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模板公務員法
系列名:高普、各類三四等特考
ISBN13:9789865261221
出版社:學稔
作者:霸告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2.5cm (高/寬/厚)
版次:4
出版日:2021/09/01
中國圖書分類:職官;人事制度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的定位偏向體系+解題書。
體系說明部分去蕪存菁,集中在近幾年常考題目的觀念說明,以精簡、淺顯易懂、適合貼在考卷上的罐頭文字,且收錄重要、最新實務見解,節錄並分點分項,幫助讀者快速掌握實務重點。本書最大特色在於,重要考點以【上榜模板】的方式呈現,讓讀者看到同一考點時,能膝反射貼上本書的答題模板,大幅節省考場上思索如何下筆的時間。
實例演練部分以題型分析、答題大綱、參考擬答的順序,幫助讀者建立清晰的解題思維與流程。擬答內容盡量援用課文內容,除了達到複習效果外,藉由筆者們的示範,讓讀者知道所讀過的東西是真能派上用場的,藉此提升準備國考的投報率,而非越讀越迷惘,或看到擬答像看到陌生人一樣。
目錄
Chapter 1 緒論
Section 1 何謂公務員‧1-3
壹、公務員不同層次定義‧1-3
貳、一般所稱的公務員法‧1-6
Chapter 2 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與相關規定
Section 1 基本概念‧2-3
壹、立法目的(任用§2)‧2-3
貳、本法之定位(任用§31)‧2-3
參、本法之適用對象(任用細則§2Ⅰ)‧2-3
肆、名詞定義(任用§3)‧2-3
伍、公務人員之任等(任用§5)‧2-3
Section 2 任用資格‧2-4
壹、積極資格‧2-4
貳、消極資格‧2-8
實例演練 108普考法律廉政‧2-11
實例演練 109地特三等法律廉政‧2-13
實例演練 102普考法律廉政‧2-16
實例演練 107鐵路員級‧2-18
實例演練 105地特三等法律廉政‧2-20
Section 3 任用程序‧2-22
壹、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考、訓、分‧2-22
貳、初任人員之分發任用‧2-22
參、初任人員之試用‧2-24
實例演練 105高考法律廉政‧2-25
肆、初任簡薦委公務人員之任命‧2-28
伍、違法任用之糾正‧2-29
實例演練 107普考法律廉政‧2-29
Section 4 代理與權理‧2-31
壹、代理‧2-31
貳、權理‧2-35
Section 5 官等晉陞與陞遷作業‧2-36
壹、官等職等併立制‧2-36
貳、官等晉陞‧2-36
實例演練 102地特四等法律廉政‧2-38
參、陞遷制度─公務人員陞遷法‧2-41
Section 6 調任與指名商調‧2-48
壹、調任‧2-48
貳、商調‧2-49
實例演練 105地特四等法律廉政‧2-49
實例演練 103鐵特高員三等財經廉政‧2-50
Section 7 機關首長、長官任用限制‧2-52
壹、應迴避任用人員‧2-52
實例演練 101高考法律廉政‧2-55
貳、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2-56
實例演練 10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2-59
Section 8 留職停薪‧2-61
壹、概說‧2-61
貳、適用與準用對象‧2-62
參、事由‧2-62
肆、留職停薪期間(留職停薪辦法§6)‧2-65
伍、留職停薪之辦理‧2-66
陸、復職(留職停薪辦法§7)‧2-66
實例演練 102退役轉任法律廉政三等‧2-67
Chapter 3 服務─公務員服務法與相關規定
Section 1 適用對象‧3-3
壹、概說‧3-3
貳、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亦須受有俸給‧3-3
參、聘用人員係服務法之適用對象‧3-4
肆、公立教師有無服務法之適用,視有無兼任行政職‧3-4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3-4
陸、里長、議會助理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3-5
柒、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專任職員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3-5
捌、校長、院長、系主任係服務法之適用對象‧3-5
實例演練 101鐵特員級財經政風‧3-5
Section 2 公務員與長官之關係‧3-7
壹、服從義務‧3-7
實例演練 108高考法律廉政‧3-9
實例演練 106高考法律廉政‧3-11
貳、不同長官所發命令之效力‧3-13
參、推薦人員及關說之禁止‧3-13
肆、贈送財物之禁止‧3-14
壹、禁止濫權‧3-15
貳、禁止經商‧3-16
實例演練 108退除役轉任‧3-18
專 題 國健署科長買手機耍官威案‧3-24
實例演練 101鐵特員級財經政風‧3-24
實例演練 102高考法律廉政‧3-26
實例演練 101地特四等法律廉政‧3-27
實例演練 102普考法律廉政‧3-28
實例演練 101鐵特高員三級法律政風‧3-30
實例演練 108普考法律廉政‧3-31
參、兼職之限制與許可(服務§§14、14-2、14-3)‧3-32
專 題 管中閔匿名常態性撰寫社論案‧3-40
專 題 警察長期兼職足球球評案‧3-41
專 題 國營事業運動員代言爭議案‧3-42
實例演練 102鐵特員級財經政風‧3-43
實例演練 104地特三等法律廉政‧3-46
肆、離職後兼職之限制─旋轉門條款‧3-47
實例演練 109地特三等法律廉政‧3-48
實例演練 104鐵特高員三級財經廉政‧3-52
伍、禁止視察接受招待餽贈‧3-53
陸、禁止任意動用公物公款‧3-53
柒、禁止互惠‧3-53
Section 4 公務員之作為義務‧3-54
壹、保密義務‧3-54
實例演練 99地特三等法律廉政‧3-55
貳、保持品位義務‧3-56
專 題 丁允恭在辦公室與記者發生性行為案‧3-59
專 題 林益世未依法申報財產及假借權力圖利涉有違失案‧3-60
實例演練 108高考法律廉政‧3-61
參、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3-63
專 題 雄三飛彈誤射案‧3-64
專 題 沈威志等對洪仲丘不當禁閉懲罰案‧3-64
專 題 臺鐵普悠瑪號出軌懲戒案‧3-65
專 題 高市海洋局與慶富公司協調造艦廠房用地案‧3-66
肆、就職期間─應於一個月內就職‧3-67
伍、奉派出差─應於一星期內出發‧3-68
陸、堅守岡位之義務‧3-68
柒、依法定時間辦公(服務§11)‧3-68
捌、請假事由‧3-69
玖、執行職務之迴避‧3-71
拾、公務員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3-71
Section 5 罰則‧3-72
壹、一般罰則‧3-72
貳、違反旋轉門條款‧3-72
參、包庇屬官之懲處‧3-72
Chapter 4考績─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與相關規定
Section 1 適用對象‧4-3
壹、概說─須為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所稱之公務人員‧4-3
貳、派用人員準用考績法(考績§21)‧4-3
參、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得參照考績法(考績§22)‧4-3
肆、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另以法律定之(考績§23)‧4-3
伍、小結‧4-3
Section 2 考績原則‧4-4
壹、概說‧4-4
貳、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稱「機關」認定標準?‧4-4
參、事後知悉原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應重行審究‧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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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警察勤務選擇題 (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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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特色】
擁有碩士學位及曾擔任派出所主管的作者聯手具實務工作經驗者共同打造
最了解實務及理論,專為考生而寫的警察勤務用書
編排方式參考學者架構,結合作者實務經驗,輔以解析,刪去重複或過時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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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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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
系列名:這是一本關鍵實務
ISBN13:9789578612112
出版社:讀享數位文化
作者:商腦筋
裝訂/頁數:平裝/184頁
規格:23cm*17cm*1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18/02/01
中國圖書分類:保險法
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保險及票據在國考由於比重較低,所以時常是被許多考生忽略的一科。
本書搜羅近年來重要的實務見解,並整理各學者的學說重點,
希望讀者能夠在短時間內掌握保險票據的重點,再輔以筆者撰寫之擬答,
讓考生能夠快速掌握答題技巧,提高準備考試之效率。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PARTA 保險法
Chapter1 實務見解部分
section 1 總則
1 保險利益
一、 保險利益的存在主體 A-3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
二、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保險利益 A-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
2 保險人責任
一、 偶發性原則 A-5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
二、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過失時,保險人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A-7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
三、 履行道德上義務 A-8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保險易上字第1號判決
四、 保險金給付義務之發生時點 A-9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五、 若保險人於被請求前即自行給付保險金,是否生清償效力? A-10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3 複保險
一、 複保險之立法目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A-13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判決
二、 惡意複保險之判斷時點 A-13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
三、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否定說) A-15
釋字第576號解釋
四、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區分說) A-16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
五、 保險競合 A-17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0號判決
4 再保險
一、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 A-19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
二、 有再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時,是否應該要扣除其所受領之再保險給付? A-20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肯定說)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否定說)
section 2 保險契約
1 通則
一、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物契約 A-22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
二、 要保書之性質 A-2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
三、 保險法第51條所指已發生之危險,應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A-24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
四、 共保條款 A-24
保險法第48條
五、 保險代位中受僱人之判斷 A-26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判決
六、 代位權性質上屬法定債權移轉 A-27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
七、 代位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A-2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5.05.02)
八、 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之對象 A-28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493號判例
九、 代位權行使之數額,以其賠償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A-28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
十、 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 A-2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
十一、 保險法第54 條第1 項但書—有利被保險人之變更 A-29
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十二、 保險契約中等待期間(觀察期間)之約款 A-31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51號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4號判決
2 基本條款
一、 「不實說明事項」與「保險人之承保意願」間之因果關係 A-3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104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二、 人身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時,告知義務應何人負擔? A-35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三、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之對象為要保人 A-37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80號判例
四、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定前,已指定醫師對被保險人為身體檢查,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自己以前或現有之病症未告知時,醫師亦未發覺,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A-3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不因保險業務員代填書面而免除 A-38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判決
六、 要保人已將應告知之事實,告知保險公司之業務員,是否發生告知之效力? A-38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14)
七、 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之使用人 A-39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
八、 應由要保人負因果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 A-40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
九、 保險人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40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十、 保險法第64條之解除權罹於時效後,保險人可否再依民法第92條撤銷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 A-42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
十一、 簡易人壽保險法中解除權之規定 A-44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第1項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判決
十二、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A-45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判決
十三、 保險事故發生後,若危險之增加未影響對價平衡,則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A-46
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7號判決
十四、 危險增加之效果與情事變更原則 A-47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判決(104年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十五、 保險法第58 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履行通知義務之期間得否以特約定之? A-48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
十六、 因保險人之行為而致保險金請求權罹於時效,保險人得否主張時效抗辯? A-50
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判決
3 特約條款
一、 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之區別 A-52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
二、 特約條款不得以單方之定型化契約訂定 A-53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判決
section 3 財產保險
1 火災保險
保險金之物上代位性 A-54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
2 責任保險
一、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 A-5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判決
二、 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即與被害人和解之效力 A-57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38號判決
三、 保險人故意不行使參與權時之效力 A-58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判決
四、 保險人有無適當和解義務? A-59
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判決(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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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民法關鍵實務
系列名:國考實務
ISBN13:9789574642434
出版社:讀享數位文化
作者:荷米斯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 (高/寬)
出版日:2021/03/01
中國圖書分類:民法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這是一本考前必備的實務錦囊
有了這本,
國家考試的答題即戰力將大幅提升!
有了這本,
您就可以遨遊民法,直至金榜題名!
重點收錄
大法官釋字
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判決
民事庭會議決議
具參考價值之重要判決
國考科目眾多,懂得善用工具才能發揮最大效率,本書就民法各編章中所涉及之考點依序為考生們蒐集了相關重要實務見解並說明其意旨。
此外,當有與實務見解持不同意見之學者看法時,亦同時整理其中,讓各位考生能迅速掌握目前實務見解與學者看法,以豐富答題內容。
作者簡介
荷米斯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民商法組
曾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訴訟輔導員
現為執業律師
所謂正義不應只是居高臨下的同情,我們該相信什麼,要靠自己去找,致力成為頑固的夢想家,才能支撐起高壓的法律工作。
作者序
立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總統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訂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內容涉及「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齊一男女結(訂)婚年齡」(將原規定訂婚年齡為男性17歲、女性15歲,結婚年齡為男性18歲、女性16歲,分別修正為訂婚年齡一律為17歲,結婚年齡一律為18歲),並增修相關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就本次修正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者,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此外,立法院另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205條、第1030條之1,總統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其中民法第205條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涉及「調降最高約定利率」【將現行週年利率20%調降至16%,且修正施行前之約定,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參照同時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10-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權衡」(增列法院於個案審理中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當有新法律之修正,往往將成為國家考試上之熱門考點,乃扼要說明相關條文修正內容,提醒各位讀者注意,國家考試科目眾多,想必讀者常覺得時間不夠用,本書為讀者省去自行翻找相關實務見解、整理相關學說見解的時間,希望能成為讀者準備考試的一股助力。
文末筆者要感謝編輯CC容忍我拖稿,並感謝本書美編Cash和責任編輯宛蓉協助排版、修正稿件錯誤之處,老話一句:祝福正在閱讀本書的你(妳),金榜題名,早日上岸,努力必將收穫美好果實!
110年3月7日 荷米斯
於律師事務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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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行政法關鍵實務 1版 <讀享>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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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這是一本行政法關鍵實務
作者:磯貓人
出版社:讀享
出版日期:6/1/2020
版次:1版
條碼:9789574641895
本書特色
實務見解一直出,好希望在考場上也能一樣一直輸出嗎?
本書就是為此而生的利器
幫你篩選最關鍵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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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憲法關鍵實務 1版 <讀享>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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