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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1.爭點收錄齊全 本書於各章節中完整呈現民總、債法、物權、消保法之爭議問題,並以考試為導向,帶領讀者博覽各大學說、實務之精要。 2.標示重要星等 本書收錄的爭點皆具考試重要性,尤其在命題頻率較高的爭點另外標示星等,讓讀者在考前有效率地進行複習。 3.破解試題爭點 本書在各章主題式爭點的最後以各大法研所、司律二試等經典考題作為實戰演練,以簡明扼要之方式點出試題爭點的核心,並標示試題爭點的出處,使讀者可以回顧內文再次複習。 4.爭點綜合討論 本書收錄的各爭點除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併陳外,另輔以作者對該爭點的分析及提供採用哪一說之意見,讓讀者在答題上可敘述較獨到且符合法理的見解,而不淪於死背,以期在考場上脫穎而出。 作者簡介 楊戩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民法組 東吳大學學士 作者序   本書的定位是幫助已經有相當基礎的讀者,在考試遇到傳統爭點時, 能精確地論述各說要旨,並將較多的作答時間用於涵攝。此外,在考試遇到沒看過的爭點時,也能試著透過不同的角度分析問題,而非淪於死背。   目前市面上的參考書在論述方面,通常都是對某項見解為完整之說明,再與其他見解進行比較,考生於考試上應如何呈現,端視個人取捨之功夫。有鑑於此,本書於討論爭點時,分成學說介紹及討論兩個部分,前半部分以簡明扼要的文字,使讀者在考試上能較有效率的作答;後半部分則使用法學方法論或各種價值取捨,對上開爭點進行討論,此部分內容較多,讀者可以擇取自己認為較有說服力的理由,在考試時作為個人意見。   常言道,民法博大精深,本書自然不可能詳盡收錄所有爭點,於爭點選擇方面,盡量以考試及實務上重要者為優先,例如:借名物之處分行為效力、代償請求權之類推適用、僱用人責任及求償、買賣契約與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競合、租賃契約與使用借貸契約物權化、違章建築之相關爭議、共有權利行使方式等。惟為避免單純論述爭點過於抽象,本書在討論爭點以前,有時會輔以具體案例,讀者得在具體案例及抽象爭點討論之間來回參照,更能確實理解該爭點的內容。在每一類主題的最後面,本書將附上國家考試或法研所的題目,於重點處使用底線說明如何發現爭點,並以作者之解題思路帶領讀者分析一遍題目。   本書能夠問世,首先要感謝新學林以及學稔處理一切相關出版事務, 特別是主編葉柔彣的協助。另外要感謝嘯天犬在我心情低落及煩躁時給我陪伴、學弟劉繕愷在忙碌之餘幫忙處理校稿事宜,以及所有對於本書提供過意見的朋友,因為有你們,讓本書的內容更加完善。最後我特別要感謝林誠二老師以及吳志正老師,今日能有的一切成就皆是源自於老師們的教誨。   本書原則上係以司法實務以及學說見解為主,但是偶爾也會參雜一些自己不成熟的見解,難免有野人獻曝之嫌,若思慮有所不周,敬請見諒。另本書是在匆忙中付梓,若內容有遺漏或錯誤,還請各位不吝批評與指正。   最後,謹將本書獻給我的父母,在我學習法律的道路上不斷給我支持與鼓勵,也希望我能成為您們的驕傲。 楊戩 2023.08於萬才館2405 目錄 Chapter 1 民法總則 SECTION.1 權利主體‧1-2 爭點1‧自然人‧1-2 Q1.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1-3 Q2.有害物質是否侵害健康權之判斷?‧1-4 Q3.有害物質是否侵害身體權之判斷?‧1-6 Q4.第195條第1項「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方法?‧1-7 Q5.意思自由之侵害是否為人格權侵害?‧1-8 Q6.人格權之財產價值‧1-9 Q7.侵害寵物,被害人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1-11 Q8.其他人格權?‧1-13 Q9.身分權之內涵?‧1-15 Q10.與有配偶之人不當交往是否構成侵權行為?‧1-15 Q11.子女被性侵害是否構成侵權行為?‧1-16 爭點2‧法人‧1-18 Q1.法人得否作為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責任主體?‧1-18 Q2.法人連帶責任應適用第185條規定?第28條或第188條規定?‧1-21 Q3.法人得否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22 Q4.法人依第28條負連帶責任時,對代表權人有無求償權?‧1-22 Q5.第28條得否類推適用於非法人團體?‧1-24 Q6.社團總會出席數未過半之決議效力?‧1-24 Q7.未出席社員對社團總會決議之撤銷訴權?‧1-25 SECTION.2 權利客體‧1-28 爭點1‧權利客體之概念‧1-28 Q1.定著物之判斷?房屋何時從材料成為不動產?‧1-29 Q2.分離之人體是否為物?‧1-29 Q3.屍體之性質?與拋棄繼承之關係?‧1-30 Q4.動物之性質?‧1-30 SECTION.3 法律行為‧1-33 爭點1‧標的確定、可能、適法及妥當‧1-33 Q1.種類之債的特定時點?‧1-34 Q2.違建交易行為之適法性?‧1-35 Q3.借名登記契約之適法性?‧1-36 Q4.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交易之適法性?‧1-37 Q5.暴利行為之要件與效果‧1-39 Q6.準暴利行為之法律效果?‧1-39 爭點2‧行為能力‧1-40 Q1.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判斷?‧1-41 Q2.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1-42 爭點3‧無權處分‧1-43 Q1.借名物之處分?‧1-43 Q2.債權雙重讓與?‧1-45 Q3.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處分行為?‧1-46 SECTION.4 意思表示‧1-50 爭點1‧意思表示要件之欠缺‧1-50 Q1.欠缺表示意思之效果?‧1-51 Q2.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承租人之效力‧1-52 Q3.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之類型?‧1-53 Q4.雙方動機錯誤之法律效果?‧1-54 Q5.意思表示錯誤中表意人過失之判斷?‧1-55 Q6.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有錯誤而未告知?‧1-57 爭點2‧意思表示不自由‧1-57 Q1.第三人詐欺之撤銷?‧1-58 Q2.負擔行為受詐欺時,得否一併撤銷處分行為?‧1-59 爭點3‧意思表示之生效‧1-60 Q1.郵務機關製作招領通知置於信箱,是否已達到相對人?‧1-60 Q2.意思表示之遺失(由他人發出之意思表示)?‧1-62 Q3.表示使者或受領使者誤傳之效果?‧1-62 Q4.表示使者故意誤傳之效果?‧1-63 Q5.意思表示之解釋方法?‧1-64 SECTION.5 代理‧1-67 爭點1‧代理之要件‧1-67 Q1.隱名代理是否為代理?‧1-69 Q2.冒名行為之效力?‧1-69 Q3.本人未公開之代理?‧1-71 Q4.不法行為得否成立代理或表見代理?‧1-71 Q5.基礎關係自始欠缺時(無效、不生效力或被撤銷),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1-72 Q6.知之歸責的擴大?‧1-744 爭點2‧無權代理‧1-74 Q1.自己代理之適用範圍及效果?‧1-75 Q2.第110條之責任主體是否包含未成年人?‧1-76 Q3.第110條之責任範圍?‧1-77 Q4.第110條之消滅時效?‧1-78 爭點3‧表見代理‧1-79 Q1.越權代理之效果?‧1-79 Q2.授權書之表見代理問題?‧1-80 Q3.相對人得否不主張表見代理?‧1-81 SECTION.6 消滅時效‧1-84 爭點1‧消滅時效之期間‧1-84 Q1.不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1-85 Q2.基於人格關係或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1-86 Q3.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期間?‧1-87 Q4.承攬報酬情事變更請求之除斥期間‧1-88 Q5.特留分扣減權之除斥期間‧1-88 爭點2‧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1-89 Q1.請求權可行使時之判斷標準?‧1-90 Q2.登記名義人無權處分所生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1-92 Q3.侵權行為短期消滅時效起算時點‧1-93 Q4.繼續性侵害行為所致之損害,時效起算點應如何判斷?‧1-94 Q5.侵權行為長期消滅時效起算時點‧1-95 Q6.未定期消費借貸消滅時效起算時點‧1-96 Q7.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1-97 Q8.代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1-97 爭點3‧消滅時效之效果‧1-99 Q1.消滅時效完成後利息是否消滅?‧1-99 Q2.消滅時效完成後違約金債權是否消滅?‧1-100 Q3.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承認之相關問題‧1-101 Q4.消滅時效抗辯之效力‧1-102 Chapter 2 債編總論 SECTION.1 契約‧2-2 爭點1‧締約上過失‧2-2 Q1.締約人是否負有向他方揭露資訊之義務?‧2-3 Q2.第1款之責任是否限於惡意?‧2-3 Q3.第245條之1是否以契約不成立為要件?‧2-4 Q4.中斷締約?‧2-5 Q5.新交易條件變更之告知義務(例如日後將會降價)‧2-6 爭點2‧契約之成立與生效‧2-6 Q1.第154條第1項但書所稱拘束力之性質?‧2-8 Q2.制式文件之戰?‧2-9 Q3.網路標價之性質?‧2-9 Q4.承諾的特殊遲到之通知,不能達到之危險應由誰承擔?‧2-11 Q5.意思實現是否須有承諾意思?‧2-11 Q6.無因債權契約‧2-12 Q7.預約成立之判斷標準?‧2-13 Q8.違反預約之損害賠償範圍?‧2-14 爭點3‧契約之履行請求‧2-15 Q1.瑕疵修補請求權之依據?‧2-17 Q2.得否訴請他方履行其附隨義務?‧2-17 Q3.自始主觀不能之請求權基礎?‧2-18 Q4.消滅時效完成後是否仍會發生給付不能?‧2-19 Q5.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危險負擔)?‧2-20 Q6.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不能之代償請求權?‧2-21 Q7.以代償請求權請求交易對價?‧2-22 Q8.同時履行抗辯之效果?‧2-23 Q9.契約解除或無效返還關係之同時履行抗辯?‧2-24 Q10.解約時將價金充為違約金而受酌減,應如何返還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353號裁定)?‧2-24 Q11.預示拒絕履行?‧2-25 爭點4‧損害賠償‧2-26 Q1.損害賠償之方法‧2-27 Q2.損害賠償之範圍‧2-28 Q3.以新換舊之問題?‧2-29 Q4.無益費用支出之損害賠償?‧2-29 Q5.讓與請求權之適用問題‧2-30 爭點5‧契約之解消‧2-31 Q1.附隨義務之違反是否構成契約解除事由?‧2-32 Q2.契約解除之效力?‧2-33 Q3.契約解除返還責任之請求權基礎?‧2-34 Q4.原物返還不能之法律關係‧2-35 Q5.契約解除得併請求損害賠償之性質?‧2-35 Q6.契約解除得併請求損害賠償之類型?‧2-36 Q7.契約解除得併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2-37 Q8.繼續性契約之任意終止權‧2-38 爭點6‧涉他契約‧2-39 Q1.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解除?‧2-40 Q2.償關係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2-41 Q3.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契約之承認?‧2-43 Q4.承攬人是否為第224條規定之履行輔助人?‧2-44 Q5.材料供應商是否為第224條規定之履行輔助人?‧2-45 SECTION.2 無因管理‧2-48 爭點1‧適法無因管理‧2-48 Q1.管理事務之承擔‧2-48 Q2.管理事務之實施‧2-50 Q3.管理人之注意程度‧2-51 Q4.緊急管理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2-51 爭點2‧不適法無因管理‧2-52 Q1.不適法無因管理是否成立法定債之關係?‧2-52 Q2.不適法無因管理是否阻卻違法?‧2-54 Q3.拒絕時之法律關係‧2-54 爭點3‧不法管理‧2-55 Q1.法律效果‧2-56 Q2.個人能力所得之收益?‧2-56 SECTION.3 不當得利‧2-58 爭點1‧給付型不當得利‧2-58 Q1.獲利之判斷(具體客體vs抽象客體)‧2-59 Q2.當事人間存在契約關係時是否發生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2-60 Q3.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之判斷?‧2-62 Q4.詐欺脅迫撤銷後之不當得利?‧2-64 Q5.侵權行為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得否類推適用第180條第4款?‧2-64 Q6.雙務契約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之返還?‧2-65 爭點2‧非給付型不當得利‧2-67 Q1.無權處分時所獲利益?‧2-69 Q2.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是否得請求返還占有本身?‧2-70 Q3.無權處分時因果關係之判斷‧2-72 Q4.善意取得能否作為法律上原因?‧2-738 Q5.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應如何請求?‧2-73 Q6.善意無償無權處分受讓人之返還責任?‧2-74 Q7.無權出租他人之物的法律關係?‧2-75 Q8.房屋占有人是否占有該屋所座落之土地?‧2-77 Q9.支出費用不當得利及求償不當得利‧2-78 Q10.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補充性?‧2-79 爭點3‧涉他關係之不當得利‧2-81 Q1.雙重不當得利之請求對象‧2-82 Q2.縮短給付關係之不當得利‧2-82 Q3.指示給付之原因關係不存在‧2-83 Q4.第三人利益契約原因關係無效之不當得利‧2-84 Q5.債權讓與時標的債權不存在之不當得利‧2-84 爭點4‧返還客體及返還範圍‧2-86 Q1.雙重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2-87 Q2.是否得透過不當得利請求交易對價?‧2-89 Q3.強迫得利‧2-90 Q4.支出費用之扣除(信賴說)‧2-90 Q5.不當得利受領人因贈與而免返還義務?‧2-91 Q6.受領利益為金錢是否可能免返還義務?‧2-92 SECTION.4 侵權行為‧2-97 爭點1‧過失侵權行為‧2-97 Q1.作為義務之發生原因?‧2-102 Q2.權利之解釋‧2-102 Q3.侵害所有權之判斷‧2-105 Q4.於他人屋內自殺是否侵害所有權‧2-106 Q5.事實上因果關係之判斷‧2-107 Q6.法律上因果關係之判斷‧2-108 Q7.醫療事故之過失判斷標準?‧2-109 Q8.被害人允諾‧2-111 Q9.自甘冒險之效果‧2-112 爭點2‧故意侵權行為‧2-113 Q1.故意之解釋‧2-114 Q2.於他人屋內自殺是否具故意?‧2-115 Q3.於他人屋內自殺是否背於善良風俗?‧2-116 爭點3‧違反法令之侵權行為‧2-117 Q1.所謂法律包含行政規則?‧2-118 Q2.侵害占有是否構成侵權行為?‧2-119 爭點4‧共同侵權行為‧2-120 Q1.狹義共同侵權行為‧2-120 Q2.共同危險行為‧2-121 Q3.舉證免責之效果?‧2-122 Q4.造意與幫助行為‧2-123 爭點5‧特殊侵權行為‧2-123 Q1.僱用關係之判斷標準?‧2-125 Q2.執行職務之判斷標準?‧2-126 Q3.第188條第3項求償權之額度?‧2-128 Q4.法定代理人得否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求償?‧2-130 Q5.法定代理人責任或僱用人責任同時存在之求償問題?‧2-131 Q6.第189條是否可排除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2-132 Q7.第191條之3工作或活動有特別危險之判斷‧2-133 爭點6‧損害賠償‧2-134 Q1.適用規範損害觀念之案例類型‧2-135 Q2.物之使用可能性的損害賠償?‧2-136 Q3.餘命損害之請求?‧2-138 Q4.人身傷害案件中勞動能力減損之問題?‧2-139 Q5.加害人應承擔被害人特殊體質之損害?‧2-139 Q6.未成年人是否應承擔法定代理人之過失?‧2-141 Q7.第217條第3項規定使用人之解釋?‧2-143 Q8.債權人對使用人請求賠償時,是否應承擔其他使用人之過失?‧2-144 Q9.間接被害人應承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2-145 SECTION.5 債之保全、移轉、消滅及多數主體之債‧2-149 爭點1‧債之保全‧2-149 Q1.撤銷抵押權設定行為‧2-150 Q2.撤銷清償行為?‧2-150 Q3.撤銷拋棄繼承?‧2-151 Q4.特定物債權得否行使撤銷權?‧2-153 爭點2‧多數主體之債‧2-154 Q1.第272條第2項連帶債務之發生原因?‧2-156 Q2.連帶債務人一人時效消滅之效力?‧2-156 Q3.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區分標準?‧2-157 Q4.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求償問題?‧2-159 爭點3‧債之移轉‧2-160 Q1.禁止債權讓與約定之效力‧2-161 Q2.將來債權讓與之生效時點?‧2-162 Q3.將來債權讓與是否應另行通知債務人?‧2-163 Q4.雙重債權讓與中,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之效力?‧2-164 Q5.免責債務承擔時,債權人未同意之效力?‧2-165 爭點4‧債之消滅‧2-166 Q1.向第三人清償之效力‧2-167 Q2.由第三人清償之效力‧2-168 Q3.代物清償之性質‧2-169 Q4.新債清償之性質‧2-170 Q5.債之更改之性質‧2-171 Q6.抵銷權之涉他行使‧2-171 Chapter 3 債編各論 SECTION.1 買賣‧3-2 爭點1‧權利瑕疵擔保‧3-2 Q1.權利瑕疵擔保以買受人取得權利為必要?‧3-3 Q2.權利瑕疵之判斷時點?‧3-4 Q3.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3-5 爭點2‧物之瑕疵擔保‧3-5 Q1.物之瑕疵的判斷標準‧3-6 Q2.特定物自始瑕疵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競合關係?‧3-7 Q3.物之瑕疵擔保契約解除權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競合關係?‧3-9 Q4.物之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之競合關係?‧3-9 Q5.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得否行使瑕疵擔保之權利?‧3-10 Q6.買受人得否拒絕受領有瑕疵之標的物?‧3-11 Q7.買受人何時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3-13 爭點3‧危險負擔‧3-14 Q1.第373條是否包含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3-15 Q2.出賣人自行運送或其使用人運送時,是否有第374條之適用?‧3-16 Q3.第三人滅失標的物,且買受人應負擔價金危險時,應如何請求?‧3-17 Q4.占有連鎖法理於買賣契約之適用?‧3-17 SECTION.2 租賃‧3-20 爭點1‧出租人之主給付義務與瑕疵擔保責任‧3-20 Q1.租賃物未交付前之出租人責任‧3-21 Q2.租賃物交付後之出租人責任‧3-22 爭點2‧租賃契約之物權化‧3-23 Q1.善意取得有無第425條之適用?‧3-24 Q2.違章建築交易得否(類推)適用第425條、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1或第426條之2等規定?‧3-25 Q3.土地及房屋共有人人數不同時,有無第425條之1適用?‧3-27 Q4.依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後,發生輾轉受讓之情況‧3-28 爭點3‧承租人之義務‧3-29 Q1.第432、433條之損害是否包括單純價值減損?‧3-30 Q2.第三人失火,承租人是否應負責?‧3-31 爭點4‧押租金‧3-32 Q1.押租金契約之性質?‧3-32 Q2.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時,承租人應向何人請求返還押租金?‧3-34 Q3.就押租金之返還與租賃物之返還,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3-35 SECTION.3 承攬‧3-38 爭點1‧物之瑕疵擔保‧3-38 Q1.債務不履行與瑕疵擔保損害賠償之競合關係‧3-39 Q2.債務不履行與瑕疵擔保契約解除之競合關係‧3-40 Q3.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發生瑕疵時,是否須踐行定期請求修補程序?‧3-40 Q4.契約解除權之限制‧3-41 爭點2‧契約履行之相關規定‧3-42 Q1.給付遲延之效力?‧3-42 Q2.定作人得否對承攬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3-43 Q3.承攬人得否對定作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3-44 Q4.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3-45 Q5.行使任意終止權後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3-46 Q6.危險負擔‧3-47 爭點3‧其他重要規定‧3-47 Q1.工作物完成時所有權歸屬?‧3-47 Q2.承攬人抵押權?‧3-49 Q3.承攬人得否主張其對委建之房屋有抵押權?‧3-49 SECTION.4 其他重要契約‧3-54 爭點1‧借貸契約‧3-54 Q1.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第425條規定?‧3-54 Q2.使用借貸契約得否類推適用第426條之1規定?‧3-56 Q3.因誠信原則不得請求拆屋時之土地使用利益請求權基礎?‧3-57 Q4.有償消費借貸契約係單務契約或雙務契約?‧3-58 爭點2‧委任契約‧3-59 Q1.僱傭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之區分‧3-60 Q2.終止委任契約之損害賠償範圍?‧3-61 爭點3‧和解契約‧3-62 Q1.和解錯誤之撤銷?‧3-63 Q2.連帶債務人一人和解之效力?‧3-63 Q3.連帶債務人一人和解,他連帶債務人免責之範圍?‧3-64 爭點4‧保證契約‧3-66 Q1.連帶保證之性質?‧3-67 Q2.特殊性質之保證契約‧3-67 Q3.最高限額保證是否發生繼承?‧3-68 Q4.立即照付約款之性質?‧3-69 Chapter 4 物權 SECTION.1 所有權‧4-2 爭點1‧所有權之權能‧4-2 Q1.事實上處分權人得否行使物上請求權?‧4-3 Q2.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習慣法物權?‧4-5 Q3.所有人得否對違法轉租之次承租人請求返還?‧4-6 Q4.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之權利主體?‧4-7 爭點2‧時效取得‧4-8 Q1.共有人能否主張時效取得?‧4-9 Q2.得否就自己之物主張時效取得?‧4-10 Q3.不動產定限物權應何時主張時效取得,始能對抗所有人?‧4-11 爭點3‧相鄰關係‧4-12 Q1 相鄰關係規範之性質為何?‧4-12 Q2.袋地通行權‧4-13 Q3.越界建築‧4-14 Q4.鄰地所有人在建築完成以後,是否仍得即時異議而請求拆屋還地?‧4-15 Q5.區分所有建築物‧4-16 Q6.停車位之性質‧4-17 爭點4‧善意取得‧4-18 Q1 指示交付時有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4-19 Q2.占有喪失物之回復請求權‧4-20 Q3.網路購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之規定?‧4-21 Q4.善意取得是否以原因行為有效為要件?‧4-22 SECTION.2 共有‧4-25 爭點1‧分別共有‧4-25 Q1.共有人用益應有部分比例之特定部分時的法律關係?‧4-26 Q2.分管契約‧4-27 Q3.分別共有債權之行使‧4-29 Q4.準共有抵押權之實行方式?‧4-30 Q5.共有物分割之方式‧4-31 Q6.共有物分割之效力‧4-32 Q7.經契約分管之共有土地於變價分割後,拍定人得否請求拆屋還地?‧4-33 爭點2‧公同共有‧4-34 Q1.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4-34 Q2.公同共有股份之表決權行使‧4-37 Q3.繼承法之物上代位原則‧4-38 爭點3‧共有物優先承買權‧4-39 Q1.同時出賣多數不動產時,優先承購之範圍?‧4-40 Q2.將共有物出賣於單一主體時有無優先承買權?‧4-42 Q3.處分共有物後,少數共有人是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4-43 SECTION.3 抵押權‧4-47 爭點1‧普通抵押權之效力‧4-47 Q1.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4-48 Q2.抵押人之權利‧4-50 Q3.抵押權人之權利‧4-52 Q4.物上保證人得否類推適用第747條規定?‧4-54 Q5.保險金是否為抵押物之代位物?‧4-55 爭點2‧普通抵押權之實行‧4-57 Q1.非依法律行為取得抵押權之實行方式‧4-58 Q2.法定地上權‧4-58 Q3.土地抵押(只有土地而後建屋)之實行‧4-60 爭點3‧共同擔保‧4-61 Q1.共同抵押之計算‧4-62 Q2.多數保證人與多數物上保證人之責任分擔方式‧4-63 Q3.雙重身分者在共同擔保之責任分擔?‧4-64 Q4.責任調整之效果‧4-65 爭點4‧最高限額抵押權‧4-66 Q1.從屬性之緩和‧4-67 Q2.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4-68 Q3.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不存在,但尚有其他擔保債權時,是否得繼續執行?‧4-69 SECTION.4 其他重要物權‧4-73 爭點1‧地上權‧4-73 Q1.地上權人得否以土地所有人未為補償而拒絕塗銷地上權登記?‧4-74 Q2.設定地上權後得否再設定區分地上權?‧4-74 爭點2‧質權‧4-75 Q1.質物之孳息收取權‧4-76 Q2.轉質權‧4-76 爭點3‧讓與擔保‧4-77 Q1.讓與擔保是否為習慣法物權?‧4-78 Q2.讓與擔保之構造?‧4-79 Chapter 5 消費者保護法 爭點1‧侵權責任‧5-2 Q1.欠缺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判斷標準?‧5-3 Q2.商品自傷之請求權基礎?‧5-3 Q3.消保法第51條之適用範圍是否限於消保法所生之請求權基礎?‧5-5 Q4.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是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5-6 爭點2‧契約責任‧5-7 Q1.定型化契約審查流程‧5-8 Q2.結合行為之延伸抗辯‧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