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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 作者:沈冠伶 出版商:元照 ISBN:978957414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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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協力與複雜訴訟 ISBN13:9789575113841 出版社:元照 作者:沈冠伶 裝訂/頁數:精裝/376頁 規格:23cm*17cm*2.6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20/12/01 中國圖書分類:民事訴訟法 內容簡介 法院與當事人於民事訴訟上之任務分擔為何,始終為民事訴訟制度之核心問題。本書收錄之各篇論文係有系統地呈現一個基本論述:獨責於當事人之古典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不足以滿足當代民事訴訟之訴訟權保障與適時審判之要求,法院不宜僅立於被動消極之立場,而應與當事人共同協力為爭點整理及事案解明,以適時作成裁判,尤其是在涉及多數人或多數請求之複雜訴訟及現代型紛争。 目錄 序 文 第一章 從「超國界民事訴訟原則」論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之任務分配──「協力」作為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1 第二章 訴訟標的之闡明與紛爭一次解決──從闡明制度論法院之協力及當事人之處分/35 第三章 確認訴訟之機能及其要件──兼論確認訴訟與形成訴訟或給付訴訟之關係/85 第四章 訴客觀合併之類型論──基於當事人程序處分權之觀點/109 第五章 爭點效之主觀範圍與第三人之程序參與/133 第六章 消費者團體訴訟之再建構──以擴散型損害及集團權利為中心/161 第七章 消費者損害賠償團體訴訟之事案解明及證據調查/263 第八章 勞動團體訴訟之發展及制度變革 ──兼論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之修正/311 索 引/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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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家事程序之新變革 作者:沈冠伶 出版商:元照 出版日期:2015-12-01 ISBN:9789862556856 內容簡介 DESCRIPTION 2012年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為我國民事程序法制之重大里程碑,本書對家事事件法之基本程序原則、家事事件之類型及定性、統合處理及合併審理、程序主體之程序保障、家事非訟程序之關係人概念、家事非訟裁定之效力、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及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一年之實務裁判,分別進行深入、精闢之分析,可供作解釋論之重要參考依據。 【完整介紹】 2012年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為我國民事程序法制之重大里程碑,此部法律係為尊重程序主體、平衡兼顧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保障聽審請求權、防止突襲性裁判等作為前導法理而建構,並正視家事紛爭之特性而建立,期能改變舊法下分散規定之不便,以有效、適正地統合處理家事紛爭。 本書對家事事件法之基本程序原則、家事事件之類型及定性、統合處理及合併審理、程序主體之程序保障等,均進行深入、精闢之分析,可作解釋論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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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民事醫療訴訟與紛爭處理 作者: 沈冠伶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7/09 ISBN:9789862559758 本書簡介 本書以醫療民事訴訟作為實證研究之主軸,全面性地探究醫療民事責任事件在程序法上之相關議題,尤其是民事訴訟法自2000年變革以來,新增之證據法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舉證責任之合理分配、醫療鑑定制度改革之必要性,以及醫療紛爭如何妥適循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予以解決,並佐以相關之比較法研究,期能提供我國醫療紛爭處理法制建構之理論基礎。 圖書目錄 序 文 第一章 民事醫療訴訟之證明法則與實務運作/1 第二章 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評析/103 第三章 告知後同意訟爭之訴訟標的及舉證責任/137 第四章 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訴訟之適用/165 第五章 醫療訴訟之損害額酌定/217 第六章 醫療鑑定之程序保障/239 第七章 醫療糾紛處理與專家之協力─兼論醫療鑑定之改革/255 附 錄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對照表/289 索 引/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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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內含作者民事證據法相關影音課程兌換碼 本書特色 本書係民事證據法之體系書,除深蘊學理之外,併具實用性。其內容包括舉證責任論、證據調查論及證據評價論,體系完整,架構清楚。書中除對舉證責任分配理論提出新體系圖之外,對規範理論及舉證責任減輕亦提出新的觀察。在證據調查論中,於基本原理、人證訊問學、鑑定及在外國之證據調查等均提出具建設性之說明。至於證據評價中對證明度與間接證明有深入之解說。書中看法,破舊立新,探幽索隱,應足供讀者理論研究及實務操作參考之用。 作者簡介 姜世明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法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板橋、宜蘭及台中地院法官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委員 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 仲裁協會仲裁院委員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 作者著作: 民事訴訟法(上冊) 民事訴訟法(下冊) 非訟事件法新論 家事事件法論 法律倫理學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程序法實例研習(二) 任意訴訟及部分程序爭議問題 舉證責任與證明度 律師倫理法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 舉證責任與真實義務 律師民事責任論 新民事證據法論 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 法院組織法 民事訴訟法判解導讀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證據評價論 家事事件法理與實踐之虛與實 數位證據與程序法理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二)~(四) 民事訴訟法註釋書(一)(合著) 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一)~(十五)(主編) 法袍的背影—美、台法官懲戒案例選 民事證據法 調解法 二版序 個人曾經形容台灣有部分法官開庭時,猶如馬戲團,表現過於個性化。部分對程序法理未熟悉,徒務結案之快感,訴訟指揮故而每有失當悖倫之言語或指示,其但求官僚行事便利,違反當事人自主,每造成當事人之權益受損,甚至心靈傷害。 場景一:北部某地方法院民事庭 人物:K告前妻B趁K不懂繼承法律,在父死時,登記父土地一筆二分之一持分予B,兩造離婚後B不返還該地之持分予K,K乃以B詐欺,主張撤銷贈與行為,請求返還該地持分。由J法官審理。 法庭實況: #場景1: J:受委任S律師未到,複代R有委任狀? R:有(著律師服,庭呈委任狀,但其實是學習律師) J:好,那被告B妳委任L充當訴訟代理人,L,妳和B關係為何? L:我是她妹妹,是政大法碩士專班碩士。 J:法碩士專班不是法律系,不准代理。 L:但是依照相關準則可以呀。 J:不准。 ……(L:哇咧!有這樣的喔!而且原告訴代妳准了嗎?) J:原告你們請求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K:本件訴訟標的是民法第92條及民法第767條。 J:被告,有何意見? B:如答辯狀所載,民法第92條不是訴訟標的,又原告對第767條之事實主張不合一貫性。 J:妳在講什麼?訴狀亂寫!民法第92條是形成權,當然是訴訟標的,原告律師講的是正確的。我在開庭,不是來幫妳上課的,回去改一下。 (B、L:哇咧,我答辯狀見解都是姜老師教科書寫的吔!) #場景2: ……, J:被告委任H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妳們這次有何主張? H:報告庭上,對訴訟標的,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是包括民法第92條和第767條。 J:好,有請律師就是不一樣。 (萬能的神:哇咧,最好是啦!…) * 場景二: 在另一地院民事法庭中: J審判長見原告K對證言質疑,要求反詰問被告所傳證人Z。 J乃問原告K:妳知道什麼證據法則嗎? K:知道啊! J:是嗎?那妳有念過法律嗎? K:有啊! J:那個學校的? K:C大法學博士。 被告律師R終於忍不住向審判長陳述:報告審判長,原告是現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審判長:!!…!) 場景三: 在智財商事相關法院某庭之M法官當庭諭知:因被告聲請傳喚四位證人,請兩造合意在庭外自行訊問證人之後,錄音錄影並提出書面紀錄。待我看完證人書面證詞,有必要時再傳訊。 當原告不欲同意時,該M法官竟自己打電話詢問原告:為什麼不同意呢?如果不同意,到時候貴單位自己問,我不會幫你們訊問證人,你們自己負責。 哈哈,訴訟標的的長相是這樣喔?兩個律師、一個法官在自己的平行宇宙裏玩自己的訴訟標的理論;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準則,是給法官濫權使用的嗎?還不能抗告咧!另外,訴訟契約是當事自主下的產物,除爭點整理中部分協議,容許法官較積極介入外,對於部分違反言詞審理及自由心證主義的合意,法官不宜積極性介入要求合意。準備程序中詢問是否合意由受命調查證據,已屬不得已之失當法則。對於當事人合意於庭外當事人自行製作證人筆錄,如果可以像M法官這樣促成(忽略法庭之不平等性,法官之過度介入諭知,造成當事人壓力,這種合意,可能係假合意,不是訴訟契約論主張者所意想之制度內容,已屬法官為偷賴而遂行之濫權),那言詞審理主義及自由心證主義,豈不被架空? 然後,也只有在親臨現場之後,才知道現在還是有不少法官的官僚氣息,仍和明朝、清期以前的官一樣,把法庭當成自己可以主宰的領地,以為法官的話,在法庭上便是法。然後,在法庭上的說出不合於程序法規定及法理的外行話,法官和律師們還相互取暖!法庭上受委屈,當事人只能回家抱棉被哭! 法律人應該有夢,而夢中,不應該是淪為耍猴戲的主角吧!法庭是專業對話的平台,而民訴法是裁判程序之基本規則,證據法更是其骨幹,懂得此法,法庭才有對話的基礎。期待大家一起努力學習吧! 姜世明02.08.2023 目錄 二版序 I 序言 V 壹 總 論 一、基本名詞 2 二、證明之客體 14 三、證據之種類及證據方法 18 四、待證事實之形成 19 五、主張責任及舉證責任之流程圖示 22 貳 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法則 一、概論 28 二、舉證責任分配一般法則 54 參 舉證責任減輕 一、概說 122 二、任意性舉證責任減輕─證據契約 128 三、法律別有規定─訴訟前 134 四、 法律別有規定─訴訟中 177 五、顯失公平 237 肆 證據調查 一、概說 362 二、證據方法 430 三、證據保全 684 四、附論:釋明 699 伍 證據評價 一、自由心證 730 二、證明度 765 三、違法取得證據可利用性 784 四、間接證明 809 文獻與著作 859 附錄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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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內容主要探討民事訴訟舉證減輕理論與實務重要與新穎之爭議問題;特別著重民事訴訟舉證減輕基本法理與實務裁判分析之研究,並設計實用性之圖表以供參考。於基本法理方面,試圖建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大階層、十二小階層與四十小階層之體系,探究第二階層與第三階層舉證減輕實質考量因素、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舉證減輕之類型與功能,從過度補償與不足補償禁止觀點進行舉證減輕之調整與修正,並從事三階層體系與證據評價之結合性研究。 此外,尚加入比較歐盟法、德國法與我國法之觀點,就商品瑕疵事件、公害事件、醫療訴訟事件、交通事故事件與不當得利事件第二階層與第三階層舉證減輕,進行實務與學理重要爭議問題之分析;並特別著重舉證減輕基本法理與個別需求舉證減輕事件交互結合性之研究,盼藉此釐清實務舉證減輕重要之爭議問題。 【目錄】 序 言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民事訴訟舉證減輕之類型、功能與新體系之研究 壹、前 言 貳、民事訴訟舉證減輕之類型 參、民事訴訟舉證減輕手段之功能 肆、民事訴訟舉證減輕體系之新建立與新發展 伍、結 論 第三章 民事訴訟舉證減輕之研究 ──以其解釋、適用之基本法理與移動調整為中心 壹、前 言 貳、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及其適用之關係 參、民事訴訟舉證減輕解釋與適用之基本法理 肆、民事訴訟舉證減輕之移動與調整論 伍、結 論 附 錄 第四章 民事訴訟舉證減輕基本法理之研究 ──以其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與證據評價之結合中心 壹、前 言 貳、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基本法理 參、民事訴訟舉證減輕手段要件與法律效果之明確化 肆、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體系與證據評價框架之結合 伍、結 論 第五章 一般與人工智慧商品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壹、前 言 貳、一般商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之分配與舉證減輕 參、人工智慧產品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新發展 肆、結 論 附錄:商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 第六章 高度危險人工智慧系統損害賠償事件之研究 ──以其責任主體與推定規定適用為中心 壹、前 言 貳、高度危險人工智慧系統之意涵與損害賠償責任之主體 參、歐盟人工智慧責任指令與歐盟瑕疵商品責任指令草案之四項推定規定 肆、本文之綜合評估 伍、結 論 附錄:高度危險人工智慧系統損害賠償事件舉證減輕圖表 第七章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減輕爭議問題之探討 ──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民事判決 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見解 貳、爭 點 參、評 析 第八章 醫療訴訟舉證減輕之研究 ──以病歷記載、保存與提出義務違反舉證減輕實務裁判之評析為中心 壹、前 言 貳、我國病歷記載義務與保存義務違反實務發展之狀況 參、病歷記載義務保存義務與提出義務違反舉證減輕實務發展狀況之評析 肆、結 論 第九章 醫療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減輕之研究 ──以其適用基本法理與裁判之評析為中心 壹、前 言 貳、醫療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減輕之基本法理 參、醫療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減輕之實務裁判 肆、實務裁判之綜合評析 伍、結 論 第十章 不當得利請求事件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壹、前 言 貳、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類型與構成要件 參、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 肆、本文之綜合評估 伍、結 論 第十一章 電子文件真正、一致性表示舉證減輕與證據價值之研究 壹、前 言 貳、電子文件證據之性質 參、一般電子文件之真正與證據價值(包含一般與進階電子簽章文件) 肆、合格電子簽章電子文件真正、一致性表示舉證減輕與證據價值 伍、對我國民事訴訟合格電子簽章電子文件真正、 一致性表示舉證減輕與證據價值之評析與建議 陸、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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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減輕之新發展 系列名:民事程序法新發展系列 ISBN13:9789865262020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劉明生 裝訂/頁數:平裝/768頁 規格:23cm*17cm*4.2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22/06/01 中國圖書分類:民事訴訟法 本書特色 本書細緻化與深入化探討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理論與實務最新之發展,當中包含如下幾方面最新之發展:一、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總體系之建構;二、舉證責任轉換舉證減輕與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差異性與關聯性,尤其第三階層(先)與第二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以及第二階層(先)與第三階層(後)交互結合之舉證減輕模式;三、舉證減輕運作基本原則之建構;四、法定舉證責任轉換明確化功能;五、彰顯顯失公平規定如下之功能:法續造不足補充功能、過度補償之限制性與排除性功能,以及轉換前提要件類型化設置功能;六、舉證責任轉換前提要件設置之類型化;七、兩種舉證責任轉換之不同模式;八、不足補償與過度補償禁止功能於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之實現;九、表見證明與證明度降低模式之建立;十、第三階層舉證責任未轉換舉證減輕模式之建立;十一、間接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建立及其與主要事實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論之交互結合;十二、個別重要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個別體系之建構,當中包含醫療瑕疵事件、公害事件、產品瑕疵事件、藥品瑕疵事件、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事件、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系統產品瑕疵事件、交通事故事件、工程瑕疵事件、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各種說明瑕疵事件個別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體系之建立;十三、共同要素歸納與類型化建構之舉證模式,當中包含不同類型化之瑕疵舉證模式、過失舉證模式、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模式、人工智慧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與遠距醫療瑕疵與說明瑕疵損害賠償事件之舉證模式。 目錄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三階層理論之研究 1 民事訴訟事件舉證模式之研究──以瑕疵、過失與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之舉證模式為中心 229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357 產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399 藥品瑕疵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469 人工智慧醫療產品瑕疵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以醫院、醫師與產品製造人之責任為中心 493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525 高度、全部自動化與自主性駕駛人工智慧產品瑕疵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之研究──以其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為中心 561 工程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609 建築師給付瑕疵事件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 633 當事人事案解明義務之發展──以德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 661 損害額確定之研究 715 假扣押請求與原因之釋明要求及其與供擔保關聯性之研究──以德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 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