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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兼論政府採購法(5版) 作者:謝哲勝、李金松 出版社:翰蘆 出版日期:2023/07/00 ISBN:9786269738632 內容簡介 基於市面上對工程實務的疑難雜症,本書為解釋工程契約的法源依據及實務操作,並為增補工程會的相關見解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規定,使內容更契合實務,符合讀者需求,而有今第五版的誕生。 本書著者具有豐富實務經驗,在工程實務領域深耕多年,擁有最全面的理論與見解。詳細完整的釋義相關法律,層層遞進。讀者閱讀此書,將可適用於各種考試範圍,包括高考、地方特考、司法人員考試、鐵路人員考試、郵政升資考試等。 本書從工程實務的基礎流程、法源、定型化契約等談起,深入至費用給付、業主及承包商的責任歸屬、工作物瑕疵、違約與求償探討,鉅細靡遺,是為一本實用、實際的工具書。 目錄 第一章、工程契約概論 壹、工程契約的意義 一、營建工程的意義 二、公共工程契約的意義 三、工程主管機關制定「工程契約範本」的趨勢 貳、公共工程契約的締結流程 一、規劃設計階段 二、工程招標、決標及簽約 三、公共工程契約的主要組成 參、公共工程契約的成立 一、當事人 二、要約(投標)及承諾(決標)的一致 三、公共工程契約的(非)必要之點及補正 肆、公共工程契約的性質 一、公共工程契約的法律性質 二、公共(營建)工程契約的特性 伍、公共工程契約的種類 一、總價承包(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式契約 二、單價承包(依實際施作或供應的項目及數量結算)式契約 三、成本加酬金式契約 四、統包式契約 第二章、工程契約的法源及解釋 壹、法源 一、法律-採購法在公共工程契約的適用 二、國際條約及協定 三、習慣及採購契約要項的效力 四、法理 貳、契約的解釋 一、當事人真意解釋原則 二、客觀解釋原則 三、對擬定契約者不利益解釋原則 四、嚴格解釋原則 五、營建工程契約文件的優先順序 六、營建工程契約疑義解釋權歸屬 參、風險管理、法律的經濟分析與優勢風險承擔人理論 一、風險概論 二、風險的管理 三、法律的經濟分析 四、優勢風險承擔人 第三章、給付不能 壹、給付不能的意義 一、給付不能 二、暫時不能與給付不能 貳、歸責事由責任類型 一、故意責任 二、過失責任 三、事變責任 參、不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 二、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 肆、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 陸、給付不能與辦理契約變更 第四章、工作物毀損滅失的危險負擔與驗收 壹、危險負擔的意義 一、債編買賣節的危險負擔 二、債編承攬節特別規定的危險負擔 貳、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 一、「工作完成時」或「驗收完成時」 二、法院實務見解 參、危險負擔的標的 一、契約工作範圍「內」的工作或材料的毀損滅失 二、契約工作範圍「外」的工作或材料的毀損滅失 肆、危險負擔的效力 一、喪失報酬及估驗付款請求權 二、重作義務 伍、危險負擔與驗收的關係 一、公共工程驗收的意義與法律性質 二、工程尚未驗收業主先行使用 三、業主負有受領(驗收)工作物的義務 四、承包商拒絕配合驗收 五、驗收期間工作物毀損滅失 陸、業主提供材料的危險負擔 一、材料於施工前毀損滅失 二、材料於施工後毀損滅失 三、不規則承攬業主供給材料的危險負擔 四、業主提供材料的瑕疵造成工作物毀損滅失 第五章、給付遲延及工程遲延 壹、給付遲延與工程遲延的意義 貳、工期及逾期日數的計算 一、工程開工 二、工程竣工 三、工期的計算方式及不計工期事項 四、工程遲延日數的計算 五、工程要徑與遲延的因果關係 參、不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二、可歸責於業主 三、趕工 肆、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一、民法債編的規定 二、第三人的違約行為 三、驗收後的付款條件 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 陸、關連廠商的遲延 一、關連廠商的遲延的意義 二、關連廠商的遲延的賠償問題 柒、業主給付工程款遲延 一、工程報竣工後業主的驗收付款義務 二、業主的估驗、付款義務及給付遲延責任 三、廠商工程已報竣工原則上仍然可以申請估驗 四、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事由 捌、國際間工程實務做法 一、可原諒的遲延 二、不可原諒的遲延 三、可補償的遲延 第六章、工程契約的不完全給付 壹、不完全給付的意義與要件 一、不完全給付的意義 二、不完全給付的要件 貳、不完全給付類型 一、瑕疵給付 二、加害給付 參、瑕疵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 肆、附隨義務 一、附隨義務概說 二、營建工程契約附隨義務的類型 伍、停工 一、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而停工 二、可歸責於承包商的原因而停工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停工 四、因可歸責於關連廠商的事由而停工 第七章、工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責任 壹、承包商的工作無瑕疵義務及責任擔保範圍 貳、瑕疵擔保的責任主體 參、瑕疵擔保的責任要件及保固範圍 一、瑕疵擔保責任屬無過失責任 二、瑕疵擔保責任的排除 三、工程材料、施工圖事先的審查、認可或核准 四、容許誤差與瑕疵 五、保固責任的範圍 肆、瑕疵擔保的期間 一、民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瑕疵擔保的期間 二、瑕疵擔保期間的起算時點 三、瑕疵擔保期間的特約加長或減短及不計入期間 四、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交保固保證金的有效期 伍、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 一、瑕疵修補請求權 二、瑕疵預防請求權 三、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四、報酬減少請求權與減價收受 五、契約解除權 六、損害賠償請求權 七、業主與承包商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陸、營建工程的保固保證金 一、保固保證金 二、保留款 第八章、工程違約金 壹、違約金及工程違約金的意義與種類 一、違約金的意義 二、工程違約金的種類 貳、工程違約金的計算 參、工程違約金的扣繳 一、工程逾期違約金由工程款中扣繳 二、分段完工違約金的扣繳 三、未完工前已確定的工程遲延違約金的扣繳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後工程違約金的扣繳 五、承包商應付的違約金不宜直接由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肆、工程違約金的限制與酌減 一、一部履行及分段完工的酌減 二、違約金過高 三、減價收受與違約金的差異及是否有酌減的問題 四、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違約金金額之限制及排除所失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五、工程趕工時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六、業主於驗收時不為保留的效果 第九章、工程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壹、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意義 貳、行使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慎重性 參、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事由 二、民法規定終止契約事由 三、政府採購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肆、約定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承包商違約的解除或終止契約 二、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的解除或終止契約 三、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伍、全部或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 陸、解除或終止契約的程序及解除權與終止權的消滅 一、解除或終止契約前的催告改善 二、解除權及終止權的行使方式 三、解除權與終止權的消滅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後處置的應注意事項 柒、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的效力 一、解除契約後的回復原狀 二、損害賠償 第十章、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實務上的應用 壹、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 貳、情事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一、承攬節個別規定的構成要件 二、一般性情事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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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實務判決評析 作者:潘秀菊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期:7/1/2019 版次:1版 條碼:9789862959923 內容簡介 本書就100年至107年最高法院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最終確定判決篩選30則,分別就其主要爭點部分列出30個問題,就個別判決內容重新整理,架構包括事實、爭點、判決結論、相關條文、判決理由說明及評析。在事實部分,直接以「機關」與「廠商」取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當事人,讓讀者能更容易閱讀與了解判決之內容。在評析部分,首先將整個判決的結論為一摘要,讓讀者了解判決之重點與法院之見解、結論,其次再就判決中所涉及之相關問題為探討與說明,最後則就本書若有不同意法院之見解結論為一剖析說明。本書藉由不同之主題,讓讀者了解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相關問題及法院之見解。另外,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通過修正案,對於問題中有涉及修法之條文,會於評析中為修法內容及其對該案判決結論之影響為說明。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潘秀菊 學歷: 美國帝堡大學(DePaul Univ.)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Southern Methodist Univ.)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政府採購相關之著作: 政府採購法 目錄 序 i 問題一 履約爭議提付仲裁之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1 問題二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11 問題三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與保固保證金之區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19 問題四 履約保證金兼具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性質及其酌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 31 問題五 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是否過高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41 問題六 保固保證金得否充作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53 問題七 逾期違約金之酌減及酌減後之法律性質──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民事判決 61 問題八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競合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75 問題九 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但書之裁量權與機關人員審標之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91 問題十 契約解除之原因及不合法行使契約解除權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 107 問題十一 契約解除權之喪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125 問題十二 機關合法解除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131 問題十三 合意終止與違約終止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判決 137 問題十四 機關於驗收合格後能否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147 問題十五 依採購法所頒佈的行政規範得否補充契約之約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165 問題十六 物價調整與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169 問題十七 工程契約物價波動調整之認定與計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177 問題十八 調解成立書捨棄條款所生之爭議──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187 問題十九 創設性和解與認定性和解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判決 197 問題二十 工程採購契約漏項之認定與風險承擔──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209 問題二十一 新追加工程與另立工程契約之區別及請求工程款之基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219 問題二十二 承攬契約之預約與本約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229 問題二十三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民事判決 239 問題二十四 不正利益之定義與扣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253 問題二十五 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規定之「溢價」與「利益」之意義及機關得否就該項規定之救濟併行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263 問題二十六 郵局對於其人員造成投標廠商資格喪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299 問題二十七 展延工期與工程管理費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 305 問題二十八 共同投標廠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更(三)字第31號民事判決 313 問題二十九 同等品差價之風險承擔與違約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325 問題三十 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之合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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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公司法制基礎理論之再建構 1/E 2017 元照出版公司 作者: 曾宛如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17/08 ISBN:9789862559109 本書簡介 本書以現行公司法為基礎,提出許多現行法制在學理上應重新檢討之處,更期待的是,打破現有僵硬之思考,重新打造一部現代公司法制。在既有法規下小處修改試圖解決眼前一時之問題,將使政府、公司經營者、公司經營之挑戰者疲於奔命,忙於應付層出不窮的「新」花招,不僅對公司治理無益,且使我國公司法制有見樹不見林之憾,期盼各界能對我國公司法制之精進共同努力之。 圖書目錄 三版序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導 論 ──公司法制未解之問題 第一節/公司章程之意義及效力/7 第二節/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之劃分/11 第三節/董事長與董事會之關係/14 第四節/董事之定義與範圍/16 一、董事定義並未改變/18 二、影子董事與關係企業/21 三、影子董事與政府/24 第五節/董事忠實義務(受任人義務)之對象/25 第六節/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效果/27 第七節/多數股東權行使之界限/28 第八節/小 結/30 第二章/公司之權利能力 第一節/緒 論/31 第二節/公司權利能力之角色/32 第三節/資本維持原則之著力點/35 第四節/經營者之自我交易/39 第五節/上市公司之特別規定/46 第六節/外國公司權利能力之實務見解/51 第七節/外國公司權利能力之有無應與認許脫勾/55 第八節/公司法第19條與未經認許外國公司間之關連/55 第九節/小 結/56 第三章/章程自治之範疇 第一節/緒 論/61 第二節/章程內容之彈性與自治/62 一、英國公司法有關章程之改革/62 二、不得任意修改之章程條款/64 三、公司章程上之所營事業(Objects clause)/65 四、我國之公司章程/67 第三節/對中小型公司管制之放寬/72 一、公司法制與中小型公司/72 二、英國公司法之變革/74 三、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決議之設計/82 第四節/小 結/85 第四章/少數股東之保護 ──自股東會之程序設計及董事會之干擾觀察 第一節/緒 論/87 第二節/股東會之運作與干擾/91 一、「出席」股東會行為之性質/91 二、股東會運作之干擾 ──從董事會操控之角度切入/96 三、董事會操控行為應否准許之判斷標準/105 四、股東會決議之撤銷與無效/109 第三節/公司治理下股東會之功能與設計/116 一、股東提案權/116 二、董事之解任及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131 三、股東會功能之發揮與落實/140 第四節/小 結/145 第五章/少數股東之保護 ──自多數股東行使表決權之界限觀察 第一節/緒 論/147 第二節/章程與盈餘分派/148 第三節/盈餘分派決策權之歸屬及現行法下之救濟/157 第四節/司法介入與少數股東之保護/161 一、英國法之思維/161 二、我國未來之發展/165 第五節/小 結/170 第六章/少數股東之保護 ──自代位訴訟有效性觀察 第一節/緒 論/173 第二節/現行代位訴訟之缺失及建議之改革/174 第三節/代位訴訟之盲點/175 一、公司權利或股東權利/175 二、濫訴與同時存在原則 (contemporaneous ownership rule)/177 三、空白的訴訟規則/178 第四節/雙重代位訴訟/179 第五節/投保中心的角色 ──代位訴訟之新戰場/182 第六節/小 結/185 第七章/董事忠實義務(受任人義務)之司法實踐 第一節/緒 論/187 第二節/注意義務 ──98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之啟示/189 一、注意義務與侵權行為/192 二、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193 第三節/自我交易 ──98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判決所凸顯之理念/195 第四節/違反忠誠義務之利益吐還/202 第五節/忠實義務(受任人義務)之起訖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154號判決顯示之現象/203 第六節/小 結/209 第八章/公司之資金籌措 ──公司內部決策瑕疵與對外效力之連動性 第一節/緒 論/211 第二節/相關案例及爭點/212 第三節/董事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瑕疵對決議效力之影響/216 第四節/董事會決議與新股發行 ──董事會之專屬權限?/218 第五節/新股發行之效力 ──與董事會決議效力脫勾?/220 第六節/小 結/222 第九章/公司及其負責人於資本市場之義務與責任 ──內線交易與忠實義務(受任人義務)之關連 第一節/緒 論/225 第二節/禁止內線交易之理論基礎/227 一、詐欺與內線交易/227 二、詐欺論述可能產生之盲點/231 三、市場法益與內線交易/234 第三節/我國內線交易之規定與模糊/253 一、證交法第20條與第157條之1所隱含之保護法益/253 二、實務見解/255 三、理論與實務之落差/260 第四節/以市場誠信之保護解構與建構我國內線交易之規範/262 一、內部人之範圍/263 二、規範標的/265 三、行為態樣/267 四、損害賠償責任之必要性/268 五、資訊即時揭露之調整/271 六、免責要件之設計/273 七、其他限縮之規定/278 第五節/小 結/282 第十章/公司法全盤修正 第一節/公司法制之現況/285 一、公司種類/285 二、組織僵化/287 三、董事規範不足/287 四、籌資方式不足/288 第二節/公司法全盤修正之主要理念與建議: 打造具有彈性的公司組織/288 第三節/公司法全盤修正之主要理念與建議: 釐清董事權義並強化公司治理/291 第四節/公司法全盤修正之主要理念與建議: 不適任之人應予排除於公司經營之外/295 第五節/公司法全盤修正之主要理念與建議: 股東會之變革及少數股東救濟機制之引進/298 第六節/公司法全盤修正之主要理念與建議: 關係企業章與董事忠實義務之扞格/299 第七節/小 結/301 索 引/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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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書深入分析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技術服務,探討了如何確保技術服務的公正競爭、透明度和合法性,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公共利益。主要議題包括名詞定義、設計規格如何避免競爭限制、設計、監造與專案管理之相關性、各種計價方式的分析、預算編列、廠商資格、分批、分別、分標、分案的解析、最有利標的評選程序、契約管理、開口契約、契約價金的調整、契約變更、不得轉包、分包及轉讓、履約監督、驗收、契約終止及解除等。 通過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案例分析和最佳實踐,本書探討了各種情況下的應對策略和建議,旨在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和應對技術服務領域中的挑戰和機遇。 【目錄】 推薦序 1 自 序 3 圖目錄 7 表目錄 9 定 義 11 壹、緒 論 1 貳、規劃設計 11 參、機關規劃設計審查注意事項 29 肆、監造及專案管理 39 伍、技術服務之簽署及簽證與工程採購之配合 51 陸、設計、監造與專案管理之相關性 59 柒、技術服務之計價方式 73 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為技術服務之預算編列之基準 93 玖、後續擴充 107 壹拾、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 113 壹拾壹、最有利標評選 131 壹拾貳、準用最有利標評選 139 壹拾參、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169 壹拾肆、複數決標 177 壹拾伍、機關不予、保留及撤銷之決標 185 壹拾陸、開口契約 197 壹拾柒、工程採購及技術服務之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比較 207 壹拾捌、契約價金調整 211 壹拾玖、分批、分別、分標、分案之解析 223 貳拾、技術服務之契約變更 237 貳拾壹、不得轉包、分包及轉讓 255 貳拾貳、施工管理 265 貳拾參、技術服務之物價調整及保險 273 貳拾肆、獎勵金、獎勵性報酬及非常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279 貳拾伍、技術服務之驗收及罰則 285 貳拾陸、契約終止及解除或暫停執行 305 貳拾柒、技術服務之調解 315 貳拾捌、技術服務之刑事與行政處分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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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以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字數甚多,因而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自序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書原擬分上下兩冊刊行,上冊以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因字數甚多,若編為一冊,將太過厚重而不方便閱讀,因而乃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間開始撰寫,數度中斷,於「民法債編通則(下)」一書完成付梓後,始得全力進行,前後長達五年有餘始告完成。本冊書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及解釋判決(例),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啟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民法債編通則」一書(上、中、下冊)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就有關契約之通則部分,除民法規定外,並參考國際買賣條約(CISG)、國際契約法文件(如UNIDROIT PRINCIPLES、PECL、DCFR等),撰寫「契約法總論」一書,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與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已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借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並此誌謝。 劉春堂 謹誌 民國一一○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概 說 1 第一項 債之意義、標的及債法 1 第二項 債權與債務 3 第一款 債 權 3 第二款 債 務 10 第三項 債之發生原因──契約原則 14 第二節 代理權之授與 16 第一項 代理權之發生 16 第二項 共同代理 19 第三項 無權代理 20 第一款 表見代理 20 第二款 狹義的無權代理 27 第二章 契 約 第一節 概 說 33 第一項 契約之意義及種類 33 第二項 好意施惠關係 49 第三項 契約自由原則與其限制 53 第二節 契約之成立 60 第一項 概 說 60 第二項 契約之締結 66 第一款 要約與承諾 66 第一目 要 約 66 第二目 承 諾 82 第三目 契約之競爭締結 89 第二款 要約交錯 90 第三款 意思實現 91 第三項 契約之方式 96 第四項 事實上契約關係 102 第三節 懸賞廣告與優等懸賞廣告 108 第一項 懸賞廣告 108 第二項 優等懸賞廣告 120 第四節 締約上過失責任 123 第三章 定型化契約及消費者契約 第一節 定型化契約 151 第一項 概 說 151 第二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意義及規制 155 第三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拘束力 162 第四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解釋 172 第五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無效 176 第二節 消費者契約 187 第四章 債之標的 第一節 概 說 195 第二節 種類之債 200 第三節 貨幣之債 206 第四節 利息之債 213 第五節 選擇之債 226 第六節 損害賠償之債 235 第一項 概 說 235 第二項 損害賠償之方法 244 第三項 損害賠償之範圍 256 第一款 約定賠償範圍 256 第二款 法定賠償範圍 257 第一目 一般範圍 257 第二目 特殊範圍 259 第四項 損害賠償之效力 275 第五章 債務履行與債務不履行 第一節 概 說 283 第一項 債之效力之發生及內容 283 第二項 債之關係上之義務 288 第一款 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及保護義務 289 第二款 先契約義務及後契約義務 300 第三款 不真正義務 306 第二節 債務履行 307 第一項 誠實信用原則 308 第二項 情事變更原則 312 第三節 債務不履行 325 第一項 概 說 325 第一款 債務不履行之意義及責任 326 第二款 歸責事由 328 第三款 責任能力 334 第四款 對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的責任 338 第五款 契約責任之擴張 346 第二項 給付不能 351 第三項 遲 延 370 第一款 給付遲延 370 第二款 受領遲延 384 第四項 不完全給付 393 第五項 給付拒絕 407 主要參考書目 419 名詞事項索引 431 解釋、判決(例)及決議索引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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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通則(上) ISBN13:4717385757530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劉春堂 裝訂:平裝 規格:23cm*17cm*2.5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21/02/01 中國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民法債編通則(中) ISBN13:4717385757585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劉春堂 裝訂/頁數:平裝/558頁 規格:23cm*17cm*3.1cm (高/寬/厚) 版次:1 出版日:2021/04/01 中國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民法債編通則(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ISBN13:4717385757424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劉春堂 裝訂/頁數:平裝/860頁 規格:23cm*17cm*5cm (高/寬/厚) 出版日:2020/03/31 中國圖書分類:債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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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所論述者,以法定之債為對象,定名為「民法債編通則(下)」,並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為其副題。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自序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分上下兩冊刊行。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所論述者,以法定之債為對象,定名為「民法債編通則(下)」,並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為其副題。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間開始撰寫,前後長達三年有餘始告完成,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本冊書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啟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本冊書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對前撰「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一書,再次進行修訂及增補,就民法債編通則中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全部加以論述,並更名為「民法債編通則(上)」,俾能完成「民法債編通則」之全部撰寫。至於「契約法總論」,將另行撰寫,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與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已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借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 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並此誌謝。 劉春堂謹誌 民國一○九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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