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民事訴訟法(下) (19版)
作者: 喬律師編著
版次: 19
ISBN: 9789574644292
出版社: 讀享
#法律
#民事訴訟法
定價: 720
售價: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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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貫徹一本書主義,穩固民訴基礎 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再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 ▍大量圖示輔助理解,見樹又見林 希望讓讀者從一開始就有一個連貫的民事訴訟流程,進而在思考各種細部問題時,都能知道是出自於哪個程序階段。 ▍特別收錄:邱派解析、模擬試題 除設計了跨章節的模擬考題,另有專章整理邱聯恭老師的學說體系,重新建構以程序保障為前提的訴訟目的觀及法理基礎,以交互參照、加深印象。 【目錄】 Chapter10 訴訟程序㈤:判決階段 section1 裁判通則 壹、概論 貳、判決   一、判決之種類 10-5     ㈠終局判決與中間判決 10-5     ㈡全部判決與一部判決 10-8     ㈢本案判決與非本案判決 10-12     ㈣給付判決、形成判決、確認判決 10-13     ㈤捨棄、認諾判決 10-13     ㈥一造辯論判決 10-16     ㈦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10-18     ㈧定履行期間或分次履行之判決 10-29     ㈨情事變更之判決 10-30     ㈩對待給付判決 10-33     裁判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10-38   二、判決之成立 10-42     ㈠判決之時期 10-42     ㈡為判決之法院 10-42     ㈢判決之資料 10-43     ㈣判決書之製作 10-43   三、判決之範圍 10-44     ㈠原則 10-44     ㈡例外 10-45   四、判決之宣示及公告 10-47     ㈠意義 10-47     ㈡時期 10-48     ㈢方式 10-48     ㈣效力 10-48     ㈤判決正本之製作與送達 10-49   五、判決之瑕疵及救濟之一:非判決與無效判決 10-49     ㈠非判決 10-50     ㈡無效判決 10-50   六、判決之瑕疵及救濟之二:判決之更正與補充 10-52     ㈠判決之更正 10-52     ㈡判決之補充 10-54 參、裁定   一、種類 10-58   二、程序 10-59   三、宣示及送達 10-59     ㈠宣示 10-59     ㈡送達 10-59     ㈢效力 10-59   四、救濟 10-59 section2 裁判之確定 壹、判決之確定   一、意義 10-77   二、時點 10-78     ㈠不得上訴之判決之確定時點 10-78     ㈡得上訴之判決之確定時點 10-78   三、確定證明書之付與 10-83 貳、確定判決之效力   一、羈束力 10-83     ㈠意義 10-83     ㈡效力 10-83   二、形式上確定力 10-84     ㈠意義 10-84     ㈡效力 10-84   三、實質上確定力(既判力) 10-85     ㈠意義 10-85     ㈡目的 10-86     ㈢根據(既判力之正當化根據) 10-86     ㈣性質 10-89     ㈤作用 10-89     ㈥範圍 10-95     專題研究-「區分說」下,特定繼受人之三階段目的性限縮適用 10-121     專題研究-「不區分說」下,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特定繼受人之判準 10-123   四、執行力 10-149     ㈠意義 10-149     ㈡效力 10-149     ㈢範圍 10-149   五、形成力 10-149     ㈠意義 10-149     ㈡效力 10-149     ㈢範圍 10-150   六、附隨效力 10-151     ㈠意義 10-151     ㈡性質 10-151     ㈢類型 10-151     ㈣與固有效力(既判力)之區別 10-158   七、外國確定裁判之效力 10-159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理論對訴訟程序之影響綜合研討 10-160     專題研究-重複起訴禁止原則及判決遮斷效範圍之擴張與限縮 10-166 Chapter11 訴訟程序㈥:訴之撤回、訴訟上和解 壹、訴之撤回   一、意義 11-6   二、性質 11-6     ㈠屬與效性訴訟行為 11-6     ㈡屬原告處分權主義與第三層面之內涵 11-6     ㈢屬判決外終結訴訟之方式 11-6   三、程序事項 11-7     ㈠要件 11-7     ㈡程序 11-9   四、效力 11-9     ㈠視同自始未起訴 11-9     ㈡再行起訴之禁止 11-10     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1-10     ㈣失其私法上效力 11-10 貳、訴訟上和解   一、意義 11-11   二、機能 11-11     ㈠解決紛爭 11-11     ㈡平衡當事人實體及程序利益 11-11     ㈢強化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11-11   三、性質 11-13     ㈠學說爭論 11-13     ㈡區別實益 11-14   四、要件 11-15     ㈠程序要件 11-15     ㈡實體要件 11-16   五、程序 11-17     ㈠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11-17     ㈡得命當事人到場 11-17     ㈢須作成和解筆錄 11-17     ㈣法院和解方案之提出 11-18   六、效力 11-20     ㈠和解不成立 11-20     ㈡和解成立 11-20   七、救濟:繼續審判之請求 11-22     ㈠構造 11-22     ㈡原因(繼續審判事由) 11-24     ㈢程序 11-26     ㈣審理 11-26     ㈤其他救濟管道 11-27     專題研究-訴訟上和解程序之綜合說明 11-29 Chapter12 救濟程序㈠:上訴及抗告程序 section1 上訴程序總論 壹、上訴程序概說   一、意義 12-5   二、性質 12-5     ㈠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12-5     ㈡判決瑕疵之原則救濟方式 12-5   三、目的 12-6     ㈠謀裁判之正確性 12-6     ㈡使法律解釋統一 12-7     ㈢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 12-7   四、要件 12-8     ㈠須由當事人提起之(主體要件) 12-8     ㈡須對下級審未確定之終局判決提起之(客體要件) 12-8     ㈢須具備上訴利益 12-9     ㈣須具備程式要件 12-12     ㈤須具備各級審之特殊上訴要件 12-13 貳、上訴之效力   一、移審效力 12-14   二、阻斷判決確定效力 12-14   三、附隨效力:上訴不可分原則 12-14     ㈠依據 12-16     ㈡要件 12-19     ㈢適用範圍 12-19 section2 上訴程序各論 壹、第二審程序   一、構造 12-46     ㈠立法例 12-46     ㈡我國現制 12-48   二、上訴要件 12-50     ㈠第二審上訴之客體要件 12-51     ㈡第二審上訴之程式要件 12-54   三、審理方式 12-56     ㈠上訴第二審之程序審查 12-56     ㈡第二審程序之審理對象 12-59     ㈢第二審程序之言詞辯論階段 12-60     ㈣第二審程序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 12-60     專題研究-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 12-67   四、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12-76     ㈠第二審程序之訴之變更、追加 12-76     ㈡第二審程序之反訴 12-78   五、附帶上訴 12-81     ㈠意義 12-81     ㈡目的 12-81     ㈢性質 12-81     ㈣要件 12-82     ㈤效果 12-83   六、準用第一審程序之規定 12-83   七、第二審程序之終結 12-83     ㈠因判決(裁定)而終結 12-83     ㈡因判決以外之事由而終結 12-88 貳、第三審程序   一、構造 12-89     ㈠法律審之性質 12-89     ㈡事後審制之構造 12-89   二、上訴要件 12-89     ㈠第三審上訴之客體要件 12-89     ㈡其上訴利益須逾一定數額 12-91     ㈢須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限 12-96     ㈣須表明上訴理由 12-101     ㈤須由律師強制代理訴訟 12-102   三、審理方式 12-103     ㈠上訴第三審之程序審查 12-103     ㈡第三審程序之審理對象 12-105     ㈢第三審程序之言詞辯論階段 12-106   四、準用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12-106   五、第三審程序之終結 12-107     ㈠因判決(裁定)而終結 12-107     ㈡因判決以外之事由而終結 12-108 section3 抗告程序   一、性質 12-131     ㈠對裁定獨立聲明不服之程序 12-131     ㈡區分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12-131   二、要件 12-133     ㈠須由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提起之(主體要件) 12-133     ㈡須就得提起抗告之裁定提起之(客體要件) 12-133     ㈢須該裁定尚未確定 12-133     ㈣須具備程序要件 12-133     專題研究-裁定之救濟方式 12-134   三、效力 12-137     ㈠排除原裁定羈束力 12-137     ㈡移審效力 12-137     ㈢阻斷原裁定確定效力 12-137     ㈣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12-137   四、審理方式 12-138     ㈠原法院或審判長之處理 12-138     ㈡抗告法院之處理 12-139   五、再抗告程序 12-140     ㈠主體 12-140     ㈡客體 12-140     ㈢程序 12-140   六、準用上訴審程序之規定 12-141     專題研究-違式裁判之救濟 12-142 Chapter13 救濟程序㈡:再審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壹、再審程序   一、意義 13-6   二、目的 13-6     ㈠突破法安定性之要求 13-6     ㈡修正判決瑕疵以維持公正 13-6   三、性質 13-6     ㈠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展現 13-6     ㈡判決瑕疵之特殊救濟方式 13-7     ㈢原判決之廢棄及原程序之再開與續行 13-7   四、程序構造 13-7     ㈠二階段訴訟構造 13-7     ㈡再審程序之訴訟標的 13-9   五、再審要件(再審之訴之程序要件) 13-10     ㈠主體要件 13-10     ㈡客體要件 13-11     ㈢管轄法院 13-13     ㈣再審期間 13-16     ㈤程式要件 13-18   六、再審事由(再審之訴之實體要件) 13-20     ㈠類型 13-20     ㈡再審補充性之限制 13-21     ㈢具體事由 13-22   七、審判 13-32     ㈠再審之訴之審判 13-32     ㈡本案訴訟之審判 13-33   八、效力 13-36     ㈠廢棄原確定判決效力 13-36     ㈡對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13-36   九、準再審 13-36 貳、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一、意義 13-37   二、目的 13-38     ㈠立法理由 13-38     ㈡法理基礎 13-39     ㈢適用範圍 13-40   三、程序要件 13-42     ㈠主體要件 13-42     ㈡客體要件 13-43     ㈢管轄法院 13-44   四、審判 13-45     ㈠撤銷之訴無理由 13-45     ㈡撤銷之訴有理由 13-45     ㈢判決效力 13-45   五、與再審程序之異同 13-46     ㈠程序上準用再審之規定 13-46     ㈡概念區分 13-46   六、制度疑義 13-47     ㈠立法目的之疑義 13-48     ㈡判決效力之疑義 13-48     ㈢制度操作之疑義 13-48 Chapter14 特殊訴訟程序:調解、簡易、小額程序 壹、調解程序   一、意義 14-8   二、性質 14-8     ㈠屬非訟程序 14-8     ㈡屬訴訟外紛爭解決程序 14-8   三、法理基礎 14-9     ㈠紛爭類型審理必要論之精緻化 14-9     ㈡司法民主化之前進 14-10     ㈢程序選擇權法理之確認 14-10     ㈣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之實踐 14-10     ㈤非訟化現象之助長 14-11     ㈥程序利益保護原則之落實 14-13   四、類型 14-14     ㈠強制調解事件 14-14     ㈡任意調解事件 14-20     ㈢不經調解事件 14-20   五、程序開始 14-21     ㈠調解之聲請 14-21     ㈡訴訟中移付調解 14-22   六、程序進行 14-23     ㈠實施調解前之調查 14-23     ㈡調解委員之選任 14-23     ㈢調解程序之進行 14-25     ㈣調解事項之處置 14-26   七、程序終結 14-30     ㈠調解成立 14-30     ㈡調解不成立 14-31     ㈢調解聲請之撤回 14-33   八、救濟:提起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14-33     ㈠構造 14-33     ㈡原因(提起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事由) 14-35     ㈢程序 14-36     ㈣效力 14-36     專題研究-調解程序之綜合說明 14-37 貳、簡易訴訟程序   一、立法意旨 14-38   二、法理基礎 14-38     ㈠武器平等原則之落實 14-39     ㈡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強調 14-39     ㈢公正程序請求權之保障 14-39     ㈣程序利益保護原則之追求 14-39     ㈤非訟化審理之需求 14-40     ㈥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 14-40     ㈦程序選擇權及適時審判請求權之法理認知 14-40   三、構造 14-40     ㈠簡易程序之審級制度 14-40     ㈡簡易程序適用之性質 14-41   四、適用範圍 14-41     ㈠依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定之者 14-41     ㈡依事件性質定之者 14-42     ㈢依當事人合意適用之者 14-44   五、特殊程序規定 14-45     ㈠簡易程序之進行 14-45     ㈡簡易程序之轉換 14-48     ㈢簡易程序之判決 14-50     ㈣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 14-51     ㈤簡易程序之再審程序 14-55   六、程序誤用之處理 14-55     ㈠處理原則:程序法理轉換論 14-55     ㈡通常事件誤用簡易訴訟程序(誤通常為簡易) 14-56     ㈢簡易事件誤用通常訴訟程序(誤簡易為通常) 14-57 參、小額訴訟程序   一、立法意旨 14-59   二、法理基礎 14-59     ㈠當事人程序權保障法理之拓深 14-59     ㈡費用相當性原則之實踐 14-60   三、構造 14-60     ㈠小額程序之審級制度 14-60     ㈡小額程序之立法必要性 14-60   四、適用範圍 14-61     ㈠依訴訟標的價額定之者 14-61     ㈡依當事人合意適用之者 14-61   五、特殊程序規定 14-62     ㈠小額程序之進行 14-62     ㈡小額程序之轉換 14-67     ㈢小額程序之判決 14-68     ㈣小額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 14-69     ㈤小額程序之再審程序 14-71     專題研究-簡易程序、小額程序之綜合說明 14-72 Chapter15 特殊非訟程序:督促、保全、公示催告程序 壹、督促程序   一、意義 15-9   二、性質 15-9   三、要件 15-11     ㈠須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15-11     ㈡實體上須聲請人無先為給付之義務 15-11     ㈢程序上須該支付命令之送達非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 15-11   四、聲請程序 15-11     ㈠管轄法院 15-11     ㈡聲請程式 15-12     ㈢一般訴訟要件之具備 15-12   五、審理程序 15-13     ㈠行書面審理 15-13     ㈡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以裁定駁回 15-13     ㈢認聲請有理由即發支付命令 15-13   六、送達程序 15-14   七、異議程序 15-14     ㈠程式 15-15     ㈡效力 15-15   八、救濟程序 15-19     ㈠就誤發確定證明書之救濟 15-19     ㈡未於期間內異議之救濟 15-19     專題研究-債權人於訴訟上代位權之行使範圍 15-23     專題研究-督促程序之綜合說明 15-27 貳、保全程序   一、概說 15-28     ㈠意義 15-28     ㈡性質 15-28   二、假扣押程序 15-31     ㈠意義 15-31     ㈡要件 15-34     ㈢程序 15-34     ㈣審理 15-38     ㈤救濟 15-39     專題研究-假扣押程序之綜合說明 15-47   三、假處分程序 15-48     ㈠意義 15-48     ㈡要件 15-48     ㈢特殊規定 15-49   四、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程序 15-50     ㈠意義 15-50     ㈡要件 15-54     ㈢程序 15-56     ㈣審理 15-56     ㈤救濟 15-59     專題研究-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之綜合說明 15-62   五、自助行為之保全程序 15-63     ㈠意義 15-63     ㈡要件 15-63     ㈢程序 15-64     ㈣審理 15-64     ㈤救濟 15-65 參、公示催告程序   一、概說 15-66     ㈠意義 15-66     ㈡性質 15-66   二、一般公示催告程序 15-67     ㈠意義 15-67     ㈡聲請 15-67     ㈢裁定 15-67     ㈣公示催告階段 15-68     ㈤除權判決階段 15-69   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 15-72     ㈠意義 15-72     ㈡聲請 15-73     ㈢裁定 15-73     ㈣公示催告階段 15-74     ㈤除權判決階段 15-75     ㈥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之特別規定 15-76     專題研究-公示催告程序之綜合說明 15-77 附錄一 新民事訴訟理論之集成精要  以邱聯恭老師之學說為基礎 壹、基礎理論   一、民事訴訟制度設計運作之目的論及基本要求 A-7     ㈠實體利益/程序利益之概念 A-7     ㈡因平衡考量實體利益/程序利益所生「法尋求說」及「信賴」 A-8     ㈢因保障實體利益/程序利益所生「發現真實」/「促進訴訟」之訴訟法上基本要求 A-11     ㈣防止發生突襲性裁判之要求 A-14     ㈤其他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要求 A-18   二、當事人於訴訟制度上所具之基本權利 A-20     ㈠程序主體權/當事者權/聽審請求權 A-20     ㈡程序保障論 A-23     ㈢程序處分權/程序選擇權 A-27     ㈣適時審判請求權 A-31     ㈤公正程序請求權 A-38 貳、具體運用   一、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協同主義) A-41     ㈠處分權主義之法理根據及功能 A-41     ㈡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法理根據及內涵調整 A-43   二、訴訟標的相對論及訴訟上請求之特定 A-46     ㈠訴訟標的相對論 A-46     ㈡訴訟上請求之特定 A-48   三、法院心證公開及闡明義務之行使 A-52     ㈠心證公開之態樣及功能 A-53     ㈡闡明義務具體行使之方式 A-55   四、以兼具訴訟法屬性之行為責任說為舉證責任之分配 A-59     ㈠本法所定舉證責任之性質 A-59     ㈡行為責任說下舉證責任之分配標準 A-60   五、爭點整理方法論 A-63     ㈠爭點整理之意義 A-63     ㈡爭點整理之目的 A-63     ㈢爭點整理之法理基礎 A-64     ㈣爭點整理之方法 A-66     ㈤爭點整理之程序 A-79     ㈥爭點整理之效果 A-81     ㈦爭點整理之綜合圖示 A-84     專題研究-爭點整理方法之具體說明 A-85 附錄二 綜合模擬試題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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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涵蓋範圍甚廣,為期將債編基本觀念完整說明,作者特將民法債編分為二冊,第一冊為債編總論的「債之發生」至「債之效力」止,其內容涵蓋「契約之成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第三人利益契約」等民法重要法律概念之說明;第二冊為債編總論的「多數主體之債」至「債之消滅」,以及債編各論的重要契約類型,其內容係為幫助讀者快速建立上述相對陌生法律規定的基本概念,並輔助記憶重要請求權基礎等法條,以期能建立更完整的民法債編架構。換言之,第一冊《民法債編(Ⅰ)》 可幫助各位建立民法債編的規範體系及基本觀念,第二冊《民法債編(Ⅱ)》則可幫助讀者快速掌握重要法條的理解及記憶,二冊搭配學習,不可偏廢。 本次改版同時收錄為數甚多的最高法院最新判決,範圍包含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之效力等,以反應實務趨勢。而較經典之最新律師、司法官考題,本書已在相關註解指明相關考題,若欲參考擬答,請搭配作者另著《財產法選擇‧實例題庫攻略》使用。 本書特色如下: 一、豐富圖表,強效學習 清楚介紹民法債編的體系及相關爭點外,更依據作者多年的教學經驗,大量輔以體系表、簡圖、時序表及圖表說明,希望讀者得以透過圖表的生動呈現,強化學習印象,達成最佳的學習功效。 二、體系一貫,重點補足 以王澤鑑教授的見解為主軸,建立基本而一貫的體系及觀念,於特定爭點處亦參考其他重要學者的專論,以補充不足之處,加強特定爭點的說理能力。 三、實務見解,厚植實力 特別強調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決議等實務見解,讓讀者除了瞭解通說之見解外,並能透過本書所收錄的實務見解來建立完整的體系及觀念,以應付近來國家考試有參考實務案例出題傾向的問題。 四、爭點說明,釐清概念 揚棄如教科書般將所有法律類型及爭點均逐一敘說的寫法,內容編寫上乃根據作者多年教學經驗,挑選考試準備上較值得注意的觀念主題,或較為困難的類型及爭點說明,以達到強化爭點、節省準備負擔的目的。 第一編 民法債編總論  第一章 債編緒論   第一節 債之關係的重要基本原則   第二節 債權的實現與自然債務   第三節 債之關係的義務群   第四節 債編規範體系  第二章 債之發生—契約   第一節 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正義原則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三節 契約成立的方式   第四節 懸賞廣告  第三章 債之發生—無因管理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真正無因管理之成立   第三節 適法無因管理   第四節 不適法無因管理   第五節 無因管理之承認   第六節 不真正無因管理  第四章 債之發生—不當得利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積極成立要件(民第179條)   第三節 消極成立要件(民第180條)   第四節 返還客體(方法)(民第181條)   第五節 返還範圍(民第182條)   第六節 不當得利與其他請求權之競合  第五章 債之發生—侵權行為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一般侵權行為   第三節 特殊侵權行為   第四節 侵權行為之效力:損害賠償  第六章 債之效力   第一節 債務之履行   第二節 債務不履行   第三節 債之保全   第四節 契約之效力

原價: 680 售價: 558 現省: 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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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Ⅱ) (21版)

民法債編(Ⅱ) (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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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涵蓋範圍甚廣,為期將債編基本觀念完整說明,作者特將民法債編分為二冊,第一冊為債編總論的「債之發生」至「債之效力」止,其內容涵蓋「契約之成立」、「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第三人利益契約」等民法重要法律概念之說明;第二冊為債編總論的「多數主體之債」至「債之消滅」,以及債編各論的重要契約類型,其內容係為幫助讀者快速建立上述相對陌生法律規定的基本概念,並輔助記憶重要請求權基礎等法條,以期能建立更完整的民法債編架構。換言之,第一冊《民法債編(Ⅰ)》可幫助各位建立民法債編的規範體系及基本觀念,第二冊《民法債編(Ⅱ)》則可幫助讀者快速掌握重要法條的理解及記憶,二冊搭配學習,不可偏廢。 本次改版收錄為數甚多的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以反應實務趨勢。而較經典之最新律師、司法官考題,本書已在相關註解指明相關考題,若欲參考擬答,請搭配作者另著《財產法選擇‧實例題庫攻略》使用。 本書特色如下: 一、豐富圖表,強效學習 清楚介紹民法債編的體系及相關爭點外,更依據作者多年的教學經驗,大量輔以體系表、簡圖、時序表及圖表說明,希望讀者得以透過圖表的生動呈現,強化學習印象,達成最佳的學習功效。 二、體系一貫,重點補足 以王澤鑑教授的見解為主軸,建立基本而一貫的體系及觀念,於特定爭點處亦參考其他重要學者的專論,以補充不足之處,加強特定爭點的說理能力。 三、實務見解,厚植實力 特別強調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決議等實務見解,讓讀者除了瞭解通說之見解外,並能透過本書所收錄的實務見解來建立完整的體系及觀念,以應付近來國家考試有參考實務案例出題傾向的問題。 四、爭點說明,釐清概念 揚棄如教科書般將所有法律類型及爭點均逐一敘說的寫法,內容編寫上乃根據作者多年教學經驗,挑選考試準備上較值得注意的觀念主題,或較為困難的類型及爭點說明,以達到強化爭點、節省準備負擔的目的。 第一編 民法債編總論  第七章 多數主體之債   第一節 多數債務人之債   第二節 多數債權人之債  第八章 債之移轉   第一節 債權讓與   第二節 債務承擔  第九章 債之消滅   第一節 清償   第二節 抵銷 第二編 民法債編各論  第一章 買賣契約   第一節 買賣契約之成立   第二節 出賣人之義務   第三節 買受人之義務   第四節 危險負擔   第五節 消費者保護法之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  第二章 贈與契約   第一節 成立   第二節 效力  第三章 租賃契約   第一節 成立   第二節 效力   第三節 主體之變更   第四節 消滅  第四章 委任契約   第一節 委任契約之成立   第二節 委任契約之效力   第三節 委任契約之消滅  第五章 寄託契約   第一節 一般寄託   第二節 特殊寄託  第六章 承攬契約   第一節 承攬契約之效力   第二節 承攬契約之消滅  第七章 旅遊契約   第一節 旅遊契約之意義與成立   第二節 旅遊契約之效力   第三節 旅遊契約之消滅  第八章 運送契約   第一節 運送契約之成立   第二節 物品運送   第三節 旅客運送  第九章 合會契約   第一節 意義、種類及性質   第二節 當事人   第三節 效力   第四節 會份之轉讓   第五節 合會之清算  第十章 保證契約   第一節 保證契約之特性   第二節 保證人之義務   第三節 保證人之權利  第十一章 人事保證契約   第一節 意義與性質   第二節 效力   第三節 消滅

原價: 580 售價: 476 現省: 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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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法總論 (13版)

債法總論 (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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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這是一本值得推薦及珍藏的好書!   如果您拿起民法法典,看到密密麻麻的文字,感到一陣心慌與頭暈,不知該從何開始……那麼,這本書是您的不二選擇。是的!學習債總的方法,本書清楚地告訴您。   如果您已經和債總奮戰多時,但總是頭歸頭、腳歸腳,頭尾永遠打不到照面,不了解「債之發生」與「債之效力」之間,該如何讓它們彼此熟識?那麼,這本書是您的必備寶典。是的!債總看似零零散散的規定,本書為您一一串起。   如果您正在考海裡浮浮沉沉的奮鬥,那麼,本書嚴選重要的實務見解和全真考題,示範如何舖陳絕佳的實例題答案、快速找出選擇題的爭點,是您的致勝秘方。是的!觀念與考試的連結,本書完整的傳達給您! 【目錄】 改版序 序 言 第一章 債之發生原因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1  第一節 契 約/4   導讀—幫助你了解制度起源與規範目的/4   一、契約之成立/4     案例1 /4   二、締約上過失/20   三、懸賞廣告/24     案例2 /24  第二節 無因管理/32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32   一、無因管理之體系構成/33   二、(真正)無因管理/37     案例3 /37   三、不真正無因管理/54     案例4 /54   四、無因管理vs.委任契約──民法第178條之省思/58  第三節 不當得利/59   導讀—幫助你了解制度起源與規範目的/59   一、不當得利之類型化標準—給付類型/62     案例5 /62   二、不當得利之類型化標準—非給付類型/84   三、不當得利之效力—客體/94   四、不當得利之效力—返還範圍/105     案例6 /105   五、特殊不當得利—民法第183條/110     案例7 /110  第四節 一般侵權行為/113   導讀—幫助你了解制度起源與規範目的/113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15     案例8 /115   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146     案例9 /146   三、民法第184條第2項/163     案例10 /163   四、法律效果—損害賠償方法/168     案例11 /168   五、法律效果—損害賠償範圍/185     案例12 /185   六、人格權之保護/204     案例13 /204   七、其 他/247     案例14 /247   八、侵權責任vs.契約責任/258 第五節 特殊侵權行為/265   導讀—幫助你了解制度起源與規範目的/265   一、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268     案例15 /268   二、民法第186條—公務員之侵權行為/274   三、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279   四、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侵權責任/282     案例16 /282   五、民法第189條、第191條—承攬人&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296     案例17 /296   六、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責任/300     案例18 /300   七、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責任/315   八、醫療責任/317     案例19 /317 第二章 債之效力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329  第一節 債務不履行/330   第一目 債務不履行之基本結構/330   一、基本概念/330   二、歸責原則—論「履行輔助人」/332     案例20 /332   第二目 給付不能/343   一、總 說/343   二、自始不能/347     案例21 /347   三、嗣後不能—兼論「危險負擔」/352     案例22 /352   第三目 給付遲延—兼論受領遲延/376   一、給付遲延/376     案例23 /376   二、受領遲延/391     案例24 /391   第四目 不完全給付/397  第二節 保 全/405  導讀—幫助你了解制度起源與規範目的/405   一、代位權/405     案例25 /405   二、撤銷訴權/416     案例26 /416  第三節 契約之特殊效力/432  導讀—幫助你了解制度起源與規範目的/432   第一目 定金與違約金/432     案例27 /432   一、定 金/433   二、違約金/437   第二目 契約之解除/446     案例28 /446   一、解除權vs.解除契約/447   二、契約解除之效力/448   三、契約解除之效力—民法第260條/453   第三目 同時履行抗辯權/459     案例29 /459   一、構成要件/460   二、特殊問題/463   三、民法第264條之準用/464   四、民法第264條之類推適用/465   第四目 涉他契約/469   一、基本概念/469   二、第三人負擔契約/470   三、利益第三人契約/473     案例30 /473   第五目 定型化契約條款/493   一、基本概念/493   二、三個重要的檢視步驟/494 第三章 債之消滅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497   一、給付的對象/499     案例31 /499   二、提出給付之人/515     案例32 /515   三、給付的地點/522   四、給付的時間/523     案例33 /523   五、給付的內容/526 第四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531  第一節 多數債務人/532     案例34 /532   一、類型化標準/534   二、連帶債務/535   三、可分債務/556   四、不可分債務/559   五、協同債務/562  第二節 多數債權人/568   一、類型化標準/569   二、連帶債權/570   三、可分債權/571   四、不可分債權/572   五、債權之準共有&準公同共有/572 第五章 債之變更、移轉與情事變更 導讀—幫助你建立體系/577  第一節 債之變更/579     案例35 /579   一、債之變更/579   二、債之更改/581  第二節 債之移轉/584   一、債權讓與/584     案例36 /584   二、債務承擔/601  第三節 情事變更/609   一、構成要件/610   二、法律效果/611   三、主觀情事變更/613

原價: 720 售價: 641 現省: 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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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上) (20版)

民事訴訟法(上) (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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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出題傾向   ▶傳統學說考題:以傳統學說及已經成熟的議題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共同訴訟之類型、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理論及既判力之差異、重複起訴禁止及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上訴不可分原則等。   ▷這類題目多屬定論,近年出現比例已大幅下降,考出來就等於在送分,是無論如何都要把握好的基本題哦!   ▶實務見解考題:以特定的實務見解或比較著重實務運作慣例的程序事項作為出題方向   ▷諸如:送達期間、上訴利益額之計算、判決確定時期之判斷等。   ▷這類題目出題老師已鎖定某特定實務見解,回答上自然以了解並記憶該實務意見為主,準備上只須熟悉法條、實務的運作慣例,並利用肯、否兩說並列的方式作答即可,不一定要引出特定的實務字號哦!   ▶邱派考題:以邱聯恭老師所創建的理論作為出題背景   ▷這類題目要求考生在具體的事例中運用法尋求說、程序主體權、適時審判請求權、程序利益保護論等上位的法理基礎,甚至下位的訴訟標的相對論、爭點整理方法論等程序操作方式進行回答。   ▷困難在於:邱老師所建構起的理論具有一貫性的關係,如果沒有對各個法理基礎的內容及所對應的事例有充分的記憶及理解的話,常常會出現文不對題或語意空泛的回答。   ▷近年來關於「爭點整理」、「確定判決效力之擴張」、「判決效力擴張於繼受人之範圍」等考題都可認屬於此類。   ▶新議題考題:學者基於已經成熟的通說,進一步深入探討而衍生出之題目,多半與出題老師專精的領域有關   ▷例如:台大許士宦老師近來所著重的「確定判決(含既判力、執行力)效力之擴張」、「確定判決效力擴張及於繼受人之範圍」、「執行力客觀範圍之擴張」等議題。   ▷又如:政大姜世明老師所一向著重與證據領域有關之舉證責任減輕、證明妨礙、表見證明等原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運作;調解、仲裁等紛爭外解決程序之適用等。   ▷這些議題多半尚在發展中,所以出題重點會放在學理基礎觀念及老師獨門見解上。   ✧架構編排   ▷因應出題傾向,以「傳統學說」及「實務見解」為基礎骨幹   ▷並以專題等方式補充「新議題」   ▷在適當的範圍內,輔以或逕以「邱派理論」為論述   ✧體例設計   ▷程序定位  ▷本章綱要  ▷體系圖示   ▷專題研究  ▷作者的話  ▷觀念補給站   ▷隨文註釋  ▷實務解析  ▷範題精選   ▷模擬試題  ▷邱說解析   ✦改版重點   ✧20版隆重獻聲──6大主題有聲導讀,讓你一飽耳福、民訴法喜充滿   ▷基礎理論(訴訟架構及程序法理)   ▷當事人適格及訴訟擔當   ▷共同訴訟類型及處理   ▷訴訟標的理論及訴權理論   ▷當事人恆定及重複起訴禁止   ▷舉證責任之分配   *實體書、有聲導讀一次滿足,即可升級為有聲書!   *只在「新學林官網」獨家販售!   ✧新增113年度考題   ▷113司律   ▷113台大   ▷113政大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7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專題研究──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20 二、性質 2-20 ㈠訴訟要件之一 2-20 ㈡職權調查事項 2-20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21 三、型態 2-21 ㈠職務管轄 2-21 ㈡土地管轄 2-21 ㈢專屬管轄 2-25 ㈣任意管轄 2-26 ㈤合意管轄 2-30 ㈥應訴管轄 2-33 ㈦指定管轄 2-34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5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5 ㈡訴訟之移送 2-36 肆、迴避 一、意義 2-38 二、自行迴避 2-38 ㈠前審裁判 2-38 ㈡仲裁 2-40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41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41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41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3 二、性質 3-9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3 三、立法意旨 3-94 四、判斷標準 3-94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4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4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5 ㈣外國人 3-95 五、欠缺之救濟 3-95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6 二、立法意旨 3-96 三、判斷標準 3-96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6 ㈠意義 3-116 ㈡功能 3-116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㈠意義 3-129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5 ㈣程序設計 3-138 ㈤程序效果 3-14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3 ㈠意義 3-163 ㈡性質 3-163 ㈢立法目的 3-164 ㈣要件 3-164 ㈤審理 3-166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8 ㈠意義 3-168 ㈡制度目的 3-168 ㈢類型 3-169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70 ㈠意義 3-170 ㈡要件 3-170 ㈢程序 3-172 ㈣地位 3-172 ㈤權限 3-173 ㈥效力 3-174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7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7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9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3 ㈠類型 3-183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3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5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2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6 ㈠意義 4-36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7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7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8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5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2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3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5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5 二、功能 5-46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6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6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6 三、發生原因 5-46 四、要件 5-47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7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7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7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7 五、調查與處理 5-48 ㈠移送 5-48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8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8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型態 5-49 ㈢審判方式 5-50 二、預備合併 5-51 ㈠意義 5-51 ㈡制度目的 5-51 ㈢要件 5-53 ㈣審判方式 5-54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7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2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4 ㈠意義 5-64 ㈡要件 5-64 ㈢審判方式 5-64 四、選擇合併 5-65 ㈠意義 5-65 ㈡要件 5-65 ㈢審判方式 5-66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70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70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3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3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6 ㈠類型 5-76 ㈡審理 5-78 ㈢承認與否 5-78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8 ㈣判決方式 6-40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40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40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2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5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8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4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4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4 ㈥其餘規定 7-46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 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8 ㈠意義 9-118 ㈡功能 9-118 ㈢類型 9-119 ㈣程序 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2 ㈠意義 9-122 ㈡性質 9-122 ㈢內涵 9-122 ㈣法理基礎 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5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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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書籍介紹 本書分上、下冊,作者將多年教授民事訴訟法之心得及收集之資料匯集成冊,以各家學者論述精華、常見學說爭議、重要實務見解詳加說明整理,能減少讀者收集資料及自我摸索的時間,並降低在學習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錯誤。 本次改版,除針對實質之內容亦做較大幅度之修正,並增列至114年1月為止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條文於相關章節及最新學說、實務見解,期能透過改版,使本書之內容更加完整充實,以節省考生自行摸索、準備之時間。近年國考實例題之設計漸採「綜合型態」之命題,亦即強調「跨章節」之綜合分析歸納功夫,故考題之內容較以往更加靈活、複雜,為因應此種命題型態,特將多數考題置於本書中說明! 本書特色如下: 一、不採綱要式之文字敘述方式 撰寫上就重要法學概念做完整之說明與分析,期使考生於閱讀本書時,除有複習效果外,亦能兼顧教學目的,以達自習自修之目的 二、加強實例題之比重輔助學習 為強化考生就抽象法學概念具體應用之能力,本書針對基本條文、法學理論及學說爭議有完整說明外,亦於各章相關概念下,搭配重要試題,以求考生對各章節內容有更深的瞭解及熟稔度。 三、以最新期刊論文為主軸,非僅法條之逐條釋義 近年來國考試題中,除基本觀念題型外,偶爾也會有一些零星的「純理論型」考題出現,所以閱讀期刊論文是不二的法則,不但能熟知各派學者不同的見解,亦可節省摸索重點的時間,更能增添考場上「臨場應敵」之勝算,考生切莫輕忽。 四、專題設計,增強思考周延及廣度 特別針對抽象法學概念及常考命題型態,作者以專題之方式獨立介紹與說明,使考生能對這些較偏學理性之概念有初步之認識,透過這些專題研讀,有助於考生在考試上能做更周延之準備,及增加考生實力及對民訴認識之廣度。 另建議搭配作者所著之 《民事訴訟法(上)》、《民事訴訟法一本通》、《家事事件法一本通》,一起研讀,可快速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的重點,掌握法條間之關係與體系,面對民事訴訟法時將不再不知所措,充分應付考試。 【目錄】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七章 證據 第四節 證據程序 第五節 證據方法 第六節 證據保全  第八章 訴訟上和解  第九章 判決 第一節 判決之範圍 第二節 判決之種類 第三節 假執行之宣告 第四節 判決之效力 第五節 外國確定判決之效力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上訴審概論  第二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二審程序之上訴合法要件 第二節 二審程序之審理 第三節 二審程序中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與撤回 第四節 二審之判決 第五節 二審程序中假執行之裁判  第三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審程序  第一章 抗告  第二章 再抗告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一章 再審之訴  第二章 第三人撤銷訴訟 第六編 特殊訴訟程序  第一章 調解程序  第二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三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假扣押  第二章 假處分  第三章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第八編 督促程序 第九編 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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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係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其論述範圍自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以下至除權判決等特別程序,至於家事事件程序,因作者已另出版家事事件法論一書,其篇幅非少,可供參考,故在此暫時不論。本書對於作者長年著力頗多之證據法有較深刻之介紹,可使讀者與先進國家及我國證據法之新近發展脈動同步。至於救濟程序部分則引介諸多實務及學說見解,應對於學習者或實務工作者具有參考之價值。 【目錄】 十一版序 Ⅰ 序 Ⅲ   第二編 通常訴訟程序 1 第十章 證據學 3 壹、基本概念 3 貳、證明之客體(對象) 10 參、事實 12 肆、舉證必要性之排除 13 伍、自由心證 46 陸、證明度 83 柒、舉證責任論 94 捌、證據調查論 182 玖、證據保全程序 203 拾、證據方法論 217   第十一章 言詞辯論與訴訟終結 268 壹、言詞辯論 268 貳、撤回 285 參、訴訟上和解 297 肆、裁判論 312 伍、裁定程序 428   第十二章 調解、簡易及小額程序 433 壹、調解程序 433 貳、簡易程序 452 參、小額程序 473   第三編 救濟程序 487 壹、上訴 489 貳、抗告 657 參、再審 672 肆、第三人撤銷訴訟 722   第四編 特殊程序 743 壹、督促程序 745 貳、保全程序 758 參、公示催告程序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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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不同於坊間其他同類型書籍,其特色為學說理論討論頗多,是以往出版之民事訴訟法書籍所無,並對實務上重要之最高法院判例引用詳加介紹;論述方式則採半論文體裁,可供研究理論與實務辦案之用。全書內容分為五編:緒論除討論若干基本問題外,國際民事訴訟一章特別值得注意;訴訟主體之討論問題範圍較一般民事訴訟法書籍多而廣,而在訴訟客體部分則對於訴訟標的理論及權利保護利益有深入討論;訴訟審理一編所占內容最多,尤其訴訟行為、言詞辯論、證據、判決效力、上訴程序各章節在學理上及判例實務方面內容均十分豐富;特別程序則分為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家事事件程序、智慧財產事件審理程序加以說明。   本書自修訂九版以來,歷經數次修法,遂配合最新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相關法規進行修訂,期使讀者能掌握最新的法規動向。 【目錄】 第二章訴訟程序之發展 第三章訴訟程序之終結 第四章上訴程序 第五章抗告程序 第六章再審程序 第七章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五編特別程序 第一章簡易訴訟程序 第二章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章調解程序 第四章督促程序 第五章保全程序 第六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七章家事事件程序 第八章智慧財產權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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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係講授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口述講義,其內容旨在闡述新民事訴訟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既就訴訟理論為體系性及批判性闡釋,又舉具體案例予以反覆演練及說明,助益於全盤理解新民事訴訟法學,並學會靈活運用之本領。本書下冊說明訴訟之審理及事案之解明、訴訟程序之終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與聲明不服及事後救濟。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 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 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 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 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 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 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 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 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 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 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 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 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 家事事件法論 民事保全之理論與實務 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 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 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 口述講義家事事件法 序言 本書係筆者於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民事訴訟法課程之口述講義。為便利一學年上、下學期修習,將其分成上、下二冊。講義內容在於闡述新民事訴訟法之基礎理論及基本構造,期使讀者對新民事訴訟法學獲致整體及立體之理解,並學得靈活運用之本領,所以除就訴訟理論為體系性及批判性闡釋之外,並列舉具體事例予以反覆演練及說明。 本書所稱新民事訴訟法學係指一九八○年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成立以後,經批判性、選擇性繼受之外國程序法學及具獨創性之本土化訴訟理論所形成之民事程序法學。斯學既前導我國廿一世紀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而成為新民事訴訟法之理論基礎,其並將繼續引導新民事訴訟法之解釋論、運作論甚至立法論,而開展為台灣民事訴訟法學。由於此項新學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研究會中錘練及型塑,所以本書引據該會研討成果之內容,俾明其來源。在此意義上,本書可謂『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一)~(廿四)』之導讀或結晶。 本書異於一般教科書之處,在於一再利用具體事例說明我國民事訴訟法各項規定之立法旨趣及其法理根據,以論證新民事訴訟法應如何解釋適用,儘量避免淪為抽象論述或雜引異於我國法規所衍生之論著,便利讀者自行研讀及易於驗證。本書併配合講授內容而製作各樣圖表,致力釐清諸學說理論之差異或各爭議問題之層次,藉以促進讀者對各該規定旨趣及理論內容之理解,培養其分析、檢討及批判之法律思維能力。 本書旨在協助解讀及補充邱老師所著『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三)』,從起訴、審理、裁判至聲明不服之訴訟過程,依序解說其基本構造,以利辨明各該程序制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之應有定位,及各項訴訟理論在整體民事訴訟法學上所屬領域。本書因以該講義為前提,故不再徵引其內容,如讀者自行比對,參照閱讀,當更加迅速及深入瞭解新民事訴訟法及新民事訴訟法學,從而掌握兩者之關係,並協同參與制度創設及理論創新或致力於審判革新,終於成為台灣民事訴訟法學之開創者、推進者或審判實務之改革者。 本講義第2版原稿係由張庭嘉(台大碩士生)錄音並加以整理。如無其辛勞,本書付梓將受推遲,特此誌謝。 2021年1月1日 許士宦 目錄 序言   I 詳目  V 第四章 訴訟之審理及事案之解明 1 第一節 審理原則及審理方式 3 第二節 辯論準備及爭點整理 85 第三節 舉證責任及無庸舉證 187 第四節 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 291 第五章 訴訟程序之終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365 第一節 依當事人意思終了 367 第二節 終局判決 417 第三節 確定判決之效力 455 第六章 聲明不服及事後救濟 639 第一節 再審訴訟程序及變更確定判決訴訟 641 第二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689 附錄 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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