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下)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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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下)(二版)
作者:沈建興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20/05/01
ISBN:9789575112806
內容簡介
本書係就強制執行法每一個條文逐項、逐款詳細解說,並蒐集十幾年來所有之法律問題,整理最新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提出本書見解。
為使讀者迅速掌握每一個法律問題,於詳目中已全部列出大綱,方便讀者全盤了解強制執行法之內容及查閱相關資料。
目錄
改版序
序 言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第45條至第122條之4)
第二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第45條至第74條)
第四十五條:動產之執行方法/3
第四十六條:執行人員與協助機關/16
第四十七條:查封動產之方法/17
第四十八條:執行人員之查封權限/19
第五十條:查封動產之範圍/26
第五十條之一:無益執行之禁止/33
第五十一條:查封之效力/37
第五十二條:酌留生活必需物/61
第五十三條:禁止查封之動產/63
第五十四條: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71
第五十五條:查封時間之限制/74
第五十六條:重複查封之防止/76
第五十七條:拍賣期日之指定/79
第五十八條:查封之撤銷/81
第五十九條:查封物之保管方法/88
第五十九條之一:有價證券之代行權利或保全行為/98
第五十九條之二:天然孳息之拍賣/99
第六十條:動產之變賣/102
第六十條之一:有價證券之處理/105
第六十一條:拍賣之人員及場所/107
第六十二條:貴重物品之鑑定/109
第六十三條:拍賣期日通知當事人到場/110
第六十四條:拍賣之公告/113
第六十五條:公告之方法/116
第六十六條:拍賣之期日/118
第六十八條:拍賣物之交付/119
第六十八條之一:有價證券之執行代為背書或變更名義/121
第六十八條之二:拍定人未繳足價金之效果/123
第六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129
第七十條:拍賣動產之程序/135
第七十一條:拍賣物無人應買之處置/146
第七十二條:拍賣動產之限度/150
第七十三條:拍賣筆錄之製作/151
第七十四條:拍賣價金清償之順序/152
第三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第75條至第113條)
第七十五條:不動產之執行方法/152
第七十六條:查封不動產之方法/185
第七十七條:查封筆錄之製作/192
第七十七條之一:執行法院為調查現況,得開啟門鎖/195
第七十八條:債務人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199
第七十九條:自治團體等之保管或管理/201
第八十條:不動產價格之鑑定/202
第八十條之一:拍賣不足清償優先權,債權人聲請指價拍賣/209
第八十一條:拍賣公告/224
第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離公告日之期間/255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拍賣之人員與場所/257
第八十四條:公告之方法/258
第八十五條:以投標方法拍賣/260
第八十六條:保證金之預納/262
第八十七條:投標方法及投標書內之記載/264
第八十八條:開標人員及其方式/287
第八十九條:未納保證金之效果/290
第九十條:出價相同之解決方法/295
第九十一條:流標之處置/296
第九十二條:第一次減價拍賣未能拍定時之處置/304
第九十三條:再行拍賣之期日/304
第九十四條:數債權人願承受不動產時之處置/305
第九十五條:強制管理及再行拍賣/308
第九十六條:拍賣不動產之限度/318
第九十七條:權利移轉證書之發給/321
第九十八條: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效力/324
第九十九條:不動產之點交/329
第一百條:未拍賣動產之點交/348
第一百零一條:拒交書據之處置/351
第一百零二條:共有物拍賣之優先購買權/352
第一百零三條:強制管理/400
第一百零四條:強制管理對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效力/403
第一百零五條:選任管理人/404
第一百零六條:管理人之人數與職權行使之方法/405
第一百零七條:對管理人之指示監督/406
第一百零八條:管理人之撤退/406
第一百零九條:管理人之權限/407
第一百一十條:收益之清償順序/407
第一百一十一條:收支計算書之呈送及異議/410
第一百一十二條:強制管理之終結/410
第一百一十三條:不動產之執行準用動產執行/411
第四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第114條至第114條之4)
第一百一十四條:船舶之強制執行/414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船舶查封後之管理/419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船舶之拍賣及變賣/422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三:拍賣外國船舶及其優先抵押爭議之處理/425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四:航空器之強制執行/426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第115條至第122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427
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一: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方法/482
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二:第三人為提存、支付/495
第一百一十六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權利之執行/498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一:船舶、航空器權利執行之準用/511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於他種財產權之執行/511
第一百一十八條:扣押命令等之送達/524
第一百一十九條:扣押命令等之異議及其執行/528
第一百二十條:債權人對第三人之訴訟/542
第一百二十一條:債務人拒交書據之處理/563
第一百二十二條:禁止執行之債權/564
第六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第122條之1至第122條之4)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公法人之範圍/578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自動履行期限及逕向公庫執行/581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公用財產執行限制/583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四:國有財產法等限制規定之排除/585
第三章/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第123條至第126條)
第一百二十三條:交付動產之執行方法/589
第一百二十四條:交付不動產執行方法/605
第一百二十五條: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方法之準用/613
第一百二十六條:應交付之物為第三人占有時之執行方法/614
第四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第127條至第131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621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未履行不可代替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625
第一百二十九條:債務人未履行不作為義務之執行規定/636
第一百二十九條之一:有關機關協助執行/643
第一百三十條: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644
第一百三十一條:分割繼承財產之執行方法/655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第132條至第140條)
第一百三十二條: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時期/675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執行處分之撤銷/723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二:自助行為債務人之管收/725
第一百三十三條:收取金錢及分配金額之提存/726
第一百三十四條:拍賣假扣押動產之權宜辦法/728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之方法/731
第一百三十六條:假扣押執行方法之準用規定/732
第一百三十七條:系爭物之管理/733
第一百三十八條:假處分裁定之送達/734
第一百三十九條:假處分裁定之揭示/735
第一百四十條:假處分執行方法之準用規定/735
第六章 附 則(第141條至第142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施行前已開始執行事件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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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上)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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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強制執行法逐條釋義(上)(二版)
作者:沈建興
出版社:元照出版
出版日期:2020/05/01
ISBN:9789575112790
內容簡介
本書係就強制執行法每一個條文逐項、逐款詳細解說,並蒐集十幾年來所有之法律問題,整理最新各家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提出本書見解。
為使讀者迅速掌握每一個法律問題,於詳目中已全部列出大綱,方便讀者全盤了解強制執行法之內容及查閱相關資料。
目錄
導 論:行政與強制執行之關係/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執行機關/25
第二條:民事執行處之組織執行機關/27
第三條:執行事件之辦理人員/28
第三條之一:強制力之實施/29
第四條:執行名義/31
第四條之一: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之要件/89
第四條之二:執行名義對 第三人之效力/94
第五條:執行名義書狀之應載事項/124
第五條之一:分期給付之繼續執行/147
第五條之二:自助行為之執行/147
第六條:執行名義證明文件之提出/148
第七條: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及囑託執行/165
第八條:調卷義務/181
第九條:訊問當事人之限制/181
第十條:延緩執行之要件/187
第十一條:執行財產登記通知/195
第十二條:聲請及聲明異議/205
第十三條: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有理由之處置/231
第十四條:債務人異議之訴/241
第十四條之一: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提起異議之訴/278
第十五條:第三人異議之訴/285
第十六條: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之處置/321
第十七條: 發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應撤銷其執行處分/322
第十八條:執行不停止原則/335
第十九條:執行事件之調查/358
第二十條: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373
第二十一條:拘提之事由及程序規定/385
第二十一條之一:拘提應載事項/389
第二十一條之二:拘提之執行機關/390
第二十二條:管收要件及程序規定/390
第二十二條之一:管收票/396
第二十二條之二:管收之執行/397
第二十二條之三:管收限制事由/397
第二十二條之四:被管收人釋放事由/397
第二十二條之五:刑事訴訟法之準用/398
第二十三條:具保及具保人之責任/399
第二十四條:管收之期限及次數/400
第二十五條:得管收之人及管收之效力/400
第二十六條:管收所之設置及管理/402
第二十七條:債權憑證之發給/403
第二十八條:執行費之負擔與預納/411
第二十八條之一: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執行撤銷/414
第二十八條之二:免徵執行費之規定/418
第二十八條之三:應徵執行費之規定/433
第二十九條:執行費用之確定及優先受償方法/434
第三十條:執行費用之償還/446
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之準用/447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參與分配
第三十一條:分配表之作成與交付閱覽/469
第三十二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479
第三十三條:擬制參與分配/490
第三十三條之一:行政機關先查封/500
第三十三條之二:執行法院先查封(本條之論述與第33條之1相同)/503
第三十四條:參與分配之程序/504
第三十四條之一:政府機關參與分配/520
第三十七條:分配筆錄之製作/520
第三十八條:分配方法及順序/521
第三十九條:對分配表之異議/556
第四十條:對分配表異議之處理/571
第四十條之一:更正分配表之送達及反對陳述/580
第四十一條:分配表異議之訴/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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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實務最前線行政法 (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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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目錄】
一.行政法總論.
1 法律保留原則
Q1 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下稱內政部97年令)就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之解釋,是否增加戶籍法第21條所未規定之義務,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
Q2 律師考試制度的改革及「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 達400分不予及格」(下稱「系爭400分門檻條款」)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2 明確性原則
Q1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正之內容若不明確,得否據為未為改正續以裁罰之基礎?
Q2 交通部觀光局命八仙樂園全區停止營業處分,關於處分書主旨所載「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之內容及範圍,違反明確性?
3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Q1 行政法院對於下列爭議案件之審查密度?
4 行政裁量
Q1 裁處法定最高上限罰鍰,屬裁量濫用?
Q2 甲將違反區域計畫法之A地連同地上之鐵皮房屋出售並交付予乙,主管機關命拆除A地上之鐵皮房屋以恢復原狀時,應以何人為處分之對象?
Q3 考試院就警察考試規定體格合格標準,有無裁量濫用?
5 平等原則
Q1 就警察考試規定體格合格標準,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Q2 原確定判決送達日期為110年7月16日,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自確定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0年7月17日起算30日,再審原告於110年8月19日始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 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為據?
6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Q1 民國107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關於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對於新法施行前性平會調查小組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並據以作成之解聘處分,是否溯及適用?
Q2 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Q3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部分,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Q4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7 信賴保護原則
Q1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其中涉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Q2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關於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8 正當法律程序
Q1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Q2 對於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汽車在通過警告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間之 違反速限規定行為,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執行取締,是否因該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未位於上開100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行為時即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
9 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
Q1 人民依私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作成私經濟行政行為者,該申請程序屬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行政程序」?
Q2 公法上債權相互間、或公法債權與私法債權相互間,得否為抵銷?若得,行政訴訟被告欲以私法債權主張訴訟上抵銷,或提出以私法債權為訴訟外抵銷之抗辯,有無相關限制?
二.行政組織法制.
1 管轄權
Q1 行政機關權限委任之要件與程序?
Q2 權限移轉有法律優越原則要求?
三.行政處分.
1 行政處分之要件
Q1 以下爭議案件中之行政行為,其法律性質?
Q2 對多階段行政行為有所不服,僅得對終局之行政行為予以救濟?
Q3 公務員考績處分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Q4 準備行為之爭議案例?
2 行政處分之附款
Q1 附款之救濟?
3 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與效力
Q1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受拘束之機關包括法院?
Q2 行政處分更正之限制?
Q3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所謂「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認定?
Q4 有關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此項規定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其2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廢止之事由時起算,或應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
Q5 主管機關廢止授益處分之決定,若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所定之2年除斥期間,是否屬重大明顯瑕疵而使該廢止處分無效?
Q6 典試委員洩漏試題,使考生A於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致國家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考試院於知悉後2年內,得否撤銷考生A該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考試及格證書?
Q7 行政處分之更正是否溯及於為原處分時發生效力?是否影響對原處分訴願之不變期間?
Q8 以言詞作成之普通個案行政處分(即排除一般處分),未為救濟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4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
Q1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解釋?
5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Q1各別法律無明文消滅時效規定者,有無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適用?
Q7 行政處分之更正是否溯及於為原處分時發生效力?是否影響對原
處分訴願之不變期間? ‧3-13
Q8 以言詞作成之普通個案行政處分(即排除一般處分),未為救濟
之教示時,法律效果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四.行政契約.
1行政契約之定性
Q1 行政契約定性之爭議案例?
2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
Q1 以下爭議案例,行政機關於行政契約中,得否併用行政處分?
3「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Q1 行政執行法第18條之擔保書係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1項所稱「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之行政契約?
五.行政命令.
1法規命令
Q1 訂定之公共設施維護費規範,性質係法規命令者,如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效力為何?
2行政規則
Q1 解釋性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影響其效力?
Q2 行政規則得否作為廢止人民授益處分之依據?
六.行政罰.
1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裁罰性之認定
Q1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為行政罰?
2行政罰之法律原則
Q1 「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變更?
3行政罰之責任
Q1 得否以人民不遵守行政規則,認其具有主觀可歸責性或可非難性?
4處罰對象之認定──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處罰對象之認定?
Q2 甲將違反區域計畫法之A地連同地上之鐵皮房屋出售並交付予乙,主管機關可否以乙為A地之所有人,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對乙裁處罰鍰?
5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
Q1 行政罰法第23條追徵沒入,有無行政罰法第18條之適用?
6處罰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
Q1 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者之多次行為,其行為數之認定?
Q2 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得否逕予裁罰?
Q3 以下爭議案例,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7數行為數罰
Q1 連續處罰之方式?
8管轄機關
Q1 就公司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民國106年1月4日修正前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交通部公路總局有無依同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之權限?
Q2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見解之解釋範圍包括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情形?
9裁處程序
Q1 如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第17條至第22條)為扣押處分,或依行政罰法第36條為扣留處分,物之所有權人對於扣留或扣押處分不服,得否在行政機關作成實體決定前,單獨對扣留或扣押決定及上級機關就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七.行政執行.
1移送行政執行前之行政行為
Q1 告戒之法律性質?
Q2 人民就定有履行期間之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原處分機關在移送行政執行前,再以書面限期催告,該書面限期催告履行函之性質?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Q1 要保人對保險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得否為強制執行之客體?執行機關應如何執行?
Q2 土污法第43條第3項及第9項之規定所負連帶清償繳納費用責任,得否以間接強制之代履行方式進行執行?
3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Q1 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其法律性質?
4行政執行之救濟
Q1 聲明異議後是否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Q2 債務人異議之訴可否以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提起?
八.行政救濟.
1行政救濟制度──以行政訴訟為中心
Q1 釋字第382號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Q2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Q3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乙等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Q4 教師不服年終成績考核考列為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決定,及依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申誡之決定,得否提行政訴訟?
Q5 軍人因被記大過3次而遭撤職處分,若無法直接以各該記過處分為標的提起行政爭訟,則於後續之撤職處分訴訟中,法院得否一併審查各該記過決定之合法性?
Q6 地方自治團體若已聲請釋憲在案,得否再適用憲法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另循行政爭訟途徑?
Q7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得否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Q8 現役軍人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為撤職、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以外懲罰種類之懲罰,得否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2審判權之認定
Q1 私立大學與其所聘僱之教師間之法律關係?行政法院對私立大學之停聘通知,有無審判權?
Q2 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與國家賠償法第11條但書「附帶請求」之解釋?於何種情形下,當事人於行政訴訟中一併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
3管轄權之認定
Q1 公務人員、教師平時考核受申誡之懲處,經復審程序等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Q2 某公立高中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訂有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其中規定「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十二、不遵守 學生請假規則逾時請假,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第5條辦理,懲處規定如下:逾期4日內記警告1次,逾期4日至7日,記警告2次……。」學生受警告1次之懲處,經前置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4訴訟類型
Q1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低,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為維持原補償價額之查處,如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Q2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與第2項之適用問題?
Q3 祭祀公業甲(管理人原登記為乙)所有之A地經徵收後,丙直轄市政府已核定其徵收補償費並通知甲(原管理人乙)領取,嗣核定公告確定,乙因故未依限領取,丙直轄市政府遂將該徵收補償費存入所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嗣乙死亡,祭祀公業甲選出管理人丁、戊、己3人,經備查有案,依規約該3位管理人均得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惟派下員大會針對上開徵收補償費另決議應由管理人丁、戊、己3人一同領取。因3人意見不合,丁自行持規約規定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向丙直轄市政府申請領取全部徵收補償費,經丙直轄市政府查知上開派下員大會決議而發函拒絕發給。管理人丁得代表祭祀公業甲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Q4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自治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的負擔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應由地方自治團體何機關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Q5 於111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教師不服「公立大學」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又公立大學將教育部對此作成之核准決定轉知教師知悉,教師對該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行政處分,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Q6 承上,教師不服「公立大學以外之其他公立學校」所為之不續聘、解聘通知,應對誰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Q7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甲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經該機關調查後函知性騷擾行為不成立。甲不服經向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仍被函知再申訴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則甲究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
Q8 某甲於民國109年11月間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某一國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派員於109年12月間實地調查,並召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審查後,認甲不符合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要件,乙鄉公所未報請縣政府核定於110年1月間逕以公函駁回甲之申請。甲不服,提起訴願,經縣政府決定駁回後,以乙鄉公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乙鄉公所否准函是否屬行政處分?問題2:若乙鄉公所否准函為行政處分,則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
5一般訴訟合法要件─主觀公權利、訴訟權能與保護規範理論
Q1 以下爭議案例,人民有無訴權?
Q2 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如何駁回其訴?
6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之解釋?
Q2 甲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否准。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應就其申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嗣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未及2個月,原處分機關尚未重為處分,甲即起訴請求:「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申請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訴是否合法?
Q3 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籍)得否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否,得否提起撤銷訴訟?
7一般給付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一般給付之訴與課予義務之訴之區辨?
Q2 因國家機關不法行為所生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屬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定之「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8確認訴訟之特別合法要件
Q1 違反「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之法律效果?
Q2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之標的?
9訴訟審理程序與裁判
Q1 應提起A訴訟卻誤提B訴訟系列
Q2 行政法院如何審理與裁判系列
Q3 課予義務訴訟系列
Q4 實施行政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
Q5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訴訟標的同一之認定?
Q6 行政法院受刑事裁判或不起訴之處分中事實認定之拘束?
Q7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中予以追補或釋明之容許性?
Q8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律在訴訟救濟程序中,經司法院解釋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者,行政法院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點為何?
Q9 當事人前就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經法院以實體無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後,復對同一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該處分無效訴訟」時,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或有包含關係?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所及,而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
Q10 學校委任其上級機關之法制人員為訴訟代理人,既非律師,亦非行政訴訟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定之所屬專任人員,得否為訴訟代理人?
Q11 在何種情況下,法院並無不命再開言詞辯論之裁量空間?
10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Q1 討回不當黨產之黨產會大戰國民黨及附隨組織案
Q2 臺中空汙之臺中市環保局大戰行政院環保署案
Q3 駁回換照申請之中天大戰通傳會案
Q4 提起撤銷、確認訴訟,得否併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11訴訟法之其他制度─訴願
Q1 訴願機關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人民若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新處分不服,應另行提起訴願?
Q2 訴願管轄是否以層級管轄為必要?
Q3 訴願機關受理訴願後,苟在上訴人之訴願請求範圍內,再度不自行調查事實,實質作成決定,而僅空泛要求原處分機關作成處分,此際人民得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12訴訟法之其他制度──參加制度
Q1 行政執行機關於公法上債權執行程序中,係必要參加人?
Q2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4項「視為參加」之解釋?
九.國家賠償.
1公務員之國賠責任
Q1 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Q2 怠於執行職務型相關爭點
Q3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是否以自由或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民,致人民之利益(含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受有損害時,人民是否不得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2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責任
Q1 以下爭議案例,被告機關是否為設置管理機關?
Q2 以下爭議案例,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是否有欠缺?
Q3 以下爭議案例,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3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Q1 得否以公務員為國賠訴訟之被告?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公務員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Q2 賠償義務機關與受求償機關均為國家之行政機關,受求償機關得否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4賠償方法及範圍
Q1 國家機關負公共設施瑕疵責任,得主張人民與有過失?
5消滅時效
Q1 國賠法第8條第1項前段「知有損害時」起2年消滅時效之起算?
Q2 持續性侵害行為之國賠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
Q3 國賠法第8條第1項後段「損害發生時」,於土地登記違法情形之認定?
Q4 請求權人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是否中斷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Q5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係採消滅主義或抗辯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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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實務最前線憲法裁判 (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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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完整收錄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至113憲判字第6號判決,以及補充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共18個憲法裁判與裁定。
2.將案件事實簡要整理,更貼近案件,理解案件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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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本搞定近期所有憲法爭議,隨時可以閱讀、複習。
【目錄】
1.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案
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
Q1:本件是否受理?
Q2:本件所涉之基本權?是否違憲?
2.選舉幽靈人口案
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Q1:系爭規定二是否牴觸憲法第17條保障選舉權之意旨?
3.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Q1:系爭規定一、二是否違憲
4.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Q1:本件是否受理?
Q2: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
5.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Q1:憲法保障訴訟權所要求的迴避之標準?
Q2:本件前審之範圍?
Q3:重大連身條款是否違憲?
Q4:曾參與確定裁判之法官於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是否應迴避?
6.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案
112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
Q1:職災補償是否為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
Q2:慰問金之定性?
Q3: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是否僅涉及系爭規定二?
7.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
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Q1:系爭規定目的正當?
Q2: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
8.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Q1:本案所涉基本權利?
Q2:本案審查密度?
Q3:系爭規定合憲性?
9.選舉重新計票案
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Q1:如屬違憲,系爭裁定應如何處理?
10.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
Q1:系爭規定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是否與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意義相同?
Q2:系爭規定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之範圍為何?
11.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Q1:本件是否受理?
Q2:是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12.毒品案件擴大利得沒收案
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Q1:是否得僅單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Q2:不法所得是否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
Q3:擴大利得沒收之性質?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13.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Q1:本件所涉基本權?
Q2:本件審查標準?
Q3:系爭規定一及三是否違憲?
14.公然侮辱罪案(一)
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Q1:系爭規定之目的?
Q2: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15.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Q1: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是否違憲?
16.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
Q1:本件審查標準?
Q2:系爭規定是否能通過目的審查?
Q3:系爭規定是否能通過手段審查?
17.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
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Q1:系爭規定之目的是否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Q2:系爭規定之分類標準?
18.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暫時處分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
Q1:本件是否有暫時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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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系列名:律司‧高考法制‧法研所
ISBN13:9789578148710
出版社:高點文化
作者:賴宏宗
裝訂/頁數:平裝/656頁
規格:23cm*17cm*3.3cm (高/寬/厚)
版次:11
出版日:2020/11/01
中國圖書分類:公司法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為全面性著作,以期使讀者能同時兼顧「實體面的法學實力」及「程序面的答題能力」,作者於此詳加整理教科書、期刊論文、實務見解、教科書例題、國家考試試題、法律研究所考試試題。因作者本身同時兼具學術及實務背景,故本書不但所含內容既廣且深,且作者能以極平易近人的寫作方式,帶領讀者自淺而深地研習票據法,以助讀者兼顧國考及法研所考試之準備。
本書取材及內容涵蓋以下:
(一)教科書部分:本書大量參考梁宇賢、李欽賢、王志誠、曾宛如、王文宇、楊竹生等教授之著作,並整合鄭洋一、曾世雄、陳世榮、鄭玉波、楊與齡、劉興善、施文森等教授之看法,廣度及深度俱足。
(二)期刊論文部分:大量補充學者之文章及特別見解,使讀者省去自行蒐集及重新理解期刊論文之不便。
(三)實務見解部分:收錄重要之實務見解,並為讀者以粗體字標明重點所在,使讀者能快速掌握實務之核心及結論。
(四)試題部分:除解說「教科書例題」、「國家考試試題」之外,並蒐集「法研所考試試題」,細細解說獨特見解之處。
(五)主題式考前重點複習:此單元之內容涵蓋記憶題型及申論題型常考之重點,並整合圖表,使讀者能於考前一天,及考前的一個小時,快速地以「主題式」的方法複習,熟悉考點。
(六)綜合演練專章(一)──律師/司法官考試之「選擇」題型:作者從109~99年試題中挑選具代表性的試題,並說明各選項之正確或錯誤之理由,以使讀者知悉國家考試之出題模式及深度為何。至於全面之考題範圍及解答,建議可搭配作者所著之《考點式票據法一本通》乙書演練。
(七)綜合演練專章(二)──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作者為讀者精心挑選多年具代表性、高複雜性之國家考試申論綜合題型試題(本版新增至109年之高考法制及地特法制試題),帶領讀者以分析爭點或判斷試題重心所在之方式,進行完整之解題。
(八)各學者特有學說&法研所考試相關議題:就某些學者獨有之見解,主要出現於法研所試題,作者特意將其與國家考試之共通議題予以區隔,讓讀者能依己需求來加強研讀之範圍。
另建議搭配作者所著之《圖解式法典-票據法》,透過案例分析的圖示方法,釐清複雜的構成要件,並且理解不同法條間之關係與體系,快速掌握法條重點。
目錄
主題式考前重點複習
起手式 基礎功
第壹編 總論
第一章 「票據權利」與「票據關係主體」(主觀面)
第二章 票據之法律關係(客觀面)
第三章 票據行為(一)─基礎說明
第四章 票據行為(二)─票據行為性質之爭論及票據行為之「交付要件」
第五章 票據行為(三)─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
第六章 票據行為(四)─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
第七章 票據行為(五)─票據行為之代理
第八章 票據行為(六)─票據行為之特性
第九章 票據之瑕疵─偽造、變造、塗銷、毀損
第十章 票據權利之取得、行使與保全
第十一章 票據之抗辯
第十二章 票據之喪失及救濟
第十三章 票據時效
第十四章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貳編 各論-「匯票」
第一章 概說─意義及種類
第二章 發票
第三章 背書
第四章 承兌
第五章 參加承兌
第六章 保證
第七章 到期日
第八章 付款
第九章 參加付款
第十章 追索權
第參編 各論-「本票」
第一章 概說─意義及種類
第二章 本票之發票
第三章 本票之見票
第四章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五章 甲存本票
第六章 本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第肆編 各論-「支票」
第一章 概說─意義、種類、支票之法律關係
第二章 支票之發票
第三章 支票之付款提示
第四章 支票之付款
第五章 特殊支票之一─保付支票
第六章 特殊支票之二─平行線支票
第七章 特殊支票之三─遠期支票
第八章 支票之追索權
支票準用匯票之規定
附錄一 綜合演練專章(一)-律師/司法官考試之「選擇」題型」
附錄二 綜合演練專章(二)-國家考試之「申論」題型
附錄三 各學者特有學說&法研所考試相關議題
第一章 李欽賢教授之學說
第二章 曾宛如教授之學說
第三章 王志誠教授之學說
第四章 梁宇賢教授之學說
附錄四 票據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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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所歷屆試題解析(憲法、行政法)(113~111年) (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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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套書共分為四冊,每本係以投考組別為分類,本書係收錄近3年各校法研所憲法、行政法等試題暨詳解,為坊間收錄系所及年度最完整之解題書。
法研考試向來對於當年度的司法官律師有指標之意義,掌握最新法研所試題不僅有助於複習傳統重要考點,更能了解新制變遷及掌握學理發展的最新動向。本套書除可做為法研備考使用,更可從最新法研趨勢臆測未來國考命題焦點。其特色如下:
一、分析各校考情,整理重要期刊論著
收集各校法研所特色與未來發展之趨勢,並簡述老師教學特色及特殊見解,並臚列命題教授最新或重要之期刊論著,提供考生應試準備方向與注意事項。
二、剖析試題爭點,洞悉解題架構,示範擬答
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以清晰的架構答出命題教授想要的答案,將會成為獲取高分的關鍵。各題以「命題剖析」點出該題重點。針對較為複雜的實例題型,以「解題架構」幫助考生詳細剖析該題目的型態、層次,從如何分段開始,以至於論理的順序、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的學會如何寫出高分擬答。
三、延伸學習、釐清觀念
針對該題之爭點作相關重點延伸,或是相似概念之釐清,避免考生混淆,掌握正確考點!
四、關鍵字標示提點重點,相關類題舉一反三
為協助考生進一步掌握答題技巧,特於擬答中以不同字體另標「關鍵字」,以便考生迅速掌握答題重點,以收學習演練之效。每題並附有各校研究所及國考之相關考試類題,提供考生舉一反三、鑑往知來之效。
【目錄】
憲法篇
台灣大學
113年試題暨解答
112年試題暨解答
111年試題暨解答
政治大學
113年試題暨解答
112年試題暨解答
111年試題暨解答
台北大學
113年試題暨解答
112年試題暨解答
111年試題暨解答
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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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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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所歷屆試題解析(民法、民事訴訟法)(113~111年) (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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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套書共分為四冊,每本係以投考組別為分類,本書係收錄近3年各校法研所民法、民事訴訟法等試題暨詳解,為坊間收錄系所及年度最完整之法研所解題書。
法研考試向來對於當年度的司法官律師有指標之意義,掌握最新法研所試題不僅有助於複習傳統重要考點,更能了解新制變遷及掌握學理發展的最新動向。本套書除可做為法研備考使用,更可從最新法研趨勢臆測未來國考命題焦點。其特色如下:
一、分析各校考情,整理重要期刊論著
收集各校法研所特色與未來發展之趨勢,並簡述老師教學特色及特殊見解,並臚列命題教授最新或重要之期刊論著,提供考生應試準備方向與注意事項。
二、剖析試題爭點,洞悉解題架構,示範擬答
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以清晰的架構答出命題教授想要的答案,將會成為獲取高分的關鍵。各題以「命題剖析」點出該題重點。針對較為複雜的實例題型,以「解題架構」幫助考生詳細剖析該題目的型態、層次,從如何分段開始,以至於論理的順序、輕重緩急,循序漸進的學會如何寫出高分擬答。
三、延伸學習、釐清觀念
針對該題之爭點作相關重點延伸,或是相似概念之釐清,避免考生混淆,掌握正確考點!
四、關鍵字標示提點重點,相關類題舉一反三
為協助考生進一步掌握答題技巧,特於擬答中以不同字體另標「關鍵字」,以便考生迅速掌握答題重點,以收學習演練之效。每題並附有各校研究所及國考之相關考試類題,提供考生舉一反三、鑑往知來之效。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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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2025試題大補帖【法院書記官】普通+專業(110~113年試題)[適用四等/含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刑法概要+民法概要+行政法概要+民事訴訟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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