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III (3版)
作者: 陳自強
版次: 3
ISBN: 9789865264550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 2024/01
書籍開數、尺寸: 18開
頁數: 388
#法律
#民法
#債法
定價: 520
售價: 494
庫存: 庫存: 1
LINE US! 詢問這本書 團購優惠、書籍資訊 等

付款方式: 超商取貨付款 line pay
信用卡 全支付
線上轉帳 Apple pay
物流方式: 超商取貨
宅配
門市自取

詳細資訊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為作者民法講義系列的第三部曲,乃契約違反(相當於傳統所謂債務不履行)體系書的前半部。   本書體系架構及論述,既不依循民法債編法典編排順序,也不採分別從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討論要件及效果的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架構,而取向於契約違反救濟觀點。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本書先處理與履行請求有關之部分。   契約違反體系建構上,契約違反概念之釐清為首要工作,第二章關於違約態樣之分析,區別為債務根本不履行及雖有履行外觀但不合契約本旨兩個部分。第三章探討契約違反時債權人得否請求原定給付履行,及債務人拒絕履行之抗辯事由。第四章探討按原定給付內容履行若有困難或發生履約爭執,而使契約目的無法順利達成時,可能的契約調整及契約確認機制。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民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自序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原定給付義務,債權人若向法院提起訴訟,除義務存在及其內容外,法院尚須判斷系爭義務是否適於由法院以判決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人若欲對抗債權人原定給付之請求,則須提出訴訟上或實體上抗辯事由。契約未成立、契約不生效力致契約義務根本未發生等權利障礙抗辯事由,拙作《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已有討論,權利消滅抗辯事由,如契約義務已因清償或其他債之消滅原因而消滅,則多在《契約之內容與消滅》一書有說明。債務人固然得基於權利排除抗辯權,一時地或永久地對抗債權人之請求,但也可能基於給付障礙而拒絕自己依原定契約內容為給付。此等給付障礙有在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者,也有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有些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也有非當事人所得預見者。對給付障礙之風險,當事人固然得基於契約之約定事先或事後調整或確認契約內容以解決契約爭議,無法自治解決紛爭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為契約法核心問題。   讓讀者在短小精幹單冊一覽契約法律原則殿堂宮室之美於無遺,可謂自始客觀不能。個人在2002年初次刊行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一書中,預告該書未處理的契約法其他問題,將在「民法講義II」說明。該書雖於2004年出版,卻淪為民法講義的第二部曲,債法最核心的債務不履行又表示將留待「民法講義III」說明。若完成民法講義關於債務不履行的論述,為個人對所負的給付義務,則因不少讀者催告,而須負遲延責任。為盡最大誠意履行債務,個人在2012年之後出版的數本專論:《整合中之契約法》、《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等書,事實上也是為奠定債務不履行理論基礎、準備履行義務之作。若給付中等品質之物也勉強算作符合債務本旨,本書的問世,縱不構成全部給付,而為一部給付,至少為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的嘗試。   本書為民法講義系列的第三部曲,但再度辜負讀者的期待,並非完結篇。契約違反的三個核心救濟,本書僅處理契約違反債權人強制履行之請求及債務人拒絕按原定給付履行之抗辯,契約違反的其他兩個救濟: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礙於篇幅,無所容於本書,涉他契約、保全等之涉他關係也將留待民法講義第五冊說明。本書雖僅處理契約違反其中一個救濟,但第二章契約違反構成之論述,奠定契約違反救濟體系之基礎,與民法講義第四冊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他方面,不屬於傳統債務不履行的情事變更,因其首要法律效果為契約調整,連同其他契約調整機制列為本書第四章處理的範疇。   相較於民法講義系列的前輩,本書不僅寫作風格不同,目標設定也有別。《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撰寫初衷在使初習民法者脫離極其抽象難解的法律行為概念世界的苦海,行文用字力求簡要易懂。《契約之內容與消滅》,論證說理上或許更為深入詳盡,但仍取向於法律基礎知識的傳遞。本書固然仍為我國現行民法規定解釋與適用的論述,而非法律政策立法論的建議,但不僅有更多的比較法及國際間契約法發展動向的說明,體系架構也與一般債總教科書截然有別。   依個人近年來對國際間契約法原則發展的理解,揚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的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而以契約違反或義務違反概念為核心,並依違約救濟之不同,個別探討歸責事由之必要性乃至於承認免責事由之存在,逐漸成為國際共識。我國契約法律原則應何去何從,憲法意義下的立法者主導能力有限,對交易秩序的健全與安定,魯莽草率的立法,反而成事不足,敗事有餘,更不用說因應交易全球化後接踵而至的契約法現代化課題。若近年來國際間契約違反法律原則已有共識可循,而以契約違反或義務違反為中心的一元體系符合契約理念,同時又與契約法律原則全球化契合而為契約法現代化指標,則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修正大業大功告成前,透過解釋論盡可能使現行法不至於與國際動向南轅北轍,乃當務之急。在此背景下,個人嘗試在現行法解釋論的層次上,挑戰我國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從契約違反態樣分析為始業,依循救濟觀點展開契約違反體系,證明債務不履行三分說及歸責事由不可欠缺說並非我國民法現行法唯一的真理與宿命。   為能順利地將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轉型為現代的一元論,必須進行傳統與現代的對話。為證明本書的觀點絕非憑空杜撰,而符合國際契約違反法律原則的共識,共識形成背景的法律發展史及比較法說明成為不可或缺。個人在契約法之現代化I、II及III:《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和解與計算錯誤》三本書的觀點,奠定本書理論的基礎。上述三書曲不高,和者仍寡,均限量印製,無再刷計畫。若干片段重現本書,也算苟延殘喘延續其生命。   本書初版後,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債法修正、中國大陸民法典制定,大公告成,本書涉及相關國家法律規定之處,個人已盡所能,在第二版進行調整。我國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基本上仍維持1930年民法制定當時之體系架構,債務不履行理論及實務亦不離不棄,波瀾不驚,以不變應萬變。本書第三版因而無改弦更張,進行大幅修正之必要。我國債編修正研修工作雖然正式啟動,但是否修成正果,尚在未定之天。希望本書在下一次改版時,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是經過契約法現代化洗禮的債法的最新狀態。   本書不時出現觀照對比傳統通說及個人觀點的場景,也許是徘徊游移的寫照,更可能是內心的掙扎的表露。對一心嚮往司法考試金榜題名的法律人來說,本書背離傳統通說觀點的論述,宛如異端邪說,應該避之唯恐不及。對不執著於傳統債法理論,而願意以赤子之心、寬闊胸懷傾聽契約法脈動的新新人類來說,本書或許能提供另類選擇。 陳自強 2023年11月8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1 I 債務不履行─傳統觀點 1 一 法律之外在體系 1 二 債務不履行之概念 2 三 債務不履行概念之檢討 5 II 從債務不履行到契約違反 7 一 從債權債務觀到契約觀 7 二 契約違反概念之展開 10 三 契約法現代化 14 四 本書體系架構及論述對象 21 第二章 契約違反之型態 25 I 根本不履行債務 25 一 清償期屆至仍未為給付 26 二 期前違約 35 II 權利瑕疵與物之瑕疵 40 一 統一的瑕疵擔保責任? 40 二 權利瑕疵 43 三 買賣物之瑕疵 56 四 承攬工作之瑕疵 88 III 其他契約違反 103 一 不完全給付 103 二 先契約及後契約義務違反 114 三 債權人契約違反 129 第三章 請求履行與拒絕履行 143 I 履行請求 143 一 履行請求權與強制履行 143 二 根本不履行之履行請求 153 三 補正請求權之履行 155 II 給付不能之拒絕履行 164 一 作為債務不履行態樣之給付不能─傳統見解 164 二 作為拒絕履行之給付不能─本書見解 179 三 不可歸責於雙方之給付不能─危險負擔 197 四 對待給付之請求 214 III 同時履行抗辯 226 一 總說 226 二 同時履行抗辯權 233 三 同時履行抗辯之擴張 246 四 抗辯權行使之效果 254 IV 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257 一 總說 257 二 時效消滅之客體 265 三 時效消滅期間 268 四 時效障礙事由 275 五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280 第四章 契約之調整與確認 291 I 契約之調整與變更 291 一 以契約變更契約內容 292 二 調整條款 294 三 法定調整權之行使─減價 298 四 裁判上調整 301 II 情事變更原則 302 一 發展 303 二 德國法律行為基礎理論 304 三 我國情事變更原則 307 III 和解契約 319 一 和解之目的 320 二 和解契約之效力 324 三 和解錯誤之撤銷 333 事項索引 339

為您推薦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 3/E 2022 (3版)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 3/E 2022 (3版)

人氣推薦!已有5位會員共同選購!!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 系列名:臺大法學教科書 ISBN13:9789865262921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陳自強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2cm (高/寬/厚) 版次:3 出版日:2022/11/01 中文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本書特色 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契約解消之部分,除論述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探討因契約無效、被撤銷、合意解消、終止權之行使、解除條件成就等使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發生的情形,適用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的困境。 目錄 自 序 i 前 言 1 第一章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5 I 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6 一 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因 6 二 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9 II 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21 一 一般過失責任 21 二 一般過失責任之減輕 27 三 無過失責任─責任加重 31 四 為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36 III 個別違約型態之歸責事由 57 一 遲延責任之歸責事由 57 二 標的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69 三 其他違約責任之歸責事由 77 第二章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81 I 損害賠償一般原則 81 一 總說 81 二 損害之概念與型態 83 三 損害賠償之目的 94 四 損害賠償之方法 96 五 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限制 101 II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134 一 違約損害賠償總說 134 二 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139 三 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損害賠償 144 四 其他違約損害賠償 150 III 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154 一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155 二 固有利益損害賠償 159 三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161 IV 定金及違約金 172 一 定金 172 二 違約金 180 三 類似制度 191 第三章 契約之解消 195 I 解除權之行使 196 一 總說 196 二 根本不履行債務 200 三 其他契約違反 210 四 約定解除權 223 五 解除權行使及限制 224 II 終止權之行使 229 一 法定終止權 229 二 約定終止權 235 III 合意解消與條件成就 236 一 合意解消(廢止)契約 236 二 解除條件成就 238 第四章 契約給付之返還 241 I 契約失敗之回復與返還 241 一 契約失敗 241 二 契約失敗之回復 242 三 契約給付返還關係 244 II 契約解除之效果 248 一 給付義務消滅 248 二 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 250 三 契約解消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256 III 契約給付返還不當得利法之適用 263 一 給付不當得利 264 二 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 279 三 契約解消 291 四 解除條件成就 297 事項索引 299

原價: 470 售價: 447 現省: 23元
立即查看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II 5/E 2022 (5版)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II 5/E 2022 (5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II 系列名:臺大法學教科書 ISBN13:9789865262884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陳自強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2cm (高/寬/厚) 版次:5 出版日:2022/11/01 中文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本書特色 本書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除從債權與物權之不同說明債權之本質外,尚特別強調債編通則法定之債以外其他規定最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第二、第三章關於契約內容部分,除探討契約關係內容的形成及其義務群與債權的類型外,也從契約類型論的觀點,將債編各種之債紛然雜陳的契約,耙梳釐清其輪廓,架構其體系,並針對若干交易上重要的有名契約,敘述其基本法律關係與核心問題,期使讀者不僅能對債權的內容,也能對契約類型特徵與基本的契約內容有所認識。第四章「債之消滅」,對清償、代物清償、間接給付、債之更改契約的法律性質論,提出不少與通說不同的看法。 目錄 第五版 自序 i 第一版 序言 iii 第一章 債之關係總論 1 I 債之關係之概念 1 一 債之關係之相對性 1 二 對人關係 3 三 法律上特別結合關係 5 II 債權 8 一 債權為給付請求權 8 二 債權與物權之不同 15 三 債權之實現 24 四 債權為財產權 26 III 債務與責任 28 一 責任之概念 28 二 自然債務 31 IV 以契約為中心的債總體系 31 一 約定債之關係 32 二 其他債之關係 33 三 債編通則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 36 第二章 契約之內容 41 I 契約內容之形成 41 一 約定之內容與法律規定 42 二 契約內容之確定 53 三 契約之解釋及漏洞之填補 63 II 契約關係之義務群及權能 76 一 主給付義務 77 二 主給付義務以外之其他義務 81 三 其他構成要素 90 四 契約關係之整體性與有機體性 94 III 債權典型之內容 96 一 債權內容之類型化 96 二 種類之債 100 三 選擇之債 111 四 金錢之債 114 第三章 契約之類型 123 I 有名契約與有償契約 123 一 有名契約與典型契約類型 123 二 有償契約為有名契約規定的重心 124 三 交換契約與非交換契約 125 II 以終局移轉財產權為內容之有名契約 127 一 物之買賣 128 二 互易 141 三 贈與 141 III 法定租借契約 144 一 總說 144 二 租賃 151 三 有償消費借貸 169 四 無償借貸契約 182 IV 勞務契約 184 一 總說 184 二 僱傭 188 三 承攬 193 四 委任(事務處理契約) 215 V 其他有名契約類型 234 VI 廣義非典型契約類型 235 一 定性理論 235 二 傳統大陸法系之非典型契約 243 三 現代契約類型 249 第四章 債之消滅 253 I 總說 253 II 清償 254 一 清償之概念與法律性質 255 二 依債務本旨為清償 264 三 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 282 四 清償之抵充 293 III 其他債務消滅原因 295 一 提存 296 二 抵銷 300 三 免除 312 四 混同 313 五 更改 314 事項索引 321

原價: 500 售價: 475 現省: 25元
立即查看
保險法(含1、2試)爭點即時通 (4版)

保險法(含1、2試)爭點即時通 (4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簡介】 本書簡介 ◎體系爭點: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並以圖表解說複雜概念。 ◎筆者的話:淺白口語的文字講解,法律用語不再困惑。 ◎最新考題:完整收錄107年至113年重要考題及完整詳解,應試不再恐慌 【目錄】 四版序(林予) 四版序(李羽軒律師) 初版序 第零章考試準備技巧  第一節 讀書的習慣與方法   壹、深度、廣度與熟悉度的取捨   貳、筆記製作的建議  第二節 考題的寫作方式   壹、千萬不要逃避寫考卷   貳、大題小作與小題大作   參、法律三段論法   肆、創造出「本文見解」   伍、寫作的精緻度與取捨  第三節 本書題目之練習方式  第四節 保險法歷屆一試考題統計表   壹、說明   貳、統計表(100年至112年) 第一章保險契約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契約之意義   壹、法規內容   貳、解釋   參、實例  第二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   壹、對價平衡原則   貳、誠信原則    爭點1:為何保險法特別強調誠信原則?    爭點2:保險法第127條是否加上主觀要件?    爭點3:要保人帶病投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否對要保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又要保人得否對保險人主張其所收受之保費亦為不當得利?    爭點4:已經治癒的舊疾依照保險法第127條,保險人得否免責?    爭點5:經「換約」之保險契約,其保前疾病應如何認定?   參、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   肆、利得禁止原則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壹、保險法第13條之分類: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貳、依保險經營之目的分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   參、依給付基礎之分類    爭 點: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分類上之疑義,醫療費用保險、喪葬費用保險屬於我國人身保險之範圍,究屬於損害保險或定額保險?  第四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壹、要物契約或諾成契約?    爭點1:若於要保人繳交第一期保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是否負保險責任?    爭點2:承上題,如業務員於受領第一期保費後,挪用該款項而於次日方轉交保險人,則適用之時點為何?    爭點3:承上題,第一期保費繳交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保險契約是否成立?    爭點4:被保險人之健康檢查多年前為異常,近年轉為正常,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再次進行體檢,否則拒絕承保。其拒絕承保是否有正當理由?   貳、不要式契約   參、射倖契約性   肆、有償契約性    爭點5:要保人給付保險費後,保險人之對價為何?    爭點6:如何解釋其射倖性?   伍、雙務契約性  第五節 保險契約法之解釋與契約條款之效力   壹、保險契約內容之效力與相關規範之影響   貳、契約自由原則與保險契約約款之效力    爭點1:如何區分強制規定與任意規定?    爭點2:是否全部的強制規定均得因為有利於被保險人而變更?    爭點3:被保險人須於日間前往醫院進行每日3小時「日間住院」之治療,於請求日額型住院醫療給付時,保險人抗辯因僅治療3小時,故應依照3小時/24小時之比例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爭點4:住院期間請假外出,保險人主張扣除給付之日數,有無理由?    爭點5:被保險人以不用住院的「門診手術」方式進行白內障手術,能否請求住院手術之保險金?    爭點6:要保人投保「不包含酒駕責任與乘客傷亡責任」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時,向同一保險人加價購買「乘客責任保險」與「酒駕賠償責任附加條款」以彌補原契約之不足,如被保險人酒駕發生車禍導致乘客死亡,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給付責任?    爭點7:個別商議條款是否有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之適用?    爭點8:保險法第54條之1與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適用順序之疑義    爭點9:保險法第54條之1是否限於消費者方有適用?損失發現期間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參、保險法上之特約條款與除外不保條款之區分    爭點10:違反特約條款是否得類推適用保險法第25條無須返還保險費?    爭點11:何謂「隱藏性義務」?應如何處理?    爭點12:「指定醫院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爭點13:「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屬於何種條款?效力為何?    爭點14:因果關係與除外責任 第二章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壹、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標的物之概念差異   貳、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關係概念差異   參、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之保險利益歸屬主體不同   肆、保險契約之當事人   伍、保險契約之關係人    爭點1:保險法第16條第3款之「信用壽險」,其性質為何?    爭點2: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為何?    爭點3:若訂約時即不具保險利益,其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爭點4: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是否限於被保險人親筆簽名?陸、輔助人    爭點5:業務員若未對消費者為詳細之說明,其法律責任為何?    爭點6:若要保人主張業務員未告知其違反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法律效果】,所以要保人未據實告知並未違反保險法第64條,其抗辯有無理由?    爭點7:業務員代替要保人填寫要保書之法律效果為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告知義務   壹、法規內容   貳、法規目的   參、第64條第1項    爭點1: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    爭點2:保險經紀人是否具有告知受領權?    爭點3: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詢就醫資訊,是否能免除告知義務?   肆、第64條第2項本文   伍、第64條第2項但書    爭點4: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告知年齡不實,應如何處理?   陸、第64條第3項    爭點5:所生爭議:兩年過後不得解除之規定,是否僅限於「兩年內保險事故未發生」之情形?    爭點6: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在契約訂立後兩年內發生,但為了避免保險人行使契約解除權而故意拖過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兩年除斥期間才通知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柒、汪信君老師對第64條之立法論上建議  捌、告知義務之規範與當事人表意自由    爭點7: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遺漏重要事實時,保險人得否並行主張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    爭點8:保險續保與告知義務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內容與義務   壹、保險契約之內容   貳、保險契約之效力與權利義務    爭點1:何謂保費不可分原則?我國有無保費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爭點2:保險費得否以訴訟方式請求?    爭點3:保險費未交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爭點4:若保險事故之發生和危險增加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仍否再主張違反通知義務之第57條及第63條之法律效果?    爭點5:若要保人訂約時違反告知義務,訂約後保險人得否改依照危險增加而課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通知義務?    爭點6:若保險人以契約條款約定違反主、客觀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依比例減少保險金」,該條款是否有效?    爭點7:轉行當臨時工或試用人員,是否符合危險增加之「持續性」?  第四節 保險契約效力之變動   壹、保險契約終止   貳、保險契約解除   參、保險契約無效   肆、人壽保險契約之停效與復效    爭點1:「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為何?於契約訂定時是否有效?於復效時是否有效?    爭點2:現行法下,申請復效時保險人得否要求要保人進行據實說明義務?    爭點3: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若沒派人去收,而要保人亦未繳費,是否還會停效?    爭點4:約定派員收費之保險契約,要保人同時提供「住所地址」與「收費地址」,停效之催告通知書僅寄送至「收費地址」,是否發生合法催告之效果?    爭點5:催告繳交保險費之對象是否擴張至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  第五節 專題研討──從時事新聞看詐領保險金案例   壹、新聞案例:狠母摻鼠藥毒殺女詐領保險金判賠保險公司255萬餘元   貳、重點提示   參、考點剖析 第三章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壹、保險利益   貳、德國學說   參、我國分類    爭 點:承租人對於所承租之標的物有無保險利益?  第二節 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壹、前導觀念:保險重要名詞區辨   貳、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之意義    爭點1:不定值保險與保險法第72條是否矛盾?   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適用前提   肆、超額定值與不足額定值    爭點2:保險標的物一部損失時如何計算理賠之保險金?  第三節 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   壹、法規內容   貳、足額保險、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之意義   參、實務上常見的三種例外條款  第四節 複保險   壹、法規內容   貳、複保險之規範目的與利得禁止原則   參、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肆、複保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爭點1:複保險與保險價額之關係以及複保險是否須具備「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之要件?   伍、惡意複保險    爭點2:「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是否包含有通知但「通知不正確」之情形?    爭點3:惡意複保險之無效係哪些契約無效?   陸、善意複保險   柒、附論補充──保險競合  第五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壹、釋字第576號解釋前之實務見解   貳、釋字第576號解釋   參、學者見解    爭點1:如要保人過度投保數個與其身價顯不相當之定額保險契約應如何處理?    爭點2:健康保險中的「住院必要性」應如何認定?  第六節 請求權代位   壹、請求權代位之意義    爭點1: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之家屬與受僱人如何認定?    爭點2:「附加被保險人」是否為得被保險人代位之「第三人」?   貳、保險人代位權之構成要件與權利移轉    爭點3:何謂「保險人優先原則」?「被保險人優先原則」與「保險人優先原則」之差異何在?    爭點4:賠償義務人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對於被保險人賠償,是否生清償之效力?被保險人對賠償義務人「拋棄」或「和解」,其效力為何?    爭點5:被保險人與賠償義務人於保險給付前拋棄權利,例如訂立「免責約款」,以致保險人無法代位之情形如何處理?    爭點6:保險金給付前與給付後,被保險人所為之「受領清償」、「拋棄」、「和解」之各種法律關係為何?    爭點7:全民健康保險之代位應如何適用?    爭點8: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爭點9:再保險不適用保險代位之不同見解  第七節 損害防阻義務   壹、法規內容   貳、法規目的   參、法規適用    爭 點:因履行保險法第98條第2項之救助義務所生之救助費用,與避免損害之避損費用之差異為何? 第四章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專論  第一節 責任保險   壹、責任保險之意義   貳、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範圍之擴大   參、保險人參與權概念簡介    爭點1:若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起訴濫行認諾、自認,或者是因不爭執訟爭事實而被依法擬制自認,保險人對於判決確定的被保險人賠償責任,是否仍得爭執?    爭點2:責任保險被保險人「誤認事實」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造成該和解契約依照民法第738條得撤銷時,保險人是否負責?    爭點3: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直接請求權之權利性質與消滅時效為何?   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題    爭點4:警察朝汽車開槍擊中乘客,是否屬於汽車交通事故?    爭點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生之請求權性質為何?    爭點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給付請求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    爭點7:受害人因不正行為所致之保險事故    爭點8: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費用給付之消滅時效如何計算?    爭點9:被保險人出借汽車與他人故意肇事,是否為強制車險代位追償對象?    爭點10:「隱藏性除外危險代位」時,保險人得否代位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精神慰撫金」?    爭點1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2項「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性質為何?    爭點1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妨礙代位」規定為何?    爭點13:被保險人得否成為「受害人」?    爭點14:肇事之被保險人為遺屬,得否請求強制險給付?  第二節 保證保險   壹、保證保險之意義   貳、保證保險之性質   參、保證保險之種類    爭點1:保證保險之保險標的為何?    爭點2: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為何?    爭點3:保證保險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    爭點4:保證保險之代位問題? 第五章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壹、以他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爭點1:為何可以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   貳、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而未撤銷之人為被保險人    爭點2:喪葬費用支付之必要性    爭點3:以未滿15歲之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人投保死亡保險時,關於「被保險人同意」之疑義?    爭點4:法定代理人得否代未成年子女訂立「以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契約?契約存續中,要保人(未成年子女)欲終止契約是否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爭點5:人身保險借名投保之法律關係中,其借名契約與保險契約之效力各應如何判斷?    爭點6:人壽保險契約遭冒名變更要保人並終止保險契約應如何救濟?    爭點7: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應向保險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向真正要保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壹、要保人之故意行為   貳、被保險人自殺或自傷行為   參、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爭點1:受益人非以「取得保險金」為目的時,得否限制保險法第121條之適用?    爭點2:若受益人有數人,而其中一受益人因保險法第121條喪失受益權,應如何處理?   肆、各當事人與關係人之故意行為法律效果總整理  第三節 人壽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問題研討   壹、人壽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之生效與通知    爭點1:受益人變更之性質為何?    爭點2:無權受領人應否負返還責任?    爭點3:保險人知悉變更而仍依照原比例給付之法律效果為何?   貳、受益權與繼承權之區別、權益比例與保險代位    爭點4: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保險金債權是否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爭點5:拋棄繼承是否影響受益權之有無?    爭點6: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其受益權之比例如何決定?   參、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時點    爭點7: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其受益權是否於法院判刑確定時始為喪失?    爭點8: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僅記載「妻」,而締約時之「妻」於事故發生時已離婚,要保人並已再婚,應以前妻或現任之妻為受益人?    爭點9:保險受益人拒絕受益之效果為何?如變更受益人行為是在精神錯亂下所為,效果為何?  第四節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權益保障   壹、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意義   貳、法規內容    爭點1: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利歸屬與強制執行    爭點2:變更要保人時,原要保人之債權人得否主張詐害債權撤銷變更?    爭點3:有約定受益人時,要保人之解約金債權是否得強制執行?    爭點4:人壽保險單價值遭扣押後發生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關係為何? 第六章傷害保險與意外保險專論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壹、定額給付傷害及意外保險   貳、實支實付傷害及意外醫療保險  第二節 意外保險中意外事故之認定   壹、法規內容   貳、意外事故之要件    爭點1:高山症是否屬於意外事故?    爭點2:吸毒、吸食強力膠、飲酒中毒是否亦為意外事故?    爭點3:接種疫苗所致的失能或死亡,是否屬於意外事故?    爭點4:精神疾病造成之自傷或自殺行為如何評價?   參、損害發生原因之因果關係認定   肆、意外事故與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第七章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精選解析  第一節 關於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節 官方版草案總說明(節錄)   壹、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貳、第16條   參、第21條   肆、第23條   伍、第35條   陸、第37條   柒、第38條   捌、第43條   玖、第44條   拾、第55條   拾壹、第59條   拾貳、第64條   拾參、第135條之5   拾肆、第135條之6   拾伍、第135條之7 第八章一試模擬試題與詳解  第一回  第二回

原價: 580 售價: 476 現省: 104元
立即查看
民事訴訟法(上)(修訂十版) (10版)

民事訴訟法(上)(修訂十版) (10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內容簡介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研究理論與實務辦案之用。全書內容分為五編:緒論除討論若干基本問題外,國際民事訴訟一章特別值得注意;訴訟主體之討論問題範圍較一般民事訴訟法書籍多而廣,而在訴訟客體部分則對於訴訟標的理論及權利保護利益有深入討論;訴訟審理一編所占內容最多,尤其訴訟行為、言詞辯論、證據、判決效力、上訴程序各章節在學理上及判例實務方面內容均十分豐富;特別程序則分為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人事訴訟程序、智慧財產事件審理程序加以說明。   本書自修訂九版以來,歷經數次修法,遂配合最新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規進行修訂,期使讀者能掌握最新的法規動向。 目錄 第一編緒論 第一章民事訴訟 第二章法律糾紛事件與解決途徑 第三章民事訴訟法 第四章民事訴訟法學 第五章國際民事訴訟 第二編訴訟主體 第一章法院 第二章當事人 第三章多數當事人之訴訟 第三編訴訟客體 第一章訴與訴之種類 第二章訴訟標的 第三章訴訟要件 第四章權利保護利益 第五章多數請求之訴訟 第四編訴訟審理 第一章訴訟程序之開始

原價: 560 售價: 532 現省: 28元
立即查看
民法體系建構(Ⅰ)-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1版)

民法體系建構(Ⅰ)-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1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原價: 580 售價: 476 現省: 104元
立即查看
民法體系建構(Ⅱ)-侵權行為.物上請求權 (1版)

民法體系建構(Ⅱ)-侵權行為.物上請求權 (1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作者簡歷 .司法官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全國前十名) .台大法研所民事法學組 .台大外文、法律雙主修 本書特色 本書以請求權基礎為單位撰寫,整理出各種請求權之審查要件及體系,並輔以爭點索引、精選試題等內容,讓讀者可以「一本書」同時吸收到教科書、專書以及文章的知識,以及檢驗自己知識內化、答題輸出的能力。 概念體系綜覽 本書突破打底書獨立爭點、專題研究之編排,以前後邏輯連貫的段落式文字呈現,期避免使讀者在打底期陷入「見樹不見林」的窘境。 法理脈絡釐清 民法爭點多彼此連貫,本書追本溯源,爬梳各說脈絡,帶領讀者知其所以然,而非僅知其肯否兩說之然。 審查體系建構 坊間打底書大多重細節性探討,而失實例題解決的審查體系。本書在顧及打底書定位之餘,抽繹各請求權基礎的要件,並以上位法理敘述其正當化基礎,以利讀者應付萬變之考試題目。 本書係「《民法體系建構(Ⅰ)-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續編,從第(Ⅰ)冊的契約法、無因管理法、不當得利法,到第(Ⅱ)冊的侵權行為法、物上請求權法,描繪了整個民事財產法的請求權體系,並收斂於第(Ⅱ)冊的結編「請求權競合」。分為(Ⅰ)(Ⅱ)冊,將協助讀者建構臨危不亂的民法實例審查體系,增加應考時爭點辨識的廣度;並釐清上位法理,增進應考時的答題深度,對於輔考打底必能有所助益。 目錄 第四編 侵權行為  第一章 自己行為責任  第二章 非自己行為之侵權責任  第三章 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  第四章 時效 第五編 債之共同效力  第一章 多數債權人與多數債務人  第二章 債之保全  第三章 債之消滅 第六編 物上請求權  第一章 占有回復請求權  第二章 所有物物上請求權及返還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時效 結編 請求權競合  第一章 請求權檢討與要件事實  第二章 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請求權  第三章 返還請求權  第四章 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章 利得返還(利益歸入)請求權  第六章 支出費用返還請求權

原價: 620 售價: 508 現省: 112元
立即查看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I (5版)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I (5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為民法講義系列第一部曲,原名「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論述解決法律行為實例題所必要之基礎知識。近年來司法考試民法實例題無專以民總人、物為考點者,從民總實例題解決觀點,法律行為有關規定的學習至為關鍵。民總實例題多涉及買賣及所有權變動,探討法律行為是否無效、得撤銷或有其他不生效力的原因時,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及契約成立的基本認識為解決實例題不可或缺,本書在第一章「法律行為總論」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概念有清楚的說明,第二章論述契約之成立,第三章「契約自由原則及其限制」說明私法自治原則之界限,第四章「能力與意思之欠缺」討論契約拘束力發生之內在要求,第五章探討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概念及其效果。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民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自序   本書首發於2002年,列民法講義系列之首,同年,中國大陸法律出版社刊行簡體字版,迄今已逾二十年,2012年第二版以降,改列「契約法講義」系列。從初版到第四版,本書論述對象包括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章所有內容、債編通則第一章「契約之成立」及物權行為基礎概念。此次改版,最大的變動,是將原第五章「代理」搬遷到民法講義第五冊《債之涉他關係》第一章,本書也再度歸位為「民法講義」系列。原書代理之論述,涵蓋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章「代理」節、債編通則章債之發生節「代理權之授與」款,甚至各種之債經理權相關規定,移列《債之涉他關係》一書,彰顯代理制度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有其獨特性,並非民法總則之禁臠。   本書第四版曾對2017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簡要的說明,並比較我國相關規定。2020年中國大陸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變動雖不多,但中國大陸近年來民法學發展一日千里,已非昔日阿蒙,單純法條比較,參考價值有限,中國大陸民法總則乃至於民法學說判例的發展狀況,有待他日再論。本書移除代理及中國大陸民總介紹後,篇幅更接近基礎教科書的規模,也許可稍減莘莘學子對民法總則的敬畏。   2005年德國學者Florian Faust撰寫的民法總則教科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Allgemeiner Teil,2023年第8版),既無權利主體(人、法人),亦無權利客體(物),更無我國民法總則教科書常見的民法緒論基礎理論之說明,與本書第四版以前之差異,僅在其對消滅時效有簡要說明,個人則在民法講義第三冊《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從履行請求之抗辯觀點論說消滅時效。契約成立,在德國民法為民總規定內容,成為民總教科書論述對象,理所當然,我國民法雖規定在債編通則,但從民總實例題解決之觀點,契約是否成立至為關鍵。事實上,民總實例題幾乎離不開契約是否成立、是否無效、得撤銷或有其他不生效力的原因,契約成立留待債編學習,為時已晚,抑有進者,民總考題多涉及買賣及所有權變動,對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若無基本認識,可謂寸步難行。民總實例題鮮少發生人、物等規定之爭議,近年來我國司法官考試民法試題亦無專以此為考點者,從實例題解決觀點,法律行為有關規定的學習至為重要,如果說民總法律行為之學習為民總實例題解決的全部,絕非言過其實。Faust撰寫該書的動機與素材選取的觀點,應與本書初始設定,不謀而合。因此,本書縱然改名為民法總則,不僅無引人錯誤之詐欺故意,從實例題解決的觀點,反而能彰顯法律行為之關鍵地位,引導初學者正確的學習方向。   本書更名《民法總則法律行為》,乃期許自己有朝一日,坊間一般民總教科書必有的民法基礎理論、法律解釋及適用、人、物、期日期間、權利之行使等議題,個人也能盡情揮灑。   本書的因緣與來龍去脈,已詳述於前版「緣起」,此心路歷程也許對本書閱讀與民法學習有幫助,特予保留。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王威翔同學協助本書之校對並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意。 陳自強 2023年9月24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自 序 I 緣 起 III 詳 目 XI 第一章 法律行為總論 1 I 法律行為之概念 1 一 法律行為之本質 1 二 抽象法律概念 5 三 私法自治原則與法律行為之功能性概念 6 II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8 一 債權行為與債之關係 8 二 物權行為之概念 11 三 物權行為之要件 16 III 意思表示的概念 33 一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34 二 意思表示的構成 42 三 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46 四 意思表示的發出與生效 48 第二章 契約之成立 63 I 要約 63 一 要約之認定 63 二 要約之拘束力 71 三 要約消滅 75 II 承諾與合意 80 一 契約成立概說 80 二 承諾的意思表示 85 三 意思實現 88 四 特殊情形 93 五 合意與不合意 109 III 具有拘束力與不具有拘束力之約定 117 一 契約拘束力 117 二 不具拘束力之約定 120 三 無償契約在契約法中特殊之地位 122 第三章 契約自由原則及其界限 129 I 總說 129 一 契約原則 129 二 契約自由原則 134 三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 139 II 締約強制 144 一 締約自由與締約強制 144 二 直接締約強制 145 三 間接締約強制 146 III 契約方式規定 149 一 總說 149 二 不動產契約之法定方式 152 三 方式欠缺之效果 155 IV 契約內容自由之限制 159 一 牴觸強制禁止規定 160 二 違背公序良俗 167 三 定型化契約 176 第四章 能力與意思之欠缺 191 I 行為能力之欠缺 191 一 行為能力制度 192 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194 三 意思能力不足高齡者之保護 202 II 虛偽表示 208 一 單獨虛偽表示(心中保留) 208 二 通謀虛偽表示 210 三 信託行為與借名登記契約 217 III 意思表示錯誤 225 一 總說 225 二 意思表示解釋與錯誤規定之適用 232 三 錯誤撤銷之要件 239 四 撤銷權之行使與撤銷之效果 249 IV 意思表示欠缺主觀要素 252 一 欠缺行為意思 252 二 欠缺效果意思 253 三 欠缺表示意思 253 四 意思表示非基於表意人意思而發出 256 V 詐欺與脅迫 257 一 詐欺 258 二 脅迫 264 第五章 契約不生效力 267 I 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267 一 不生效力之概念與種類 267 二 法律行為無效與被撤銷 268 三 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279 四 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280 II 條件及期限 291 一 條件總說 291 二 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 303 三 法律行為附解除條件 309 四 期限 313 III 法律行為規定對物權行為之適用 314 一 具體適用情形 315 二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之關係 323 三 法律行為無效之法律效果 331 IV 契約有效成立之要件 336 一 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要件 336 二 契約成立與生效的三個層次 342 三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觀點區別契約之要件 344 事項索引 347

原價: 520 售價: 494 現省: 26元
立即查看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 1/E 2022 (1版)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 1/E 2022 (1版)

其他會員也一起購買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 系列名:臺大法學教科書 ISBN13:9789865262969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陳自強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2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22/11/01 中文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本書特色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均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本書第一章及第二章)。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及契約承擔,使第三人取代原本債之關係之當事人,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本書第三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除原本之債之關係(對外關係)外,多數當事人間亦發生內部關係,互為當事人與第三人。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責,常具有擔保他人債務之履行之功能,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亦復如是(本書第四章)。代位權及詐害行為撤銷權,因涉及第三人,學說認為屬於債之對外效力,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因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受到影響(本書第五章)。 目錄 自 序 i 導 論 1 第一章 代 理 7 I 總說 7 一 歸責規範 7 二 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14 三 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17 II 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22 一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22 二 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23 三 代理權 32 四 效果 53 III 無權代理 58 一 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58 二 表見代理 59 三 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76 第二章 涉他契約 81 I 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81 一 概念及法律性質 81 二 三角關係 84 三 法律發展與經濟上功能 87 II 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89 一 真正利他契約之成立 89 二 要約人之權利 91 三 債務人之抗辯 91 四 第三人之權利 92 III 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95 一 第三人負擔契約 95 二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97 三 利益第三人之免責條款 98 第三章 債之移轉 99 I 總說 99 一 物權之變更與契約之變更 99 二 債之變更與債之移轉 100 三 契約主體之變更 102 II 債權讓與 103 一 總說 103 二 有效債權讓與之要件 111 三 債權讓與之效力 124 四 債務人之保護 130 III 免責債務承擔 141 一 總說 141 二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141 三 效力 145 IV 契約承擔 148 一 約定契約承擔 149 二 買賣不破租賃 156 第四章 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 163 I 多數債權人 165 一 連帶債權 166 二 可分債權 167 三 不可分債權 169 II 多數債務人 179 一 給付可分 179 二 給付不可分 185 III 連帶債務法則 193 一 絕對效與相對效 194 二 內部關係 209 三 真正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217 IV 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224 一 總說 224 二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228 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241 四 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244 第五章 責任財產之保全 265 I 總說 265 II 代位權 266 一 總說 266 二 代位權發生之要件 268 三 代位之客體 270 四 代位權之行使 274 III 詐害行為撤銷權 278 一 總說 278 二 撤銷權發生要件 281 三 撤銷之訴與撤銷之效力 292 事項索引 301

原價: 470 售價: 447 現省: 23元
立即查看
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IV

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IV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原價: 500 售價: 450 現省: 50元
立即查看
給自己的幸福未來契約:認識意定監護與相關應用 (1版)

給自己的幸福未來契約:認識意定監護與相關應用 (1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簡介】 台灣第一本結合「意定監護 × 安養信託」的法律生活書 當我們談老後準備,不只是存錢,而是存下一份「選擇的自由」。   台灣第一本結合「意定監護 × 安養信託」的法律生活書   寫給每一個想為自己與家人安排未來的人   如果有一天我失去記憶,誰會替我記得我的選擇?   當我們還能決定的時候,就應該為未來留下指引。   這是一本寫給每一個「想好好老去」的人的生活法律書,   更是一本能幫你守護尊嚴、設計照顧品質的未來契約指南。   本書介紹台灣目前最關鍵、卻尚未普及的兩大制度工具:   ✓「意定監護」——指定你信任的人,在你無法決定時守護你   ✓「安養信託」——安排財產流向與照顧計畫,生活不將就   從法律知識到實際案例,從制度背景到操作步驟,   本書將繁瑣條文化為你能理解的文字,幫助你跨出最重要的一步。   當我們談老後準備,不只是存錢,而是存下一份選擇的自由。   你是否也想過:   如果有一天失智了,誰來照顧我?   我能不能預先決定由我信任的人來照顧我?   我有財產,但我不想把它變成家人的負擔……   你會在書裡找到   •    如何寫下「未來的自己會感謝的契約」   •    真實案例 × 法律知識 × 感性提問   •    每個人都能懂的說明,陪你從零開始   無論你是關心父母、自己老後,或是為孩子預備未來的照顧計畫,這本書都將是你最值得信賴的起點。 重磅推薦   ◆   「本書最大的價值,在於提供全新的生命選擇邏輯。   它不只是一本法律工具書,更是一份關於生命尊嚴的宣言。」——台灣健康財富管理協會理事長 陳宥天   「書中以故事引導進入情境,再搭配法條解說,深入淺出。   無論是關心自身老後、伴侶關係保障,或家庭資產規劃者,   這都是一本值得一讀的書。」——前中華健康管理協會理事長 張欽豐   ◆   【目錄】 推薦序文 ............................... 6 前 言 ............................... 10 第一章 不讓你的孩子成為宥廷 ............................... 13 事實一:生育率低於人口替代率 什麼是意定監護? 慧雯與秀玉的故事 意定監護契約與公證:國家幫你把關 事實二:每年遺產相關法律糾紛高達兩萬八千件 把握契約自由原則 通知國家意定監護契約的存在 該怎麼知道需要監護宣告? 更符合個人需要:輔助人與安養信託 小結 故事本可完全不同 第二章 文盛遇見安養信託 ............................... 61 高齡金融剝削 認識安養信託 量身打造安養信託 以房養老與安養信託 安養信託的特色與限制 第三章 強強聯手:意定監護與安養信託 ............................... 87 意定監護結合安養信託 意定監護人可聲請監護宣告 法人作為安養信託受託人 信託登記 安養信託監察人 法人作為意定監護人 只有愛不足以讓人成為好的意定監護人 意定監護訪查人 第四章 遺囑與公證 —最後的溫柔 ............................... 113 遺囑的方式有夠多種! 公證程序 繼承順位、應繼分與特留分 遺產稅或贈與稅? 雅真的故事 最後的溫柔 跋 什麼是幸福?............................... 135 附錄 ............................... 141 相關單位及網站 常見問題集   看更多

原價: 360 售價: 270 現省: 90元
立即查看
臺灣教育創新倡議:打造新的教育社會契約 (1版)

臺灣教育創新倡議:打造新的教育社會契約 (1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簡介】   當前全世界人類正面臨許多重大危機,例如:地球資源過度消耗、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消失、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擴大、戰爭威脅、社會暴力事件、人工智慧的發展與挑戰等。科技和網路的發達,一方面促使人與人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另一方面也助長了社會不同群體的分裂和全球緊張局勢,導致人們對於未來世界的圖像愈來愈感模糊並產生不安全感,尤其在席捲全球的疫情之後,更顯示出人類的脆弱和渺小。     本書從教育社會契約的視角,探究如何面對教育上的各種挑戰,並提出教育革新之倡議方向、實踐策略與省思。全書共收錄13篇專文,分為兩大篇:第一篇主題為「教育社會契約的理論基礎與政策展望」,第二篇主題為「教育社會契約的行動策略與在地實踐」,期望透過學術專論和交流對話,倡議教育創新與省思之路,以達教育社會理想之境。 【目錄】 教育社會契約的理論基礎與政策展望篇 第一章 談聯合國為教育打造新社會契約的意涵和啟示 黃政傑 第二章 新時代的教育社會契約:情意目標與教學的重新定位 謝金枝 第三章 教育場域如何應對差異以建立新社會契約   許誌庭 第四章 大學的新社會契約——從大學社會責任談臺灣高教公共化 翁福元、薄靜 第五章 開創教育新價值理路的師資培育 林佳慧 第六章 素養導向下,理想教師型態探究——以師資培育基準的臺日比較為線索 廖于晴 第七章 多元文化教育議題中的「多元」與「認同」用字之分析 林彩岫 教育社會契約的行動策略與在地實踐篇 第八章 結合社會責任的高等教育募款與經營趨勢 林宜樺 第九章 成長型思維促進改變:學生、教師與教室氛圍觀點 王佳琪 第十章 中小學教師管教權問題爭議之分析與解決芻議 許籐繼 第十一章 中小學雙語教學師資培育情形與反思   呂文惠 第十二章 AI應用下的教育創新議題與教育社會契約 顏佩如 第十三章 環境美感教育的在地實踐 唐宜君 看更多

原價: 500 售價: 425 現省: 75元
立即查看
英文EPC契約實務 廠房建造、基礎建設及機器設備供應契約 (1版)

英文EPC契約實務 廠房建造、基礎建設及機器設備供應契約 (1版)

類似書籍推薦給您

【簡介】 清楚解析、釐清難懂的英文EPC契約內容! ★非法律系出身的初學者也能輕鬆理解 ★解析真實鉅額損失案例的發生原因、探討因應對策 ★透過3大觀點找出一定要在契約中仔細確認的項目 本書可謂是集英文EPC契約實務之大成,詳細解說了契約書內應有的條文範例,且助於確認、談判交涉、交付日期展延以及追加費用等適當請求項之因應。 所謂的英文EPC契約,指的是針對海外廠房建設、機器供應用之契約內容。一般來說,英文EPC契約的份量少則數十頁,多的話長達百頁,這樣的專業英文契約,究竟要如何有效率且精準解讀?就連英文好的人,也未必能正確解讀契約內容。 再者,何謂「確認契約內容」?不僅是要像「讀書」般知道內容就好,還必須從「是否會成為對自己所處公司不利的内容?」的角度去檢視契約,遇到可能會對自己公司造成不利的部分就必須予以修正。 本書提出超過120個EPC契約中經常出現的重要條文範例,並且詳細解釋這些條文為什麼重要、為什麼必須這樣訂定、問題點在哪裡,讓讀者們藉此學習如何應用。 翻閱完本書後,讀者們應該會在數個月後深感對EPC契約的閱讀功力大增。 【目錄】 第0章 為何EPC 契約那麼困難?本書會如何解決這項困難? 第1章 EPC 契約的基礎知識 第2章 英文契約中頻繁出現的表現以及條文「句型」 第3章 EPC案件鉅額損失案例(成本超支)之原因與因應對策 第4章 契約上的對策以及運用上的注意重點 第5章 與分包(分包商.供應商)在契約上的注意重點 第6章 廠房設備專屬機器設備供應契約的注意重點

原價: 650 售價: 553 現省: 97元
立即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