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實務判決評析 1版 <新學林> (1版)
作者: 潘秀菊
版次: 1
ISBN: 9789862959923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書籍開數、尺寸: 17x23x1.76
頁數: 352
內文印刷顏色: 單色
定價: 400
售價: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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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實務判決評析 作者:潘秀菊 出版社:新學林 出版日期:7/1/2019 版次:1版 條碼:9789862959923 內容簡介 本書就100年至107年最高法院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最終確定判決篩選30則,分別就其主要爭點部分列出30個問題,就個別判決內容重新整理,架構包括事實、爭點、判決結論、相關條文、判決理由說明及評析。在事實部分,直接以「機關」與「廠商」取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當事人,讓讀者能更容易閱讀與了解判決之內容。在評析部分,首先將整個判決的結論為一摘要,讓讀者了解判決之重點與法院之見解、結論,其次再就判決中所涉及之相關問題為探討與說明,最後則就本書若有不同意法院之見解結論為一剖析說明。本書藉由不同之主題,讓讀者了解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之相關問題及法院之見解。另外,採購法於108年5月22日通過修正案,對於問題中有涉及修法之條文,會於評析中為修法內容及其對該案判決結論之影響為說明。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潘秀菊 學歷: 美國帝堡大學(DePaul Univ.)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Southern Methodist Univ.)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政府採購相關之著作: 政府採購法 目錄 序 i 問題一 履約爭議提付仲裁之要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1 問題二 履約保證金之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11 問題三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與保固保證金之區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19 問題四 履約保證金兼具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性質及其酌減──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 31 問題五 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是否過高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41 問題六 保固保證金得否充作違約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 53 問題七 逾期違約金之酌減及酌減後之法律性質──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二)字第14號民事判決 61 問題八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之競合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75 問題九 採購法第50條第2項但書之裁量權與機關人員審標之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91 問題十 契約解除之原因及不合法行使契約解除權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 107 問題十一 契約解除權之喪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125 問題十二 機關合法解除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131 問題十三 合意終止與違約終止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判決 137 問題十四 機關於驗收合格後能否終止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147 問題十五 依採購法所頒佈的行政規範得否補充契約之約定?──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165 問題十六 物價調整與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169 問題十七 工程契約物價波動調整之認定與計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177 問題十八 調解成立書捨棄條款所生之爭議──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187 問題十九 創設性和解與認定性和解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判決 197 問題二十 工程採購契約漏項之認定與風險承擔──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209 問題二十一 新追加工程與另立工程契約之區別及請求工程款之基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219 問題二十二 承攬契約之預約與本約之區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229 問題二十三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終止契約之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0號民事判決 239 問題二十四 不正利益之定義與扣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253 問題二十五 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規定之「溢價」與「利益」之意義及機關得否就該項規定之救濟併行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263 問題二十六 郵局對於其人員造成投標廠商資格喪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判決 299 問題二十七 展延工期與工程管理費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 305 問題二十八 共同投標廠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更(三)字第31號民事判決 313 問題二十九 同等品差價之風險承擔與違約之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325 問題三十 要約與承諾意思表示之合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民事判決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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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以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字數甚多,因而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自序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書原擬分上下兩冊刊行,上冊以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以外之規定為對象,計分十章,因字數甚多,若編為一冊,將太過厚重而不方便閱讀,因而乃將第一章至第五章編為上冊;第六章至第十章編為中冊。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間開始撰寫,數度中斷,於「民法債編通則(下)」一書完成付梓後,始得全力進行,前後長達五年有餘始告完成。本冊書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及解釋判決(例),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啟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民法債編通則」一書(上、中、下冊)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就有關契約之通則部分,除民法規定外,並參考國際買賣條約(CISG)、國際契約法文件(如UNIDROIT PRINCIPLES、PECL、DCFR等),撰寫「契約法總論」一書,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與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已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借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並此誌謝。 劉春堂 謹誌 民國一一○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目錄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概 說 1 第一項 債之意義、標的及債法 1 第二項 債權與債務 3 第一款 債 權 3 第二款 債 務 10 第三項 債之發生原因──契約原則 14 第二節 代理權之授與 16 第一項 代理權之發生 16 第二項 共同代理 19 第三項 無權代理 20 第一款 表見代理 20 第二款 狹義的無權代理 27 第二章 契 約 第一節 概 說 33 第一項 契約之意義及種類 33 第二項 好意施惠關係 49 第三項 契約自由原則與其限制 53 第二節 契約之成立 60 第一項 概 說 60 第二項 契約之締結 66 第一款 要約與承諾 66 第一目 要 約 66 第二目 承 諾 82 第三目 契約之競爭締結 89 第二款 要約交錯 90 第三款 意思實現 91 第三項 契約之方式 96 第四項 事實上契約關係 102 第三節 懸賞廣告與優等懸賞廣告 108 第一項 懸賞廣告 108 第二項 優等懸賞廣告 120 第四節 締約上過失責任 123 第三章 定型化契約及消費者契約 第一節 定型化契約 151 第一項 概 說 151 第二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意義及規制 155 第三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拘束力 162 第四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解釋 172 第五項 一般契約條款之無效 176 第二節 消費者契約 187 第四章 債之標的 第一節 概 說 195 第二節 種類之債 200 第三節 貨幣之債 206 第四節 利息之債 213 第五節 選擇之債 226 第六節 損害賠償之債 235 第一項 概 說 235 第二項 損害賠償之方法 244 第三項 損害賠償之範圍 256 第一款 約定賠償範圍 256 第二款 法定賠償範圍 257 第一目 一般範圍 257 第二目 特殊範圍 259 第四項 損害賠償之效力 275 第五章 債務履行與債務不履行 第一節 概 說 283 第一項 債之效力之發生及內容 283 第二項 債之關係上之義務 288 第一款 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及保護義務 289 第二款 先契約義務及後契約義務 300 第三款 不真正義務 306 第二節 債務履行 307 第一項 誠實信用原則 308 第二項 情事變更原則 312 第三節 債務不履行 325 第一項 概 說 325 第一款 債務不履行之意義及責任 326 第二款 歸責事由 328 第三款 責任能力 334 第四款 對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的責任 338 第五款 契約責任之擴張 346 第二項 給付不能 351 第三項 遲 延 370 第一款 給付遲延 370 第二款 受領遲延 384 第四項 不完全給付 393 第五項 給付拒絕 407 主要參考書目 419 名詞事項索引 431 解釋、判決(例)及決議索引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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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通則(中)—契約之效力.保全.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債之移轉.債之消滅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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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通則(下)—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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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債編第一章「通則」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 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所論述者,以法定之債為對象,定名為「民法債編通則(下)」,並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為其副題。 作者簡介 劉春堂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研究: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部博士後研究(客座研究員) 經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秘書長 財政部保險司司長 財政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 考試院參事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自序 我國民法第二編「債」,分為二章。第一章「通則」(自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係規定債之關係之一般原則,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共通適用之法則,此部分通稱為「民法債編總論」或「債法總論」。本書係以其有關規定及問題為論述對象,因此命名為「民法債編通則」,著重法條文義及基本概念之闡明,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分析,理論與體系之建構,兼顧理論與實務之溝通交流,分上下兩冊刊行。又本書之撰寫,在體例上,未採傳統上民法債編總論(或通則)之編排順序,是一種嘗試。本冊書所論述者,以法定之債為對象,定名為「民法債編通則(下)」,並以「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為其副題。 本書之撰寫及出版,除在方便教學所需並鞭策自己外,當在廣求教益,方便研究債法者參考或批評,略盡法學研究園丁棉薄之力,對我國債法之發展及進步,能留下一些可供比較、批評與討論的痕跡。本冊書於民國一○五年七月間開始撰寫,前後長達三年有餘始告完成,參考許多學者專家之論著,本冊書若有可讀之處,全得自他們的啟發,因此我要向他們致上最大之敬意,書中之一字一句,雖曾經過相當的斟酌,但因筆者才疏學淺,為學養所限,疏誤之處,在所難免,凡所論述,恐有未當,尚祈 宏達不吝教正是幸。 「讀書、寫書、教書」,是我所嚮往的人生,因此我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自願提前從公職退休,轉到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擔任教職時,即決定以「讀書、寫書、教書」為生活主軸。本冊書之撰寫已告完成,接下來將對前撰「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法總論」一書,再次進行修訂及增補,就民法債編通則中法定之債以外之規定,全部加以論述,並更名為「民法債編通則(上)」,俾能完成「民法債編通則」之全部撰寫。至於「契約法總論」,將另行撰寫,希望有餘力能完成。 我要衷心的感謝多年來提攜我、教導我、鼓勵我的師長及親友,尤其要特別感謝我的長官張教授則堯先生、我的老師鄭教授玉波先生,在兩位先生不斷的鼓勵、督促、教導及推薦下,開啟我鑽研學術及撰寫論文之志趣,讓我有信心在為學的道路上繼續努力前進。張教授則堯先生與鄭教授玉波先生雖均已作古多年,惟四十多年前對我的鼓勵、督促、教導、期盼及提攜,其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長官之情及老師之恩,永難忘懷。我有幸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因為他與鄭教授玉波先生共同悉心指導,讓我得已完成「締約上過失之研究」一文,而獲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又因長期受教於王教授澤鑑先生,讓我學習到法學思考及問題分析的方法,尤其是有關判決(例)的比較及評析,引領我走入學術的殿堂,得以成為法學研究之園丁。凡此均銘感腑內,謹借本書撰寫之完成,併誌感恩之忱。 內子陳民治女士多年來承擔全部家務,讓我於公餘有充分的時間,得以從事研究及撰寫工作;現任職於監察院擔任簡任秘書之林亞齡小姐,將近三十年來一直協助我整理全部著書,擔任編排及校讎工作,本書之編排及校讎工作,亦係在她的全力協助下,始得以順利出版,均備極辛勞,心感之餘,並此誌謝。 劉春堂謹誌 民國一○九年元月十日 於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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