) 考點3:訴訟繫屬中,債權關係,被告側移轉 考題直擊站:107臺大(節錄) 考點4: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被告側移轉,兼論善意取得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6三等書記官 考題直擊站:100臺大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3成大 考點5:基準時點後,標的物之繼受 考題直擊站:110司律 考點6:執行力擴張基本論版型 考點7: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為當事人占有之人 考題直擊站:110臺大 考題直擊站:106臺大 考點8:判決效力擴張及於基準時後之特定繼受人 考題直擊站:111高考三級財稅法務 考題直擊站:許士宦老師文章案例 考點9:貫性審查與訴訟繫屬登記之關係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政大 第八週 全範圍 ◎戰略目標(一) 分公司、刑事判決拘束力、訴之聲明表示、傳聞證人(筆者自擬) ◎考點直擊 考點1:刑事判決對民事判決之影響 考點2:分公司之綜合題型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0東吳 考題直擊站:108三等司法事務官 考點3:管 轄 考題直擊站:110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律師 考題直擊站:112國防法務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三等書記官 考題直擊站:113政大 考題直擊站:111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戰略目標(二) 全範圍練習 考題直擊站:110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政大 考題直擊站:112臺大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筆者自擬 考題直擊站:104政大 考題直擊站:筆者自擬 ◎戰略目標(三) 民法、民訴綜合題型 改編自107北大 筆者自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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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期望以簡明的文字、淺顯的論述,引導法律初學者順利進入法學堂奧。同時,在國家考試上,法學緒論是重要的共同科目(或稱法學知識、法學常識、法學大意等),亦能為有志參與公職或公營事業考試者,提供準備方向,並附有些許近年考題,讀者可以自我練習,檢驗學習效果。 目錄 二版序 i 序 iii 凡例 vii 第一篇 導 言 1 第一章 法律的意義 3 第二章 法律的組成 9 第二篇 總 論 13 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概念 15 第一節 法律位階 15 第二節 法律保留 17 第三節 權利義務 20 第二章 法律的演變與系統 41 第一節 法律的演變 41 第二節 法律的系統 45 第三節 臺灣的法律發展 51 第三章 法律的淵源與種類 57 第一節 法律的淵源 57 第二節 法律的種類 69 第四章 法律的生滅與效力 93 第一節 法律的生滅 93 第二節 法律的效力 103 第五章 法律的適用及其方法 119 第一節 適用法律的原則 119 第二節 適用法律的方法 124 第三節 法律的解釋方法 128 第四節 法律解釋以外的適用方法 137 第三篇 分 論 157 第一章 重要法律簡述 159 第一節 公法 160 第二節 民法 169 第三節 刑法 183 第四節 勞動與社會法 191 第五節 財經相關法律 208 第六節 性別相關法律 221 第七節 訴訟相關法律 230 第二章 法律與人民生活的關係 279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279 第二節 法律與宗教 283 第三節 法律與政治 287 第四節 法律與經濟 290 第五節 法律與科技 294 第六節 法律與文學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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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找出記憶點 學英語背單字有夠輕鬆 5大高效率學習法,從根打造英語力! ①字彙解析:理解字彙結構及組合 ②字源說明:解析單字來源典故 ③延伸補充:聯想提醒及用法說明 ④綜合比較:使用時機及相關字彙補充 ⑤測驗題組:學完立刻驗收效果 從語源出發:拆解字首字根字尾,解鎖單字密碼 學習一門語言,就像踏上一段探索之旅。單字是沿途不可或缺的基石,但許多人在記憶單字時,往往因反覆背誦而感到辛苦。本書希望提供一條不同的學習路徑⸺透過字首(prefix)、字根(root)、字尾(suffix)的結構,將零散的單字串聯起來,幫助讀者建立系統化的學習地圖。字首如同方向的標誌,能快速掌握單字的語意範疇;字根則揭示單字的核心意義與語源邏輯;字尾則呈現詞性的變化與語法功能。這樣的分類不僅有助於記憶,還能讓讀者在遇到陌生單字時,透過構詞規則推敲字義,使學習變得有趣且更有效率。 掌握字首、字根、字尾,學單字就像拼圖一樣簡單! 本書依循系統化脈絡,分為字首、字根、字尾三大部分,共包含306個單元,收錄超過2,500個實用單字: *字首篇涵蓋「數量與數字、程度與範圍、方向與位置、否定與對立、時間與順序、身分與關係、自然與社會」等常見字首,幫助讀者快速推敲陌生單字的基本意涵。 *字根篇依「感官認知、時間順序、空間與實體、自然環境」等主題劃分,深入解析字根的核心意涵,使讀者能理解字意、掌握單字並靈活運用。 *字尾篇收錄名詞、形容詞、動詞與副詞的常見字尾,說明其語義與功能,幫助理解單字在不同語境中的變化與應用。 讀者可依照本書架構循序學習,每個單字均附有拆解示例與實用例句,幫助掌握字首、字根或字尾的意義,進而從字形推敲字義,使單字學習從「背誦」轉變為「理解與應用並重」。此外,每篇學習內容後都設計了多元題型的測驗,協助讀者系統掌握單字結構與意義,並即時檢視學習成果。書末更附有分類索引,方便查詢,幫助讀者建立完整的字彙量。 MP3朗讀+點讀筆,雙效學習英語,成果再加倍! 書中附有QR CODE可直接用手機掃描即可聆聽MP3,內有專業美籍老師發音錄製的MP3音檔,讓你以最道地的口音,正確唸出每個片語及例句。本書同時有點讀功能,只要在點讀筆(需另行加購)中安裝音檔,即可在書上隨點隨聽,滿足您多方面的學習需求!希望這本書能成為你探索英文單字世界的地圖,帶領你從字首、字根到字尾,一窺語言的根源,並在理解中持續拓展你的字彙能量。 【目錄】 字首 1–1 數量與數字:1到10 1–2 數量與數字:百、千及更大單位 2–1 程度與範圍:高度、強度 2–2 程度與範圍:大小、多寡 2–3 程度與範圍:全部、部分 3–1 方向、位置與空間:進出、內外 3–2 方向、位置與空間:上下、周圍 3–3 方向、位置與空間:方位詞 4–1 否定、對立或缺乏:否定、缺乏 4–2 否定、相反或缺乏:對立與減損 5–1 時間、順序與先後:早先、過去 5–2 時間、順序與先後:新舊、原始 6–1 個體、身分與關係:自我、個體 6–2 個體、身分與關係:群體、互動 6–3 個體、身分與關係:相同性與差異 6–4 個體、身分與關係:角色、距離 7–1 自然與社會領域:自然科學 7–2 自然與社會領域:社會人文 字根 1–1 行動與移動:行進、運送 1–2 行動與移動:推動、壓迫 1–3 行動與移動:引導、投擲 1–4 行動與移動:流動、來臨 1–5 行動與移動:延伸、旋轉 1–6 行動與移動:升降、攀爬 1–7 行動與移動:激發、觸發 2–1 感官與認知:聽說、發聲 2–2 感官與認知:觀看、觀察 2–3 感官與認知:書寫、談話 2–4 感官與認知:感受、認知 2–5 感官與認知:體驗、試驗 3–1 心智與心理:記憶、思維 3–2 心智與心理:生命、氣息 3–3 心智與心理:情感、價值 3–4 心智與心理:意志、行為 4–1 力量與衝突:權力、征服 4–2 力量與衝突:張力、約束 5–1 時間與順序:起始、排序 5–2 時間與順序:時間、界限 6–1 創造與構造:建立、製作 6–2 創造與構造:變化、組織 6–3 創造與構造:穩固、支撐 7–1 空間與實體:身體部位 7–2 空間與實體:大小、測量 7–3 空間與實體:空虛、附著 8–1 掌握與傳遞:擁有、控制 8–2 掌握與傳遞:給予、傳遞 8–3 掌握與傳遞:設置、安置 9–1 價值與衡量:價值、評估 9–2 價值與衡量:衡量、支出 10–1 自然環境與元素:農業、聲音 10–2 自然環境與元素:地理空間 10–3 自然環境與元素:宇宙星體 字尾 1–1 名詞字尾:行動、過程、狀態、結果 1–2 名詞字尾:人物、角色、職業、身分 1–3 名詞字尾:地點、物品、裝置、分類 2–1 形容詞字尾:性質、特徵、傾向;充滿⋯⋯的 2–2 形容詞字尾:所屬、起源、關聯 2–3 形容詞字尾:其他類 3–1 動詞字尾 4–1 副詞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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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暢銷日本突破50萬冊 ★AKB48製作人 秋元康 力薦 ★日本紀伊國屋書店暢銷書大獎 ★特別附錄:自我分析1000題 「如果那件事可以這樣發展該有多好?」 「會激發自己熱情的事物都有哪些?」 「未來是什麼啊?找不到自己想做的事。」 你也有這樣的困惑嗎? 想成為某種人、想做成某件事,卻始終沒有去做,或是連想做什麼也不知道、說不清。 作者前田裕二是1987年出生的青年創業家,現為日本最大直播平台之一SHOWROOM的創辦人兼社長,公司設立時年僅28歲。前田八歲時父母皆已亡故,曾在街頭彈唱吉他謀生,早稻田大學畢業,曾獲《哈佛商業評論》評選為20位創造未來的40歲以下經營者。 前田裕二以他自創的「記下事實→抽象思考→轉化應用」筆記法,度過失親、渴望被愛的學齡期,後來在街頭靠表演謀生時,做筆記也幫他獲得更多打賞機會,而在他決心以「從0到1」為志向創業後,做筆記的習慣也讓他想出超過100種商業模式,將筆記的魔力發揮得淋漓盡致。 一行筆記、一個行動,就此改變你的一生! 「前田式」最強深度思考筆記術,有明確的圖例指引你如何記錄事實、進行抽象思考分析,教你捕捉生活靈感,養成產出智慧的好習慣,並轉化成實踐人生藍圖的行動力。 書中指導你,如何學習日本七年級年輕社長用筆記練就的五大技能,走過人生曲線的峰與谷,實現內心渴望的夢想: 1.智慧產出力:捕捉想法產生附加價值 2.資訊傳達力:提升傳遞效率有效吸收訊息 3.理解傾聽力:促進雙方交流的深度 4.組織結構力:掌握對話的整體架構 5.語言表達力:說出抽象概念與模糊不清的感覺 做筆記早已成為前田改變自我人生的最佳良伴,也是他的一種生活方式,於是他發心將這份熱情傳遞給更多讀者,彙整幫助過自己的1000道自我分析提問,希望讓更多人感受到做筆記的魔力,深入認識自己的潛質,進而和他一樣成為筆記狂人,改變自己的人生,甚至改變世界!相信自己,你也可以做到! 魔力推薦 筆記女王 Ada(林珮玲) 國際演說家暨人際溝通專家 吳娟瑜 身心科醫師、馬大元診所負責人 馬大元 《療心圖書館》作者 彭冠綸 生鮮時書創辦人 劉俊佑 閱讀人社群主編 鄭俊德 這是一本陪伴在身旁的「良師益友」,讓我們不但可以「往內」自我探索、自我肯定,還可以「往外」找到行動方案、行動力量,值得一讀啊!──國際演說家暨人際溝通專家 吳娟瑜 筆記本就像是「外接硬碟」、「第二大腦」,讓我們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不會只能隨波逐流。一枝筆、一本筆記,加上書中介紹的筆記法……你也可以發掘自我、開發智慧,最終實現夢想!──身心科醫師、馬大元診所負責人 馬大元 筆記不是為了升學考試,筆記是為了實現夢想。 透過筆記書寫,可以幫助你看穿時間,梳理自己的過去,也預見自己的未來。 尤其在那些覺得絕望的時刻,透過筆記回首來時路,看見自己成長的軌跡。 夢想之路,就是筆記之路。──《療心圖書館》作者 彭冠綸 為什麼要記筆記? 筆記決定了你與普通人的距離,普通人用有限的記憶,回憶這週要做些什麼, 筆記人則用無限的紀錄,管理今年、明年及這一輩子想做什麼! 好記性不如爛筆頭,懂得正確使用筆記將使你與眾不同!──閱讀人社群主編 鄭俊德 日本讀者留言狂推 「筆記直接轉換了我的生命姿態」 「很能實際運用的有效方法,大推」 「用極大量的提問探詢自我的書,這就是我一直在找尋的」 「一起閱讀《筆記的魔力》來改變人生吧!」 「人生成也筆記,敗也筆記」 「藉由閱讀掌握到了人生勝利組前田裕二的優秀本質」 「有筆記在手,能轉變人生」 「因為筆記,彷彿調高了生活中一切事物的『解析度』」 「任誰都能達到的簡單memo術」 「如此改變人生的筆記,端看你是否要行動」 「現在想不到任何不做筆記的理由了」 「我要成為筆記神!」 「買書附贈充滿能量的魔法」 「因為開始做筆記,讓我充滿了靈感,有對的天線接收資訊了!」 ※此版為2019年出版之《筆記的魔力》修訂更新版 【目錄】 推薦序 瘋狂卻有效的筆記魔力 吳娟瑜 推薦序 人生,靠「記錄靈感」出奇制勝! 馬大元 作者序 懂得做筆記,你能所向無敵 第一章 用筆記生成創意 筆記有兩種,一種是「記錄用」筆記,擷取資訊或事實,予以保存。 另一種是「產出智慧用」筆記,它可以鍛鍊你的傾聽力、結構力、語言力、傳達力、智慧力,幫助你產生創意,將日常瑣事、雜亂的靈感或思緒轉化為創意、行動任務與智慧的結晶。 第二章 用筆記深度思考 認識抽象思考的三種型態:「What」、「Why」、「How」型。 深度思考的第一步是自問「為什麼」,不僅鍛鍊你的左腦語言力,講究修辭還創造你的獨特語言,讓說話更精練出色,更能打動人心、觸發行動。 第三章 用筆記認識自己 在個體時代了解自己的渴望最重要,筆記的魔力告訴你「自己是誰」。 回答所有自我分析的問題,分析筆記將助你發現人生軸線,找到想做的事,將能做的全做盡,成為不被時代淘汰的人才。什麼都不寫,你的人生不會改變。 第四章 用筆記實現夢想 寫出所有想得到的夢想,為你的夢想排序。 有效使用「SMART」原則設定目標,細分每個行動步驟。從人生曲線以立體角度看待人生,劃分人生階段。掌握三大重點、提示劇情的降落地,用故事的方式說出來,夢想變成現實的機率就愈高。 第五章 用筆記經營生活 筆記的本質是一種態度,做好筆記將為你減少錯失機會。 人生有無限可能,思考你的「人生贏面」有幾成,找到熱情所在。鍛鍊製造創意靈感、養成做筆記習慣的祕訣,儘早將做筆記從努力轉變成一種習慣,和我一樣擁有幸福的筆記狂人生活。 後記 用好筆記,轉變人生、改變世界 附錄 指引人生方向:自我分析100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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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考點排行榜精準鎖定!練透行政學選擇必考高頻試題 1.三年考點排行榜,聚焦高頻必考重點 依據近三年高普考及相關考試出題趨勢,整理十大考點,由高頻到低頻安排,幫助考生高效聚焦關鍵題型。 2.114年最新試題收錄,掌握當下命題方向 收錄年度最新試題,緊扣最新考情,不錯過任何新趨勢與得分契機。 3.題庫分門別類,強化解題實戰力 將最常考題型與法條試題完整整理,搭配排行榜分講次練習,循序漸進,全面提升應試手感與作答速度。 【特別附上「最新考題補充與解析」QRC,最新國考試題與解析於考後10天內上架,敬請期待並隨時更新!】 適用對象 高普考‧升等考‧身心障礙‧原住民‧三四等特考 改版差異 全新書 使用功效 本書專為備考高普考及各類公職考試設計,PART 1特別收錄「最新考題+經典必考題+法條重點題」三大類,確保不漏掉任何得分機會。PART 2則特別規劃「3年考點排行榜」,揭示近三年最熱命題方向,讓考生一眼掌握出題脈絡。依排行榜由高頻至低頻編排十講重點試題,循序漸進提升應試力。考生可先鎖定高分關鍵題型,再逐步拓展全範圍準備,不必盲目苦讀,即能專注高效練習,全面提升考場臨場應對與解題速度。 【目錄】 Part I 特別整理篇/1-1 第一講 年度最新題目篇/1-2 第二講 最常出現題目篇/1-54 第三講 我國重要法規題庫/1-195 Part II 考點排行榜/2-1 第一講 組織理論/2-4 第二講 公共政策/2-95 第三講 行政運作與管理/2-166 第四講 政府再造與治理/2-245 第五講 人事行政/2-284 第六講 財務行政/2-344 第七講 三大理論時期/2-390 第八講 行政責任與行政倫理/2-439 第九講 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與新公共服務/2-468 第十講 基礎觀念/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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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行銷研究的歷史已經超過了百年,但最近二十年,行銷資料科學的興起,對行銷研究造成巨大的衝擊。行銷研究與行銷資料科學彼此之間,產生些許的替代,甚至帶來了許多的互補。 本書的主題在談行銷研究與行銷資料科學的整合,但因為這項議題現在還正在發生與演變當中,同時也尚無一個完整的整合模式,國內也還未出現類似的書籍。因此本書希望能為此領域開一小扇窗,讓更多的行銷人有機會為此領域產生更多的貢獻。 透過本書,您將可以了解: .何謂行銷研究?何謂行銷資料科學?何謂行銷科技? .為何要整合行銷研究與行銷資料科學? .何謂假設驅動研究與資料驅動研究? .各種研究與資料科學分析的類型 .行銷研究程序與行銷資料科學程序 .各種研究設計,從觀察法、調查法、訪談法、焦點群體法、實驗設計法、次級資料法到大數據分析法 .衡量與抽樣的概念 .如何透過資料的蒐集與分析與實作來整合行銷研究與行銷資料科學? 目錄 PART 1 ► 概論篇 Chapter 01 行銷研究與行銷資料科學的發展 Chapter 02 整合行銷研究與行銷資料科學 PART 2 ► 研究方法篇 Chapter 03 假設驅動研究與資料驅動研究 Chapter 04 研究的類型與資料科學分析的類型 Chapter 05 行銷研究程序與行銷資料科學程序 Chapter 06 研究設計 Chapter 07 衡量與抽樣 PART 3 ► 執行篇 Chapter 08 輸入—資料蒐集 Chapter 09 處理—資料分析 Chapter 10 輸出—數據分析與人工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