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體系建構(Ⅰ)-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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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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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因應近年身分法於國考與法研所考試出現的頻率與複雜度均有所提升,作者精選具代表性之司律與法研所考題進行解題,堪為坊間收錄最完整身分法試題之解題書,內容具考點多樣性與深度。作者示範解題特別講求架構與邏輯,循序漸進地鋪排問題意識、爭點與學說實務見解,另外也著重整理事實涵攝、本文見解與立法論,讓讀者有更多參考的寫作素材、增進解題能力也能提升對於身分法論述的掌握度。 本書特色如下:
一、掌握最新實務學說脈動
除了過往傳統爭點與經典見解,本書特別收錄近年具代表性、考相之實務見解與學者之回應,帶領讀者掌握身分法學科最新脈動。
二、專攻司律、法研題型
本書以精研司律、法研題型為目標,直接演練最困難的考試題目,學習解題的廣度與論述深度。
三、深度探討爭點與延伸爭議
本書在深度探討題目所涉爭點與學說實務見解之餘,更帶出條文與制度之延伸爭議,強化讀者解題的武器庫。
【目錄】
第一部分 婚 姻
壹、結婚要件(一)-姻親消滅事由
貳、結婚要件(二)-離婚與重婚
參、結婚效力-別居與扶養
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裁判離婚與婚後財產基礎計算
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進階操作與一身專屬性
第二部分 親子關係
壹、重複婚生推定
貳、婚生否認(一)-否認子女之訴除斥期間過後,可否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參、婚生否認(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與代墊扶養費返還
肆、認領之否認
伍、認領之否認-養子女從姓與認領經收養之子女
陸、非生父認領之效力
柒、認領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捌、無效認領之治癒
玖、收養
拾、監護權(一)-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與非特有財產、父母與監護人之權限
拾壹、監護權(二)-父母同意或代理子女締結保證契約
拾貳、扶養
第三部分 遺產之繼承
壹、代位繼承
貳、繼承資格
參、繼承回復請求權-遺贈與繼承回復請求權
肆、外部關係-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一)
伍、外部關係-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二)
陸、外部關係-遺產清冊之開具與債務清償
柒、外部關係-喪失繼承權事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債務
捌、內部關係(一)-遺產分割、扣還與歸扣
玖、內部關係(二)-遺產分割與扣還規定之運用
拾、遺產酌給-事實上夫妻與遺產酌給
第四部分 遺囑與特留分
壹、遺囑之要式性
貳、特留分扣減-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及其起算點
參、特留分之拋棄
肆、遺囑信託
伍、分家協議
第五部分 遺囑與特留分
壹、認領、繼承人之消極資格、遺產分配
貳、監護與遺產規
參、輔助宣告、代位繼承與繼承回復請求權
肆、禁婚親與收養要件、遺囑見證人、死因贈與
伍、結婚之形式要件、繼承外部與內部關係
陸、裁判離婚、繼承人資格、遺產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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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週破解民事訴訟法學霸筆記書 (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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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之所以命名為8週破解,是考量到法學科目需要反覆閱讀複習才能熟悉爭點,因此,希望讀者在此科的複習階段,能在每週持續複習民事訴訟法,以保有對此科的熟悉。
本書【定位上】較趨近於【解題書】之性質,原因在於,本書既為複習性質,於複習階段最重要的就是看大量的題目檢視爭點的熟悉度!讀者在前階段,會念很多爭點,各爭點又有非常多不同的實務和學說見解,但考試時間有限,應如何將【各種見解最精簡的呈現於擬答中】即為複習階段最迫切的,故本書於收錄之考題中儘量提及【答題技巧和重點】,亦儘量【點出常犯錯誤】,讓讀者能在複習階段達成上述目的。
近來司律考試常涉及民事實體與程序的混合題,本書循此出題趨勢,於第8週總複習章節【新增民事實體及程序之混合題】,供讀者練習,且一併附上【完整擬答】及仿照司律給予【評分要點】,藉此熟悉混合題型。
另外,本書希望讓讀者在複習階段能全方位複習,於第8週總複習章節【新增全範圍練習的單元】。意思就是,在這單元裡面的題目類型是隨機的,所有民事訴訟法的考點都有可能出現。理由在於,解題書所收錄的題目,多半是按章節編排而出現,讀者在練習時可能會有預斷,大略能夠依該章節看出爭點,故本書希望【在此單元裡面隨機收錄題目,讓讀者在練習時能夠全面檢視自己對民事訴訟法的熟悉度。】
本書參考最新法研及國考題目【最新收錄至112司律、113法研及112公職】之命題趨勢,節錄最具考試重要性的章節及該章節最具重要性的爭點,讓讀者在複習階段,能以本書檢驗自己是否已掌握考試上之重要爭點及近期考試趨勢。本書亦於各爭點上盡力幫讀者整理最新實務看法及參考價值裁判,以利讀者掌握最新實務脈動。
本書特色如下:
(一)模擬試卷演練:將民訴重要章節劃分成8週,每週的最一開始即是模擬考題(包含考古題、改編題及自編題),讓讀者能以練習題目的方式熟悉各章節的爭點,也能督促自己每週至少都要模擬一次國考民訴的考卷,讓自己保持寫題目的手感,每週的題目也會一併附上擬答供讀者觀摩學習或批判思考。
(二)考點直擊:練習完模擬試題後,本書參考近期研究所考試及國考題目,分析未來出題趨勢,介紹該章節的重要爭點,並整理學說及實務之看法,於實務見解之部分,盡力於每個爭點上幫讀者整理最新實務看法及參考價值裁判,使讀者掌握最新實務脈動。
(三)考題直擊站:介紹完爭點後,附上考古題使讀者知悉該爭點如何包裝成題目,亦一併附上擬答供讀者於作答上參考。
【目錄】
四版序
初版序
本書使用方式
分週進度表
第一週 共同訴訟類型及爭議
◎戰略目標
代位訴訟相關爭議(105臺大)
◎考點直擊
考點1:代位訴訟其餘爭議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北大、112東吳、112三等關稅法務及109地特三等
考點2: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點3:得否併列合夥團體及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被告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0政大
考點4: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退夥人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2公證人
考點5:公同共有債權行使之類型化處理
考題直擊站:111政大
考點6: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因繼承標的物所生之債權,性質為何?繼承人應如何行使?
考題直擊站:105法律座談會
考題直擊站:110三等司法事務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112司律(節錄)
考點7: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強制追加原告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地特三等
考題直擊站:105司法官(節錄)
考點8:分別共有債權之行使
考題直擊站:103律師(節錄)
考點9:主張共通原則與證據共通原則
考題直擊站:92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林玠鋒老師期末考考題(節錄)
考點10:管理委員會之訴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輔大
考題直擊站:108三等行政執行官
考點11:連帶債務與連帶保證之訴
考題直擊站:108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112司律
考題直擊站:112輔大
考題直擊站:113台大(節錄)
考點12: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訴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4律師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5北大
考點13:袋地通行權之訴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
考點14:分割共有物之訴
考題直擊站:105律師
考題直擊站:101律師(節錄)
考點15: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考題直擊站:110公證人
考題直擊站:108成大(節錄)
第二週 複雜訴訟型態
◎戰略目標
反訴合一確定之解釋、二審當事人追加、參加效(改編自107臺大、108政大)
◎考點直擊
考點1:參加人逾時參加之參加效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書記官
考點2:當事人變更追加
考題直擊站:108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
考題直擊站:姜世明老師書上案例
考點3:主觀預備合併兼論二審追加備位被告
考題直擊站: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112三等司法事務官(節錄)
考點4:預備合併上訴之審理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北大
考題直擊站:107三等關稅法務
考題直擊站:110四等書記官
考題直擊站:112四等書記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102東吳
考點5:訴之聲明表示方式常見錯誤與法院闡明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政大
考題直擊站:110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東吳、110司律
考點6:客觀訴之變更追加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105律師(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司法官
考點7:侵權行為與一部請求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100東吳(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北大
考題直擊站:112國防法務官(節錄)
考點8:最低額聲明結合小額訴訟程序
考題直擊站:112臺大
考點9:主參加訴訟與訴訟參加之區辨
考題直擊站:107律師(節錄)
考點10:重複起訴禁止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9政大
考點11: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關稅法務
考點12:意定訴訟擔當之團體訴訟
考題直擊站:99政大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地特法制
考點13: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考題直擊站:106律師
考題直擊站:109輔大
第三週 爭點整理與訴訟審理
◎戰略目標
爭點整理、二審始提出抵銷抗辯、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改編自110臺大;筆者自擬)
◎考點直擊
考點1:第447條更新權之相關爭議
考點2:爭點整理
考題直擊站:110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劉明生老師書上案例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司法官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8臺大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1臺大(節錄)
考點3:準備程序失權效之進階題型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
考點4:爭點簡化協議相關爭議
考題直擊站:109臺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高考三級法制(節錄)
考點5:契約定性與訴訟標的之關係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2臺大
考題直擊站:109臺大(節錄)
考點6:侵權行為與訴訟標的之關係
考題直擊站:106司法官(節錄)
考點7:違約金及與有過失之審理
考題直擊站:109輔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臺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10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13政大
考點8:時效抗辯之闡明及職務上已知
考題直擊站:107政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輔大
考題直擊站:112國防法務官(節錄)
第四週 證據(Ⅰ)
◎戰略目標
醫療舉證責任之分配、仲裁鑑定契約(改編自108司律、105臺大沈冠伶老師下學期期末考)
◎考點直擊
考點1:仲裁鑑定契約
考題直擊站:102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臺大法研(節錄)
考點2:債務不履行中可歸責及物之瑕疵擔保之舉證責任
考題直擊站:107高考二級法制
考點3:證明預斷禁止原則
考題直擊站:102司法官(節錄)
考點4:醫療訴訟中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
考點5:公害事件之舉證責任
考點6:票據之舉證責任
考題直擊站:104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3三等行政執行官
考題直擊站:筆者自擬
考點7:私人違法取證
考題直擊站:108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北大
考題直擊站:111高考三級法制(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節錄)
考點8:不當得利與所有物返還之舉證責任
考題直擊站:106輔大法研(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北大法研(節錄)
考題直擊站:109高考二級法制(節錄)
考題直擊站:113政大(節錄)
第五週 證據(Ⅱ)
◎戰略目標
事案解明義務、過失證明妨礙、文書提出義務(筆者自擬)
◎考點直擊
考點1:證明妨礙
考題直擊站:108高考三級法制
考題直擊站:106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05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考點2:摸索證明
考題直擊站:100政大
考題直擊站:105政大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
考點3:民事訴訟之證明度
考題直擊站:111政大
考題直擊站:110政大(節錄)
考點4:法院不依職權傳喚證人作證是否違法?
考題直擊站:105律師(節錄)
考題直擊站:106政大
考點5:違反真實之自認
考題直擊站:107政大法研
考題直擊站:106高考三級法制
考點6:年代久遠、財力不平等是否得以舉證責任減輕?
考題直擊站:108政大(節錄)
第六週 抵銷爭議與上訴審
◎戰略目標
上訴利益、抵銷抗辯之既判力、抵銷抗辯與重複起訴禁止(改編自106司法官、96律師)
◎考點直擊
考點1:反對抵銷
考題直擊站:109司律(節錄)
考點2:抵銷抗辯之既判力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7三等關稅法務
考點3: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與裁判費徵收
考題直擊站:113北大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高考財稅法務
考點4:形成權之遮斷效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6臺大
考題直擊站:102臺大
考點5:訴訟上抵銷與訴訟外抵銷之性質與法律效果
考題直擊站:105司法官
考點6:同時履行抗辯之攻擊防禦方法與反訴之區辨
考點7:僅原告就對待給付部分上訴於二審,移審範圍及審判範圍為何?
考題直擊站:100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05司法官(節錄)
考點8:僅原告就對待給付部分上訴於三審,若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應如何處理?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前判例
考點9:上訴人得否於更審程序擴張上訴聲明?
考題直擊站:108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92律師
第七週 當事人恆定與既判力及執行力擴張
◎戰略目標
爭點整理、當事人恆定及判決效力擴張(改編自105臺大)
◎考點直擊
考點1:新當事人恆定主義概述
考點2: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原告側移轉
考題直擊站:104司法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0高考三級財稅法務(節錄)
考點3:訴訟繫屬中,債權關係,被告側移轉
考題直擊站:107臺大(節錄)
考點4:訴訟繫屬中,物權關係,被告側移轉,兼論善意取得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06三等書記官
考題直擊站:100臺大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3成大
考點5:基準時點後,標的物之繼受
考題直擊站:110司律
考點6:執行力擴張基本論版型
考點7: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為當事人占有之人
考題直擊站:110臺大
考題直擊站:106臺大
考點8:判決效力擴張及於基準時後之特定繼受人
考題直擊站:111高考三級財稅法務
考題直擊站:許士宦老師文章案例
考點9:貫性審查與訴訟繫屬登記之關係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2政大
第八週 全範圍
◎戰略目標(一)
分公司、刑事判決拘束力、訴之聲明表示、傳聞證人(筆者自擬)
◎考點直擊
考點1:刑事判決對民事判決之影響
考點2:分公司之綜合題型
考題直擊站:改編自110東吳
考題直擊站:108三等司法事務官
考點3:管 轄
考題直擊站:110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7律師
考題直擊站:112國防法務官(節錄)
考題直擊站:111三等書記官
考題直擊站:113政大
考題直擊站:111三等行政執行官(節錄)
◎戰略目標(二)
全範圍練習
考題直擊站:110北大(節錄
考題直擊站:108政大
考題直擊站:112臺大
考題直擊站:111司律(節錄)
考題直擊站:筆者自擬
考題直擊站:104政大
考題直擊站:筆者自擬
◎戰略目標(三)
民法、民訴綜合題型
改編自107北大
筆者自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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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III (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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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為作者民法講義系列的第三部曲,乃契約違反(相當於傳統所謂債務不履行)體系書的前半部。
本書體系架構及論述,既不依循民法債編法典編排順序,也不採分別從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討論要件及效果的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架構,而取向於契約違反救濟觀點。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本書先處理與履行請求有關之部分。
契約違反體系建構上,契約違反概念之釐清為首要工作,第二章關於違約態樣之分析,區別為債務根本不履行及雖有履行外觀但不合契約本旨兩個部分。第三章探討契約違反時債權人得否請求原定給付履行,及債務人拒絕履行之抗辯事由。第四章探討按原定給付內容履行若有困難或發生履約爭執,而使契約目的無法順利達成時,可能的契約調整及契約確認機制。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自序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原定給付義務,債權人若向法院提起訴訟,除義務存在及其內容外,法院尚須判斷系爭義務是否適於由法院以判決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人若欲對抗債權人原定給付之請求,則須提出訴訟上或實體上抗辯事由。契約未成立、契約不生效力致契約義務根本未發生等權利障礙抗辯事由,拙作《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已有討論,權利消滅抗辯事由,如契約義務已因清償或其他債之消滅原因而消滅,則多在《契約之內容與消滅》一書有說明。債務人固然得基於權利排除抗辯權,一時地或永久地對抗債權人之請求,但也可能基於給付障礙而拒絕自己依原定契約內容為給付。此等給付障礙有在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者,也有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有些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也有非當事人所得預見者。對給付障礙之風險,當事人固然得基於契約之約定事先或事後調整或確認契約內容以解決契約爭議,無法自治解決紛爭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為契約法核心問題。
讓讀者在短小精幹單冊一覽契約法律原則殿堂宮室之美於無遺,可謂自始客觀不能。個人在2002年初次刊行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一書中,預告該書未處理的契約法其他問題,將在「民法講義II」說明。該書雖於2004年出版,卻淪為民法講義的第二部曲,債法最核心的債務不履行又表示將留待「民法講義III」說明。若完成民法講義關於債務不履行的論述,為個人對所負的給付義務,則因不少讀者催告,而須負遲延責任。為盡最大誠意履行債務,個人在2012年之後出版的數本專論:《整合中之契約法》、《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等書,事實上也是為奠定債務不履行理論基礎、準備履行義務之作。若給付中等品質之物也勉強算作符合債務本旨,本書的問世,縱不構成全部給付,而為一部給付,至少為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的嘗試。
本書為民法講義系列的第三部曲,但再度辜負讀者的期待,並非完結篇。契約違反的三個核心救濟,本書僅處理契約違反債權人強制履行之請求及債務人拒絕按原定給付履行之抗辯,契約違反的其他兩個救濟: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礙於篇幅,無所容於本書,涉他契約、保全等之涉他關係也將留待民法講義第五冊說明。本書雖僅處理契約違反其中一個救濟,但第二章契約違反構成之論述,奠定契約違反救濟體系之基礎,與民法講義第四冊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他方面,不屬於傳統債務不履行的情事變更,因其首要法律效果為契約調整,連同其他契約調整機制列為本書第四章處理的範疇。
相較於民法講義系列的前輩,本書不僅寫作風格不同,目標設定也有別。《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撰寫初衷在使初習民法者脫離極其抽象難解的法律行為概念世界的苦海,行文用字力求簡要易懂。《契約之內容與消滅》,論證說理上或許更為深入詳盡,但仍取向於法律基礎知識的傳遞。本書固然仍為我國現行民法規定解釋與適用的論述,而非法律政策立法論的建議,但不僅有更多的比較法及國際間契約法發展動向的說明,體系架構也與一般債總教科書截然有別。
依個人近年來對國際間契約法原則發展的理解,揚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而以契約違反或義務違反概念為核心,並依違約救濟之不同,個別探討歸責事由之必要性乃至於承認免責事由之存在,逐漸成為國際共識。我國契約法律原則應何去何從,憲法意義下的立法者主導能力有限,對交易秩序的健全與安定,魯莽草率的立法,反而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更不用說因應交易全球化後接踵而至的契約法現代化課題。若近年來國際間契約違反法律原則已有共識可循,而以契約違反或義務違反為中心的一元體系符合契約理念,同時又與契約法律原則全球化契合而為契約法現代化指標,則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修正大業大功告成前,透過解釋論盡可能使現行法不至於與國際動向南轅北轍,乃當務之急。在此背景下,個人嘗試在現行法解釋論的層次上,挑戰我國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從契約違反態樣分析為始業,依循救濟觀點展開契約違反體系,證明債務不履行三分說及歸責事由不可欠缺說並非我國民法現行法唯一的真理與宿命。
為能順利地將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轉型為現代的一元論,必須進行傳統與現代的對話。為證明本書的觀點絕非憑空杜撰,而符合國際契約違反法律原則的共識,共識形成背景的法律發展史及比較法說明成為不可或缺。個人在契約法之現代化I、II及III:《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和解與計算錯誤》三本書的觀點,奠定本書理論的基礎。上述三書曲不高,和者仍寡,均限量印製,無再刷計畫。若干片段重現本書,也算苟延殘喘延續其生命。
本書初版後,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債法修正、中國大陸民法典制定,大公告成,本書涉及相關國家法律規定之處,個人已盡所能,在第二版進行調整。我國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基本上仍維持1930年民法制定當時之體系架構,債務不履行理論及實務亦不離不棄,波瀾不驚,以不變應萬變。本書第三版因而無改弦更張,進行大幅修正之必要。我國債編修正研修工作雖然正式啟動,但是否修成正果,尚在未定之天。希望本書在下一次改版時,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是經過契約法現代化洗禮的債法的最新狀態。
本書不時出現觀照對比傳統通說及個人觀點的場景,也許是徘徊游移的寫照,更可能是內心的掙扎的表露。對一心嚮往司法考試金榜題名的法律人來說,本書背離傳統通說觀點的論述,宛如異端邪說,應該避之唯恐不及。對不執著於傳統債法理論,而願意以赤子之心、寬闊胸懷傾聽契約法脈動的新新人類來說,本書或許能提供另類選擇。
陳自強
2023年11月8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1
I 債務不履行─傳統觀點 1
一 法律之外在體系 1
二 債務不履行之概念 2
三 債務不履行概念之檢討 5
II 從債務不履行到契約違反 7
一 從債權債務觀到契約觀 7
二 契約違反概念之展開 10
三 契約法現代化 14
四 本書體系架構及論述對象 21
第二章 契約違反之型態 25
I 根本不履行債務 25
一 清償期屆至仍未為給付 26
二 期前違約 35
II 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 40
一 統一的瑕疵擔保責任? 40
二 權利瑕疵 43
三 買賣物之瑕疵 56
四 承攬工作之瑕疵 88
III 其他契約違反 103
一 不完全給付 103
二 先契約及後契約義務違反 114
三 債權人契約違反 129
第三章 請求履行與拒絕履行 143
I 履行請求 143
一 履行請求權與強制履行 143
二 根本不履行之履行請求 153
三 補正請求權之履行 155
II 給付不能之拒絕履行 164
一 作為債務不履行態樣之給付不能─傳統見解 164
二 作為拒絕履行之給付不能─本書見解 179
三 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給付不能─危險負擔 197
四 對待給付之請求 214
III 同時履行抗辯 226
一 總說 226
二 同時履行抗辯權 233
三 同時履行抗辯之擴張 246
四 抗辯權行使之效果 254
IV 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257
一 總說 257
二 時效消滅之客體 265
三 時效消滅期間 268
四 時效障礙事由 275
五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280
第四章 契約之調整與確認 291
I 契約之調整與變更 291
一 以契約變更契約內容 292
二 調整條款 294
三 法定調整權之行使─減價 298
四 裁判上調整 301
II 情事變更原則 302
一 發展 303
二 德國法律行為基礎理論 304
三 我國情事變更原則 307
III 和解契約 319
一 和解之目的 320
二 和解契約之效力 324
三 和解錯誤之撤銷 333
事項索引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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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簡介
◎體系爭點: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並以圖表解說複雜概念。
◎筆者的話:淺白口語的文字講解,法律用語不再困惑。
◎最新考題:完整收錄107年至113年重要考題及完整詳解,應試不再恐慌
【目錄】
四版序(林予)
四版序(李羽軒律師)
初版序
第零章考試準備技巧
第一節 讀書的習慣與方法
壹、深度、廣度與熟悉度的取捨
貳、筆記製作的建議
第二節 考題的寫作方式
壹、千萬不要逃避寫考卷
貳、大題小作與小題大作
參、法律三段論法
肆、創造出「本文見解」
伍、寫作的精緻度與取捨
第三節 本書題目之練習方式
第四節 保險法歷屆一試考題統計表
壹、說明
貳、統計表(100年至112年)
第一章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之意義
壹、法規內容
貳、解釋
參、實例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
壹、對價平衡原則
貳、誠信原則
爭點1:為何保險法特別強調誠信原則?
爭點2:保險法第127條是否加上主觀要件?
爭點3:要保人帶病投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否對要保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又要保人得否對保險人主張其所收受之保費亦為不當得利?
爭點4:已經治癒的舊疾依照保險法第127條,保險人得否免責?
爭點5:經「換約」之保險契約,其保前疾病應如何認定?
參、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
肆、利得禁止原則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壹、保險法第13條之分類: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貳、依保險經營之目的分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
參、依給付基礎之分類
爭 點: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分類上之疑義,醫療費用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屬於我國人身保險之範圍,究屬於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壹、要物契約或諾成契約?
爭點1:若於要保人繳交第一期保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是否負保險責任?
爭點2:承上題,如業務員於受領第一期保費後,挪用該款項而於次日方轉交保險人,則適用之時點為何?
爭點3:承上題,第一期保費繳交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爭點4: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多年前為異常,近年轉為正常,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再次進行體檢,否則拒絕承保。其拒絕承保是否有正當理由?
貳、不要式契約
參、射倖契約性
肆、有償契約性
爭點5:要保人給付保險費後,保險人之對價為何?
爭點6:如何解釋其射倖性?
伍、雙務契約性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
壹、保險契約內容之效力與相關規範之影響
貳、契約自由原則與保險契約約款之效力
爭點1:如何區分強制規定與任意規定?
爭點2:是否全部的強制規定均得因為有利於被保險人而變更?
爭點3:被保險人須於日間前往醫院進行每日3小時「日間住院」之治療,於請求日額型住院醫療給付時,保險人抗辯因僅治療3小時,故應依照3小時/24小時之比例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爭點4:住院期間請假外出,保險人主張扣除給付之日數,有無理由?
爭點5:被保險人以不用住院的「門診手術」方式進行白內障手術,能否請求住院手術之保險金?
爭點6:要保人投保「不包含酒駕責任與乘客傷亡責任」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向同一保險人加價購買「乘客責任保險」與「酒駕賠償責任附加條款」以彌補原契約之不足,如被保險人酒駕發生車禍導致乘客死亡,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給付責任?
爭點7:個別商議條款是否有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之適用?
爭點8: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適用順序之疑義
爭點9:保險法第54條之1是否限於消費者方有適用?損失發現期間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參、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與除外不保條款之區分
爭點10:違反特約條款是否得類推適用保險法第25條無須返還保險費?
爭點11:何謂「隱藏性義務」?應如何處理?
爭點12:「指定醫院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爭點13:「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爭點14:因果關係與除外責任
第二章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壹、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之概念差異
貳、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關係概念差異
參、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歸屬主體不同
肆、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伍、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爭點1:保險法第16條第3款之「信用壽險」,其性質為何?
爭點2: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為何?
爭點3:若訂約時即不具保險利益,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爭點4: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是否限於被保險人親筆簽名?陸、輔助人
爭點5:業務員若未對消費者為詳細之說明,其法律責任為何?
爭點6:若要保人主張業務員未告知其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所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並未違反保險法第64條,其抗辯有無理由?
爭點7:業務員代替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法律效果為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
壹、法規內容
貳、法規目的
參、第64條第1項
爭點1: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
爭點2:保險經紀人是否具有告知受領權?
爭點3: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詢就醫資訊,是否能免除告知義務?
肆、第64條第2項本文
伍、第64條第2項但書
爭點4: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告知年齡不實,應如何處理?
陸、第64條第3項
爭點5:所生爭議:兩年過後不得解除之規定,是否僅限於「兩年內保險事故未發生」之情形?
爭點6: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在契約訂立後兩年內發生,但為了避免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故意拖過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兩年除斥期間才通知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柒、汪信君老師對第64條之立法論上建議
捌、告知義務之規範與當事人表意自由
爭點7: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遺漏重要事實時,保險人得否並行主張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
爭點8:保險續保與告知義務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
壹、保險契約之內容
貳、保險契約之效力與權利義務
爭點1:何謂保費不可分原則?我國有無保費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爭點2:保險費得否以訴訟方式請求?
爭點3:保險費未交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4:若保險事故之發生和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否再主張違反通知義務之第57條及第63條之法律效果?
爭點5:若要保人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訂約後保險人得否改依照危險增加而課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爭點6:若保險人以契約條款約定違反主、客觀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依比例減少保險金」,該條款是否有效?
爭點7:轉行當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
壹、保險契約終止
貳、保險契約解除
參、保險契約無效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爭點1:「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為何?於契約訂定時是否有效?於復效時是否有效?
爭點2:現行法下,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得否要求要保人進行據實說明義務?
爭點3: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若沒派人去收,而要保人亦未繳費,是否還會停效?
爭點4:約定派員收費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同時提供「住所地址」與「收費地址」,停效之催告通知書僅寄送至「收費地址」,是否發生合法催告之效果?
爭點5:催告繳交保險費之對象是否擴張至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
第五節 專題研討──從時事新聞看詐領保險金案例
壹、新聞案例:狠母摻鼠藥毒殺女詐領保險金判賠保險公司255萬餘元
貳、重點提示
參、考點剖析
第三章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壹、保險利益
貳、德國學說
參、我國分類
爭 點:承租人對於所承租之標的物有無保險利益?
第二節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壹、前導觀念:保險重要名詞區辨
貳、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意義
爭點1:不定值保險與保險法第72條是否矛盾?
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適用前提
肆、超額定值與不足額定值
爭點2:保險標的物一部損失時如何計算理賠之保險金?
第三節 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
壹、法規內容
貳、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意義
參、實務上常見的三種例外條款
第四節 複保險
壹、法規內容
貳、複保險之規範目的與利得禁止原則
參、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肆、複保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爭點1:複保險與保險價額之關係以及複保險是否須具備「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之要件?
伍、惡意複保險
爭點2:「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是否包含有通知但「通知不正確」之情形?
爭點3:惡意複保險之無效係哪些契約無效?
陸、善意複保險
柒、附論補充──保險競合
第五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壹、釋字第576號解釋前之實務見解
貳、釋字第576號解釋
參、學者見解
爭點1:如要保人過度投保數個與其身價顯不相當之定額保險契約應如何處理?
爭點2:健康保險中的「住院必要性」應如何認定?
第六節 請求權代位
壹、請求權代位之意義
爭點1: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之家屬與受僱人如何認定?
爭點2:「附加被保險人」是否為得被保險人代位之「第三人」?
貳、保險人代位權之構成要件與權利移轉
爭點3:何謂「保險人優先原則」?「被保險人優先原則」與「保險人優先原則」之差異何在?
爭點4:賠償義務人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對於被保險人賠償,是否生清償之效力?被保險人對賠償義務人「拋棄」或「和解」,其效力為何?
爭點5:被保險人與賠償義務人於保險給付前拋棄權利,例如訂立「免責約款」,以致保險人無法代位之情形如何處理?
爭點6:保險金給付前與給付後,被保險人所為之「受領清償」、「拋棄」、「和解」之各種法律關係為何?
爭點7:全民健康保險之代位應如何適用?
爭點8: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爭點9:再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之不同見解
第七節 損害防阻義務
壹、法規內容
貳、法規目的
參、法規適用
爭 點:因履行保險法第98條第2項之救助義務所生之救助費用,與避免損害之避損費用之差異為何?
第四章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專論
第一節 責任保險
壹、責任保險之意義
貳、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範圍之擴大
參、保險人參與權概念簡介
爭點1:若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起訴濫行認諾、自認,或者是因不爭執訟爭事實而被依法擬制自認,保險人對於判決確定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是否仍得爭執?
爭點2:責任保險被保險人「誤認事實」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造成該和解契約依照民法第738條得撤銷時,保險人是否負責?
爭點3: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之權利性質與消滅時效為何?
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題
爭點4:警察朝汽車開槍擊中乘客,是否屬於汽車交通事故?
爭點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生之請求權性質為何?
爭點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給付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
爭點7:受害人因不正行為所致之保險事故
爭點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費用給付之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爭點9:被保險人出借汽車與他人故意肇事,是否為強制車險代位追償對象?
爭點10:「隱藏性除外危險代位」時,保險人得否代位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精神慰撫金」?
爭點1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性質為何?
爭點1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妨礙代位」規定為何?
爭點13:被保險人得否成為「受害人」?
爭點14:肇事之被保險人為遺屬,得否請求強制險給付?
第二節 保證保險
壹、保證保險之意義
貳、保證保險之性質
參、保證保險之種類
爭點1:保證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何?
爭點2: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為何?
爭點3:保證保險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
爭點4:保證保險之代位問題?
第五章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壹、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爭點1:為何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
貳、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而未撤銷之人為被保險人
爭點2:喪葬費用支付之必要性
爭點3:以未滿15歲之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投保死亡保險時,關於「被保險人同意」之疑義?
爭點4:法定代理人得否代未成年子女訂立「以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契約?契約存續中,要保人(未成年子女)欲終止契約是否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爭點5:人身保險借名投保之法律關係中,其借名契約與保險契約之效力各應如何判斷?
爭點6:人壽保險契約遭冒名變更要保人並終止保險契約應如何救濟?
爭點7: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應向保險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向真正要保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壹、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貳、被保險人自殺或自傷行為
參、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爭點1:受益人非以「取得保險金」為目的時,得否限制保險法第121條之適用?
爭點2:若受益人有數人,而其中一受益人因保險法第121條喪失受益權,應如何處理?
肆、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故意行為法律效果總整理
第三節 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問題研討
壹、人壽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
爭點1:受益人變更之性質為何?
爭點2:無權受領人應否負返還責任?
爭點3:保險人知悉變更而仍依照原比例給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貳、受益權與繼承權之區別、權益比例與保險代位
爭點4: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保險金債權是否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爭點5:拋棄繼承是否影響受益權之有無?
爭點6: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其受益權之比例如何決定?
參、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時點
爭點7: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其受益權是否於法院判刑確定時始為喪失?
爭點8: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僅記載「妻」,而締約時之「妻」於事故發生時已離婚,要保人並已再婚,應以前妻或現任之妻為受益人?
爭點9:保險受益人拒絕受益之效果為何?如變更受益人行為是在精神錯亂下所為,效果為何?
第四節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權益保障
壹、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意義
貳、法規內容
爭點1: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與強制執行
爭點2:變更要保人時,原要保人之債權人得否主張詐害債權撤銷變更?
爭點3:有約定受益人時,要保人之解約金債權是否得強制執行?
爭點4:人壽保險單價值遭扣押後發生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關係為何?
第六章傷害保險與意外保險專論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壹、定額給付傷害及意外保險
貳、實支實付傷害及意外醫療保險
第二節 意外保險中意外事故之認定
壹、法規內容
貳、意外事故之要件
爭點1:高山症是否屬於意外事故?
爭點2:吸毒、吸食強力膠、飲酒中毒是否亦為意外事故?
爭點3:接種疫苗所致的失能或死亡,是否屬於意外事故?
爭點4:精神疾病造成之自傷或自殺行為如何評價?
參、損害發生原因之因果關係認定
肆、意外事故與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第七章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精選解析
第一節 關於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節 官方版草案總說明(節錄)
壹、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貳、第16條
參、第21條
肆、第23條
伍、第35條
陸、第37條
柒、第38條
捌、第43條
玖、第44條
拾、第55條
拾壹、第59條
拾貳、第64條
拾參、第135條之5
拾肆、第135條之6
拾伍、第135條之7
第八章一試模擬試題與詳解
第一回
第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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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修訂十版) (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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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研究理論與實務辦案之用。全書內容分為五編:緒論除討論若干基本問題外,國際民事訴訟一章特別值得注意;訴訟主體之討論問題範圍較一般民事訴訟法書籍多而廣,而在訴訟客體部分則對於訴訟標的理論及權利保護利益有深入討論;訴訟審理一編所占內容最多,尤其訴訟行為、言詞辯論、證據、判決效力、上訴程序各章節在學理上及判例實務方面內容均十分豐富;特別程序則分為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訴訟程序、智慧財產事件審理程序加以說明。
本書自修訂九版以來,歷經數次修法,遂配合最新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進行修訂,期使讀者能掌握最新的法規動向。
目錄
第一編緒論
第一章民事訴訟
第二章法律糾紛事件與解決途徑
第三章民事訴訟法
第四章民事訴訟法學
第五章國際民事訴訟
第二編訴訟主體
第一章法院
第二章當事人
第三章多數當事人之訴訟
第三編訴訟客體
第一章訴與訴之種類
第二章訴訟標的
第三章訴訟要件
第四章權利保護利益
第五章多數請求之訴訟
第四編訴訟審理
第一章訴訟程序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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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 3/E 2022 (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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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
系列名:臺大法學教科書
ISBN13:9789865262921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陳自強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2cm (高/寬/厚)
版次:3
出版日:2022/11/01
中文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本書特色
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契約解消之部分,除論述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探討因契約無效、被撤銷、合意解消、終止權之行使、解除條件成就等使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發生的情形,適用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的困境。
目錄
自 序 i
前 言 1
第一章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5
I 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6
一 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因 6
二 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9
II 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21
一 一般過失責任 21
二 一般過失責任之減輕 27
三 無過失責任─責任加重 31
四 為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36
III 個別違約型態之歸責事由 57
一 遲延責任之歸責事由 57
二 標的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69
三 其他違約責任之歸責事由 77
第二章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81
I 損害賠償一般原則 81
一 總說 81
二 損害之概念與型態 83
三 損害賠償之目的 94
四 損害賠償之方法 96
五 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限制 101
II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134
一 違約損害賠償總說 134
二 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139
三 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損害賠償 144
四 其他違約損害賠償 150
III 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154
一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155
二 固有利益損害賠償 159
三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161
IV 定金及違約金 172
一 定金 172
二 違約金 180
三 類似制度 191
第三章 契約之解消 195
I 解除權之行使 196
一 總說 196
二 根本不履行債務 200
三 其他契約違反 210
四 約定解除權 223
五 解除權行使及限制 224
II 終止權之行使 229
一 法定終止權 229
二 約定終止權 235
III 合意解消與條件成就 236
一 合意解消(廢止)契約 236
二 解除條件成就 238
第四章 契約給付之返還 241
I 契約失敗之回復與返還 241
一 契約失敗 241
二 契約失敗之回復 242
三 契約給付返還關係 244
II 契約解除之效果 248
一 給付義務消滅 248
二 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 250
三 契約解消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256
III 契約給付返還不當得利法之適用 263
一 給付不當得利 264
二 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 279
三 契約解消 291
四 解除條件成就 297
事項索引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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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就是這本民法體系+解題書
作者:王運時
出版社:讀享
出版日期:6/1/2020
版次:3版
條碼:9789574641864
本書特色
「民法」這科其實並不難,只是內容太多,不好準備。筆者先觀察歷屆考題,找出相關民法出題落點,再用白話方式說明考試重點,輔以章節之後編選的全真國考試題、以及筆者根據自身考試經驗所撰寫的詳解,對於想在約三個月內快速建立民法架構與概念、並且知道如何實際在考場作答的讀者而言,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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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新爭點
★新實務
★重要考題增補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民法博大精深、盤根錯節,學習異常困難,因此一個良好的學習系統以及使用介面,絕對是苦海考生們所引頸期盼的。本民法系列叢書於此次改版,不僅優化整個使用介面,學習系統更是經過重新設計,冀使讀者們能有更好的學習、閱讀體驗。並希望我所推出的每一代改版都有其作品特色,也希望讀者們都能喜歡。
作者簡介
阿翔(許凱翔律師)
政大法研所民法組碩士
晴河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三版序
這本厚如磚塊的小書竟然也來到了第三個版次,真是承蒙各位讀者朋友們的厚愛,筆者心中除了驚嚇外,就只剩無限的感激。因本次的改版跨越較多年度,故增補了不少新的章節、新的爭點以及新的實務見解,內容增補、修改幅度不小。另外在解題的部分,則是加以精簡化,除保留對找尋爭點較為重要的「破譯」欄位外,其餘欄位均予以刪除,希望各位讀者能夠繼續喜歡、支持這本小書,唯有你們的喜歡與支持才是筆者繼續改版的原動力,最後也希望讀完本書的讀者都能金榜題名。
BY 許凱翔律師
2023.9.25在中秋節前的辦公室中
目錄
A 債編引言
1 財產法
2 債之關係
【第一節】債之關係之分類 A-2-3
第一項 廣、狹義之分 A-2-3
第二項 意定、法定之分 A-2-3
【第二節】債之關係之各種義務 A-2-5
第一項 主給付義務 A-2-5
第二項 從給付義務 A-2-5
第三項 保護義務 A-2-6
第四項 不真正義務 A-2-6
3 債之保全與確保
【第一節】代位權 A-3-4
第一項 要件 A-3-4
第二項 代位之客體 A-3-5
第三項 代位權之行使 A-3-6
【第二節】詐害行為撤銷權 A-3-9
第一項 要件 A-3-9
第二項 撤銷效力 A-3-13
4 請求權審理次序
B 法律事實與各種之債
1 由契約行為發生
【第一節】通論 B-1-3
【第二節】契約類型論 B-1-5
第一項 總論 B-1-5
第二項 各論 B-1-135
2 由事實行為發生 無因管理
【第一節】導言 B-2-3
【第二節】適法無因管理 B-2-5
第一項 性質 B-2-5
第二項 管理事務的承擔 B-2-5
第三項 管理事務的實施 B-2-7
第四項 管理人的權利 B-2-9
【第三節】不適法無因管理 B-2-13
第一項 性質 B-2-13
第二項 管理事務的承擔 B-2-13
第三項 管理事務的實施 B-2-14
第四項 本人之義務 B-2-15
【第四節】非無因管理 B-2-16
第一項 明知不法管理 B-2-16
第二項 誤信管理 B-2-17
3 由非行為發生 不當得利
【第一節】構成要件 B-3-4
第一項 給付類型 B-3-4
第二項 非給付類型 B-3-18
【第二節】法律效果 B-3-33
第一項 返還客體 B-3-33
第二項 返還範圍 B-3-35
第三項 對第三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183) B-3-41
4 由不法行為發生 侵權行為
【第一節】構成要件該當性 B-4-4
第一項 侵害行為 B-4-4
第二項 致發生現實損害 B-4-6
【第二節】違法性 B-4-21
第一項 過失侵權行為 B-4-21
第二項 故意侵權行為 B-4-30
第三項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侵權行為 B-4-36
第四項 特殊侵權行為 B-4-46
【第三節】有責性 B-4-77
第一項 責任能力 B-4-77
第二項 責任條件(故意或過失) B-4-77
【第四節】侵權行為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 B-4-79
第一項 侵權行為對非財產法益之規定 B-4-79
第二項 侵權行為對物之規定 B-4-91
第三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其他規定 B-4-92
C 複數主體之債
【第一節】可分之債 C-3
【第二節】連帶之債 C-3
第一項 連帶債務 C-3
第二項 連帶債權 C-7
【第三節】不可分之債 C-7
第一項 不可分債務 C-7
第二項 不可分債權 C-7
D 債之移轉
【第一節】債權讓與 D-4
第一項 構成要件 D-4
第二項 法律效果 D-10
【第二節】債務承擔 D-16
第一項 免責債務承擔 D-16
第二項 併存債務承擔 D-17
E 債之消滅
【第一節】清償 E-3
第一項 性質 E-3
第二項 觀念操作 E-3
【第二節】提存 E-8
第一項 法律性質 E-8
第二項 要件 E-8
第三項 效力 E-9
第四項 除斥期間 E-9
【第三節】抵銷 E-10
第一項 性質 E-10
第二項 要件 E-10
第三項 方法 E-13
第四項 效力 E-13
【第四節】免除 E-14
【第五節】混同 E-14
附錄 歷屆試題索引 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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